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关于孩子上学户口问题的问题

户口分户问题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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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结婚当然还是与父母分户较好,但可以告诉你,没有独立住房,分户是有困难的。还有你所说的情况,希望你要权衡利弊,做出最后抉择。
只要你结婚了,老婆的户口婚迁在一起就分户了。
只要你是成年人,都可以分出户口来的。
现在要分户需要房产证,要先把房产证过到自己名下才能分户!
好像一个地址不能有两个户口本,如果你一定要分户,可以挂靠在当地街道或者派出所的集体户口里面,如果你想继续在这个户口地址里面,建议由当地派出所给予户口本增加附页啊
现在好像的不可以的,一个地址只能有一个户口本,不可能有两个户口本,我也有你这想法,但了解后好像是不可以的。
关于户口的现行法律是《户口登记条例》,原公安部《户口管理条例》于2004年已经废止。现行法律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甚至要求贯彻自由迁移户口的户改政策。在法律上孩子落户完全自愿,可随父可随母。想让孩子随母落户是可以的,关键就在于你的妻子。现行的落户准则是“在合法的固定住所地上户口”,只能户随人走,如你妻子要回迁,则必须要在原籍有固定住所,原则上还可回迁,你目前现实恐怕不行,而农村户口又涉及到集体资源、村民待遇的分配问题,这一点你肯定比较清楚。你可以尝试办下,持“直系亲属(你妻子的父亲)共同居住证明”到原籍村上开固定住所证明、回迁证明(具体文书请咨询村委会吧)后,去派出所。
现在分户要求有房子,让你公婆把房子过户到你老公名下可以分,但分后你公婆的户口如果不能迁到别处,算空挂到你家,是不是一定要把你公婆的户口迁走才给你们立户,你还得问派出所。唉,以前是可以的,不等于现在也可以啊,规定改了,没办法啊,小民百姓能怎么样?你找有经验的网友,还不如到派出所找熟人呢,网友经验在你们那里可能不管用,户口怎么办,公安说了算啊,这事只能找你们当地公安问办法。或者你们自己买房,或者把公婆的房过户到你老公名下,你公婆的户口看能不能迁到女儿家,将来你们立户他们老了再以投靠为名迁回到你家。你们那里是不是要拆迁?如果是,分户很难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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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户口问题,大家帮帮忙~
发表于 12-6-6 19:52
本人是海南人,从小到高中一直在海南上学,直到上了大学才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把户籍迁移到了外省,现在想想,肠子都悔青了。现在要资格复审了,要求要户口本,而我现在的户口已经弄到了外省了,这下怎么办???家里的户口本上还是有我的名字,只不过后面写了迁移二字。现在大学生活也即将结束了,我也有要求户口要迁回家,不过迁回去的话不可能这么快就办好的。如果资格复审要看户口本的话,怎么办?家里的户口本可以吗?可以让家里这边的派出所开个证明什么的。PS:本人的身份证还是海南的。
发表于 12-6-6 19:58
身份证,和迁移证或原籍派出所迁出证明和原户口本 o^_^
发表于 12-6-6 20:05
回 登木求鱼 的帖子
:身份证,和迁移证或原籍派出所迁出证明和原户口本 o^_^
(12-6-6 19:58) 原籍派出所迁出证明和原户口本这样就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就好办了,就是在学校问个事麻烦啊,一个推一个的,都不知道怎么办了
发表于 12-6-6 20:11
楼主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你是属于海南生源,户口不在海南也没关系的。。。
发表于 12-6-6 20:24
楼主,我也很纠结啊,现在资格审查要求提供户口本 ,毕业证,学位证,应届生根本没法提供现在啊!肿么办啊
发表于 12-6-6 22:22
发表于 12-6-7 02:07
我以前情况和你一样。比你还惨。上大学把户口迁出外省。家里的户口本因为换新的我名字都没了。呵呵。你还好有。我当时是这样处理的。拿上身份证去学校的户口所在地。就是学校委托的人才市场中心。让他打印一张你现在的户口页。不要打印黑白那种。要和户口本一样的。淡蓝色的。在问他去哪个公安局盖个证明。就可以了。那张东西下面有行字证明你是从海南迁到某地的。当然。因为你的老户口本还在。可以打电话去问招收单位老户口那个可以证明不。这样就不要像我前面那麻烦。呵呵。希望对你有帮助。
发表于 12-6-7 02:10
回 toky18 的帖子
:楼主,我也很纠结啊,现在资格审查要求提供户口本 ,毕业证,学位证,应届生根本没法提供现在啊!肿么办啊  (12-6-6 20:24) 去让你们辅导员开证明。老师们都懂的
发表于 12-6-7 05:34
楼主不用太担心啊,祝福你
发表于 12-6-7 11:57
一般学校的户籍科可以复印学校集体户口的户口本。。但是肯定带不走啦~~你问问你们学校~~我昨天到学校复印了说~~,如果不行再把家里户口本也带过去咯
发表于 12-6-7 11:58
回 toky18 的帖子
:楼主,我也很纠结啊,现在资格审查要求提供户口本 ,毕业证,学位证,应届生根本没法提供现在啊!肿么办啊
(12-6-6 20:24) 毕业证学位证什么的,到学校教务处开个在读证明然后盖章就行了呀
发表于 12-6-7 16:08
没必要担心,我问过招考单位这个问题,他们说身份证46开头就没问题的啦!
发表于 12-6-7 19:11
回 toky18 的帖子
:楼主,我也很纠结啊,现在资格审查要求提供户口本 ,毕业证,学位证,应届生根本没法提供现在啊!肿么办啊
(12-6-6 20:24) 开个在读证明也不行,要开个毕业证明,证明你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能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
发表于 12-6-8 00:48
你是海南生源,户口不在也不用担心的!
发表于 12-6-8 11:50
是不是报名表上填了现户籍所在地是海南,就一定要提供海南户籍证明啊?我是海南生源,可以只提供海南生源证明不?因为我的户籍刚从外地迁回来,只有迁移证,还没具体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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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17-6-19 16:28我想问一个问题一人双合法吗?
与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相悖,故不合法。
那要是那个人是为了情感纠葛,刻意报复所为,那要怎么办,如何解决呢?
双户口其实是公安机关的失误导致的,只能说不合法说不上违法,但是刻意双户口那情节就严重了,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是两个户口在不同一个省份的,而且一个是没有领结婚证趁着人口普查就私自报上去的已婚户口,一个是在自己家的未婚户口
如果不是你故意导致的,那请你保持淡定,权衡利弊销掉一个,被查到也没关系的。但是如果是刻意的,我不提供任何答案。
这个人不是我自己,是别人但是如果不能这个户口给销掉的话,那就会造成我一辈子的痛苦了!
如果你的户口是落在人才市场,和现在工作的公司完全没关系,是不会取消你的户口的,如果你是挂靠在现在的公司下面,你就转一下转到另一家公司去~
我是挂靠在人才市场的,...
不支持开核。想四核建议把你的X2 250卖了 卖200 自己再出200换个X4 640之类的四核来。
记得给好评哦 谢谢
虽然拥有一个户口本,且户主是自己,但因为是空挂(没有具体的属于自己的住房或承租房)的,其性质与集体户口相差无几,因为空挂的户口是无法向里再迁移户口的。但并不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正确的户口迁移应该按照《中华人...
#曼谷梅费尔万豪行政公寓#单独的两个未成年人可以入住吗,2个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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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国务院: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关键字: 国务院发文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国务院发文全面解决“黑户”问题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意见》还提出哪些任务和目标?这些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将如何具体解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如何配合落实?中国政府网新媒体1月14日作出如下梳理。
为什么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
任务目标是什么?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哪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受益?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政策如何落地?国务院提出哪些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
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另据新华社1月14日报道,为了配合国务院此次全面解决无户口问题,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例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分类管理措施,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人口如何落户,如何保障无户口人员接受教育,以及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如何享受社保待遇等问题。(翻页)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深入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等工作,大力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为1000余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
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当前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形成制度,中央明确将此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在公安部深入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形成《意见》稿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确定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措施。《意见》的出台,对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并要求统筹配套、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政策;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作出了部署,要求建立完善新型的户籍制度。
问:《意见》对彻底解决“黑户”问题明确了哪些过硬措施?
答:中央审议通过《意见》的消息发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媒体网民积极评价。的确,“黑户”问题由来已久,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顺应群众的期待。这次改革,既立足当前解决好现有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又着眼长远防止形成新的无户口问题;既要求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又强调各地各部门从源头上消除障碍、完善配套、压实责任,决心大、措施实、发力准,务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积压的问题。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 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问:怎样解决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户口问题?
答: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的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这是登记户口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这是登记户口的具体路径。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这是登记户口的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问: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时有哪些分类措施?
答:去年以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深入了解各类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各地户口登记政策,认真剖析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排查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等八个方面的主要原因。据此,《意见》分门别类,就上述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
比如,对相当数量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即可随父随母申请办理落户。再如,对一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落户。等等。
《意见》规定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是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以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过申请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问:作为户口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将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着力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下一步解决好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把这件顺民意、惠民生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是深入摸底排查。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首先要把底数弄清。公安部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深入社区村组,上门入户走访,摸清本地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
二是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组织开展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清理,凡是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三是严格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把关,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无户口人员核查比对,登记材料逐一建档,严查借机办理假户口违法犯罪;对办理登记民警实行终身负责制,依法依纪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告知无户口群众哪种情况需要哪些材料,方便他们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广泛宣传登记户口是权利也是义务,积极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五是压实工作责任。一方面,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另一方面,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督查指导,确保《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是提高服务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公安派出所确定专人受理群众落户申请,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规范审批程序,需要调查核实的,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核实,尽快办理户口登记。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让落户群众尽快领到居民身份证。
问:《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并要求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请问卫生计生委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多次重申。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其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由各地依法妥善处理。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问:《意见》提出解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请问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答: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因为无户口,在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使其能够更好地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福利保障。
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如何切实保障这些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答:一直以来,国家积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过各方努力,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大部分已进入学校接受了义务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就读。《意见》出台后,各地教育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着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是积极安排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利。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应该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目前,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观察者网综合中国政府网新媒体、新华社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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