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在公司破产 员工工资借百分之多少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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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公司借的无息借款是否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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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网络
员工向公司借的无息借款是否缴纳个税?根据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员工个人并未实际取得所得,因此,企业的员工由于买房等个人原因向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的员工由于买房等个人原因向公司借款,公司不收取员工利息,员工是否应该就该借款按市场利率应支付的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员工个人并未实际取得所得,因此,企业的员工由于买房等个人原因向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上述答疑仅指“不支付的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借款”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则对上述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个人向企业借款未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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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公司借的无息借款是否缴纳个税
来源:南京日报&   |
问:公司的员工由于买房等个人原因向公司借款,公司不收取员工利息,员工是否应该就该借款按市场利率应支付的利息缴纳?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员工个人并未实际取得所得,因此,企业的员工由于买房等个人原因向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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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提醒  商报记者 张玎 通讯员 彦明 绘图 陈骁  近日,浙江海盐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失职,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承担部分工资。不过,这项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了。  案情回顾:  日,浙江美林公司与邢先生之间订立《聘任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邢先生任工程部经理,年薪为20万元,月工资按年薪的70%分十二个月平均发放,余下30%年薪由美林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制度及朱先生工作成效考核后予以发放。  不过,邢先生履职后,由于未以身作则、管理经验缺乏,导致其主管的工程质量问题频现。  邢先生工作十个月后,美林公司管理层觉得如果任由邢先生继续履职将会使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便与邢先生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邢先生也在离职表签了字,确认已如期发放基本工资124052元,剩余42614元在2012年年底支付。  邢先生离职后,美林公司董事会对其工作业绩进行了考核,查明其主管的工程施工现场发现很多质量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决定对邢先生余下的工资不予发放,并告知了邢先生。  邢先生对公司的这一行为有意见,今年2月5日,他以美林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至海盐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3月29日,海盐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劳动仲裁书,支持了邢先生的仲裁请求,裁决美林公司支付邢先生工资42614元。  美林公司认为邢先生在履职期间,管理松懈,给美林公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现在邢先生非但不想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反而提出过分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美林公司以劳动争议为由将邢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不予承担邢先生工资42614元。  不过,令美林公司没想到的是,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美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美林公司无法拿出扣发工资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邢先生余下的42614元的年薪是经过了公司确认的,在其工资决算清单上已经盖有了美林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所以这是邢先生的工资组成部分,单位不能随意克扣。  而另外关键的一点,如果邢先生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美林公司主张扣发工资也要有符合法律程序的单位规章制度,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美林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扣发工资依据的薪酬制度已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或者已经明确告知被告邢先生。这样一来,美林公司所说的薪酬制度对于邢先生来说就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扣发余下年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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