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简介需要税务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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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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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新型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东港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建议。关键词:涉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
  摘要:针对新型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东港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涉税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地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惊人。近三年,仅以东港地区,就有3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个全新的领域。如何做好新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日常管理,已成为摆在广大一线乡镇税收管理员面前的一项紧迫性工作。  一、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  1.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甚至虚假办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占80%以上。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组织能力不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领导者和决策者往往是企业、经纪人等,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这与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各级政府为了彰显政绩,有些企业和个人出于规避政策甚至骗取农业部门资金补贴的目的,迅速兴办了许多合作社。在这其中,我们不能否认存在为了骗取享受政策的资格和农业部门资金补贴,而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等办法设立的农民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从目前东港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簿设置简单,另外还有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相当一部分的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法,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占到了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部分成员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大部分还是注重眼前利益,认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出的思想。受这方面因素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核算想做到规范准确就比较困难。二是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三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  3.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意识淡薄。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笔者在与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沟通得知,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竟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事,跟你税务局有什么关系?已经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就不用你税务局管。显然混淆了&非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监管下有条件免税&这两者之间的概念。  (二)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  1.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例如,在营业执照中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性质、注册类型等没有进行明确,税收机关也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税务登记无法准确划分单位性质、注册类型、所属行业等;又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免税业务,免税相关资料需要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如何审批或备案也没有规定可循;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也没有予以界定。强烈期待总局和省局出台操作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或交流各地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经验。  2.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需高度重视。现阶段,&组织收入为中心&仍是县(区)局以下税务机关首要任务,但现实中由于过度地强调了税收收入观后,组织收入多就成了&一俊遮百丑&的头等大事。由此,纳税大户就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焦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类纳税人因为涉及免税管理,往往成了不被人在意的对象。另外,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原有的征管力量凸显薄弱,特别是农村税务所(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盲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来说生产经营不很规范,有没有明确的征税管理规定,这使得一线税收管理员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真正的开展实施。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需有效的征管长效机制。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第一,税务人员普遍存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政策执行能力不足。第二,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很难固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可以以资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只要本人申请,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就能成为本社社员。第四,社员的真实经营土地难以掌握,从几亩到几百亩不等,即使从村民委员会开证明也很容易办到。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产量很难控制,像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农产品产量。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农村税务所(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将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此外,各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积极开展政策辅导和办税辅导,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账,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内部交易和对外销售,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  2.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3.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信息采集中关键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规定的要求,将其列入&批发业&中的&农畜产品批发&或&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等类别比较合适,如果以加工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有关类别;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4.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与现行增值税政策保持一致,只有自产与非自产的区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生产的和成员生产的都视同自产农产品,明确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和成员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考虑加大优惠政策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照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县(区)局和农村税务所(分局)应做好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对相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可能的农产品产量,提供劳务的能力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专业合作社的发票使用管理和交易的真实性显得尤其重要。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发票的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可能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品种、年度产量进行评估,来评价其交易行为的真实程度,监督其按照真实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时间如实开具发票,防止通过虚构经营业务进行虚开、代开、变换产品名称开具、超范围开具等现象的发生,监控其如实核算免税收入,避免下游环节多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朱宪堂。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涉农税收政策问题的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1):20-22。  [2]罗鸣令,陈玉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9,(2):81-84。  [3]钟广池。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4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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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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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办农民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的工作人员说的交万分之五的税请问律师我应该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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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推荐解答问题农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的办理程序是什么?想办理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茶叶种植加工销售与家禽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rn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rn  ⑴农业村民;rn  ⑵城镇待业人员;rn  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rn  ⑷辞职、退职人员;rn  ⑸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rn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rn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rn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rn  二、私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rn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rn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rn  ⑴城镇待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rn  ⑵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rn  ⑶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rn  ⑷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rn  ⑸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rn  ⑹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镇)证明;rn  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上人员均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杭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rn  3、名称呈报表;rn  4、设立登记申请书;rn  5、出资权属证明;rn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等13条规定的事项。rn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rn  ⑴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给企业使用的证明;rn  ⑵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rn  ⑶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rn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rn  三、办理程序rn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rn  2、银行验资;rn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rn  4、提交工商设立材料;;rn  5、领取营业执照;rn  6、刻章;rn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rn  8、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rn  9、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rn  10、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回复律师:江西-抚州回复时间: 09:53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办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rn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rn  (2)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rn  (3)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rnrn  审批手续;rn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rn  (5)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rnrn  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件有:rn  (1)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rn  (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n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rn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rn  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rn  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rn  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rn  ⑤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rn  ⑥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rn  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rn  ⑧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rn  ⑨住所使用证明;rn  ⑩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回复律师:湖北-襄阳回复时间: 09:53问题合作社的税务登记问题不合理。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回复律师:河南-许昌回复时间: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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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国税还是地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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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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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要交哪些税?合作社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7月1日起执行。税收支持农业发展是我国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那么如何利用税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健康发展之路呢?
一、要弄清楚税收政策内涵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做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换言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上述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同于原税法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在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毫无疑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其他相关税收
按照前述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还有: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
4、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
5、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7、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要把握好税收征管要求
(一)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
(二)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那么哪些产品属&免税农业产品&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要考虑增值税问题。
(三)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种,但只有也仅有&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六种商品并&向本社成员销售&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如实准确核算,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
(四)要严格区分农用与非农用。营业税规定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房产税规定的&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印花税规定的&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耕地占用税规定的&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契税规定的&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等&农用&应税项目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照顾,而非&农用&的项目则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五)要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准确核算后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这里既有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又有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因此,必须准确划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
三、要办理全相关配套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办理设立登记手续,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在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对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规定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同时要求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具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财政部日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通知,在总则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要根据《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其会计工作,要&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等。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仅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核算的需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分配盈余的需要,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发展的需要。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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