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销售业绩不达标遭辞退达标的经销商旅游支出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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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免费旅游形式奖励业绩突出人员旅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做出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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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员工工资因销售业绩浮动不定,怎么买社保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员工工资因销售业绩浮动不定,怎么买社保和缴纳?问题补充:工资包含基础工资 业绩提成 话费补贴 交通补贴 节日补贴,交个人所得税时要扣除那些补贴吗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26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你好,建议咨询社保局了解。 17:09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197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6 人您好,按实际领取的工资缴纳税费 17:19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30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照实际的收入缴纳。 17:30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8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你好,你可以到 税务局咨询。 17:52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652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3 人个人所得税,建议咨询税务局 14:58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8683***帮助网友:67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社保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购买,个税按月缴纳,以实际工资为准。 17:18 09:35华律网用户这样合法吗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5882***帮助网友:126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你好,可以要求公司缴纳社保。 20:23
无锡推荐律师我公司部分员工营销业绩突出,公司奖励他们免费台湾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请问这些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公司部分员工营销业绩突出,公司奖励他们免费台湾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请问这些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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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人员的提成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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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根据销售业绩,按月对从事销售的雇员发放一定比例的提成金,该项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雇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雇用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若该销售人员为公司雇用员工,则其取得的提成收入应并入当月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人们声称的最美好的岁月其实都是最痛苦的,只是事后回忆起来的时候才那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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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
做最好的自己,决断自己的命运,找准平衡点,做最应该做的事情,要做就做得最好,保持一颗年轻的心,确定目标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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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想要放弃的那一刻,想想当初为什么坚持走到了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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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打算放弃梦想时,告诉自己再多撑一天、一个星期、一个月,再多撑一年吧。你会发现,拒绝退场的结果令人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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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公司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提供免费旅游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02:56:33)_网易新闻
公司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提供免费旅游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02: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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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近日有公司财务小李致电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公司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提供免费旅游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日前,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明确: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叶静 地税宣
本文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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