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的共同借款人是否会影响他的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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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用记录
&&诚信&是人生路上最宝贵的基石,是职业生涯里最耀眼的名片。为了不让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留下抹不去的污点,请同学们切记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足额还款。
开发银行为每一位借款学生都建立了个人信用记录,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将同学们的个人信用记录定期报送中国个人征信系统。拥有个人信用记录以后,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个人的信用档案,每一次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额,都将收集在个人信用记录中,为你积累信用财富。
2、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1)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2)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①&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②&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③&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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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承诺书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承诺书
我自愿做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贷款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借款人所提供家庭情况,均真实、准确、有效;
2、对借款人进行诚信教育。
3、如实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借款人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4、协助借款人做好还款计划、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利息和本金。
5、当双方无法联系时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6、借款人如出现所提供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共同借款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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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日——8月31日志丹县农业综合大楼part 2贷款条件01贷款对象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02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03共同借款人条件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04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借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优先支持: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低保证含家庭主要成员、学生本人,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②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孤儿由村委会出具盖章并经民政工作站审核盖章。残疾人家庭,即学生本人或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家庭主要成员(含学生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方可申请贷款。③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出示自然灾害现场照片两张,方可申请贷款。④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建议累计缴费金额,自付部分3万以上),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诊断证明及病历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及相关证明,方可申请贷款。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是指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及父母的离婚证(或相关证明),方可申请贷款。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是指父母其中一方因企业改制下岗分流,既无稳定工作(或未再就业),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及父母的下岗证(或再就业证,或由原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方可申请贷款。注:以上8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②、③、⑤、⑥、⑦条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可由借款学生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盖章后、经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审核盖章。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part 4办理流程part 5贷款所需材料首次贷款学生1、诚信推荐人保证书诚信推荐人必须为在志丹县行政或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前往资格审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申请表各项填写完整、无涂改。特别注意:①“学生”栏中的“入学前户籍”:与学生户口本信息一致。②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中地址必须详细到门牌号码,联系电话建议为两个有效的手机号码。城市格式:陕西省XX市XX县(区)XX路(街)XX号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乡村格式:陕西省XX市XX县(区)XX乡(镇)XX村X组(自然村)XX号③个人基本信息中“联系人信息”必须填写为诚信推荐人的相关信息。④《申请表》中“就学信息”一栏中“入学年分”指大一入学时的年份。⑤《申请表》中“申贷信息”一栏中“本次申贷金额”=学费+住宿费(总额),1000元以上,不超过8000元;申贷原因:首先选择申贷原因类型后,下划线部分为申贷原因描述,此处一定要写学生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10字以上),不能和申贷原因类型一样,更不能为空。⑥“签字”栏中“签字确认”借款人学生必须本人签字。⑦“资格审查情况”栏,各审核单位出具审查意见,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及审核单位盖章清晰可辨。资格审查单位为:村委会(社区)。3、《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或《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①《审批表》中的“报道时间”指当年报道入学时间。②《审批表》中的“年学费、年住宿费、年最低生活费”根据学生本人下一学年应交学费、住宿费和实际生活情况填写。③《审批表》中“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一栏,要与《申请表》中“申贷信息”一栏中“申贷原因”基本一致,根据学生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填写(100字左右)。申请人(学生)必需签字确认。④《审批表》中“见证人”一栏,见证人应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过程,并在必要时予以作证。其中:见证人一建议为:了解申请人并且有正式工作单位的人;见证人二建议为:村(组)长或者村支书。⑤《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高中(新生)或村组、街道社区(外省在校生)意见”一栏,建议由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方便学生)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留下联系电话;“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一栏,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下属的民政工作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留下联系电话。“县级资助中心意见”一栏由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留下联系电话。⑥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一栏参见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学院(系部)意见”一栏,由学生所在的学院(无学院的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留下联系电话;“学校资助中心意见”一栏,由学生所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留下联系电话;4、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以A4纸单面复印)。对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借款学生必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页面的复印材料,即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能够完整反映学生录取院校、专业、学制、高校要求报道日期、录取院校有效印章(印章清晰可辨)等重要信息,录取通知书的封面、退还给考生留念联均为不合格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上的学生照片须清晰可辨,学生证复印件须包含以下重要信息:所在高校名称、院系名称、学生姓名、籍贯、所在专业、入学年份、所在年级、注册情况、学号等。5、借款人(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以A4纸单面复印)。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复印件上各项信息及照片清晰可辨。6、借款人户口本复印件(以A4纸单面复印)。要求户口本复印件上各项信息清晰可辨,有信息修改的部分须经当地公安机关盖章确认。7、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以A4纸单面复印)。8、共同借款人户口本复印件(以A4纸单面复印)。特变注意: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本复印件应为户口本中包含其全部有效信息页面,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地、籍贯、出生日期、户籍专用公章等重要信息。9、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证明。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八大条件之一的优先支持(参见《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年版)》。主要有:学生或家庭主要成员的低保证、残疾证、重大疾病诊断证明或缴费单、单亲证明,失业证等,或由借款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主要介绍家庭基本信息、父母职业及收入情况、申请贷款的具体原因,100字左右。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要出具意见,签字、盖章,联系电话)。续贷学生1.诚信推荐人保证书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一式两份)特别注意:“资格审查情况”栏,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因此,不签字、不盖章、不审查。3.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或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此审批表为陕西省教育厅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学生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的必备附件。)4.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学籍证明(在校生提供以A4纸单面复印)。学生证复印件上的学生照片须清晰可辨,学生证复印件须包含以下重要信息:所在高校名称、院系名称、学生姓名、籍贯、所在专业、入学年份、所在年级、注册情况、学号。学生证丢失的要由高校学生处出具在校学籍证明。特别注意:其他相关要求参见首次贷款中的有关条款中的注意事项。part 6还款政策(一)起息日和结息日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 月20日(最后一年为9 月20 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二)还款计划借款学生自毕业后的下月1 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借款学生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三)提前还款借款人每个月(11 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 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高校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高校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 月—9 月及12 月,当月15 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 日,当月15 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 日;10 月1 日—15 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 月20 日,10 月16 日—11 月30 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 月20 日。★借款学生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 元的整数倍)。★完成提前还款申请后,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可随时使用POS 机或支付宝“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进行还款。part 7还款方式1、通过POS机刷卡还款为便于学生在生源地还款,提升还款数据准确性,开发银行现已开通POS机刷卡还款服务,借款人可持银行卡到县级资助中心使用POS机刷卡还款。刷卡成功后,POS机会自动打印小票,一式两份(商户联和持卡人联),学生或家长在商户联签字确认,由县资助中心包存。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款①直接充值还款借款人可通过网银充值、委托他人转账等方式将还款资金提前存入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将于扣款日(还款日次日,通常为21日凌晨)自动划扣。直接充值还款的优点是可随时操作,还款方便;缺点是充值后资金停留在支付宝账户中,存在一定风险性。②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借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按照支付宝系统提示逐步完成还款。对于申请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在还款日前随时使用“助学贷款还款”还款;对于未申请提前还款但有逾期或到期应还本息的借款人,可在系统结息(通常为每月1日)后至还款日前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的优点是随还随扣,资金在账户中不停留,安全性高,同时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支付宝账户为指定借款人还款。志丹网宣 网信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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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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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关于广东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
&&&&时间: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分行关于广东省国家开发银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日以粤教助〔2014〕7号发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助〔20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考入广东省外普通高校广东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县(市、区)贷款人数不多或区教育局不直管高中的地级市,可由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资助机构”)按照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级资助机构”)的管理职能统一办理所辖区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广东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开发银行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支付宝”),作为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代理结算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做好贷款管理各项工作,并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该小组需每年定期召开生源地助学贷款专题会议,制定当年工作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专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发放的全部生源地助学贷款进行管理。各县级资助机构配备至少1名具有正式人事编制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专职人员。
  (三)县级资助机构同意并遵守本办法及相关合作协议。
  (四)县级资助机构协调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落实有关资金,并出具承诺函或其它相关文件,承诺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弥补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损失的部分承担50%责任;协调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将分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五)县级资助机构具备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工作条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满足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要求的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上网设备、档案柜等工作设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经费。
  (六)县级资助机构按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开发银行要求完成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事项。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宣传、诚信教育、贷款申请受理、贷款合同签订、贷后监管和逾期贷款催收等。
  省助学中心、开发银行将适时对县级资助机构开展工作考核,并有权根据考核结果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第六条 凡被省外普通地方高等院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广东籍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原则上就读高中也应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三)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现役军人、武警除外;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需在25~60周岁之间;
  6.申请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金额为100的整数倍,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已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当国家调整贷款额度标准时,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具体见表1)。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重新确定一次。
  第十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
第四章 贷前准备
  第十一条 每年3月份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工作启动前,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组织各县资助机构明确工作要求,加强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资助机构每年5月中旬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进行宣传,并组织所辖各高中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调查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并提示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外省高校就读学生向县级资助机构指定的机构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书面材料需说明两方面内容,一是学习、品德、经济困难等情况,二是当年没有在高校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县级资助机构根据当地历年被省外高校录取并结合高中调查等情况,预测当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并逐级上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汇总后报开发银行确定全省总体贷款额度。总体额度确定后,省助学中心将额度分解到各县级资助机构。原则上,各县级资助机构在正式办理借款申请时,借款总额不能超过上述分解额度。
  第十四条 高中预申请制度。高中预申请是生源地助学贷款部分受理工作的前移(仅针对本县区高中应届毕业生),能提高受理效率、缓解受理高峰期的压力和提高贷前审查准确性。每年高考后,由高中对获得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贷款需求摸底,并复核有贷款需求的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核无误并认定学生基本符合贷款条件后,学生即通过贷款资格预审查。
  高中在资格预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需将学生信息录入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系统,并将学生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送县级资助机构存档。已通过贷款资格预审查的借款学生,由县级资助机构核对其预申请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与学生、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此借款合同待开发银行审查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以下简称“学生在线系统”)在线提出申请或前往各县级资助机构进行贷款申请。申请时,借款学生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在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县级资助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毕业高中、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上述单位审查通过后需在申请表上注明联系人后加盖公章。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首次申请贷款并通过贷款资格认定的学生,需和共同借款人一同持盖章的申请表向县级资助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籍证明:借款学生所在家庭户口薄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出示即可,不需复印件)。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四)县级资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再次申请贷款,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持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无需盖章)和学籍证明向县级资助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出示以前年度签订的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身份证明(无需复印)。
  高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开发银行,复印件留存县级资助机构,申请表(原件)和其余证明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两份,开发银行和县级资助机构各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级资助机构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县级资助机构对借款申请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一)贷款申请表填写必须齐全、正确,首次申请贷款需通过高中、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核,并由其盖章(同时填写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借款人签字、捺手印。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真实、合法、有效。
  (三)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省外普通高等学校条件。
  (四)共同借款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贷款条件。
  (五)在校生有所在高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对于审查合格的,县级资助机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例如“同意”),并加盖资助机构公章。原则上,县级资助机构应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借款合同一式正本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县级资助机构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县级资助机构收到电子合同回执后报开发银行;承诺书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级资助机构各留存一份。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开行生源地系统”)会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并将账户名打印在借款合同上。
  电子合同回执是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重要法律凭证,学生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资助中心凭受理证明,通过生源地系统录入回执信息,并经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县级资助机构根据收到的电子合同回执,编制《XX县级资助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第一十六条整理应提交开发银行审查的合同档案资料,签字盖章后将申请表和合同档案资料一并逐级提交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省助学中心,同时完成学生信息在开行生源地系统的上报工作。省助学中心对各地提交的书面贷款申请及通过开行生源地系统提交的学生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省的《xxxx年度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以县为单位,附件3)上盖章,形成书面材料报开发银行,同时省助学中心在开行生源地系统上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提交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在收到省助学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按有关程序召开借款合同集中审查会议,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经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审批结果由开发银行以书面形式送交至省助学中心,省助学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下发县级资助机构。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省助学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和归集各级财政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资金划拨至省助学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并通过“支付宝”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中的学费、住宿费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账户。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含专升本)的贷款学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仍实行全额贴息。
  开发银行于每年11月20日进行预结息并提出贴息申请,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划拨。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正常本息回收。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县级资助机构可在本息回收前一个月登录开行生源地系统查看本年度需还款学生明细及金额,提前通知学生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在还款日前5天通过短信、邮件向借款学生发出还款通知。学生或共同借款人需在还款日前5日将足额资金充值到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宝根据开行生源地系统扣款指令,在还本付息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并通过短信、邮件反馈借款学生,同时将扣收资金转入省助学中心在分行开立的专户。分行在当日对开行生源地系统内扣款明细与专户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从专户扣收还款资金。县级资助机构及时登录开行生源地系统查看扣款结果,并对逾期学生进行催收。
  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借款学生于每月1-10日前(11月、12月除外)在学生在线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同时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在根据开行生源地系统扣款指令,在提前还款扣款日从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并通过短信、邮件反馈借款学生,同时将扣收资金归集至省助学中心在分行开立的专户。分行将系统内提前还款扣款明细与专户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从专户扣收提前还款资金。学生可登录在线系统查询提前还款结果,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下次提前还款时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四条 逾期还款。每月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县级资助机构自每月11日起可登录开行生源地系统查看逾期学生明细及金额,并通知借款学生在当月20日前将应还本息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到当月20日的罚息。逾期还款的资金流程与正常还款和提前还款相同,县级资助机构及时登录生开行生源地系统查看扣收结果,对逾期学生进行再次催收。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助学中心协调各市、县级资助机构使用开行生源地系统,并对系统信息进行实时维护,确保系统内数据准确。市、县级资助机构若发现问题及时报省助学中心及开发银行。如遇开行生源地系统调整,各级资助机构应予以配合。各市、县级资助机构应根据开发银行格式要求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并定期维护,发现问题后及时核对。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是指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
  第二十七条 身份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事项。身份信息变更流程如下: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级资助机构办理申请。
  (二)县级资助机构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开行生源地系统内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4),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级资助机构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级资助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就学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事项。变更流程如下:
  (一)高校密切关注借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在开行生源地系统内维护学生信息,督促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级资助机构办理申请。
  (二)县级资助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在开行生源地系统内修改就学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件5);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级资助机构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级资助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三)县级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当借款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或移民出国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学生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还款计划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是指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以及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还款计划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得展期。开发银行授权省助学中心组织各市、县级资助机构进行合同变更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如录取通知书)到县级资助机构办理申请。
  (二)县级资助机构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开行生源地系统内修改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见附件6)。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级资助机构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开发银行经办人审核后生效。
  (三)县级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逐级报开发银行经办人核准。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县级资助机构整理后逐级报送至开发银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正本、借款学生申请表等,在报开发银行审批时,应按照借款合同编号顺序整理好档案,填写档案目录清单,报开发银行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第二类是各县级资助机构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包括每个借款人单独建立信贷档案、管理类信贷档案。省、市级资助机构应要求各县级资助机构及时整理报送第一类档案,严格按照开发银行要求,完成第二类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省助学中心及市、县级资助机构负责人对此负有督导、督促、审查责任。具体档案整理要求另行下发。
  第三十一条 毕业确认。毕业时,高校应登录开行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进入“毕业确认”模块,对当年毕业的学生进行毕业确认,录入学生就业信息,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见附件7)交学生签字确认,确认表由学生本人留存,同时应提醒学生若信息发生变动需及时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联系信息、就业信息时,需提醒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县级资助机构对借款学生的联系信息和就业信息变更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贷后监控。县级资助机构需联合借款学生就读中学实施贷后跟踪管理,要积极争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建立与贷款学生及其家庭的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联系制度,全面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联系记录并在开行生源地系统登记。要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如发现借款方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县级资助机构应及时研究处理,并报省助学中心和开发银行。县级资助机构经办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统计分析本县学生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存在风险等情况,对贷款进行分析预测,在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内撰写本县级资助机构的助学贷款专户报告(专户报告模板见附件8),经县级资助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通过系统逐级上报省助学中心,省助学中心汇总各县级资助机构的信贷报告,审核后报开发银行。省、市资助机构要配合开发银行协调、督促、指导各县级资助机构做好贷后监控工作。要定期汇总各县级资助机构提供的辖区内贷款学生的信用情况、就学情况、工作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开发银行。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开发银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约贷款管理。各县级资助机构应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催收、核销等各项工作。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县级资助机构要采取相关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贷款利息或本金逾期天数小于90天的,可以采用催收成本较低的电话联系、即时通讯(如短信、qq)等方式,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催收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并在开行生源地系统登记联系记录。贷款利息或本金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为满足呆账核销及中断诉讼时效的要求,应采用直接或邮寄送达《国家开发银行逾期助学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电话催收并录音等方式,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证据。对于经过电话、即时通讯、寄送《催收通知书》等手段催收,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原则上县级资助机构每年至少上门催收1次,同时发挥当地政府组织优势,组织借款学生就读高中、共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督促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还款。县级资助机构应于月末统计逾期情况,按照要求在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内填写《生源地逾期贷款本息追缴月度统计表》(附件10),导出打印后加盖公章并逐级上报。开发银行和各级资助机构有权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对于经催收后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开发银行按照财政部及开发银行呆账核销现行规定办理核销。
  第三十四条 风险监控。开发银行负责对各县生源地助学贷款自付利息违约率及当年违约率等重要指标进行监控,主要指标包括:
  自付利息违约率=当地利息违约学生人数/当地已毕业借款学生人数×100%
  当年损失率=当年违约本息/当年应还本息×100%
  按发生风险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对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损失,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具体分类及相应措施见下表。
第八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用途。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开发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管理使用。地方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时纳入部门预算。风险补偿金比例按贷款发生额的15%计提。
  第三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归集。风险补偿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月11月底前,开发银行对风险补偿金所需额度进行统计,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报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划拨。
  第三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开发银行奖励市、县级资助机构,专项用于弥补市、县级资助机构日常工作及其他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经费;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九章 空白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空白合同是指开发银行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套印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印制数量由省助学中心在助学贷款受理前30个工作日,根据县级资助机构的需求向开发银行提出。
  第三十九条 空白合同由省助学中心统一组织市、县级资助机构领取,各市、县级资助机构在领取或退回助学贷款空白合同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例:身份证),并填写《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出入库单》(附件11),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交省助学中心办理领用手续,发放后剩余的空白借款合同由各市、县级资助机构负责保管。
  第四十条 空白合同的发放原则:
  (一)借款学生在500人(含)以上的市、县级资助机构多发所需空白合同数量的5%;
  (二)借款学生在500人以下的市、县级资助机构多发所需空白合同数量的10%。
  (三)按上述方法领取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再领取的部分须支付印刷费用。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资助机构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控制差错率,对领取的空白合同数、使用数、作废数、剩余数都要在开行系统内进行详细登记。其中,剩余空白合同要妥善保管留待下一年继续使用;停止使用或作废的合同,各市、县级资助机构应按照合同印刷流水编号顺序填写《广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错误作废合同销毁清单》(附件12)逐级上报省助学中心,省助学中心汇总后报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联合下文公告后,县级资助机构方可进行销毁,销毁时应两人监销并在“空白合同销毁清单”上签字存档。对于空白合同保管和使用混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空白合同丢失、被盗及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违约调查
  第四十二条 为进一步明晰贷款管理各环节责任,做好依法收贷工作,对发生如下违约情形的学生,省、市、县级资助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银行启动违约调查程序。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二)借款学生单笔借款合同全部贷款本金逾期一年以上,县级资助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要求进行催收后,但依然无法回收的贷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资助机构对于符合第四十一条的借款学生,需填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违约申报书》(附件13,以下简称《违约申报书》),逐个填写《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表》,内容包括贷款管理及追索情况、违约形成的原因、死亡类学生是否有可处置的私有财产、明确有无管理责任、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附件清单资料留存县资助机构备查,其中死亡、失踪证明必须由公安、法院或医院出具(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证明分别由司法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县级资助机构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确认人和日期”。
  第四十四条 县级资助机构按上述要求将《违约申报书》整理完毕后,加盖公章后逐级报送省助学中心,省助学中心审查无误后报广东分行。各县级资助机构应妥善保存需留存的资料备查,省助学中心和开发银行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提高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四十五条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省、市、县级资助机构应建立违约责任认定制度。每形成一笔违约损失,必须查明违约形成的原因,对在管理过程中确因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责任认定程序上报《违约申报书》的,开发银行将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违约责任认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主客观原因,判断有关责任人的尽职程度。只要各级资助机构经办人员规范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规章制度,不认定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联合建立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及违约调查取证问责制度。违反下列规定的,应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
  (一)对于省、市、县级资助机构经办人员确系主观原因、未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操作形成损失的。
  (二)对于没有确凿证据,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部门(单位)上报《违约申报书》的,应当认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申报造成开发银行损失的,责任单位应予以赔偿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省、市、县级资助机构应到期上报的助学贷款违约调查申报材料,因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未按期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省、市、县级资助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处理或处罚。
  (四)省、市、县级资助机构未在助学贷款违约调查工作过程中尽到保密义务,擅自向借款人等第三方披露的。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资助机构配合开发银行完成违约调查的工作质量情况将纳入生源地助学贷款年度工作考核,并与风险补偿金奖励挂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市、县教育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逐级上报至省助学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 各级资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省教育厅将会同开发银行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本办法落实执行情况将作为每年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开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办法与国家最新政策违背,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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