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权,流程怎样,要本人签名确认吗,还是村委会登记统一发证

蔚县信息港
或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后
阅读原文和更多同类文章
如希望直接展示,可邮件联系我们(bang@aiweibang.com)导读:4、建立数据库5、登记注册与发证四、权属调查,1、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确认,3、现状登记的原则,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4 4、建立数据库 5、登记注册与发证 四、权属调查 1、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 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确认。
3、现状登记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4、宅基地界线调查 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5、庭院经济用地 (1)庭院经济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庭院经济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可以将庭院经济用地在宅基地宗地图中加于注明。
6、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7、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8、关于“户”的界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
包经营合同单独承包土地的; (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之前,应在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查清户籍情况,完成户的界定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户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6)。 9、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10、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11、对违法用地的调查 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各区、镇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12、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 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
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13、权属调查的步骤 (1)接受申请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见附件4)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调查组应对申请文件核对清点。 (2)预编地籍号:用大比例尺地形图或按街坊现状绘制的宗地关系图作为调查工作图,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3)指界通知: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填制指界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户主(单位)准时到现场指界。送达通知应准确可靠,并有签名备查,收取回执(见附件2)。 (4)权属调查: ①准备工作:收集资料、实地踏勘 收集资料包括测区的工作底图、测量控制点、房屋普查有关土地的资料、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其他资料。 对整个测区进行踏勘,了解地形,为控制测量、图根测量的布设进行可行性的调查和研究。 ②权属调查:应由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并在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上签名盖章。其结果受法律保护,指界须由户主或法人代表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指界。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见附件3)等证明其资格,经界址调查后认定的宗地权属界址点须按规定标定或埋设界址标志物。有争议时,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调查内容包括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还要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详细内容见附件7: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 ③违约缺席问题处理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权属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权属界线由权属调查员依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界线核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见附件4: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并收取回执单(见附件5),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负担重新指界的全部费用;过期不申请,a、b两条自动生效。 指界人在指界后,若不在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④权属调查的一般要求:A.法律程序完备:调查单元(宗地)应是已提交登记申请书且其权属证明材料经过初审合格。B.表图填制齐全:地籍调查的成果主要由表册和图件组成,表册的填写,图件的绘制须按统一表格和图例填制,内容应齐全、清楚。C.调查记 包含总结汇报、人文社科、资格考试、旅游景点、word文档、党团工作、考试资料、教学教材、经管营销、文档下载以及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内容。本文共5页
相关内容搜索&->&&->&&->&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三)
发布日期:
&责任编辑:szfwhyy&&&【字号 小 中 大】
  2011年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冲刺和收尾的关键一年。在今年3月省厅组织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检查中,各地反映了许多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疑难问题。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就检查中普遍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村庄界线的确定方法
  (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统一时点(日)的影像图为基准,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影像中的农村居民点界线(以下称“影像界线”)。如果影像界线大于二调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农村居民点(以下称“二调界线”),则以影像界线作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农村居民点的界线(以下称“村庄界线”);如果影像界线小于二调界线,则以二调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二)影像图中有农村居民点,而二调时未作为农村居民点进行调绘上图(即没有二调界线的农村居民点),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影像界线,以此影像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三)二调统一时点(日)之前已实际存在但由于影像不清晰或云层覆盖导致二调时未调绘的农村居民点,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农村居民点界线,并以此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任务范围
  村庄界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均属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未调查的村庄,要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发证。
  三、关于村庄界线的核定和变更问题
  各市县按照村庄界线核定方法,自行组织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村庄界线。
  各市县将所确认的村庄界线作为2011年度农村居民点的变更界线,按照2011年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形成数据包上报省厅,由省厅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变更调查上图。
  四、关于茅草房改造问题
  茅草房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一项惠民工程。在原居民点开展地籍调查后进行茅草房改造新建的房屋,如有面积扩大的,应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后依法予以登记发证。异地重建、新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发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暂缓发证,待完善有关土地规划调整手续后再依法登记发证。原有茅草房和新建房屋只能选择一处发证。
  五、关于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涉及经费的处理问题
  各市县将农村居民点的实测界线与村庄界线进行套合后,实测面积大于村庄界线(2009年二调影像图中居民点范围),或者合同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时,由市县与专业队伍共同核定实际测量的面积,协商妥善解决有关费用问题。
  六、关于农户要求更改宅基地权利人姓名的问题
  对于农户要求更改宅基地权利人姓名,应当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属调查错误的,无论是政府审核批准前还是批准后,权利人要求更改的,均应重新调查;如是在政府审核批准或发证后,可以作为今后日常变更登记办理,并向农户进行解释说明;如是政府审核批准前,则由市县酌情处理,可以重新调查并告之申请人收取适当的费用。
  七、关于农村位置坐落在农场范围内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有些农村位置坐落在农场范围内。针对这种情况,要区分该部分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农场所有。如果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则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如果是属于农场所有的,则不能登记发证;如果属于争议地,则暂缓发证。
  八、关于宗地过大和庭院经济用地如何确权问题
  对于宗地面积大于175平方米、《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明的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又属日《村镇条例》实施之前的宅基地(含庭院用地),可以依据日以后最接近该时点的航片对其进行判读确认使用范围、界线和面积,并按照确认的宅基地(含庭院用地)界线、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9〕20号)第一项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是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的规定,庭院经济用地不应纳入宅基地范围进行确权。对于庭院经济用地如何确权,各市县按有关政策自行办理。-- 菏泽日报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问题详解
—— 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推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双联双创”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宣传宅基地管理政策,切实维护群众权益,针对当前群众关注较多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并得到详细解答。  
记者: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记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答: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记者: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答: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记者: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记者: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答: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答: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记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答: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记者: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记者: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记者: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答: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记者: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记者: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答: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记者: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记者: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记者: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答: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记者:“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答: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记者: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记者: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答: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记者: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答: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记者: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答: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记者: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答: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记者: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答: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记者:“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答: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记者 孙 展  
为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现将市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干部及各县区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常照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胡 炜   
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何启民   
牡丹区分局局长  
王景海   
曹县局局长  
师祥体   
定陶县局局长  
李庆福 成武县局局长张琇荣 单县局局长许金友 巨野县局局长马德进 郓城县局局长高传祥 鄄城县局局长吴金林 东明县局局长闫晓阳 开发区分局局长史卜江 高新区分局副局长孙 胜 &
Copyright&
by .all rights reserved查看: 937|回复: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黄政办发〔2013〕11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自去年3月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启动以来,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该项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稳定问题。为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胶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12〕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确权登记申请程序
(一)对于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未发生变更的,可由本人到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国土部门指定办公地点直接提出申请。
(二)对于因房屋继承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权利人到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国土部门指定办公地点,在镇村(社区)干部的现场监督下签字确认即可,无需再通过见证等法律途径予以确认。如相关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签字确认的,也可自愿选择通过法院裁定、公证、见证等方式予以确认。
(三)对于因依法买卖、赠与房屋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权利人持有效证明,到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国土部门指定办公地点,在镇村(社区)干部的现场监督下签字确认即可,也可自愿选择通过法院裁定、公证、见证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加强对见证、公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见证、公证工作,原则上由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担。各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应在所属辖区范围内开展见证业务。对于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区域,由区司法局统筹调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资源,协助开展工作,保障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二)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收费的核算管理,本着让利群众、合法高效的原则,引导各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价格、从低收费,严禁借机乱收费。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根据各法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办理数量等情况,予以适当奖励。经费由区司法局统一管理使用。
(三)区司法局要将法律服务机构见证、公证工作纳入考核,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公证和见证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对于违规操作、乱收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程序注销执业资格。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体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土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镇(街道)为责任主体的工作体系。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总体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随时发现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纠正。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安排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建立包村干部责任制,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的管理督导,现场做好组织指导、政策解答、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开展业务培训。由国土部门牵头、区司法局配合,抓紧对各镇(街道)的镇村(社区)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培育一批懂政策、懂业务的工作骨干。
(三)深化宣传发动。国土部门要协同各镇(街道)认真梳理群众前期咨询、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通过发放明白纸、电视通告、开设论坛专贴、公布咨询电话、在各村现场设立咨询台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监督检查。组建由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国土部门、区司法局参与的联合督查组,针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流程规范、中介管理、行政效能等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五)形成工作合力。国土、司法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闻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过程中很多村民怨声载道&&埋怨政府乱收费&&故特别看了看政府文件&&文件规定这次登记应该是免费的&&大家所说的收费 应该是办理法律文书的费用&&该费用不是政府收的&&是否需要办理法律文书完全自愿& &据上面的规定&&大概需要办理法律文书的情况非常少&&即使不办理法律文书一样可以确权登记
感兴趣的网友可以仔细看看&&如果有亲戚朋友不明 可以宣传一下 呵呵
支持支持支持你。。。。。。。。。&
友情链接 |
青岛西海岸新闻网版权所有 鲁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