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被辞退赔偿无固定合周人员乍赔偿

在10个鸡蛋上坐了3星期后,终于成功孵化出第一颗鸡蛋。
但礼仪小姐、导购小姐依然是场内的一道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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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不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上限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体系解释和司法的利益衡量原则,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该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应有11个月期间的上限。
  【案例出处】
  ――陈毅龙与北京华南人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0834号;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52号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一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本案中,陈毅龙符合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华南公司未依法与陈毅龙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华南公司应当自日起向陈毅龙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计算到日止。之后,由华南公司按照陈毅龙的月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参见:王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6期。
  二、用人单位无权以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来源】
  ――杨孝林与扬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被告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是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是原告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却与原告仍旧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且被告无权依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第三次连续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见:薛琴、朱俊康:“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4期。
  三、连续四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
  ――彭某与无锡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448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361号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第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人力公司向彭某提出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彭某拒绝在该份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表明了其不愿意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后彭某在仲裁中明确要求与人力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人力公司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故判决:无锡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与彭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见:张朴田、钱菲:“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四、关于连续工龄的计算
  【裁判要旨】
  转业安置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企业改制时计提的身份置换金(经济补偿金)未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作为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该职工有权选择领取计提补偿金还是连续计算工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
  ――高于根与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970号;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终字第3873号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高于根通过计划安置方式转业至原属于事业单位的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工作,故高于根的军龄应计算为改制前的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连续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比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规划设计院公司由原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改制而来,改制并非高于根本人原因。改制时计提的经济补偿金虽从改制前的净资产中剥离出来,但并未实际支付给高于根,不符合“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高于根在原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改制后的规划设计院公司的工作年限。
  综上,高于根改制前在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工龄及转业前的军龄应合并计算为高于根在改制后规划设计院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共计26年。高于根在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判决支持高于根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参见:陈传胜、戚庚生:“转业安置军人在用人单位改制后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五、关于合同期满自动延期的约定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且在该期限届至之前如无特定意思表示即自动延期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相统一的解释方法,确定双方的合同是否体现出终止时间不明确的特点,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否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出处】
  ――东莞常平桥梓普林远东线路板厂与顾长均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11128号,二审:广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208号
  生效判决认为:由于双方在该合同上未明确终止期限,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普林远东厂无证据证明顾长均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亦无证据证明顾民均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普林远东厂解除与顾民均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顾民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整理注:本案判决生效日在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
  参见:王奕、姜强:“无固定期限和附条件劳动合同的法理解释”,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六、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劳动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定性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精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案例出处】
  ――蔡某与苏州STL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2)虎民初字第0227号;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0841号
  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该目的的实现,则应按照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
  因此,如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反之,如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系违法。
  本案中,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分析,新旧合同相比,在微观层面存在三点明显不利:(1)关于工作内容变动。原合同注重劳资双方的平等性,强调“协商一致或依法”,而新合同则凸显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对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协商权进行了限缩;(2)关于工作地点的范围。原合同工作地点是明确且唯一的,而新合同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3)关于劳动报酬问题。虽然原合同约定月工资3520元,但从2011年4月起月工资是以3730元实际发放给蔡某。新合同通过固定工资3530元+岗位津贴200元的形式约定月工资,而该岗位津贴具有不确定性。
  在宏观层面,通过对新旧合同进行整体比较,可以看出,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明显增加,但享有的权利并未有所改善。因此,STL公司提供的要求蔡某签署的新合同并未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或双方实际履行的条件,相反却凸显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限缩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益。因此STL公司基于蔡某拒签此劳动合同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系非法,并因与蔡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理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参见:龚春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原岗原薪的判断”,载《人民法院报》日第第6版。
  七、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具有用工事实的,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劳动者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此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具有用工事实的,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来源】
  ――吴海玲与江山市国光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审:浙江省江山区人民法院(2010)衢江民初字第3号;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衢民终字第367号;再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民再字第7号
  本案再审系调解结案,作者评论认为:在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存在全而停产的事实,不具有用工能力和用工事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是劳动合同终比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八条也规定了十四项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十一)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是法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比条件。
  可见,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以用人单位存在用工事实为前提,否则要用人单位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存在客观不能。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破产清算,客观上不能签订本该签订的合同,类似于合同的非正常终止,过错方在用人单位,应比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参见:柴利丽、余慧娟:“用人单位停产解散情形下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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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怎么算经济补偿金
作者:张奕平&&发布时间: 11:45:05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了19年,于2008年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请问我这种情况怎么算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偿的情况?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所在单位因破产与你终止合同,不属于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因此你的经济补偿还是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责任编辑:刘娜||公司辞退10年以上的员工该如何赔偿?回复:115浏览:28767回复
企业关闭,在注销至实际关闭之间会有一段时间,执行关闭工作的相关部门有三期女员工的话,多数建议留用直至企业正式关闭为止,不是执行的相关部门三期女员工,按照正常赔偿方法进行补偿(N+1),一些有人情味的企业会N+2/3,遇上这种情况,企业采用和员工商讨补偿方案。shelly75 发表于
回复 Mmnancy 的帖子
还有1个关心的问题,失业后医疗保险怎么办?自己去交吗?找到新工作前中间断了几个月 ...
失业后,领取失业金开始,人社局会帮失业人员购买“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当月的个人医保金额会在第二个月20号前划入失业人员医保卡中,看病待遇与参保在职医保的没任何分别,分别在于不会在失业金中扣除,这个医保购买跟着领取失业金时限一起。
失业金领取完毕仍失业的,自己选择是否继续参保。失业期间参保和找到新工作后重新参保没有任何影响,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灵活人员/在职养老保险的话,失业金就会停止发放。
Mmnancy 发表于
回复 shelly75 的帖子
可以像你一样,静下心来了解一下自己的实际赔偿情况还是比较好的。现在很多人一说解 ...
这位层主说得很有道理,之前也遇过这种认为就算公司出现重大亏损都属违法解雇,或者签了无固定合同遇到协商解除的,必须要双倍赔偿金才算合理。shelly75 发表于
回复 Mmnancy 的帖子
再次谢谢亲的耐心解答,总觉得被动离职是不太好的记录 ...
并非每个HR看重离职原因,网上一些论坛或求职网站BBS说的离职原因有点片面和感觉像洗脑,离职原因实际情况不同有所不同,HR会作为参考,觉得有所怀疑会进行背景调查(管理层、公司重要职位),不过背景调查未必真能了解到招聘的员工的实际情况,很多时求职者会把相熟同事的手机或固话填进去以求蒙混过去,要看HR的经验来判断真假。
我不赞同员工怕将来找不到工作,听从公司的“自己提出辞职,公司一样赔偿”的说法,对员工非常不利;但这种说法在实际中真的存在,每次有人向我咨询该不该这么做时,我都不建议!自愿离职,员工申请不了失业金,公司会根据这种自愿离职可不给予任何补偿,公司在跟员工提出这种说法时多数是口头不留任何证据(传真、电子邮件、短信、通告)。
自动或被动离职,求职者最好不要弄虚作假。如果一间公司只看离职原因而不看求职者的经验能力等来判断,这种公司不会有什么发展前景。
本帖最后由 shelly75 于
17:05 编辑
亲,不好意思,我没说清楚,离职到失业金批准下来有多长时间?中间如果有几个月没批下来的话,失业金是从失业开始追溯吗?同时人社局也会补缴前几个月的医保吗?
另外我理解您的意思是说失业期间人社保缴纳医保期间对于是失业人员来说同在职待遇是一样的,并且个人还不用交钱因为是人社局帮个人交了,对不?
谢谢亲了是不是会多给一个月的工资呀Zukee 发表于
shelly75 发表于
回复 Mmnancy 的帖子
再次谢谢亲的耐心解答,总觉得被动离职是不太好的..想问问,满10年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合同又何区别,那种比较有利于员工回复
肯定签无固定的有利员工。jiao1981 发表于
回复 可可果宝宝 的帖子
肯定签无固定的有利员工。哪些有利呢,真的不明白,麻烦指点shelly75 发表于
回复 Zukee 的帖子
亲,不好意思,我没说清楚,离职到失业金批准下来有多长时间?中间如果有几个月没批下 ...
亲,不好意思,我没说清楚,离职到失业金批准下来有多长时间?中间如果有几个月没批下来的话,失业金是从失业开始追溯吗?同时人社局也会补缴前几个月的医保吗?1、失业待遇申请时限为一年。失业超过一年后失业登记仍可办理但失业待遇不能申领。离职前必须拿到公司与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注意的是,不是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是对新东家,不对失业登记。
拿到了协议书可以马上办理失业登记,若办理了失业登记后你的在职社保仍未停的,要等到停保后才可办理失业金,这要看你公司人事会不会及时在你离职后第二个月申报期内进行减员处理。
通常社保局发放失业金是:在离职后办理了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的,从批复后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失业金,申领待遇的当期月份补回给你,同时个人医保也是如此操作。举例:你在4月30日正式离职,5月开始失业,5月上旬办理完失业登记和失业金领取事宜后,人社局从6月10日开始发放失业待遇,5月份的失业金一并在6月10日补发;每月20日前发放个人医保,6月份的连同5月份的一起发放。
有一点要注意的:要从失业月份开始领取失业金,办理失业登记不能超过4个月,就是5月正式失业,9月前必须办理失业登记;5月份正式失业,却到9月或第二年4月前才办理登记,失业金不能补发之前月份,只从申领月份的第二个月计发。
另外我理解您的意思是说失业期间人社保缴纳医保期间对于是失业人员来说同在职待遇是一样的,并且个人还不用交钱因为是人社局帮个人交了,对不?是的!失业人员办理登记和申领待遇后,人社局会免费为失业人员办理“个人社会医疗保险”,个人无须交钱,每月的核发情况可通过人社局网系统查询得到。
可通过广州市民网页登录(http://my./p_homepage_new/personal/Personal/indexPersonalView),先注册你的市民卡,成功登记后可查询到有关你个人办理的所有信息(护照、身份证类、户口、失业登记申报等),其中在“我的E站通”里直接点击“社会保障”就能进入到人社局个人系统看到你的社保所有参保情况。
可可果宝宝 发表于
想问问,满10年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合同又何区别,那种比较有利于员工 ...
根据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的有: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合同、在企业工作满10年的、入职后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别在于:固定期有终止期限,无固定期没有终止期限。
固定期期限终止必须再续签,无固定则没有这个问题,直到公司或员工一方解除合同为止。所以,员工先考虑一下自己的职业发展,不希望长期在一家公司想有多点选择的,选择固定期有利;希望能有个稳定长期发展,不想总换工作的,无固定期有利。
但是,无固定期的签订,劳动合同法虽有规定以上三种形式的员工可提出若企业不想签的话,肯定不利于希望长期发展不想换工作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员工可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协商转签无固定期(适用于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和满十年的);至于入职后一直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就算要求签无固定期,企业未必会答应,只能通过仲裁(入职时企业连固定期都不想签,何况是无固定期呢)。
赔偿方法两者是没区别的。在08年前入职的,赔偿是根据08年前后计算两部分补偿金,但并非说08年以前的没上限任赔,劳动法有规定的,08年以前入职和离职的,以工作年限为准(一些企业会把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年限算进去),赔偿金额没有限额标准,按照月工资计发;08年后的上限只算12年(发12个月),08年后入职的,无论在一家公司超过12年,都只按12年计算补偿金。
是不是会多给一个月的工资呀正常是N+1,N=入职工作年限,1=离职当月工资;如果N+2、3、4,除了离职当月工资,企业可能会再给一定的其他补偿费用。回复
非常非常非常感谢您的细心耐心的解答,如果还有问题到时再咨询您回复
不好意思,还有一个问题,离职最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怎么计算当月工资?比如月工资2万,比如那个月工作天数21天,工作了15天,是按工资天数计算2/21.75*15 还是扣减未上班的天数2 - 2/21.75*(21-15)?
谢谢谢谢!!!
本帖最后由 shelly75 于
22:00 编辑
同样我要非常非常非常感谢 耐心细心的回答, 本帖最后由 Zukee 于
23:27 编辑
shelly75 发表于
回复 Zukee 的帖子
不好意思,还有一个问题,离职最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怎么计算当月工资?比如月工资2万, ...
不好意思,还有一个问题,离职最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怎么计算当月工资?比如月工资2万,比如那个月工作天数21天,工作了15天,是按工资天数计算2/21.75*15 还是扣减未上班的天数2 - 2/21.75*(21-15)?离职最后一个月的工作看各间公司安排,一些在交接后仍不足一个月的,安排剩余年假,休息到月底为止,这种有利于计算整月工资;一些公司是通知了哪天离开就哪天走,只计算上班天数工资。
每间公司计算月工资的方法有所不同,法定工作天数(计算月工资))是21.75天,周末双休和年假属于带薪假期。正确算出又不想复杂化的,就是上了多少天班算多少天工资,即是你写的第一种方法:*15。
随带一提的是,公司想你把剩余年假休完直至离职最后一天止,若交接工作未完成或手头上仍有不得不要你跟进的事宜,你可以提出不休年假,把今年未休年假折算成工资连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给你。正规来说应该把当年未休年假折算工资,而非要求员工休完为止。
谢谢亲亲,原来劳动法对离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没有明确是按工作天数算还是扣除未上班天数倒减,我想再问一下补偿金的问题,举例如果到6月20号正好员工在该公司满13年,但如果5月离职,补偿金是会按天数折算给员工,还是公司只赔偿12年呢?搞清楚了好决定离职日期
谢谢您一直麻烦你解答
本帖最后由 Zukee 于
01:12 编辑
shelly75 发表于
回复 Zukee 的帖子
谢谢亲亲,原来劳动法对离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没有明确是按工作天数算还是扣除未上 ...
谢谢亲亲,原来劳动法对离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没有明确是按工作天数算还是扣除未上班天数倒减,我想再问一下补偿金的问题,举例如果到6月20号正好员工在该公司满13年,但如果5月离职,补偿金是会按天数折算给员工,还是公司只赔偿12年呢?搞清楚了好决定离职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补偿金+离职当月工资+离职当月或之前已产生却未支付的员工个人费用(加班补贴、交通报销、手机费等)
* 补偿金单独计算,离职当月工资不计入补偿金。
若果5月份离职的,不是12年,而是12年零11个月,12.11来计算补偿金。
本帖最后由 Zukee 于
01:12 编辑
谢谢亲亲,原来劳动法对离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没有明确是 ...
太感谢了??炒掉不用麻煩我签了无固定合同,由5月份开始解除合同了,20年工龄,公司赔偿金是一年一个月,公司非常狡猾,没有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只是口头和我协议,强调没有违法,是协议,我可以留下来继续做,其实我很明白,留下来意味着公司会用更残酷的手段对付我,所以只有同意协议,拿一年一个月的赔偿金走人。 本帖最后由 Zukee 于
02:42 编辑
这家公司太没良心了,这么对待老员工。肯定是公司不想支付这笔高价补偿金才如此做法。 本帖最后由 小小丁点 于
06:42 编辑
本帖最后由 Zukee 于
02:42 编辑
回复 xiaoyi1974618 的帖子
这家公司太没良心了,这么对待老 ...
很多这些公司回复
嗯,上市公司,专门有律师帮他们出谋划策,我们哪里斗得过,有个还有一年多退休的同事,公司算过炒了不划算,居然和她协议不赔偿,只帮她办失业救济,还说对她来说是天大的喜事,我同事肯定拒绝了,但留下来这一年肯定不好过
来自[]xiaoyi1974618 发表于
回复 Zukee 的帖子
嗯,上市公司,专门有律师帮他们出谋划策,我们哪里斗得过,有个还有一年多退休的同事 ...
这种没良心的企业,赚得再多钱也不会安心,应该曝光这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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