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信托 逃避债务务将房产赠与女儿,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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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远原创||逃避债务之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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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周某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赠与儿子
2014年8月8日,周某向其好友李某借得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由鹏某为周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周某仅归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余款700000元及利息没有归还。日周某将其一栋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的楼房无偿赠与其儿,并于同日办理了公证书。日李某起诉周某、及其儿子、鹏某主张债权,要求撤销周某的赠与合同,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以确认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被告与其子的赠与行为属无偿转让财产,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的赠与行为,被告与其子的赠与合同无效。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处分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第二、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损害债权。
本案中,被告周某于日将其一栋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的楼房无偿赠与其儿,并于同日办理了公证书。其行为实质是以赠与行为逃避债务,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损害已有债权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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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父母出全资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父母能否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可以逃避债务吗?
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婵娟为您详解房屋赠与的法律问题。
父母能否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
问:我们离婚后,可以把房产留给10岁的儿子吗?
律师解答:可以的。子女作为未成年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也就是说,你儿子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你们可将共有房产赠与自己的儿子。
何种离婚方式才能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问:一对夫妻去法院起诉离婚,能否让法官在判决书中写明,将双方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律师解答:我国有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和到法院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但对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孩这种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处理,也不会这样判决,法院对财产处理的原则仅仅是给夫妻双方分割妥当。故对于夫妻双方约定共同房产赠与小孩最好还是通过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将赠与房产事宜约定清楚或者单独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作为离婚协议的附件。
问: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问: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律师解答:对于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事后能否反悔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个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适用自由撤销权的规定,即不可随意撤销。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房屋赠与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问:如何实施房产赠与手续?
律师解答:首先是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然后是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再是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
父母出全资,房产属于个人还是夫妻财产?
问:我父母出全资买了一套房产给我和我丈夫住,目前房产证还没没办理,这套房子算是我的还是对我们夫妻的?
律师解答:按照你父母出资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你婚前,如果你父母出资为你购买房产,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可视为其对你的赠与,你作为受赠方可以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第二种情况,在你结婚后,如果你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其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可将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你们是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问:我结婚后,父母出全资为我们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我名下,我想问一下,这套房子算我个人的吗?
律师解答:这里涉及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两方父母出资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你的父母在你结婚后出全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你名下的,一般视为你父母对你个人的赠与,该房产属于你个人房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你名下的,该房产一般是夫妻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将房屋赠与子女可以逃避债务吗?
问:几年前我借给王某50万元,他一直没有归还,法院判决他要归还。上个月,我申请执行时发现他在判决之后就将他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他女儿,现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按照你的描述,你有权请求撤销王某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王某与他女儿之间的赠与行为虽进行了产权登记过户,但因王某的行为属恶意逃避债务,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因此,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女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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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某某厂与卞某乙、李某甲、卞某丙赠与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某某厂与卞某乙、李某甲、卞某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盘法少民初字第46号

  法定代表人:卞某甲,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菲、苟陇,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卞某乙。
  被告李某乙,曾用名:卞某丙。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雷泽山,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乙、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蕾,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某某厂诉被告卞某乙、卞某丙、李某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市某某厂的法定代表人卞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菲、苟陇,被告卞某乙、李某甲及李某乙、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雷泽山、张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卞某乙于1999年一次性付款购买金康园某某号车库。日,被告卞某乙与李某甲登记结婚,并于日生育女儿卞某丙。日,原告以卞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昆明市公安局报案,同年9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日被告卞某乙为逃避即将面临的债务将卞某丙、李某甲作为共同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日,被告卞某乙又与李某甲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将被告卞某乙的共有份额无偿赠与李某甲。2007年,官渡区人民法院以(2007)官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购买金康园车库款项系被告卞某乙挪用原告资金的犯罪行为所得。2008年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卞某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96万元,返还原告挪用款项103.11万元。至今被告卞某乙仍未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尚欠原告321万元的债务,且卞某乙名下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认为,被告卞某乙赠与被告李某乙、李某甲金康园车库的行为是为逃避债务,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确认卞某乙将金康园某某号车库赠与卞某丙、李某甲的行为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卞某乙答辩称:1、购买金康园车库的资金是其合伙人丁某某从骨伤科诊所汇款给其,其又通过青海测绘院昆明测绘大队账户支付的,不是挪用原告资金支付;2、其在日之前从来没有接到过昆明市经侦大队的任何传唤和讯问,且2004年,其还用个人名字购买香榭丽园的房子,并在2005年一次付清房款,故其不存在逃避债务。
  被告李某乙、李某甲答辩称:1、原告没有权利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房子和车库并不是卞某乙个人所有的,而是与李某甲、李某乙共有;2、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金康园某某号车库的购买时间是2002年;3、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4、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被告卞某乙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报案报告(复印件)、经济犯罪案件接报警三联单(回执),昆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侦办情况回告书欲证实:被告卞某乙在日之前因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是知道其可能面临被害人受损财物的追缴,也知道其应当退赔原告相应的财物。
  第二组1、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7)官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官渡区分理处档案摘抄表,欲证明卞某乙日至日利用其担任昆明市某某厂法定代表人期间,挪用原告资金128.11万元,并以借款名义从原告处转出96万元。1999年底被告卞某乙在金康园小区以100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一套220平米左右的房子和一个车库,该房屋为后来登记在卞某丙和李某甲名下的金康园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和某某号车库。
  2、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卞某乙在担任昆明市某某厂期间以借款名义从原告处转走96万元,从原告处挪用资金128.11元,仅返还原告25万元,尚欠原告199.11万元。被告卞某乙应返还原告借款96万元、挪用款项103.1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7)官刑初字第440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欲证明昆明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办理卞某乙职务侵占一案中对昆明市金康园某幢某单元某号房产及某某号车库进行了查封,并裁定向被告人卞某乙继续追缴涉案赃款103.11万元后发还原告。
  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0)官法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欲证明金康园某幢某单元某号房产及某某号车库作为被告卞某乙财产再次被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第三组强制执行申请书、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欲证明被告卞某乙截止日应当返还原告借款和挪用的资金共计3022200元,被告卞某乙名下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四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云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欲证明卞某乙在明知其应退赔原告巨款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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