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还款分期还款,每期还的钱是优先抵本金还是利息

借款30万还是20万?还款先付本金还是利息?法院:借款以银行凭证为准,还款先抵息再付本发布时间: 19:47 星期二来源: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毛林飞
  日常的民间借贷中,有些借款人因急于用钱任凭出借人提要求,借条书写的借款数额高于实际借款数额,发生纠纷时双方就借款数额争执不休。4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三门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被告陈某夫妇共同归还原告王某本金5161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王某诉称,日,被告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2%,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王某多次催讨,陈某均未还款。去年11月,王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夫妇告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夫妇归还借款30万并支付利息。
  而被告陈某辩称,实际借款只有20万元,且已于次月25日如数归还,尚欠原告的只有利息部分,但利息已经转入同年8月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
  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银行取款凭证,被告陈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银行明细对账单,同时,陈某还申请了证人胡某到庭作证,胡某称其在日与陈某一起去王某办公室借款,陈某写完借条后原告妻子从保险柜拿出2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那么,借款数额到底是30万元还是20万元呢?归还的20万元是付利息还是付本金呢?
  法官说法: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村镇银行调取了四份柜面通存取款凭证,证明原告妻子于借款当天在银行柜台取现30万元,后将其中的11万存入王某的民泰银行账户中,将19万存入陈某的银行卡,陈某在同一柜台的随后时间内在自己的账户中存入现金1万元。此外,法院再向民泰银行调取了账户明细单,发现原告王某于借款次日将前一天存入的11万元分两次取现取走,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陈某于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
  对于被告提供的次月25日其向原告账户转入20万元的凭证,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之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下,该款认定陈某用于归还向原告先前的借款。双方对20万元的款项是用于归还本金还是利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先用于抵充利息,余款用于抵充本金,故认定被告于次月25日支付了原告借款利息5161元及本金194839元。被告陈某辩称利息部分已结算至同年8月出具的借条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认定陈某现尚欠原告本金5161元及利息。综上,法院依法作如上判决,并对证人胡某在庭审中就陈某借款的实际交付情形作虚假陈述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责任编辑:梁成栋
·····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首先应当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首先应当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息并还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日,法发[1992]2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日,法释[2009]6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分批次执行款应先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还是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也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做法:(1)先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再执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务,即先息后本;(2)先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即先本后息;(3)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括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该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即本息并还。
&&&比较上述三种执行中的做法,我们认为第三种做法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更为公平,也便于操作。这一方式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来加以兑现,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兑现判决中确定的本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的利息,又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实现迟延履行利息设置的目的。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确定的本金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是否与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对清偿抵充的规定不一致。债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的清偿抵制顺序不同于《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确立的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含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债务利息的偿还顺序。首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罚息,是对不按期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的惩罚方式,与普通债务主债务之利息有本质属性上的区别。其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立价值取向更侧重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被执行人施以适当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判决义务,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此,本金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与《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民法领域中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吴兆祥、黄年、李予霞:《(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17期(总第580期)。
&我国金融机构货款利率执行情况大致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发放货款实行浮动利率制,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实行下限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不确定上浮幅度),具体的浮动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确定。鉴于两倍的基准利率作为罚息对迟延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具有一定惩罚性,以基准利率作为最高利率计算标准具有确定性且便于计算,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货款基准利率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准。
&&&对分批次执行款应先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还是先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优先适用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债务和利息清偿顺序的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按照利随本清原则执行,实行本息并还,即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包含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方式参照银行划款扣货时的通行做法,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兑现判决中确定的本金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又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实现迟延履行利息设置目的。①
&关于同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294条对同期的规定含义不明,基于责权利相一致、迟延展行利息的惩罚性特征等理由,应以实际逾期期限的同期货款利率来计算逾期利息,而不应统一按照1年期或者3年期来计算。具体应参照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计算。同期是指迟延履行期间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基准利率适用的期间是在同一个时期;利率档次上应选择与同期相对应的利息,即同档,就是迟延履行期间所对应期限档次的利率。其公式为:执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债务X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X2X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裁判文书确定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竞合问题,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金钱债务的利息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应按照该约定并被确认的利息加倍计算,即以判决确定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①,生效法律文书根据规定予以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利率,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同期同档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计算。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批复所确定的本息并还原则适用的范围限于也仅仅限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达不成协议。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才可以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执行程序中的本息按比例清偿不同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既不同于《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的以抵押物价款清偿抵充的顺序,也不同于合同之债清偿抵充顺序。③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的位置: >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还款顺序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时间:&&|&&作者:刘金凤&&|&&浏览:5943
卓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卓某未归还借款,但于2010年3 月31日与李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月利率1.5%。卓某在2010年12月还款1.5万元,但双方没有说明上述给付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后因卓某拖欠借款本息,李某诉至法院。
【案情】2009年,卓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卓某未归还借款,但于2010年3&月31日与李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月利率1.5%。卓某在2010年12月还款1.5万元,但双方没有说明上述给付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后因卓某拖欠借款本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卓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卓某已支付1.5万元为利息在应支付的利息中扣除。在案件审理中,卓某、李某对已给付的1.5万元款项是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问题存在争议,&李某辩称,自己还的1.5万元是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分歧】对于还款的顺序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偿还,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偿还,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管析】笔者比较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根据《》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作者: [上海-闵行区]专长: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律所: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19695积分 | 帮助5135人 | 39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质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