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房产被人长期占住直升机构成及价值占比什么罪

未经允许私自跳窗进入已经租给别人的房屋构成犯罪吗?- 姜海武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未经允许私自跳窗进入已经租给别人的房屋构成犯罪吗?
发布日期:&&& 作者:
张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两居室房屋租给王女士一年以后,觉得房屋租金太低,故通知王女士要将房屋租金涨至原来的3倍,王女士当然不同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女士采取堵锁眼等行为干扰王女士的生活,并私自跳窗进入了王女士所住的房屋,将房门打开,将同伴引入房屋。王女士回来后,见陌生人躺在自己的床上,非常气愤,于是与张女士发生激烈争吵。王女士认为张女士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欲委托律师起诉张女士。
姜海武律师说法: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犯罪形态: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犯罪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拒不退出”导致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呈继续状态。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终继续。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为继续犯。
“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这是一种不作为犯。先前的进入存在合法进入或误入两种情形,如权利人不要求退出,行为人不退出就不构成犯罪。但从权利人明确提出要求退出时起,行为人就具有退出的义务,如拒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在行为人进入住宅后,权利人又要求退出的,这种要求只能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拒不退出即构成犯罪,但要给行为人一定宽裕的时间。若仅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而行为人没有退出的,就不构成犯罪。
关于住宅的外延:《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住宅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对“住宅”最惯常的理解,应为公民用于居住的房子,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因此,我们在解释住宅时也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住宅的结构存在多样性。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洋房、没有围墙的房屋,以及临时的棚子、帐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结合我国人民生活及工作的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如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比如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住宅的设施也存在差异,一般包含着饮食起居,但生活设施、用具并不强调齐全。居住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有的是供公民私人及家庭长期居住,有的为临时居住,如私人购买的度假别墅,在宾馆、招待所包住的客房等。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住宅与《刑法》其他条文关于“户”的概念相当,均不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总之,凡是公民合法居住的封闭空间,都应视为住宅。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购买了房子准备居住,但没有交付,或者有的房子已经腾空无人居住即退化为普通的标的物,均不能认定为住宅。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不构成本罪。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以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但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应当作此种解释。同时,有人居住并不意味着正在居住,当事人意思继续居住而暂时外出无人居住的房屋,或定期作休假、轮流居住的房屋也是住宅。由于住宅的外形结构不同,进入什么范围才视为非法侵入住宅,不可一概而论,应以封闭的空间作为住宅的范围。独门独院的私有住宅,对其理解时应扩大至整个宅院;几户共有的院子,或没有院墙、院门,一般以居住的房屋为住宅;公寓式商品房,一般以各户的居室为住宅。
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客体要件: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其中,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认定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姜海武律师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形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的情况。
将侵入住宅作为手段: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我国刑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姜海武律师倾向于是牵连犯。主要由于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刑法理论就直接定强奸罪,而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以前的入室盗窃,由于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由矛盾纠纷引起:现实生活中,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有的出于报复,如一起刑事自诉案件中,李、耿两人因民事纠纷发生争斗,结果耿被李打伤,耿与其丈夫闯入李的住宅,以评理为由对李进行殴打,致李形成轻微伤,对李可按其实施的行为处理,而对耿夫妇就应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依法处理。现实中,还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说法”的现象,如谢某与邻居吴某为界址矛盾,长期不和。后因纠纷发生推拉,致谢某落入水中。晚上其家人将谢某送至吴家讨说法,在吴家进行吵闹拒不退出。报警后,民警劝说仍不离去,严重影响了吴家生活居住的安宁,对谢某及其家人就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为达到某种目的: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胁别人,施加压力,强迫他人为自己解决问题。如要求调资、调换工种等。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住宅作为要挟行政机关的手段,以达到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目的。比如,钱某是某镇土管所所长,其依法查处了违法建筑围墙的相对人印某,印某怀恨在心,遂闯入钱的家中,无理取闹,给钱某施加压力,这种行为也应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和准则,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公权不同于私权,凡是法律没有赋予的,公权机关就不能进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证个人私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空间,如随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循正当程序。国家公权侵入私人住宅应当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实施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如《搜查证》、《逮捕证》、《拘留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经法定程序无权随意检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凭借其权威而随意进入公民住宅,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女士虽然是房主,王女士是租房人,租期到期后,王女士只是违约行为,但其仍是房屋的居住人,张女士不能私自进入此房屋。另外,从违法阻却事由上来讲,张女士不存在“正当理由”,更不是“法律授权行为”,同时也不是“紧急避险行为”等,所以其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故张女士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姜海武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遇到事情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意气用事,既给他人也给自己带来烦恼!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刘伟是某国企董事长的妻弟,刘伟让其姐夫借故辞退企业人事主管,而以其好友张磊取而代之,张磊赠给刘伟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刘伟构成犯罪B 林强从某行政机关离职之后,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蔺旭办理了公司登记,并收取蔺旭10万元。林强构成犯罪C 钱芳的父亲是国家机关官员,她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符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8万元。钱芳构成犯罪D 冯哲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冯哲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予冯哲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冯哲构成犯罪 - 跟谁学
跟谁学学生版:genshuixue_student精品好课等你领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
搜索你想学的科目、老师试试搜索无锡
跟谁学学生版:genshuixue_student精品好课等你领在线咨询下载客户端关注微信公众号&&&分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刘伟是某国企董事长的妻弟,刘伟让其姐夫借故辞退企业人事主管,而以其好友张磊取而代之,张磊赠给刘伟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刘伟构成犯罪B 林强从某行政机关离职之后,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蔺旭办理了公司登记,并收取蔺旭10万元。林强构成犯罪C 钱芳的父亲是国家机关官员,她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符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8万元。钱芳构成犯罪D 冯哲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冯哲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予冯哲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冯哲构成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刘伟是某国企董事长的妻弟,刘伟让其姐夫借故辞退企业人事主管,而以其好友张磊取而代之,张磊赠给刘伟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刘伟构成犯罪B 林强从某行政机关离职之后,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蔺旭办理了公司登记,并收取蔺旭10万元。林强构成犯罪C 钱芳的父亲是国家机关官员,她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符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8万元。钱芳构成犯罪D 冯哲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冯哲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予冯哲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冯哲构成犯罪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正确答案:D解析答案解析:
[解析]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冯哲与该公司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在离退休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的,不能定受贿罪,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知识点:&&基础试题拔高试题热门知识点最新试题
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江苏法院网
当前位置 &&>>
债权人强占债务人房屋是否构成犯罪?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邹志敏&&更新时间: 17:04:01&&
&&&&2006年7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紧张,便向郑某提出借款100000元做生意,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用期半年,月息三分。同时,王某在借条上约定用自己的家庭住房作抵押,并在房产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郑某经多次索要未果,便纠结几个兄弟到了王某家中,要求王某妻子还款,索款未果,故将陈某撵出,强行居住在里。现陈某流浪在外,无处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处郑某侵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管上没有强占他人财产的故意,只是为了索要借款。其行为仅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陈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搬出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郑某享有对该房的抵押权,故享有对房屋的管理权利,因此将非法将房屋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符合侵权罪的构成要见,构成侵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威胁,强行把陈某的房屋占为己有,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郑某的行为是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不构成犯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本案中的房屋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财物,故不构成侵占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利、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的主关方面是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居住在原告房屋处,其目的是逼迫原告夫妻二人还款,并没有非法占有房屋的目的,故不构成抢劫罪。另抢劫罪在形式上财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准,故本案中从形式上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因此从此角度看,也不构成抢劫罪。
现因借贷案件涌现,很多当事人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故他们很多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侵害他人的权益。实践中本案的事件中,有很多的债权人行为不限于此,例如还有搬空债务人家中的家具、电器等其他值钱的东西。如遇到此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及时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取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泗洪县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未对被害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妨碍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金朝富与蒋正洪系同村村民,与蒋正洪妻舅蒋跃生系前后邻居。2005年10月1日,自诉人金朝富雇请两名泥水匠在已建造多年的二楼屋面平台上升造人字
尖阁楼。当日早上,蒋跃生父子曾到场对此事进行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午10时许,蒋正洪等人得知自诉人金朝富在二楼屋面平台上施工,遂从金朝富
家开着的前门进入二楼屋面意欲阻止,双方随即发生争执。蒋正洪方用拳头打金朝富,并拆除已砌好的北边部分砖墙,在金朝富要求退出后即下楼离开。当日下午,
双方又在金朝富家屋前空地上发生争打,金朝富被打倒在地。同日,自诉人金朝富支付两名泥水匠工资人民币120元。金朝富随后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浙江省东阳
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要求蒋正洪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  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正洪因
自诉人金朝富在二楼屋面擅自升层建造,未经自诉人同意即从自诉人家前门进入屋内,直接上楼到自诉人家二楼屋面阻止,在自诉人要求退出后随即退出,属一般非
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自诉人金朝富在二楼屋面擅自升层建造,应由相关部门处理,被告人蒋正洪等人无权自行予以
拆除。故自诉人金朝富要求被告人蒋正洪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六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
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蒋正洪无罪;二、被告人蒋正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朝富经济损失人民币120元。
&&  一审法院宣判后,自诉人金朝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笔者认为,全面充分地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才能对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正确认定。
&&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
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非法侵入住宅的设立主旨,在于保护住宅成员的安宁,故只有以危险方法或怀有恶意进入住宅时,才构成本罪。住宅是
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我国刑法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
犯罪,而不是扰乱社会秩序或侵犯财产犯罪的原因也在于此,其立法意图并非是仅仅保护住宅本身,而是保护与之密不可分的住宅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虽然非
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直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侵害,但住宅居住安全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因而保障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保护公民
人身自由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要件&
&&  1.关于本罪中的危害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本罪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1)非法。非法的本意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即侵入者无权又无正当理由。侵入行为是否为非法的判断标
准有二:一是侵入者有无住宅权人的许可;二是侵入者有无法律上的授权。住宅权人的许可并非合法进入住宅的唯一根据。住宅权的刑法保护是相对的,在特殊情况
下公权力也可以对住宅权进行干涉,如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扣押财产等职务行为的,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国家公权
进入私权范畴是允许的,但是应当考虑到住宅权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公权力的干涉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以体现现代国家的法治原则和人权意识。
  (2)侵入。我国刑法对侵入的行为方式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侵入”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者阻拦,强行进入他
人住宅;其二,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有行为人不肯退出。就拒不退出的侵入而言,行为人虽是经住宅主人同意或默许进入的,但住宅
主人既已要求退出,仍滞留在内不肯退出,实质上和未经许可强行侵入的行为没有区别。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规定有“不退去”罪,或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状中 明确规定了“经要求拒不退出住宅”的客观行为,我国刑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并不能将这种不作为排除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畴之外。
&&   (3)他人住宅。他人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他人住宅即为他人占有或使用的住宅。只要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的即为他人住宅,即使是亲戚朋友的
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房产后,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
即为他人的住宅。他人住宅的确立标准是考察实际居住权而不是住宅所有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居住权)已发生转移成为“他人 住宅”,住宅所有人未经承租人许可也不得侵入。
&&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
&&  本罪主体为非法侵入者,即无住宅权人许可或法律授权而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
&&  我国刑法对本罪的主观要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要件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的心理状态。
&&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结果要件
  我国刑法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危害结果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不等于说本罪是行为犯。司法实践中,虽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入宅但行为人并无恶意,未使用暴力
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符合非法侵入罪的结果要件: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后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和居住安全的;2.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财物毁损或人身损伤的;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在他人院中、屋内陈尸闹事或毁损他人物品,造
成严重经济损失的;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长的,一般可掌握在12小时以上;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
就本案而言,原审被告人蒋正洪虽有未经上诉人户同意即非法侵入上诉人家的行为,但我们来分析蒋正洪的侵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从蒋正洪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目的上看,本案系因相邻纠纷引发,双方就此事已进行交涉,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发当日,蒋是为制止金朝富在二楼屋面的擅自升层建造,在上诉人要求退
出后蒋等人即自行退出。其次,案发当日,蒋等人是从自诉人家开着的前门进入自诉人的住宅内,其进入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手段导致财物毁损或人身损伤,后在自诉
人要求蒋等人退出后,蒋等人即自行退出,蒋的该行为未对自诉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妨碍。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正洪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强占车库构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