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社保能在居委会查到吗工作五年,一直没入社保,起诉了法院说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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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时效是一年。仲裁有误。如不服可在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帮助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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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应该全部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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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时效问题,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审判口径的,具体要看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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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应当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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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时效没有过,到法院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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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社保&女子起诉政府获赔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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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社保 女子起诉政府获赔2万余元  一女起诉维权,东方法院一审判镇政府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950元和经济补偿金16650元   张春花是东方市某镇镇政府食堂的工作人员,负责给镇政府的干部职工买菜做饭。在别人眼中这算是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可张春花在镇政府的食堂连续工作了近19年,镇政府不仅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她缴纳社保。张春花表示,她曾多次要求镇政府依法为她补缴社保,但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记者 刘江浩   女子状告镇政府要求确定劳动关系   张春花与镇政府从去年底开始打官司,她把自己供职近19年的镇政府告到法院。   据了解,张春花从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一直在镇政府食堂工作,负责给镇政府的干部买菜做饭。虽然张春花已经在这里工作了近19年,但是镇政府一直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长了,双方也渐渐默认了这样的一种状态。直到2012年4月份,这种“默契”被打破了――镇政府在2012年4月聘用了新的食堂工作人员,张春花“失业”了。快到退休年龄的张春花与镇政府协商无果,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张春花称,近19年来,她在工作期间尽心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镇政府的干部职工提供后勤服务工作,得到大家的认可,但是劳动关系却迟迟得不到认可。镇政府不仅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她缴纳社保。张春花表示,她曾多次要求镇政府依法为她补缴社保,但镇政府一直未予答复。张春花认为,她和镇政府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镇政府应依法给予她相关待遇。请求法院确认她和镇政府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一次性补缴她任职期间应交的各项保险金、承担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并办理退休手续;另赔偿经济补偿金等。   镇政府称其为临时工,不认可劳动关系   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和张春花仅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春花相当于镇政府的临时工。镇政府在1993年为了照顾干部家属而临时安排其到食堂从事做饭工作,所发的劳动报酬不是由财政拨款,而是镇政府从工作经费中抽取一部分支付给张春花作为劳动报酬。   镇政府还称,根据约定,食堂煮饭所用的油米盐等由镇政府提供,而其他需要吃饭的干部职工按每顿3元、5元支付给张春花买食材,张春花提供的只是做饭服务,属于劳务关系,如出现做饭技术不好的情况,则可能随时更换人。张春花也不是镇政府编制内的职工,不涉及社会保险、福利等问题。张春花提供煮饭服务期间,不用遵守镇政府的工作时间,无须记录考勤,不用遵守镇政府的规章制度,镇政府没有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双方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张春花和镇政府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与张春花签订劳动合同。   镇政府一审输官司,被判赔2万余元   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春花和镇政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张春花提供的证据,张春花和镇政府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张春花要求镇政府一次性补缴其任职期间应缴的各项社保金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张春花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故对其诉求张春花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张春花提供的《工资单》,张春花和镇政府自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张春花未到镇政府工作,镇政府亦停发了张春花的工资,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镇政府依法应当支付张春花经济补偿金。   日前,东方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张春花与镇政府从1993年7月至2012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镇政府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4950元和经济补偿金1665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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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下关于劳动仲裁方面的事情,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一直没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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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劳动仲裁方面的事情,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一直没缴社保。现在离职,我听说可以跟公司要求补交社保的,是不是,如果要求怎么操作为您服务您好,我是法律顾问。您的情况确实是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缴纳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无法补缴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不能补缴造成的损失。其次,如果因为不缴纳社保离职,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做满两年可以要求多支付两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确定。主张上述权利的您需要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您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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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税后月薪2.4万元的工作,干了一年多却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然而,劳动者索要相关经济赔偿金后,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诉求,原因就是这份工作属于承包人私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日,某西餐厅负责人林某与陈某、王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由陈某、王某二人承包该西餐厅,承包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5 年12月,二人向该西餐厅支付承包费,并自行承担西餐厅经营项目的一切开支,如购买食材、员工工资、更换餐具器具等,自负盈亏,经营形式、管理模式由陈某、王某自定,不受任何干扰。
同年3月25日,小伙李某经中间人文某介绍,被陈某、王某招聘至该西餐厅工作并担任厨师主管。据李某说,自己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西餐厅也没有给他缴纳 社保,双方口头约定计时工资,税后工资为每月2.4万元。就这样,李某一直工作到日,因为西餐厅一直不肯为他缴纳社保,他就提出来要解 除劳动关系。
李某说,自己在西餐厅工作满1年1个多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西餐厅应该支付他如下经济损失: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合计3.2万余元;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23.7万余元;加班工资18.8万余元;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七七 八八算起来合计 45.8万余元。
对于李某的高额索赔,涉案西餐厅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西餐厅已经承包给了陈某、王某,餐厅是他们二人经营的,而且李某是二人从外面招聘的厨师,由承包人管理指挥,工资也是他们发放的,所以李某和西餐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主张都不能成立。
因为无法协商,今年3月,李某将这家西餐厅起诉到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这家西餐厅工作期间实行打卡考勤,并与厨房其他员工一起接受该餐厅承包人之一陈某的排班管理,并由陈某、王某共同支付工资,而且工资已足额支付。
当时介绍李某到西餐厅工作的文某出庭作证,李某当时为了离开西餐厅获得其他更高收入的工作,找到文某,由文某帮忙联系这家西餐厅,出具了一份加盖有西餐 厅公章的工作证明。从日开始,李某就离开了这家西餐厅到别的地方工作。也正是这份加盖了西餐厅公章的“工作证明”让李某认定, 自己和西餐厅之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西餐厅应该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不过这样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法院认可,法院审理后,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承包人外招员工与单位无关
■以案释法
鹿城法院认为,涉案西餐厅的负责人已经在2014年1月把西餐厅整体承包给了陈某、王某经营,陈某、王某也并非西餐厅承包前的在职员工,该承包事项不属 于单位内部承包,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由这两人承担西餐厅项目的一切开支并自负盈亏,而且李某是陈某、王某从外部招用的,李某在工作期间接受二人的指 挥和管理,并由二人支付了足额工资,法院认定李某和西餐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涉案的西餐厅出具了一份工作证明,内容载明了李某担 任厨师主管一职,其工作时间为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但经法院查明,这份工作证明是李某离职前为了获得其他更高工作收入,由介绍人文某联系西餐 厅出具的,而且西餐厅为了反驳李某的主张事实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李某最初经中间人介绍被陈某、王某聘至餐厅工作,并非餐厅官方招聘聘用,且 李某应当知晓陈某、王某并非餐厅对外公示的法定代表人或是经理、负责人,应当知晓他们没有权限代表西餐厅对外招聘人员。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西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而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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