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工伤职工退休待遇到了退休年龄单位欠交养老保险现在单位已经倒闭了要我来补齐我又交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江苏规定:超退休年龄职工受工伤 用人单位或担责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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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该由谁缴?9月1日起 用人单位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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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8月4日19时20分讯(记者 杨涛)今年9月1日起,重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将执行新规。今(4)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布通知称,这类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应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领取社保基本养老金。
伤残津贴VS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
以金额高者为准本次出台的新规主要针对我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了工伤关系的人员。新规出台的目的,是为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
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既然退出了岗位,那养老保险该由谁买单?通知指明,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申报缴费基数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准。要是和本单位职工同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相比,伤残津贴数额较低,则以前者为准。
单位缴费费率,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当期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工伤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可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养老金金额
看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 计算方法不同
工伤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该如何领取?通知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
其中,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15年及其以上,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计算基本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可与伤残津贴作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基本养老金。
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以伤残津贴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基本养老金。
和一般职工一样,工伤职工退休后,养老待遇将随我市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若基本养老金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最低标准,则按后者标准,对养老金进行上调。
单位破产关闭
视职工年龄 分类发放养老待遇
根据通知,新规将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工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将停发伤残津贴。至于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体或注销时,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可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将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本人也可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报料方式:网友可下载“看重庆”客户端进入“phone享”版块提供新闻线索)
作者:杨涛
本文来源:华龙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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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养老保险补缴
问:参保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社保接续手续?
答:原用人单位填报“参保单位减少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办理职工减员手续;待参保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用人单位填报“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办理增员参保手续。
问:原参保单位已倒闭,但未按规定办理在职参保职工减员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否办理减员申报?
答:若用人单位因倒闭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账户处于未使用状态的,可以由职工本人提出减员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减员手续。
问:原在福州市辖区外地区参保的人员,现在在福州单位就业的,应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答:应由用人单位填报“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保险职工申报表”,办理增员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及填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问:我更换工作单位时,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工作没有及时办理导致缴费中断,该如何办理补缴?
答:参保职工因更换工作单位,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工作没有及时办理导致缴费中断的,缴费中断发生在2008年1月之后的,可由现在的参保单位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申报补缴。
问: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否在用人单位继续缴费至满15年?
答:可以。若在企业继续参保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问:原属全民、集体企业单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在原单位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可否申请补缴?
答:可以。经县(区)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招收手续的原全民、集体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机关事业干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且具有符合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以申请办理补缴。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问:省外户籍参保人员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入?
答: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问: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答:分以下四种情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基金如何转移?
答:个人账户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之后按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养老保险登记信息修改
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在市社保中心登记的身份证为一代证,如何变更为二代证?
答:由用人单位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职工社会保障码和姓名差错更正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市社保经办窗口办理。
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发生变更后如何办理?
答:由用人单位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社保经办窗口办理。
问:如何认定人保参保缴费年限?
答: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查询,经核查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表中有人保转移名单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开具协查函。本人持协查函至人保公司开具人保缴费清单及人保个人台账。如存档资料不完整,还需提供单位参保职工身份正式公函。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核算
问:累计缴费年限包含哪些方面?
答: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问:退休手续办结后,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办结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问: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档案记载不明确,如何认定?
答:应提供知青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提供知青花名册部门的公章)。
问:随父母下放或整户下放的青年,在农村插队的时间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随父母下放或整户下放的插队青年,在达到知青上山下乡年龄后,有在当地办理上山下乡知青手续,纳入当地知青统计,以后父母落实政策回城的,子女从办理知青手续起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否则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能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答:根据我省相关政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龄不能视同社保缴费年限。
问: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否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
答:是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
问:女性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退休年龄是50周岁还是55周岁?
答:55周岁。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问:在异地居住,还没有收到市退管中心的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信件怎么办?
答:由于一些退休人员的地址变更,导致还未收到市退管中心寄出的信件。可以登录网址www.fzshbx.org,下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持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确认盖章,需在6月底寄回市退管中心(地址为台江区国货东路437号)。
问:新退休人员如何到社区办理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新退休人员在办理完退休待遇审批后,在次月的15日至30日,持退休证、身份证、两张照片到社区确认登记。
问:拆迁或住址变更的企业退休人员怎样办理转移手续?
答:退休人员应向原所在地社区申报转移手续并注明新搬迁所在地的地址、街道、社区以及联系电话,由街道统一报到市退管中心后办理转移手续。
问:每年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目前,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认证的时间,居住在市本级的为3月至4月,居住在异地的为4月至6月。
问:长期居住养老院的退休人员如何认证?
答:居住在公立养老院的退休人员,可委托家属持养老院开具的居住证明以及缴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前往市退管中心认证;居住在私立养老院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为属地管理,由养老院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管理和认定。
问:居住港澳台的退休人员如何认证?
答:居住港澳台的退休人员到洪台民事事务所或工会组织开具生存证明后,邮寄至市退管中心或由亲属携带至市退管中心认证,或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前往市退管中心认证。
工伤的认定和情形
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何时办理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职工治疗工伤引发的疾病是否要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答:是的。福州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有福州市省级、市级医院以及东南眼科医院、海福手外科医院。
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是否要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
答:是的。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为福建省假肢中心和英中耐(福建)假肢矫形器具有限公司。(记者 李晖/文 石美祥/摄)
多地工作, 最终在哪领养老金? 答案来了
养老金领取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的女职工)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养老金领取地
例1:户籍地上海,在上海开养老保险账户,领取地在上海
例2:户籍地宁波,在上海缴费满10年,基本养老关系在上海,领取地为上海
例3:户籍地宁波,在深圳、成都先后缴费满10年,领取地为成都
例4:户籍地宁波,无一处缴费满10年,领取地为宁波
大家把自己的户籍地、基本养老关系所在的城市、缴费满10年的城市代入进去算一下,就知道自己退休后最终在哪领养老金啦!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参照下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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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inkeyy&|[湖南 岳阳];& 1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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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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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0:47:00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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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1:28:00
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范围:&
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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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1:27:00
一、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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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4:26:0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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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律师,我已到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原单位工作。请问单位是否应当继续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笔者认为,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有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形考虑:
  一、劳动者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已经领取退休金的
  此种情形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自动转化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已经没有义务再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了。
  二、劳动者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
  此种情形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推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仍是劳动关系,理论上用人单位仍有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实际上,根据现行社保政策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是无法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从而单位也就没有这个义务了。
(段永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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