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贸主管吵架山东电视台董姝被辞退退怎么办

我在一家公司做销售,03年9月至今,劳动合同07年3月底到期最近我们全体销售人员因为向公司反映一些问题,可能方法有些不合适,我们给公司一些领导写了一封信,公司有关领导要求我自己向公司交辞职报告,(已有两位同事被解聘)否则公司以严重违纪,旷工的原因开除我,人事部说根据员工手册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做销售,03年9月至今,劳动合同07年3月底到期最近我们全体销售人员因为向公司反映一些问题,可能方法有些不合适,我们给公司一些领导写了一封信,公司有关领导要求我自己向公司交辞职报告,(已有两位同事被解聘)否则公司以严重违纪,旷工的原因开除我,人事部说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旷工两天就可以开除,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我应如何维护我的权益,作为销售人员我们不坐班不打卡,如何界定我们是否旷工,因为我们反映的问题,影响到办事处经理及主管,他们的话是否有法律效力,我应做什么准备,以便到时候劳动仲裁可以胜诉,很着急谢谢
优秀劳动争议仲裁员为你解答:
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受单位的要挟,相关信息会有公正的解决。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开除、除名、辞退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单位的举证范围包括职工旷工事实方面的证据、企业主要领导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的谈话笔录、职工大会或职工......
优秀劳动争议仲裁员为你解答:
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受单位的要挟,相关信息会有公正的解决。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开除、除名、辞退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单位的举证范围包括职工旷工事实方面的证据、企业主要领导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的谈话笔录、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决定(会议笔录)、工会的意见等,没有以上证据的不能靠单位某些领导的嘴巴说了算。如果单位认为职工旷工,在作出除名前还要发出寻找职工的通知,不能送达通知的还要发出公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才能给予除名。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旷工两天就可以开除的规章制度明显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经理和主管的证言的问题,经理和主管作为单位的管理人员其出具的证言,不能独立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其代表公司方的利益,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其证言的证明力是不能完全可信的。关于考勤记录的问题,由于是单位考勤,应当有职工本人的签名确认,如果一直以来考勤记录都没有你的签名确认,企业单方提供的考勤记录也是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的。
销售人员属于特殊岗位,特殊在其工作性质的流动性,是不能以打坐来认定出勤与否的,我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件,关于举证方面的规定,仲裁是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来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的,你可以在网上找一找,认真看一看。
关于准备方面,你可以找到你的同事和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为你出具证言,证明你已经是在营销岗位上上班的。如果单位认为你在某一天缺勤,而你的同事或客户恰好能证明你是在办理业务,则单位的说法就不攻自破。如果单位的行为使你受到了损失,你可以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经济赔偿办法》的规定一并请求赔偿。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旷工的证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看你的表述公司应该在诬蔑你们,而和你一起反映问题的同事是你最好的人证,号召大家团结在一起。2.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在争议双方的所在地,所以你应向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请仲裁。3.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你所在的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去潍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调解,一般可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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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里压力大、颈椎、就连枕头不舒服都会有这样的情况。个人认为没啥事
答: 劳动法40小时工作时间是一个星期的上限吗?孕妇工作时间也是这么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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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你辞退过吗?口头辞退算不算是正式辞退
问:我有一个朋友,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因为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口头通知辞退我的朋友,自我的朋友听到这个口头通知后就没有到公司上班了,后来我们催促两次要公司出一个书面的正式性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公司总是推说正在办理,让等一等。
现在我的朋友因为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要向劳动局申请仲裁,结果公司说我们的口头通知不算数的,并且没有第三个证人在场。你已经不来上班快一个月了,公司以旷工为由可以开除你,你去告我们吧,反正你已经没理了。
现在我们准备就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提出仲裁是不是没有任何意义呢?
答:辞退本身没有什么正式与否之说。但是limitdd的朋友显然是吃了另外一个亏,那就是证据!他无法证明他的“旷工”是由于公司的口头通知其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们来大约算算limitdd的朋友在这件事上可能损失多少:
如果能证明是辞退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他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另外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又能加上1个月的通知替代金。
如果无法证明是辞退,最坏的结果是按照旷工除名处理,这样不但档案里要记上是除名的,而且由于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limitdd的朋友将得不到任何的补偿。
谁都能看出之间的差距是多么大呀,所以证据的力量不得不让人重视!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否成分确凿直接决定者劳动仲裁诉讼的胜负结果。
那为什么limitdd的朋友要承担证据的责任呢?公司不是也证明不了他没说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吗?这是由于我国的举证责任分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limittdd的朋友要申请仲裁的话,举证责任就在他的头上。
我们对上面提到的两个名字作一下解释: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据由谁提出;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即确定争议双方各自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 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3、 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套用到limitdd朋友的事上。如果他要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他就必须证明单位确实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可是他无法证明这点。那既然无法证明就继续上班咯。可是单位这时就可能拿出他1个月未上班的事实来证明已将其除名的理由。这样limitdd 的朋友就陷入极其被动的地步。当然如果单位同样无法证明其1个月未上班,那这样他还能继续上班。
从上述的例子中证据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了。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应该对一些证据留心保存,特别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如工资单、调休单更是应当好好保存。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就会使自己处于举证不能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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