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退伍初级士官退伍安置安置最新政策

我是2002年的退伍军人,当兵五年,现在国家对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都有哪些?-保定市徐水区网络互动平台
民政局三楼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五)组织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落实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报批全县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活动。&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本县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的社区建设示范城区活动,推动社区建设。&
  (八)拟定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办法;制定婚姻服务管理办法;审批婚姻服务中介机构;主管婚姻登记工作;查处违法婚姻。&
  (九)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一)负责我县与毗邻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村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整理,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十二)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办法,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监督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落实扶持保护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报审和宏观管理;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负责报批公墓;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
  (十四)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
  (十五)草拟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领导分工&
  1、局&&长:楚立珍&&&主持民政局全面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主抓财务、人事。兼抓社会事务、基层政权、区划地名、殡管所。
  2、党组书记、副局长:刘国良&&&协助局长抓好全面工作,负责优抚安置、双拥工作、机关党建、婚姻登记处。&
  3、纪检组长:王建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主抓救灾、办公室工作。
  4、副科级领导:王党立&&&负责城乡低保&、社会救助
  三、内设股室职责&
  根据徐办[2002]66号和徐组[2002]30号文件要求,民政局内设两个股室,秘书股和民政股
  (一)秘书股职责&
  承办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秘、督办、民政宣传、目标管理、政工人事、信访、基建、计划、财务、经费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机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民政所之间的工作关系。
  秘书股包括办公室和计划财务
  1、办公室地点:民政局一楼;联系电话:00
  2、计&划&财务:民政局一楼;联系电话:8668821&
  (二)民政股职责&
  1、优抚安置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呈报、褒扬革命烈士和评残换证;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审批、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
  (1)指导监督基层单位落实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
  (2)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申报评估伤残等级,申报烈士等事宜。
  (3)协调制定全县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负责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督促各单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指导开发和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4)负责全县退役革命烈士褒扬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
  (5)负责协调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落实双拥政策法规;
  (6)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双拥工作。组织地方部门行业、人民群众和驻地部队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7)承办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常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三楼;联系电话:16&
  2、双拥工作:落实拥军优属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负责双拥模范城(县)的规划和创建工作;承担徐水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三楼&;联系电话:18
  3、救灾救济工作:指导全县抗灾救灾、社会救济、福利生产、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建设,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收救灾物资的捐赠,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1)组织指导全县救灾工作,及时核灾、报灾、拨发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民紧急抢救、生活安排和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2)组织指导全县救灾捐助工作,接收、分配救灾款物,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3)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二楼;联系电话:03&
  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乡镇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督促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承办乡镇(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工作;负责调处乡镇边界争议和县、乡镇的边界勘定工作。
  (1)研究并提出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拟定并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
  (3)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负责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5)负责执行落实有关行政区划、城名管理的政策。
  (6)承办乡镇及村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工作的审核申报工作。
  (7)承办县城内乡村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县城内实际边界争议的调解;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8)承办乡镇、村级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县际内乡镇、村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指导全县的地名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9)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行政区划、地名图、书编制和出版的审核工作。
  (10)承办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二楼;联系电话:71938&
  5、社会事务工作:负责对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统筹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救助管理、收容遣送、殡葬改革及公墓建设管理工作。
  (1)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
  (2)承办全县性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
  (3)审批县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承办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5)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
  (6)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7)负责全县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办公地点:民政局二楼;联系电话:8682834&
  6、老龄工作
  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和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指导全县敬老工作,开展敬老活动,组织敬老评比、表彰活动;指导全县老年事业单位活动场所的工作。
  办公地点:民政局一楼&&&联系电话:00
  7、低保工作:负责全县的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特困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
  (1)负责全县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2)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低保检查监督工作,维护低保对象合法权益。
  (4)对全县低保工作情况逐月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低保管理工作。
  (5)指导各乡镇对农村五保户对象的调查和供养工作,负责全县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城乡特困生活、医疗救助工作。
标题:我是2002年的退伍军人,当兵五年,现在国家对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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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的退伍军人,当兵五年,现在国家对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都有哪些?我们退伍后,为什么没有发放退伍兵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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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下达市直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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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发〔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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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下达市直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指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宿政发〔号)精神,现将市直2002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巩固国防、促进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抓好安置任务落实。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拓宽安置渠道,强化政策导向,不断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退役士兵安置途径和办法,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继续实行“指令性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今年,仍按转业士官其配偶在市直单位工作,退役士兵其父母双方在市直单位工作、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另一方从来无工作、或在外省市工作、或己去世的,由市直接收安置的原则,根据接收数量,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办法,由市政府下达各部门、各单位安置指标,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分室按规定程序予以安置。其他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时所在县(区)接收安置。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有限公司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上年度安置指标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三、综合积分,依序择岗,结果公示。符合市直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7档(学历、军龄、党员、立功、奖励、特殊贡献、处分)计分,加上共同课目考试得分,得出综合积分,按积分高低,在市直安置计划内依序选岗。选岗后退役士兵工作介绍信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开到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择优、对口”的安置原则,落实到具体用人单位。分配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分别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凭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配介绍信到编委办(人事局)办理增人计划卡,工龄按军龄加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安置到各用人单位后,应迅速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所需增加的工资计划分别由市劳动、人事部门按实核增,统一从2003年10月执行。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及时办理入户手续。要严格纪律,对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仍不到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应取消其安置资格,并不予重新安置。  四、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接收单位要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确保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到位,安排好工作岗位,保证退役士兵享受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日前完成。市监察、人事、劳动和安置部门要在2004年4月底前对安置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民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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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部,武警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现将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  2001年冬季全军共有47550名士官(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军队各大单位士官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按《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执行。军队和地方要严格执行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必须报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批准。  二、转业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10年且在1999年底参加套改的;1999底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1999年底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本人要求转业且地方同意接收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10级伤残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三、集中交接时间  2001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2001年冬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日”。  四、集中交接办法  军队要派出移交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业士官的档案材料向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仍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九一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务传(1992)2号、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档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在2002年3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移交单位。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青年对待。  五、转业安置去向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23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  六、安置工作经费  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给予的补助经费,由民政部提供方案,总后勤部拨到各省军区,再由各省军区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其它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确保集中交接工作的经费需要。各级安置部门要管好用好这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安置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探索安置工作的新办法,确保年度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军地双方要加强对转业士官的管理,教育他们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投身到地方的经济建设当中去。要主动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困难,确保转业士官按时、安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各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要在2002年8月底前对转业士官的集中交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日前将总结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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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新老政策交替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本文以孝感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例,试图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过程中新老政策交替有关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以供各级领导和同仁参考。
  一、孝感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现状
  孝感是湖北的兵源和安置大市之一,平均每年征集入伍新兵和接收退役士兵都在3000人左右,其中需要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约占三分之一。近几年来,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坚持“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突出政府主体责任,统筹就业岗位资源,强化安置资金保障,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大力扶持自主就业,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支持和服务国防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近三年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情况。年,全市共接收退役士兵8895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6018人,城镇退役士兵2877人,分别占接收总人数的67.7%、32.3%。3年来,全市累计安置城镇退役士兵2825人,占应安置人数的98.2%。其中,安排工作391人,占应安置总人数的13.6%;接收单位经济补偿112人,占应安置总人数的3.9%;自谋职业2322人,占应安置人数的80.7%,累计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4661.7万元(不含接收单位经济补偿费用)。在落实年度安置任务的同时,市、县两级把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深化安置改革、转变安置职能的重要内容,作为扶持和促进城乡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重要抓手,按照“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公共资源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政策教育为基础,以技能培训为主体,以创业培训为补充”的基本思路,加强组织引导,整合政策资源,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近3年,全市有针对性地组织城乡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2344人次,推荐就业1936人次,帮助退役士兵提高了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了全市城乡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稳定就业。
  (二)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基本情况。截止今年3月底,全市共接收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3146人(含省预分转业士官44人),接收总量较上年度增加274人、增长9.5%。其中,按入伍户籍分,农村退役士兵2162人,城镇退役士兵984人;按退役方式分,自主就业对象2576人,安排就业对象570人(义务兵413人、一期士官86人、二期士官27人、转业士官44人)。在选择自主就业的对象中,农村退役士兵2162人(义务兵1193人、一期士官549人、二期士官187人、三期士官138人、四期士官95人),城镇退役士兵414人 (义务兵200人、一期士官146人、二期士官44人、三期士官13人、四期士官11人)。
  三、当前孝感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因此,从今年起,至今后一段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将在事实上形成一个新老政策转换交替的过渡期。在这个期间,不同的安置对象将选择或适用不同的安置政策。从我市的实际情况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将面临以下矛盾与问题:
  (一)更加刚性的就业安置压力。近年来,由于地方安排工作困难,大多数城镇退役士兵回地方后选择自谋职业,特别是三、四期士官大多数在部队选择复员方式退出现役,选择转业回地方安置的逐年减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的就业安置压力。新条例规定,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四类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这四类对象必然首选由政府安排工作,且人数将越来越多,特别是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人数将逐步反弹。地方政府对这四类对象只能安排工作,不能采取像过去办理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消化”。加之这部分对象由于服役时间较长、对国防贡献较大,对安排工作岗位和享受有关待遇的期望值也会提高。今年,全市预计将接收转业士官等四类重点安置对象60人左右,在没有配套和完善的安排工作的政策保障及措施之前,这部分人员的工作单位及岗位如何落实,是市、县两级政府和安置部门面临的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对于过去搞自谋职业“一刀切”、尚存在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遗留问题的地方,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二)更大投入的资金保障压力。根据新条例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目前,省里已明确对这部分对象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因此,从今年起,地方政府除要承担选择回地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将新增对在部队领取退役金对象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压力。这一新增资金压力主要来自于农村退役士兵。全市农村退役士兵每年有2000人左右。今年,全市选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共有2162人,按最低人平补助1万元计算,全市地方财政仅此一项将新增20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平均每个县市(包括市直)新增250多万元。另外,地方政府还将承担选择老政策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对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等费用。据初步测算,今年全市共需投入安置资金在4000万元左右,比上年度增加2500万元左右。
  (三) 更为繁重的扶持就业压力。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随着新一轮安置改革的实施,扶持城乡退役士兵就业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心必将转移到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上来。2010年底,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省政府、省军区也下发了《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对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出了很高要求,出台了对城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免费培训的有关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军分区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孝感政发〔2011〕27号),对教育培训对象、形式、机构、实施程序、经费保障以及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推进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深入持久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就全市而言,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对象自愿、机构实施、免费培训”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扶持和促进全市每年3000多名城乡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任务十分繁重。
  (四)更加复杂的维稳工作形势。由于不同的安置对象将选择或适用不同的安置政策,客观上将导致不同对象之间待遇上的差异。从退役士兵角度来看,2010年及以前退役的“老人”与2011年及以后退役的“新人”在新老政策并行期间,可能产生心理失衡、相互攀比现象,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一是2010年及以前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由于没有享受国家退役金和地方经济补助待遇,此前发给的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也较低,可能会要求政府比照新政策补发一定的经济补助。二是2011年及以前尚未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尚未解决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对象,可能要求政府按照新政策安排工作或落实其工作岗位。三是国家实行退役金制度以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经济补助标准可能会较现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有所降低(国家退役金基础标准目前仅为4500元/年),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城镇一、二复员士官,可能会要求政府比照此前退役的同类人员享受同等经济待遇,提高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以上这些,必然导致退役士兵个体和群体上访量增加,给涉军维稳工作特别是退役士兵维稳工作带来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三、做好孝感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几点对策及建议
  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改革,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内外环境。只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决策部署,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创造条件、扎实工作,就一定能够实现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平稳、顺利过渡。
  第一,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及相关保障措施。这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打破了城乡有别的二元安置结构,涉及多项政策调整,涵盖内容广泛,牵扯多方利益。一是要尽快制定省级配套办法。从中央层面来看,国家已经完成了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大政方针基本已定。从省级层面来看,亟需结合全省实际,按照“上下衔接、前后照应、兼顾左右”的原则,尽快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衔接、相配套的《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以利全省统一政策口径、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则要充分调研、做好准备,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二是要研究制定出台安排工作的刚性保障措施,确保四类安排工作对象得到妥善安置,以免形成新的遗留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如可规定一些特定的岗位专门留作安置退役士兵,非退役士兵不得占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增人计划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安置退役士兵;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优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等。三是要完善有关退役士兵就业的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
  第二,积极探索引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安置机制。由于新条例规定了转业士官等四类对象必须安排工作,因此,地方政府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职能和任务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近几年,由于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编定岗、减员增效、改组改制,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安置矛盾越来越多,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能够安排到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廖寥无几,社会对退役士兵安置的认同度、满意度逐年降低。从近几年安置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有关地方的改革实践看,引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安置机制势在必行。今年,省政府在《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2]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探索文化考试、实绩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各地安置部门应认清形势,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努力推进安置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不断增强安置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安置的公信力。
  第三,切实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保障力度。一是要根据省、市、县承受能力,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合理分担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要针对安置政策的调整,及时编制安置资金预算,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和追加预算,以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教育培训补助等资金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来源。三是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兵源较多地区安置资金的专项补助或转移支付力度,以减轻这些地方的财政压力。
  第四,扎实有效做好退役士兵群体维稳工作。要严格依据新老安置政策,区分不同对象,甄别不同诉求,抓好各项安置政策的落实,妥善处理好退役士兵来信来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问题,确保新老退役士兵群体在安置政策改革调整期间总体稳定,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
  第五,充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和力量。目前,我市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虽都设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但人员配备普遍不足,多则2人,少则1人,有的与优抚股合并,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随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迫切需要加强和充实安置工作机构和力量。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可以此为依据,积极争取成立这一机构,以解决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孝感市安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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