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包租产六年包租是什么意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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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房产能卖给个人吗?什么法规上有
教会房产能卖给个人吗?在什么法规上有规定,第几款第几条
湖北 - 武汉
找法网认证律师
看房子在谁名下。
回复时间: 17:00
原来产权属教会,最近属个人了,这合法吗
3条律师回答
找法网认证律师
只要产权人同意就可以了。
回复时间: 16:32
您好,宗教房产权归社会所有、教会所有或信教群众集体所有。采取由地方房管部门包租形式经营的房屋。属于特殊问题,轻易不能卖给个人。
回复时间: 16:34
产权人不是你
你肯定不能卖
回复时间: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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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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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承办:东昌府区信息化办公室 &
鲁ICP备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9卷5第六章& 房地产?
&&& 民国时期,绍兴县政府内设地政机构,行使地籍整理测绘、房地产登记、验证换契等职能,主要实行地赋契税管理,极少房产开发建设。民国28年(1939)起,开展地籍测量,历时5年,完成 《绍兴县城区地籍图册》编制印刷。图册将县中区(都)分为5图,16282个丘号,一直沿用至 今。1949年,绍兴城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265.9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07.93万平方米,占房屋总量的78.20%,人均居住面积11.03平方米。房屋以砖木、木结构为主,多为平屋或二层楼房;少量明、清时期遗留下来的府第、台门,以及清末、民初新建的公共用房,选材讲究,建筑精细,占地较大;西式建筑有真神堂、天主堂、福康医院等。?&&& 1950年,绍兴市①人民委员会民政科下设地政股,管理房地产业。1951年7月, 绍兴市①公有房地产管理处成立;9月,绍兴市①房产管理委员会成立。逐步开展房地产清理登记,确立房产所有人权益;1956年开始,实行私有出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65年完成 。其间,为满足企事业单位用房需要,陆续翻建、新建一批以砖木结构为主的低层次房屋;“文化大革命”中,又以先生产、后生活的方针,翻建、新建企事业单位用房和部分居民住宅。年间,绍兴城区共新建、翻建房屋105.1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1.83万平方米,远不能适应人口增长和居民生活需要。城区居民人均住宅面积,从1949年的11.03平方米,下降到1978年的6.65平方米。城区无房户、缺房户达1万户左右,住宅八成左右为民国时期遗留下来的旧房,多数为年久失修、质量低下、通风采光条件差的三、四、五类建筑。?&&& 1978年后,绍兴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落实房产政策,陆续腾退私房改造和接管中错改的 私有房产,以及“文化大革命”中非法挤占的各种房产。同时,调整积累与消费比例,贯彻城市住房由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一起建造的方针,改革住宅建设体制,新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扩大建设投资,大批旧房、危房得到改造,大量成套住房交付使用。年间,绍兴城区住宅建设总投资1.95亿元;竣 工住宅面积173.90万平方米,建成成套住宅2.55万套;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6.65平方米上升到8.63平方米;无房户、缺房户,从1978年的近万户,减少到1008户(其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尚有954户)。?
绍兴城区房屋基本情况?(1989年)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其中: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私房
673.21125.11430.07118.03
二、住宅建筑总面积其中: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私房
361.55103.73142.29115.53
三、住宅中含:集体宿舍成套住宅套房
万平方米万平方米套
16.73137.4125511.00
四、居住情况:居民户人口居住面积人均居住面积
万户万人万平方米平方米
5.2716.90145.918.63
五、缺房户其中:人均居住4平方米以下
1008.00954.00
第一节& 房政管理
&&& 产籍管理?&&& 民国时期,绍兴城区房地产多为私人所有。土地、房屋以契证为凭,房屋以间为计量单位,允许自由买卖,并按规定缴纳契税。民国35年(1946),绍兴县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成立,对民间土地买卖实行价格管理。36年,政府规定民间房地产买卖契税率为:卖契税、赠与契和占有契税为6%;典契税为4%;交换契税和分割契税为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1950年,绍兴市①民政科地政股开展房地产清理登记。在查清事实之后,接管民国时期公有房地产,没收敌伪汉奸、反革命分子的房地产共190处,房屋3746间,建筑面积98376平方米。1951年9月,绍兴市①房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伊始,即按省政府《浙江省各市县城区办理房地产登记通则》规定,对城区公、私房地产,开展登记、验证和换发所有权证工作。同时,接管民国时期地方社团及公益事业单位房地产115处、房屋1920间,建筑面积为53557平方米。1953年1月 ,对规定期限未办理登记的222个地籍丘号、7.88万平方米房产实行政府代管,并公告:“代管期限,定为三年。在代管期内,如有人提出房地产权利,得提供证明文件与有关产证,向本府申请发还,逾期即列为公产。”并从1952年6月起,对由政府接管、没收、代管的房产,实行合同租金制,租赁给企事业单位和无房、缺房居民,逐步建立起新的房地产管理秩序。此后,为配合城区出租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于1963年开展社会房产实测普查。其时,绍兴城区共有房屋建筑面积243.47万平方米,其中私有房产177.06万平方米,占房产总量的72.72%。?&&&&
城镇房屋建筑面积&&&&&&&&&&&&&&&&&&&&&&&&&&&&&&&&&&& (1985年末)&&&&&&&&&&&&&&&&&&&&& ?单位:万平方米
单位自管房
1481.92
186.64
796.44
498.84
524.89
112.57
296.68
115.64
210.43
128.88
272.09
124.97
124.62
262.67
120.05
124.42
130.52
&&& ※& 上虞含浙江建筑卫生陶瓷厂(独立工矿区)数。
&&& 1985年3月,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建立绍兴市城镇房屋普查办公室。全市抽调干部职工1101人,对绍兴城区及全市20个建制镇、3个独立工矿区实行普查。截止1985年底,全市共有城镇房屋68619幢,建筑面积1481.92 万平方米。其中绍兴城区524.8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中,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112.57万平方米,占21.45%;全民、集体自管房296.68万平方米,占56.12%;私房115.64万平方米,占22.03%;其他房产(宗教、监狱、看守所、收容站等)2.10万平方米,占0.4%。
绍兴城区及各县城关镇住房情况(1985年末)
实有住宅建筑面积(万m2)
实有住宅居住面积(万m2)
居住人口(万人)
人均居住面积(m2)
缺房情况(户)
829.18
282.88
18423
11546
319.70
120.85
114.70
162.00
160.70
&&& ※& 1.人均居住面积按普查登记人口计算。&&&&& 2.住宅建筑面积中含 集体宿舍49.33万m2。&&& 1986年8月,在房屋普查基础上,开始产权核实、经租房清产估价和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清产估价中,对已拆除、翻建、房管会直管房,按不同建材、结构和建造年代,作出分类评估。至是年底,全市完成12123幢经租房的评估工作,建筑面积226万平方米,重置完全价值为2.46亿元,现值为1.67亿元。其中绍兴城区6229幢经租房,建筑面积123.71万平方米,按房屋结构分,钢砼结构1.23万平方米,砖混结构27.87万平方米,砖木结构94.03万平方米,简易房0.53万平方米,完全价值为1.44亿元,现值为1.01亿元。同时,对私房、单位自管房,重新确认房产权益,发放权属证书。?&&& 私房改造?&&& 1963年,绍兴城区私有出租房产,按1956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私有房产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意见》的批示精神,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城区房产经实测普查,共有建筑面积243.47万平方米,其中私有房产177.06万 平方米,占总量的72.72%;私房出租面积106.14万平方米,占私房总量的60%;出租私房 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主有3049户,面积84万平方米,占私房出租总量的79.2%。1964年7月,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规定,以国家经租方式,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租金,赎买房主产权,逐步使房屋个人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精神,在绍兴城区府山街道光明路居委会先期试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绍兴实际,确定出租私房改造政策:以出租私房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为改造起点;自住房,按 “留够”的精神,以原住原留为基础,区别情况给予调整;固定租金,按原房租金的20%至40% 发给原房主,个别依靠房租费生活的房主,经批准固定租金可达60%;原属典当的房屋,视不同情形按不同方法处理;宅基地及院落土地,与房屋一并纳入改造。至1965年底,绍兴城 区4个街道53个居委会,先后分3批完成出租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纳入改造的房主共3272户,占出租私房总户主的40%;纳入改造的出租私房面积84.40万平方米,占出租私房总面积的79%。纳入改造的房屋,先由房主提出申请,经批准,由绍兴县城关镇人民委员会发给房主私有出租房产申请国家经租批准书。在出租私房改造的同时,绍兴城区还接管、代管无主管业房屋5.80万平方米,单位、个人占用的宗教房产1.40万平方米。至此,绍兴城区公有房产比例,由房改前的27.3%,上升到房改后的62%。并且由房产管理部门与使用者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文化大革命”中,绍兴城区社会房产管理职能削弱,私有房地产权证被焚毁,部分民宅和社会团体用房被挤占,乱拆房屋和违章建筑时有发生,直管公房租金被长期拖欠,房修资金短缺、危房增多。1968年初,绍兴县工商联办公用房(2187平方米)被挤占,用作“ 群众专政指挥部”;基督教信徒活动场所真神堂,被挤占作为“工纠队”指挥部;天主堂成了房管部门的旧木料仓库;王羲之故宅等文物保护单位,办起了煤球厂。1969年,以拟建“万岁馆”名义,征拆白衙弄、延安路、禅法弄民房47户,3377平方米,其中私房28户、2100平方米,征购不付价款,以安置公房租金冲抵。是年冬,以迁送“三九类”人员下乡,其原有住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接管或代管,其中有私房269户,房屋居住面积2.64万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还接收所谓“献送”私房143户、1.10万平方米,其中业主自住房0.31万平方米,出租房0.78万平方米。&&& 1980年,绍兴市②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始按不同情况,落实私房政策。对“文化大革命 ”期间被非法挤占的私房,按“谁占用谁腾退”、“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采取先归还产权,逐步腾退原自住房;对已拆除的私房,折价予以补偿;对“文革”期间“献送”的私房,重新发还房主;对原由房管部门包租的宗教房产,补发包租费,重订包租协议。并对私有出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展全面复查,逐户甄别,发还错改或留房不足户的产权。至1989年, 绍兴城区共落实各类房产政策748件,面积9.33万平方米。其中:属于接管、代管私房的 279户,房屋面积2.92万平方米;属于“献送”私房的140户,面积1.08万平方米; 属于强制征购拆迁私房的35户,面积0.24万平方米;发还在房改中错改或留房不足房产的224户 ,面积1.82万平方米;补发70处、2.71万平方米宗教房产的包租费。?&&& 产权管理?&&& 私房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长时间内对房地产实行非商品化政策,房地产市场萧条。民间偶有私房交易,以旧房交易为主,成交价每平方米8至15元不等 。1963年,为实施城区私有出租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一度停办私房买卖验契过户手续。“文化大革命”期间,私房买卖基本停顿。1980年后,各级政府陆续颁布城市私有房管理条例,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还下设房产交易所,管理私房买卖交易活动,私房交易不断扩大。年间,办理城区私房交易2199宗,交易房屋面积11.59万平方米,成交额599.11万元。?&
绍兴城区私房交易情况?
建筑面积(m2)
成交金额(万元)
缴纳契税(万元)
每平方米成交平均单价(元)
12060
13615
10154
10875
12868
10576
10169
106.58
17540
188.51
115948
599.11
&&& ※& 成交房屋均为砖木结构。?&&& 房屋拆迁& 1949年后,绍兴城区私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用、拆除的,均按保证原住户有房屋居住,或发给相当的房屋,或合理发给补偿费的原则办理。1980年后,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房屋拆迁量增加。为适应这种需要,1984年,市政府相继颁发房屋拆迁和补偿费标准,并改市府拓宽马路指挥部为市府拆迁办公室,负责城区房屋拆迁管理。翌年,为加快房屋拆迁工作,对迁移作出进一步规定,凡在旧城内拆建住宅,允许拆迁户回原地居住,先迁移者先搬回,并在房屋层次选择上给予适当照顾。1986年,调整城市建设拆迁私房征购价格。1988年,经市物价局核准,再次提高私房征购价格,砖木结构房屋 征购价格,由原每平方米12至36元,提高到每平方米24至72元,砖混结构从每平方米36至48元提高到72至96元。?&&& 公房出售& 1980年起,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旧公房,陆续向租用单位或个人出售。购买者以单位为主,大多数单位购入后,即行拆除新建,使房屋得到更新;居民购买旧公房者较少。房管部门以出售所得资金,用于新建住宅。年间,绍兴城区共出售旧公房8.24万平方米,收入价款689.25万元。为推动住宅商品化进程,城区于1985年起,陆续从新建住宅中,拨出一批房屋,以补贴方式出售给无固定职业居民和小集体所有制以下单位。国家补贴40%,购房者支付60%,一次付清房款者予以8折优惠;分期付款者,由购买者所在单位担保,首次缴款50%,余款分5年付清。领取产权证时,免征契税。
第二节& 房产经租?
&&& 房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区房产主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经租。其房源来自接收、接管、代管、改造 、收购、新建等6个方面。年间,人民政府在清理登记民国时期遗留房产中,陆续接收、接管、代管房产539处、8545间,建筑面积23.07万平方米, 并开始向无房户、用房单位经营出租业务。1965年,在出租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绍兴城区共有3272户纳入改造,面积84.40万平方米;对5.80万平方米长期无主管业房屋,实行代管 。年间,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因落实私房政策、市政建设和部分单位征地需要,陆续收购私房6.74万平方米,支付私房补偿款109.33万元。其中收购后拆除4.11万 平方米。同时,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从1963年起,陆续投资新建了一批单位用房和居民住宅。到1989年止,先后累计投资3096.32万元,新建房屋面积33.57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 筑面积26.97万平方米(含套房3247套)。
绍兴城区直管房来源?
建筑面积(m2)
一、接收房产(1949~1953年)其中:民国时期地方公有房产&&&&& 敌伪汉奸、反革命分子房产&&&&& 地主在城内多余房产&&&&& 商号钱庄抵债抵税房产&&&&& 私人献送房产
1902246831920
37468621148944279513
98376214203036925035791013678
二、接管房产(1949~1953年)其中:社会福利公益事业房产&&&&& 行业会馆等社会团体房产&&&&& 寺庙等宗教房产
115384829
1920402900618
53557115332546816556
三、代管房产其中:无主登记房产(1953年)无主管业房产(1965年)
1367887878858000
四、出租私房改造房产(1965年)
844000
五、收购私房(1971~1989年)
67435
六、新建公房(1963~1989年)
335700
&&& 出租?&&& 1951年7月起,绍兴城区房管部门对接收、接管、代管房产,除免租拨给机关、部队、学校、医院使用外,按公房质量,以间计数,确定租金,落实用户,签订租赁合约。租金参照传统大米折价计数,普遍较低。普通楼房每间月租金3.5元,平房1至1.5元,最低0.80元,披屋0.30至0.50元。1962年,绍兴城区直管公房出租面积为13.98万平方米,其中出租住宅4.59万平方米,企事业单位用房9.39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6.84万元。1965年,大量出租私房经社会主义改造,纳入国家经租。由于出租量大,租金偏低,不敷维修开支,报经绍兴县城关镇人民委员会批准,对租金低于平均水平的住宅房租,调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0.045元。此后,通过对房屋大修、中修、改建、翻建,在提高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住房租金,提高到每平方米0.06至0.08元。新建住宅以质量较好,租金相应提 高,每平方米月租金0.10至0.16元;80年代建成的成套住宅,按不同层次、朝向,以每平方米月租0.16至0.24元收取。城区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的非住宅公房,其租金一般高于住宅租金,每平方米月租最高0.65元,最低0.02元,平均0.13元,仅占成本租金的25%。至1985年初,由于单位长期租用,缺少维修,房屋完好率仅占28%;一些原以办公、开会需要而租赁的非住宅公房,也陆续改作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企业用房。为此,从1985年7月起,采用新的租金标准计租,对工商企业生产、营业及附属用房,按折旧、维修、管理、税金和投资利息等5项因素构成,以每平方米月租最高0.77元,最低0.43元,地段级差 增减20%至50%;对承租房有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车间和营业场所,另增月租20%至50%;对机关、团体、文教、卫生用房,剔除投资利息,按4项因素分等计租,最高0.63元,最低0.38元;对承租单位自行改建、翻建或拆除的公房,经双方协商作价按买卖处理。此次调整租金,涉及580个承租单位、28.53万平方米非住宅公房,当年增收租金67.07万元,翌年增收132.60万元。
绍兴城区直管公房租金收入情况单位:万元
收回欠租(万元)
1959年
1965年
1970年
1975年
1980年
1982年
1984年
101.09
104.84
1985年
170.15
169.24
109.77
174.02
1987年
253.40
253.04
178.85
258.01
1989年
257.58
257.54
172.33
261.14
&&& 修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绍兴城区23.11万平方米公房中,出租不足14万平方米,其中出租住宅4.70万平方米。以出租量少、租金收入不多,无修建计划。日常维修,凭承租户报告,派员查勘,临时雇工为之修补理漏。1965年,大批出租私房纳入改造,直管公房增至108万平方米,其中不少住宅和临街商店,因年久失修,房屋完好率仅为41%。为保障房屋完整和住用安全,房管部门每年以租金收入的70%和地方财政每年10至15万元的拨款,用于房屋修缮。其中60%的资金用于经常性小修养护,维持房屋不倒不塌,住用无恙;40%用于抢修危房,控制房屋质量继续滑坡。年,用于公房修缮资金共180.13万元 ,占同期租金收入的77%,其中修养护2.28万户次,大、中修缮面积17.32万平方米,危房改建、翻建2.38万平方米。同时抢修了一批商业用房、生产车间和居民住宅,使之转危为安。70年代,继续投入修缮资金541.22万元,占同期租金收入的71%,其中修养护8.72万户次,大、中修缮面积16.58万平方米,翻建危房4.21万平方米。同时,为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以“接卜搭披”形式,扩大房屋面积近万平方米。并以修缮房屋需要,于1975年成立绍兴县公房修建工程队,承担城区直管公房修建任务。80年代初,以解决居民住房困难为重点,集中资金新建一批简易住房,修缮经费比例相对减少。年,城区用于房屋修缮资 金703.5万元,占同时租金收入的42.7%,其中修养护14.80万户次,大中修缮面积57.36万平方米,翻建1.18万平方米,小搭小建0.65万平方米,并于1984年建立绍兴市房屋修缮公司。1989年底,城区127.47万平方米直管公房,完好率已达到94.8%。
第三节& 房屋建设
&&& 零星建设&&&1949年,绍兴城区实有住宅207.93万平方米,人口10.84万人,人均居住面积11.03平方米,住房数量相对宽敞;又因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正处在恢复时期,工商企业用房没有新的要求。因此,年间,绍兴城区无新建房屋之举。年,实施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绍兴市①和绍兴县兴办一批工矿企业,市、县财政共投资108.33万元,占同期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10.6%,建造职工宿舍3.6万平方米 ,安排新建工矿职工居住。1956年8月,绍兴城区遭受台风侵袭,损毁房屋4000余间,政府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减少损失,保持住房供求基本稳定。1958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城区房屋建设强调“先生产,后生活”,少量的建房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性用房建设。60年代共投资87.38万元,建成直管公房3.23万平方米;70年代共投资634.71万元,先后建成 绍兴旅馆、百货大楼、牙病防治院、五丰食品店、第一医药商店等一批住商楼,面积12.38万平方米。年间,国家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20年共616万元,仅占同期基本建设 投资总额的3.12%,建成不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不及同期拆除和自然淘汰的旧房数量,加上人口迅速增长,人均居住面积从1949年的11.03平方米,下降到1978年的6.65平方 米。其间,一面是无房户、缺房户迅速增多至1万户左右;一面是因为房屋租金低下,一些人利用手中权力,多处占有直管公房,出现房屋空关、转租或转让现象。1978年后,国家调整基本建设投资比例,增加住宅建设投入,并且执行住宅建设中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四方面积极性的方针,城区住宅建设投资比例回升。年,住宅建设投资986万元,占同期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12.7%,竣工住宅12.46万平方米。年,住宅建设投资6733万元,占同期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19.6%,竣工住宅面积66.82万平方米,其中个人投资建房8.15万平方米,成套住宅面积占总面积的60%。至1985年底 ,城区共有住宅283.41万平方米(其中集体宿舍14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回升到7.54平方米,无房、缺房户减少到6239户,下降39%,住宅紧张状况开始缓和。?&&& 综合开发?&&& 年,绍兴城区房屋建设,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或单位自筹建房资金,零星征地,分散建设,不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高,而且缺乏整体规划,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保护。1979年起,按绍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房屋建设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针。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从当年起,通过自筹资金、国家建设、企业资助和为企事业单位代建等方式,首期集资576万元,征辟以第四宫(地名) 为基点,东至燕甸弄,西出糕点弄,南连都昌坊路,北至金斗桥河沿,征用杂地57.71亩, 陆续建成多层住宅33幢,936套,4.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形成由蜂场、姜家园、燕甸弄3个住宅楼群组成的新生活区。1984年3月,城区首家房屋综合开发企业绍兴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成立,当年筹集资金1300余万元,征用原白马山一带土地106.2亩,开发建设城区第一个住宅小区白马新村,翌年10月竣工,建成5至6层住宅39幢、1320套,并配套建成小区内市政设施和商业、邮电、供电、供水、教育和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等,总建筑面积7.75万平方米。1984年10月,绍兴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亦于当年投资247万元,改造星郎桥河沿旧街区,建成长460米的府河步行街。采用粉墙、青瓦、陂屋顶、马头墙等传统 建筑手法,临河设街,体现了绍兴水乡城市的特色风貌,获国家建设部规划设计三等奖和省二等奖。同时,又在偏门南大江畔征地85亩,投资976万元,于1986年底建成鉴湖新村,计住宅35幢,950套,建筑面积5.05万平方米,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年间,绍兴城区先后建立房建、房地、绍信、建设、城南、住建、塔山、房地产经营等8家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累计投资1.63亿元,开发土地33.19万平方米,竣工商品房面 积52.5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4.53万平方米,占同期社会住宅产出总量的46%。先后建成白马、鉴湖、花园、望花等4个住宅新村和鞋子畈住宅楼群。同时还相继建成轩亭口仿古建筑群、清道桥小商品市场、大江桥商业综合楼、越城合作银行以及越园、斜桥头、惠日桥、乐昌苑、东郭新村等大批商业用房和民居。
绍兴城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情况
住宅小区名称
开发土地(亩)
总投资(万元)
竣工面积(万m2)
按用途划分
公建配套(m2)
面积(万m2)
10505
3 4.68
32380
16013
1985.10
1986.12
1987.4
1989.12
13300
1989.12
&&& 住房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城区居民住房需求,实行国家统包,并采取高补贴、低租金的住房福利制度。这在当时条件下,为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工业体系,为安定人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以后,随着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原有住房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至70年代末,城区无房、缺房户增多,旧房完好率降低,危房大幅度增加,居民对住房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住房难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1980年起,绍兴城区逐步实行住房改革,开始向单位和个人出售旧公房,并将售房资金用于新房建设,以扩大住宅建设资金来源。年,共出售旧公房8.24万平方米,收入价款689.25万元 。同时又将新建住宅出售,采用国家补贴40%,购房者支付60%,一次付款给予8折优惠等措施,鼓励个人买房。而大批量住宅建设,主要采用“公建厂助”形式建造。房管部门为广辟住宅建设资金来源,向职工住房困难而又缺乏建房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出让住房使用权,以换取受房单位资助部分建房资金和建材。1980至1989年,共向505个单位出让1028套住房使用权,换取受房单位资助资金1022.78万元,资助钢材232.67吨,水泥1956吨,木材239.10立方米 。与此同时,一些企事业单位,通过向职工集资、暂借、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造住宅,以解决本单位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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