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优抚金和优待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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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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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JF00502职权名称&服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区民政局职权依据&"【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日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受理范围及条件&服现役义务兵家属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给付方式&优待金给付标准&基础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特别程序及期限&无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服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发放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4.监管责任:对服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日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5-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5-2.同4"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服现役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审查。二、相关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日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承办机构&荆门市东宝区民政局优抚科咨询方式&、荆门市东宝区民政局优抚科监督投诉方式&、荆门市东宝区民政局优抚科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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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东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东宝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网站维护电话:地址:荆门市金虾路9号鄂ICP备号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沪府办发〔2013〕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照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优待金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各区县(或乡镇)财政负担。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年人均财力排名前5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4∶6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年人均财力排名后6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其他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
  第四条建立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以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起,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其中,1万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优待。
  第五条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确定,并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本人。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对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或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上述增发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八条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第九条本市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以及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享受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每年全市征兵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征兵办负责将全市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报送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区县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县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报送本区县民政局。每年6月底前,各街道、乡镇负责将本地区享受优待金的实际人数情况(包括退兵和义务兵提前退役等情况,下同)书面报送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在8月底前,负责将本地区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实际人数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在9月底前,将全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月底前,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部分核拨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协调各街道、乡镇组织优待金的发放。
  (二)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在每年年底前,负责将本区县当年接收的退役义务兵立功受奖情况书面报送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由区县民政局优抚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优抚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优抚部门汇总后,在9月底前,将其与享受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核拨给有关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在每年年底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前发给义务兵。此卡在每年年底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本区县(或乡镇)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已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定额转入两年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优待金,在义务兵退役次年2月底前,按照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义务兵光荣卡。
  (三)退役义务兵及其家属可按照规定,持卡至各区县有关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优待金减半发放。
  第十三条为保证优待金管理和发放的顺利开展,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07〕18号)同时废止。各区县、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级检索JIAN SUO
专&nbsp题 ZHUAN&TI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直属事业机构
中省市驻靖各单位
各镇(场)/便民服务中心
部门分类 BU&MEN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直属/挂牌/派出
其他/中省驻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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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待金按照社会平衡、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统一优待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二、优待金统筹对象包括: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征收优待金应酌情给予减免。? 三、优待对象包括:经户口所在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含从部队考入军事院校的战士学员家属);享受国家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定期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   四、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以户为单位发放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的40%确定,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对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其优待标准应不低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   五、优待金征收标准:领取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量的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征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二的标准征收;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征收;农村村民,由县(市、区)政府按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之内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标准。?   六、优待金筹集办法:农村村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均由地税部门代收,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城镇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地市或者县市级政府确定征收办法。?   七、每年优待的对象和优待标准,由县级政府统一核定并签发优待证,于“八一”前后以县市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兑现,保证当年优待金当年落实。?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适当增发当年优待金;义务兵上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退伍的,当年优待金全发;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县市民政局负责代存,义务兵退伍后一次付清;义务兵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无军籍职工的,上半年批准的,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批准的,从下年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凭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定后继续享受优待金。?易地入伍的义务兵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部队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的,停发其家属优待金。?   八、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领导。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是宪法、兵役法赋予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支持军人建设的大局出发,把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思想认识、制度措施、工作力度“三到位”。?(二)努力营造社会统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广泛开展兵役法和双拥传统的再宣传、再教育,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社会统筹工作的热情。对在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借征收优待金之机搭车收费,加重群众负担和随意扣发、挪用、贪污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三)严格社会统筹优待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政府要设立优待金社会统筹办公室,负责优待金的核定、筹集、兑现和管理等项工作。统筹的优待金要设立专帐,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优待金社会统筹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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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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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民字〔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优待金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拥军优属水平,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待金的对象范围
(一)具有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含莞籍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
(二)在我市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非莞籍高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家庭。
(三)在我市领取定期定量抚恤生活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1、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2、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后,超出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的;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事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二、优待金的标准(以户计算)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等四个街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及非莞籍高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家庭优待金,以上年度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为标准发给;其他镇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分城镇和农村,以不低于该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为标准发给;在职入伍,即从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原单位应保留编制,享受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家属的福利待遇。
(二)相关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按其户口所在镇街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在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其户口所在镇街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发给;在乡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其户口所在镇街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发给。
三、优待金的发放方式
(一)非莞籍高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家庭优待金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入伍后由其所在高校负责通知其家庭成员填好《在东莞市应征入伍的非莞籍高校在校生家庭优待金申领表》,并携带“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和“本人(或家属)个人银行卡”复印件于入伍当年底前到市民政局优抚科备案。
(二)具有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相关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其户口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服役的实际月数,于入伍次年底和退伍当年底分两次发放;相关优抚对象的优待金于每年底发放。
四、优待金的经费保障
优待金列入市、镇(街)两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解决,其中:我市户籍义务兵家庭和相关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户籍所属镇街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非莞籍高校在校生家庭(含应届毕业生)优待金由市财政负担。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在东莞市应征入伍的非莞籍高校在校生家庭优待金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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