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把婚前房产过户给妻子继承丈夫房产,请问这房产到底是夫妻共有的还是妻子继承丈夫房产单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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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 产权证是妻子名 买房材料是丈夫代签字 有法律效
夫妻共有房产 产权证是妻子名 买房材料是丈夫代签字 有法律效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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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单方出售房产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根据司法鉴定这种房产交易结果分为交易无效认定和有效认定两种情况。为避免这种情况给买卖双方带来麻烦,原业主好购房者进行信息核验。
夫妻中单方出售两者共有房产常见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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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置房产妻子是否有份?法官:按比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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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海南视窗10月23日电(记者宁远、通讯员杨新)海口一男子在婚前定购了一套契房,几年时间,该房产价格涨了近10倍,但夫妻感情也急剧发生了裂痕,甚至两次到法院闹离婚。《婚姻法》修改后,一方婚前购房,另一方有份吗?法官将又如何断案呢?  
近日,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就婚前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裁决。  
据了解,原告吉先生诉称,他与被告潘女士的组合,是经世交长辈介绍认识的,2009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便于同年6月1日仓促登记结婚。吉先生表示,两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磕磕碰碰,加上双方性格上的差异太大,很多现实问题无法得到沟通。2010年5月,两人正式分居,吉先生认为两人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吉先生曾于日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潘女士诉称,她不同意离婚,是因为她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案庭审法官告诉记者,两人除了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外,还在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问题上存在争议。经法院审理查明,日,原告吉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海口红城湖路某开发小区的一套房产,总房款为14.9万余元。吉先生首付款为45512元,贷款为10.4万元,每月按揭还款1189余元。  
法院还查明,该房产于2009年1月交付给吉先生,其在日至5月30日期间,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共花费装修费用6.5万余元。至双方诉讼期间,该房产价格涨至110万元(按毛坯房计算)。  
近日,琼山区法院对此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准许吉先生与潘女士解除婚姻关系。而房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该房产系原告吉先生婚前按揭购买,首付款也由其个人支付,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2.7余元,该款项占该房屋款及贷款利息17万余元的15.52%,被告潘女士还贷应占其中的7.76%。现在房产增值部分为95万余元,被告所付贷款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该为“.76%=73757.86元”。  
法院最后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尚未归还贷款的部分由原告支付;原告补偿被告所还贷款13506.02元及其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共计8726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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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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