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解除权的任意解除权可以自动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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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即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此种任意解除权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可不具理由地任意解除合同,但一般须向对方赔偿损失。在实践当中,因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很多,由于在立法上的缺陷,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相关问题的界定并不具体、明确,致使运用法律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探讨。  
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探讨,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含义。该部分从合同的解除入手,阐述了任意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需要任何理由,随时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410条的规定,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其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前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构成要件极为简单,涵盖范围极为广泛,使得大量民事行为被归入委托合同的射程之内,并赋予了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  
第二部分:对合同法410条的法条文义的分析。首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从而不构成违约。其次,许多委托合同当事人认识到合同法规定中的问题,试图通过双方的约定来排除当事人滥用任意解除权,从而避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当中,对这种排除条款的效力却存在很大争议,造成疑惑。再次,对委托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做出了分析,只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而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不符合410条的立法原意,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会造成相对方极大损失,显失公平。最后,对“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做出辩析:在无偿情况下,委托人解除时、受托人解除时,受托人因患病不能处理委托事务而解除合同等应当属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在有偿的情况下,委托人解除、受托人解除等等,这些情况若仅因主观上不可归责于解除方而排除其责任承担,对被解除方则显失公平。  
第三部分: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分析。首先,从合同法内部的统一性考察,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分析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冲突。其次,与其他法律存在的冲突,指出在一些专业性极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并不都能拥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委托合同的起源考察,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考察,通过与前苏联民法的比较、与英美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相比较,说明应该从委托合同的涵盖范围、解除时限、解除方式、是否有偿以及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等几个方面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加以限制。  
第五部分:隐藏的法律漏洞。合同法410条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客观上纵容权利滥用,已经构成隐藏的法律漏洞,并提出了如何弥补该漏洞的一些建议。  
第六部分:结语。该部分对前述进行了总结,强调410条规定的文义过宽,超出立法原意,已经构成法律漏洞,因此有必要进行目的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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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摘要】:我国的《合同法》中第410条中规定了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赋予了当事人双方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分缘由、不受限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存在可以归咎于该方当事人的事由,否则行使此权利不需要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委托合同本身的信赖基础,这一权利的设置有其存在的必要,委托合同依信赖而生,依信赖而亡,在信赖基础不存在的时候,解除合同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是基于该权利存在的任意性和主观性,合同始终处于一个不足够稳定的状态,在委托日益商事化和经济化的今天,交易的风险性控制和安全性考虑得到更多重视,故而需要对其进行限制。而我国对于其任意解除权的适用缺乏相应的规制,在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范围、特约任意解除权的排除效力、商事委托和民事委托的不同适用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导致实务中关于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例层出不穷,法院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时,对于任意解除权的法定限制和意定限制认知的不明确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其适用范围的确定和赔偿问题的规制没有统一,导致实务中出现任意解除权滥用的情形,尤其是随着商事委托的逐渐发展,任意解除在适用中出现更多新的问题,对于其规制就愈发显得重要。本文将从实践纠纷中的问题着手,探究现行法律规定中的漏洞,为其提供相应完善建议,以更好的防患和解决任意解除权的纠纷,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委托”和“信任”两大要素特征就委托合同的性质进行的判定,并对其中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了基本的概述,认定其性质是属于法定解除权中的特殊解除权,并将其与其他解除权做了一个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权利。第二部分,阐述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渊源,一方面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从信赖、意思自治和交易效率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另一方面通过比较德、法、意、日等不同国家的立法,探索他们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中的适用立法和现状,以便为我国提供一定借鉴。第三部分,从现实纠纷入手,归纳总结其在实务纠纷中存在的焦点问题,提出“任意解除权在类似委托合同的无名合同中不能类推适用“以及“不区分民事和商事统一适用”的意见和看法。第四部分,随着委托的经济化和复杂化,任意解除权在适用过程中越来越需要得到相应的限制,针对现在实务中任意解除权的混乱情形,本文分别针对约定和法定两个方面,从“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抛弃”和“任意解除权适用后的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来规范。结语部分通过对上述四个部分的阐述和总结,针对我国现在任意解除权出现的问题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6【分类号】:D923.6【目录】:
摘要2-4Abstract4-8导言8-14 一、问题的提出8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8 三、文献综述8-11 四、主要研究方法11-12 五、论文结构12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2-14第一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基本理论14-19 第一节 委托合同及其任意解除权概述14-17
一、委托合同的特征及现状14-16
二、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定义及特征16-17 第二节 任意解除权和其他解除权的关系17-19
一、任意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17-18
二、任意解除权与一般法定解除权18-19第二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渊源19-25 第一节 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存在的理论依据19-21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基础19
二、“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19-20
三、合同交易中的效率考虑20-21 第二节 国外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立法21-25
一、德国21-22
二、法国22
三、意大利22-23
四、日本23-25第三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适用中的现实焦点25-31 第一节 任意解除权在类似委托合同的无名合同中的适用25-27 第二节 任意解除权在商事委托中的适用问题27-31第四章 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31-43 第一节 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抛弃31-37
一、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内容规制31-32
二、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形式规制32-33
三、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效力规制33-37 第二节 任意解除权适用后的赔偿范围37-43
一、“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之争38-39
二、区分情况、区分适用的原则39-43结语43-44参考文献44-48致谢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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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了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1、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场合,信任构成合同的基础,一旦这种基础丧失,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权,无可厚非。
  2、在有偿的委托合同场合,应当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根据人民法院的判例有偿委托合同场合,应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主要系以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对此排除适用。即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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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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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形成权,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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