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营改增人工费如何抵扣能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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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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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坐阵解答】 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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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额如何确认?甲供材料的价值是否跟营业税时一样,要算到建筑业的产值交增值税?
(一)确定建筑业营业额的法律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同时,国家为综合考虑建筑行业甲供材特点,防止纳税人避税、侵蚀营业税税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装饰劳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的确定在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基础上,还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这里设备的划分,适用财税[2003]16号文对于设备的列举以及苏地税规〔2011〕11号文对于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二)确定建筑业计税营业额时需注意的问题   (1)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4)纳税人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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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翻译一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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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键盘坏了吗,按键按下去弹不回来了TAT
火星文%*&……#@¥%
归纳的好,学习了&
不断更新的喔,保持关注⊙0⊙
&营改增后,建筑业营业额如何确认?甲供材料的价值是否跟营业税时一样,要算到建筑业的产值交增值税?
(一)确定建筑业营业额的法律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同时,国家为综合考虑建筑行业甲供材特点,防止纳税人避税、侵蚀营业税税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装饰劳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的确定在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基础上,还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这里设备的划分,适用财税[2003]16号文对于设备的列举以及苏地税规〔2011〕11号文对于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二)确定建筑业计税营业额时需注意的问题   (1)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4)纳税人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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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收藏下没事多看两遍哈哈哈
给力!两个号都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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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3个号都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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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呵呵,老师客气了,学生甘愿效犬马之力
帮你翻译一下: →
建安公司,公司只建内账,现营改增了是否,内账外账都要建.要从5月1号开始建账还是要把之前的外账也要一起建起来.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但实际到账的资金没那么多,这又是要如何建外账?
建账还是不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归纳的很好,很值得学习的一个帖子!
为什么我只能看到39个问题,后面的我都看不了呢
后面直接查阅,不用点击
请问: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客房收入中包含:住宿费、饮料和商品,那么饮料和商品可以按6%纳税吗?
/quan/thread// 供参考
&a,b两公司为同一法人,a为房地产开发公司,b为旅游公司,现将a公司的一部分资产转让b公司,双方应如何纳税?
公司在国税局领过一张乐税网的营改增学习卡,讲的非常细,我之前考税务师就是在它们网站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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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①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 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 古旧图书,即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的起征点  ①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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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①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⑥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⑦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⑧ 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地点  ① 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 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 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 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⑤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①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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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3联”。包括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零售(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  2.销售免税产品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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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的征税范围和税目  “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税率  1.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采取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①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② 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③ 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④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2.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③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⑤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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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征税范围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③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a.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b.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委托加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② 三种假的委托加工: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a.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c.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特殊规定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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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14个)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注意1】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注意2】化妆品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注意3】鞭炮和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注意4】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注意5】小汽车不包括“电动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注意6】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的说法。消费税的税率(1)比例税率:多数应税消费品;(2)定额税率:成品油、啤酒、黄酒;(3)复合税率:卷烟和白酒。“从高”适用税率:   (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2)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消费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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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额计算的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1.一般销售: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中不包括:  (1)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用费。  &&
①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题目中的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7%)(二)从量定额计征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委托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三)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四)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是: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4.包装物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计征消费税;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3)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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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公式三种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计税公式从价定率计税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税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税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受托方(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委托方为纳税人.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价  ①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关税计算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的关系表进口货物进口环节税金税额计算公式属于应税消费品进口关税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进口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7%)进口消费税进口消费税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税率属于非应税消费品进口关税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进口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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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己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酒、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能扣。  【注】:扣税规定前后大致属于同一税目。不能跨税目抵扣。只有石脑油例外。  例如:将外购的酒精用于生产化妆品,在计算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外购酒精的消费税不能抵扣,酒精与化妆品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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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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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二)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特殊业务征营业税征增值税1.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3.报刊发行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4.销售电信物品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5.林木管护劳务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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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目(一)交通运输业(税率3%)  1.子税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二)建筑业(税率3%)  1.子税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其他工程作业是: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自建行为: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4)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三)金融保险业(税率5%)  1.金融业子税目:包括货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金融企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注意: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四)邮电通信业(税率3%)  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五)文化体育业(税率3%)  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表演、播映)、体育业。  (1)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率5%)”税目的征税范围。  (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①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电话安装(包括移机)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3)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的借阅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六)娱乐业(税率5%-20%)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七)服务业(税率5%) 特别提示内容:  (1)代理业:  ①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③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⑤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租赁业:  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其他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八)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  1.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2.特别提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一级市场)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税率5%)  1.销售不动产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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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率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税率适用税率的行业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5%~20%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价外费用)不应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核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5.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普通发票: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交通运输业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  1.一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如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余额计税: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不同建筑劳务具体规定:建筑劳务计税营业额规定1.建筑业劳(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自建行为(1)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3.提供装饰劳务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4.建筑安装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金融保险业  1.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2)以余额为营业额;(3)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具体规定: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全额计税);  (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②其中: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全额计税);  (5)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邮电通信业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文化体育业  1.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  2.余额计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娱乐业(全额计税)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服务业  1.一般规定:从事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1)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2)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  (3)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4)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2.特别注意的余额计税:  (1)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提示: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2)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  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组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③组团在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  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二级市场),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不动产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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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共7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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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分类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适用对象2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优惠税率10%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15%高新技术企业20%小型微利企业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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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提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解释: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回收的商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8)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融资性质的支出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特许使用费收入  特许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财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偿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9.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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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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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1.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扣除标准特殊规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2.社会保险费保险名称扣除规定“五险一金”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企业财产保险准予扣除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准予扣除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3.利息费用借款方出借方扣除标准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4.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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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行政性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解释:管理费强调的是法人之间主要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不可扣除;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利息,强调的是非法人机构之间的不得扣除。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免税收入是国家对于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当可以扣除。汇总扣除标准的项目如下:项目扣除标准超标准处理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当年不得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当年不得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利息费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当年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当年不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不得扣除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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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最短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存货  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既不得使用后进先出的方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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