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进行立法后评估研究前评估的地方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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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流程评估地方法规是否“平等”
地方立法先过“性别评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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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将出台的2015年四川省政府立法项目中,已有10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条例被纳入四川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委员会的“审议和评估清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和《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将是我们先行进行评估的3项地方法规。”3月23日,身为专家委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霞拿着上述的“清单”,有些兴奋地告诉记者:“这是从立法和政策层面促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从源头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成立于去年11月的四川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委员会,被专家们视为“在省一级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制的一次大胆尝试。”委员会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妇联等21个部门组成,委员由相关法律领域、性别研究领域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担任。
从刚刚结束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记者获悉,该机构的工作规程及议事规则已经确定,将主要负责对与妇女权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进行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工作,并提出意见。委员会还将参与性别平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题督查和检测评估,参与有关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推动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通过召开委员会议及调研、论证等方式开展评估咨询工作,讨论政策法规评估咨询计划和项目等,推进机制有效运行,从政策法规的层面更好地保障妇女权利,推动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
此外,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过程中,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响强烈的男女两性平等相关内容,委员会可主动提请专家委员进行评估,并将委员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向制定机关及相关部门反馈。制定机关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并予以回复。
在委员会已经通过的评估工作规程中,记者看到,“部门自主评估、专项重点评估和动态监测评估”将成为其标准工作流程。“这意味着,一部地方法规从起草、出台到执行,每一个阶段我们都将会介入。”一位专家委员说。
“这套评估咨询机制着眼于组织机构的性别文化改变,通过能力建设来推进决策者和公众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为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植下先进性别意识和文化的根基。未来将产生的积极效应值得期待。”何霞说。(记者蔡锦其)
(责编:闫妍、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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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以地方立法为视角--《人大研究》2014年08期
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以地方立法为视角
【摘要】: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随着过去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立法由粗放型走向精细化成为必要和首选目标。立法前评估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立法或不必要的内容入法、减少立法资源浪费,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及内涵立法评估,作为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举措,是近年来各省市正在开展并积极实践的制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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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624;D927【正文快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随着过去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立法由粗放型走向精细化成为必要和首选目标。立法前评估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立法或不必要的内容入法、减少立法资源浪费,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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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地方立法可首先试行立法前评估_网易新闻
地方立法可首先试行立法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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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张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已从过去的数量型发展转入质量型发展的轨道。在立法的质量型发展阶段,有法可依不再是立法工作的唯一目标,质量成为衡量立法工作的主要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俞荣根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和措施很多,其中一条就是进行立法质量评价,建议首先在地方立法中探索和试行立法前评估。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措施  立法质量评价通常有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之分。立法后评估重在检验已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立法前评估则重在提升即将制定或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  “立法前评估将立法质量的关口前移,有利于节约立法资源,慎用立法手段,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有效措施。”俞荣根介绍,“立法前质量评价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确定该立法项目是否可以进入立法程序。换言之,是要解决该法当立不当立、何时立以及立成什么样的问题。”  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立法前普遍采用立法项目立项论证、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草案说明等方式对法案加以评价。对此,俞荣根表示,这些做法实际上已经证明了立法前评估的必要性,同时也积累着立法前评估的经验。但它还不是名正言顺的立法前评估,需要进行改进和提升:一是应建立规范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二是应构建可操作的立法前评估的立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据了解,国外关于立法前影响评估或影响性评估报告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已有多年,而我国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相比于立法后评估,在立法前评估上下的功夫都很不够。  “有鉴于此,我认为应首先在地方立法中探索和试行立法前评估。因为我国每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数量多,探索和试行立法前评估的积极性高,回旋余地大,制度障碍小,试错代价低,成效收益显。”俞荣根说。必须与立法项目同步进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比较重视立法事前评估,早在1990年,就开始对“如何提升立法质量”这一课题展开了研究。1995年,OECD理事会通过了《提高政府规制质量建议书》。在该建议书中,OECD所有成员国一致认为,影响性评估报告制度对于提升立法质量至关重要。  “比较分析国外的立法前影响评估制度,以下一些内容是不可缺少的:与现有法律体系衔接情况说明;立法后可以预见的影响分析。”俞荣根说,“其实,无论哪国的、什么类型的法律法规,决定其立法质量的总有一些共通的不可或缺的质量因子。这些关系立法质量的基本因子便是评价立法质量的基本指标。”  俞荣根指出,它们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该立法与宪法、法律及整个法律体系是否一致和相衔接;该立法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和效益是否积极正面;其立法、执法和守法成本是否低廉。  “在地方立法前评估中,除了上述基本指标,还应当选择某些与地区特点和法规类型相关的重要的地方特色指标掺入基本指标之中,由此构成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俞荣根补充道。  俞荣根告诉记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立法前评估的操作层面上,有两点可作为恪守的原则:一是立法前评估必须与立法项目同步进行;二是立法前评估应当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并坚持以定量分析为基础,将评价指标作最大限度的量化处理。  “如果等法案起草完毕再来做立法前评估报告,那么前评估原本所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性质就会变味成当行性报告。而定量评价受评价者主观影响相对较少。坚持定量评价分析,既是世界各国立法前影响性评估报告制度的通行做法,更是我国在开始构建立法前评估制度时需要把正、把好的第一步。”俞荣根解释说。  俞荣根同时指出,从原则上说,任何一个立法项目都应当进行立法前评估,凡是缺乏立法必要性的、立法成本大于收益的立法项目,就应被挡在立法程序门外。但正如前面所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尚未建立起立法前评估制度,相应的人、财、物未配置到位,若将一个地区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所有立法项目都作为立法前评估对象,客观上有一定难度。  “因此,作为探索和试验阶段,可以选取其中对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影响较大的,或存在一定争议的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前评估。”俞荣根表示。效益和成本分析非常重要  对于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质量评价基本指标体系,俞荣根进行了充分研究。他认为,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与上位法的不抵触性,简称为合法性;对经济、社会、文化、就业、环境的影响分析,简称为影响性;效益与成本分析,包括对拟立法规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预测和分析,以及对其立法成本、宣教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的预测和分析。  “上述指标是衡量任何一件法律法规的质量好坏都适用的,所以称之为基本指标。”俞荣根说,“而地方立法中旨在解决本地区实际事务的立法质量因子,即通常所说的特色指标,可以并入到基本指标之中,作为它的二级指标加以评价分析。”  在俞荣根所设想的地方立法前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基本指标被暂定为四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合法性,立法的影响性,效益和成本分析。
  俞荣根表示,对于前两项基本指标,除了从地方立法案起草者或提案部门的说明、调研报告或自我评估报告,以及该地方性法规的方案或草案初稿中获得一些基本的信息和资料外,还应当对该立法项目所涉及的上位法、同位法规、其他地方的同类型法规进行立法比较分析和法律分析,对该立法调整对象过去与目前管理状况进行历史分析与事实分析。  而对后两项指标的评估则着重于实施效益的预测分析,俞荣根说,比前两项评估来得更为复杂和困难一些。其中,就立法的影响性一项,建议采用社会学调查方法来测评。而效益和成本分析不仅必须而且重要。预测立法效益和预测立法成本应当由立法案提案部门提供。  “立法案提案部门当然是希望立法案得以通过的当事一方,所以其提供的立法效益和成本预测存在一个可信度问题。因此,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可信度加以评估。”俞荣根说。本报北京1月30日讯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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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次对法规进行立法前评估 立法史上属首次
发布时间:
日07时08分
  □记者李占江报道
  本报济南4月24日讯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两件立法项目委托给山东社科院和山东大学,由两单位对两件法规进行“综合会诊”,研究法规是否当立、何时立、如何立并作出评估报告。立法前对法规进行评估,在我省立法史上尚属首次。
  “我们在搞工程建设时,都会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调研和评估。立法同样是一个系统工程,也需要提前进行评估。”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齐延平说,“在立法前,对立法项目的目的、内容、可行性、社会影响以及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实现立法链条前伸,把好立法质量的第一关,将为之后的立法打下良好基础。”
  “法规该不该立、能不能立,一定意义上比立法本身更为重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姚潜迅说,在社会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过去那种“有总比没有好”的立法思路已经不再适用。重复、交叉、盲目立法不仅会导致立法资源浪费、立法权威受损,甚至会法繁扰民,阻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立法前评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分析法规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时机是否得当,能否进入下一步的立法计划,从而克服立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实现立法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立法实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由原来的‘搭架子’转为更注重法规质量的‘精装修’,走精细化立法、科学立法之路,这就需要在立法前进行评估。”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温守信认为,相较于立法中和立法后的评估,立法前评估重点解决对某一事项是否需要立法、何时立法以及如何立法等源头问题,对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具重要意义。
  在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看来,立法前评估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倾向。他认为,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很大原因在于部门既是法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立法时容易过多考虑部门利益。而由相对客观、独立的第三方科研机构从立法内容、专业技术等层面,对法规项目进行评估,能够有效避免法规草案过度注重行政管理,维护部门利益的倾向。“比如法规可能会涉及到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部门管理权限的设定与划分,我们就会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同时,还会预测法规实施后公众的接受程度、法规与社会公德、价值观的契合度等,最大限度实现法规的公平正义。”
  “立法前评估是省人大常委会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对其他兄弟省市也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于向阳评价说。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进一步探索完善立法前评估工作,今后将对更多的法规启动立法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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