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于以下哪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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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的治理:环境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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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排污权交易的两步走
排污权交易是最近二十多年来逐步推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也称为排污许可证交易或环境使用权交易,它是指由管制当局制定特定区域的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且这一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环境管理手段。排污权交易最早起源于美国,后来又扩展到其他国家,我国最近几年也开始在一些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伴随着排污权理论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政府开始尝试利用学术界提供的理论研究及经验,在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领域中实施排污权交易。根据其设计特点,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大约可以分为排放削减信用和总量控制型排污许可证交易这两种模式。
初步实验期:
排放削减信用成为货币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可以称为实验期。在此期间,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排污削减信用”。
排污削减信用模式是污染企业通过削减排污量,使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水平降低到政府法定标准之下,削减的差额部分可由企业申请超量治理证明,经政府认可后即可成为排污削减信用。
排污削减信用可以说是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它作为一种交易的货币可以在其他政策之间进行流通。这一模式主要是通过泡泡政策、储蓄政策、补偿政策和净额结算政策4项政策加以实施的。
泡泡政策的设计者把一家工厂的空气污染物总量比作成一个大“泡泡”,其中可包括多个排放口或污染源。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工厂可以在环保局规定的一定标准下,有选择、有重点地分配治污资金,调节厂内所有排放口的排放量,只要所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总和不超过环保局规定的各排放口的排污总量。
1979年,美国环保局通过了储蓄政策,即污染排放单位可以将排污削减信用存入指定的银行,以备自己将来使用或出售给其他排污者,银行则要参与排污削减信用的贮存与流通。美国环保局将银行计划和规划制定权下放到各州,各州有权自行制定本州的银行计划和规划。
补偿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是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削减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实践证明补偿政策不仅改善了空气质量,促进了当时的经济增长,反过来又使经济增长成为改善空气质量的动力。
净额结算政策是指只要污染源单位在本厂区内的排污净增量并无明显增加,则允许在其进行改建、扩建时免于承担满足新污染源审查要求的举证和行政责任,它确认排污人可以用其排放削减信用来抵消扩建或改建部分所增加的排放量。
在第一阶段,排污权交易只在美国部分地区进行,交易量少,而且补偿价格要比预计的低,最终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是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计划具有极大的可行性,从而为后来全面实施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
全面推广期:
主要交易对象是SO2
排污权交易发展的第二阶段以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酸雨计划”为标志。
这一阶段排污权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于SO2,是在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实施的,而且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实施方案,是迄今为止最广泛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实践。
酸雨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到2010年,美国的SO2年排放量比198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1000万吨。计划明确规定,通过在电力行业实施SO2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
美国的SO2排污许可交易政策以一年为周期,通过确定参加单位、初始分配许可、再分配许可和审核调整许可4部分工作来实现污染控制的管理目标。
在美国的SO2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里,排污许可的初始分配有3种形式:无偿分配、拍卖和奖励。其中,无偿分配是许可初始分配的主要渠道。同时,为了保证新建的排放源获得必须的许可证,酸雨计划中特别授权美国环保局从每年的初始分配总量中专门保留部分许可证作为特别储备进行拍卖。另外,还设立了两个专门的许可储备,用于奖励企业的某些减排行为。
许可证的交易是整个计划中的核心环节。通过交易,污染源可将其持有的许可证重新分配,实际上是重新分配了SO2的削减责任,从而使削减成本低的污染源持有减少的许可证,实现SO2总量控制下的总费用最小。交易的主体分为达标者、投资者和环保主义者3类。交易的类型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前者用于审核达标者的许可证是否符合排污源的排放量,后者为所有交易主体建立并用于许可证的转移。
为了确保许可证和SO2排放量的对应关系,美国环保局对交易体系参加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许可证的审核和调整,检查各排污单位当年的子账户中是否持有足够的许可证用于SO2排放。若不足,实行惩罚;若有剩余,则将余额转移至企业的次年子账户或普通账户。美国环保局主要依靠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许可证跟踪系统这3个数据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减排收效显著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取得了积极而显著的效果,特别是在实施SO2排污交易政策之后更为突出:
年,美国空气中CO浓度下降了58%,SO2浓度下降了53%;年,
CO排放量下降了15%,SO2排放量下降了25%。
在经济效益方面,根据美国环保局计算,年执行和遵守《清洁空气法》的直接成本为6890亿美元,而直接收益高达22万亿美元。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表明,完善的法律制度、多样的交易主体和中介机构、多元化的许可证分配方式、完备的监督管理体制以及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对于排污权交易的实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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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热搜榜导读:B、环境污染税,C、环境治理税,B、GDP主义加重了我国的环境问题,B、联合国环境规划署,A、资源开发与利用税B、环境污染税C、环境治理税D、耕地占用税正确答案:D我的答案:C26关于GDP,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A、出口超过进口的部分需要划入GDPB、GDP主义加重了我国的环境问题C、GDP是一国国民一年生产的全部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D、GDP的概念与GNP的概念不同正确答案:C我
A、资源开发与利用税
B、环境污染税
C、环境治理税
D、耕地占用税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C 26关于GDP,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出口超过进口的部分需要划入GDP
B、GDP主义加重了我国的环境问题
C、GDP是一国国民一年生产的全部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
D、GDP的概念与GNP的概念不同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A
27“泡泡”政策是以下哪个机构采纳的控制空气污染办法?()
A、世界卫生组织
B、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C、英国环保局
D、美国联邦环保局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
D、18亿亩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
29下列国家中,人均能源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是()。
D、西班牙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A
30循环经济原则中的首要原则是()。
B、早规划 C、再利用
正确答案: A 我的答案:A
A、20亿 B、30亿 C、40亿
D、50亿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
32以下哪个国家在教育与科研经费投入上所占比重最大?()
D、美国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A
33排污权交易起源于以下哪个国家?()
B、德国 C、美国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
34美国垃圾资源回收的高峰是在以下哪个时期?()
D、1940s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D
35村级工业的产能现状具有以下哪种特点?()
A、密、小、低
B、散、大、高
C、散、小、低
D、密、大、高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
36绿色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的经济。
A、利益至上
B、以人为本 C、可持续发展
D、资源节约型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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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搜索排污权交易为何难以推进--《环境教育》2015年05期
排污权交易为何难以推进
【摘要】:正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美国联邦环保局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并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
【关键词】:
【分类号】:X196【正文快照】: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江嘉兴挂牌成立。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WilplfgygeI逐步走向制度化、规r排污权交易的理论,■‘ ^范化、国际化。并首先被類联邦环保o r?rr ;3c r-^2 II,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碰公澹fp污时院办公厅印发流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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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论排污权交易制度
 时间: 15:13:00  作者:张瑞  新闻来源:正义网
           |
  排污权交易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排放控制。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污权及其数量。因为总的权利是以满足环境要求为限度的,所以,不管这些权利是如何分、配的,环境质量不会违反环境标准。①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环境问题古而有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使得各国政府不得不重视污染治理,解决环境问题。起初政府奉行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的环保政策,然而,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相反,过多强制性的环保措施不但加剧了政府机构的膨胀和政府公职人员的“权力寻租”,而且由于政府对经济领域的不适当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束缚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协调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行极为重要,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政府干预和和市场运行的结合,实践也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治理污染的社会费用,降低环境负荷,因而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采用和学界的关注。排污权交易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是众多理论中最有效最被推崇的一个。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基于“气泡政策”与“抵消政策”。
  1.气泡政策 
  所谓气泡(又译为泡泡),是指将众多排污点想象为位于一个理想的气泡内,或将由多个排污点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比作一个气泡,着眼于控制整个气泡的污染物总排放量,而不是气泡内每个排污点的排放量。美国气泡政策的最初设想是:就排污管理而言,可以把含有多个排污点的工厂看作是一个大的污染源即气泡,允许工厂的经营者对那些所需治理污染费用最少的排污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对那些所需治理污染费用最多的排污点放松治理,以达到用最少的费用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污总量的目的。适用气泡政策的主要条件是:气泡及气泡的大小只能由联邦环保局或经联邦环保局授权的州政府依法确定,污染源单位不能自行确立;申请适用气泡政策的单位必须向环保局证明,它已经达到环保局规定的将其排放总量削减至一定水平,并证明其排放抵消或排放交易活动不会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适用排放抵消或排放交易活动的污染物只能依法确定,应以单项污染物为单位,不能以多种污染物的混合排放量从事排放抵消或排放交易活动,对人体和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危险物质不能适用于气泡政策。
  2.抵消政策   
  在美国,所谓抵消政策(又译为补偿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该政策将未达标地区视为一个整体,允许有资格的新建或扩建污染源在未达标地区投入运营,条件是它们从现有的污染源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其实质是通过新污染源单位购买“排放减少信用”为现有污染源单位治理污染提供资金。②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
  为了改善环境, 各国政府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措施,排污权交易思想理论基础是科斯定律。排污权交易首先由美国戴尔兹在1968 年提出,70 年代末开始在美国推行。目前这项制度已经在美国大气环境治理和水环境治理方面得到较广泛的应用。其他国家也部分实施了这一制度。以最早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美国为例,早在1979年,美国制定的《清洁生产法》修正案就首次确立了“排污交易”制度, 1990年,美国在修改《清洁空气法》时进一步将排污权交易在法律上制度化,从而建立起一种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美国新墨西哥州参议员P e t e Domenici 认为排污权交易是20 世纪“80 年代出现的最有希望的设想” 。不仅在美国, 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将排污权交易运用到各项环境管理中。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随着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恶化,环境保护工作日益紧迫。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一些工业城市进行了形式多样、程度不同的排污权交易试点,涉及到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等。取得一些经验的同时,还存在诸多制度与市场运行机制上的问题。
  在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普遍做法就是通过排污补偿的方式抵消新污染源增加的排污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对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有效管理手段,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我国于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是第37个签约国。我国首批跨国排污权交易项目已于2005 年7 月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内进行过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直到目前为止,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尚未全面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政策也没有正式出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发展带来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的需求与我国现有排污权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将日益加剧,对我国排污权制度实施改革己成为必经之路。③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首先,基础阶段,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相互调剂”;1991年,美国EPA排污权交易经验被正式介绍到中国;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环保局提出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为在中国开展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
  其次,尝试阶段,从1993年开始包头、平顶山、柳州、开远、太原等地方陆续开展了SO2和烟尘污染的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尝试性工作;上海,嘉兴等地相继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尝试性工作。
  再次,正式试点阶段,2001年,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署《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同年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共同在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进行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试点。2002年以后,又相继在山东、山西等七省市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拉开了排污权交易在全国试点的序幕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施存在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问题的治理中,其理论核心是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既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目标,并降低污染治理的总体费用。要实施排污权交易,我国已经具备一定条件。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排污权交易还不完全是企业的自主行为,需要法律权威的保障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另外,在实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手段还不成熟。因此,我国排污权交易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一)缺乏法律保障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导向的经济政策,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排污权交易制度涉及的是市场经济的行为,其前提是交易者对环境产权的拥有,这一点首先必须要有法律的权威作保证,需要法律明确的界定产权。此外,与排污权交易具体运作相关的一系列活动,都离不开法律作保障。
  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已进行了数年,但至今还没与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进《环境法》,上升为国家法律。即使是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构建排污权交易在全国范围实施的法律基础势在必行。
  (二)信息缺失导致排污权供给不足
  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必须具备完善的市场条件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应该通过供求之间、供应者之间和需求者之间的多重竞争,促进市场公平价格形成,优化排污权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优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排污权使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④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健全,排污权交易还不完全是一个自发的市场行为。国电环保研究所副所长朱法华介绍,江苏省内进行的几例异地排污权交易都是在江苏省环保厅的努力下促成的,企业并不是十分愿意进行交易。
  交易不能进行的原因不是没有买方,而是卖方太少。由于信息制度不健全,企业即使有富余的排污权,也不会拿到市场上交易,因为,当该企业在今后需要排污权时,寻找排污权又将成为难题,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企业都会将剩余的排污权留下来以供自己的不时之需。供给不足的现象几乎出现在所有已经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和领域,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信息制度迫在眉睫。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中存在的技术困境
  1.排污权的初始分配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只有当排污权为企业所拥有时,排污权才能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易。因此,如何对排污权进行初始分配,如何保障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成为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是由政府统一掌控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如何确定定价的公平性?会不会导致政府有关部门操纵初始分配权牟取部门利益?排污企业与掌握着排污许可证发放权的环保监管部门之间如果发生权力寻租怎么办?如何防止强势利益集团多占多要?而且,在中国重化工业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有了多余的排污权,恐怕他们也不会拿到市场上去卖,而是干脆自己再上点项目把多余的份额用足,这样收益也许更大。这就可能使排污权交易失去应有的意义。
  2.排污总量的确定
  如何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尤其在目前以GDP为核心考核干部政绩的前提下,片面追求GDP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非常普遍,这就造成了经济增长与总量控制之间的矛盾,使得排污总量的确定变得非常困难。如果排污总量不能确定,排污权交易平台就无法真正确立起来。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不公平现象
  政府环保部门在排污交易市场顺利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排污权的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市场的交易秩序需要良好的交易环境。因此,政府对排污者排污的有效管理,就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重要条件。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正确界定污染权、制定排污权交易的规则和进行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
  由于环保部门掌握着排污权的分配指标和交易方式,一旦权力参与排污资源分配,权力寻租就难以避免。据朱法华说,有的企业买不到排污权就转向环保厅(局)公关。有些企业干脆省略了“买”这个步骤,直接进行政府部门公关,在他们看来,这种公关成本要比从市场上购买排污指标的成本要低得多。而一些政府部门也往往不会放弃借此时机获得的交易利益,不会完全放弃一些配额交易的权力,因而,排污权交易过程仍摆脱不了政府部门的强力干预,仍有可能出现以政代企的行为,对重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运用行政手段加以扶持和干预。政府过多的参与,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有专家认为,排污权名义上是公共资产,但是由于企业的初始排污权由管理部门分配,实质成了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的规范建立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廉政自律”之上,这显然是一种充满风险的制度。还有人认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现在有企业状告环保部门违法收取排污权使用费,打起官司来环保部门必输无疑,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其他的一些问题例如“地方保护”也是困扰排污权交易的障碍。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中,限制排污就等于限制生产,出于本地经济利益的考虑,政府就会默许企业偷偷增加排污量。排污权交易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中国现在只完成了这个系统的一小部分,在很多方面都亟待完善。
  四、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排污权交易立法
  明晰产权归属,解决排污权交易制度瓶颈。我国要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完善排污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借鉴美国成功经验的同时,必须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创造一切法律条件,为排污权交易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
  具体来说,首先,必须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从法律上保障可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污权,并从法律上保障有权出售富余排污权的卖方和有需要购买排污权的买方;其次,要明确在制度执行中谁拥有司法解释权,有效的产权制度必须明确产权的拥有人,规定产权所有人有权处置这种权利,享有可能取得收益的权利并承担不确定风险及相关的一切成本;最后,完善排污权交易规则,即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如对交易程序的规定:想转让排污权的单位,应向某级政府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监测,确认其超额完成了污染物削减量,方可出具证明或签协议确认等;对成交后违反交易合同的,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惩罚制度等。与此同时,制度细节也不容忽视,如核定各企业的最大允许排污量指标。
  (二)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制度
  我国排污权交易还处在尝试阶段,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国家应该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制度,为排污权买卖双方寻求对方提供信息、建立联系,以实现最小处理费用方案。
  市场的建立是以买方和卖方的存在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必然会有相当的排污权需求以及不同排污者的处理费用存在着差别。在排污权交易控制污染物排放中,禁止排污者超过其拥有的排污权排放污染物,但排污者可以减少其排放到低于允许的水平,并可卖多余的排污权给其他的需要排污权者,而具有较高处理费用的排污者则希望能以低于其处理费用的价格买到排污权,以降低其总费用。然而,所有的这些都离不开信息的交流。因此,随着买卖双方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增加,将需要建立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信息平台,以便买方和卖方能寻求对方,了解价格,达到合理的交易费用和预计市场走向,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
  在信息平台的建立过程中,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一方面,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以定期公示的办法,将排污权的供需告知排污企业,以便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打破传统的行政区域限制,将排污权推向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市场上去,这就要借助于网络的作用,在互联网上建立排污权供需平台,使需要的企业可以方便快捷的取得联系。但是,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出让或买入排污权消息的企业,必须通过第三方的政府部门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信息的可信性、企业的实际排污需求等;最后,环保部门应该通过法律将排污权信息制度确立起来,并对违反规定散布虚假信息的企业及个人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
  (三)建立环境监测设施和监管体系制度
  1.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制度
  所谓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是指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进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的好坏,不但直接关系到排污企业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公正的排污权分配,直接关系到这项公共政策的成败。
  在初始分配的方式选择上,有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出售和无偿分配三种方式。在我国,学者一般坚持两种主张:其一是借鉴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指标交易制度的做法,按照排污企业以往排污的数量按比例无偿分配。但这一做法的不合理之处也是十分明显的,无偿分配方式无疑等同于向排污企业根据以往排污数量的多少发放补贴――企业无需生产,将指标出售就可以获得一笔收入。另外,无偿分配指标实质上是对其他试图进入同一生产领域的新企业设立障碍(除非政府部门为新企业预留了足够数量的排污指标),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其二是应当有偿分配排污指标,并且采用拍卖的形式进行。以拍卖方式分配排污指标还具有以下优点:公开竞价有助于使排污指标的价格反映其公平市场价值;纠正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收费标准严重偏低,排污费不仅远远低于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也低于企业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转费用;拍卖所具有的公开性还可以防止私下交易、权钱交易,有效地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⑤
  此外,法律法规是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重要基础。在国外,大都注重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美国早已通过了相关法规,而在中国排污交易则存在着法律空白。目前中国现有的技术层面、市场信用体系等都存在明显缺陷。在政府监管不到位和违法成本低廉的大气候下,要真正深入推行排污权交易,并保障这一制度有效运行,确实存在诸多困难。
  总之,惟有建立科学、公开和公正的初始分配机制,排污权交易市场才能步入良性轨道。⑥
  2.建立排污权交易监测、监管体系
  环境容量的确定须在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以环境要素为单元,把全国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各种环境要素的全国总量控制目标,然后根据各环境要素的特征,采取不同的分配原则。对水污染的总量控制,应把流域作为一个整体规定总量控制目标,再以流经行政区域为单位,分配排污指标;对空气污染的总量控制,可以直接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分配排污指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排污指标的分配,应照顾中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中西部地区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多分一些排污指标,以便不同地区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以市场手段争取更多资金。 
  为了避免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名无实,应该建立全国垂直统一的监测网络,对全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实施全天候的监督,以真实数据为基础对其进行真正规范。具体而言,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对交易成交后,政府监督则可促使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污染责任,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超过其分配或购买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证。除了在量上政府需要把关外,排污权交易在空间和时间的分布上也需要政府监督。可以想象,离开政府监督的排污权交易是无法达到环境控制目的的。
  (四)加强法律监督,避免不公平现象
  排污权是一种财产权,排污权交易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而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运用,当然应当是排污权交易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允许企业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排污权,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应当坚持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应当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成为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⑦
  排污权交易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权利进行配置,但仍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尤其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培育阶段,需要政府“立规则,当裁判。”考虑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刚刚起步,一些重要的交易信息和数据也需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部分排污交易还须经政府环保部门安排进行,执法不公现象难以避免。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予以保障,使得排污权交易落到实处。此外,政府应当转变其职能,由排污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转变为监督部门,政府部门为排污权交易的进行提供平台,将排污权真正推向市场,政府的职责仅限于制定交易规则、提供交易信息以及维护交易秩序。
  五、结语
  总体上来讲,排污权交易是一项污染控制较好的制度设计,克服了排污收费的一些缺陷。但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对现行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经济发展产生很大影响。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增强了政府的调控能力,优化了资源配置。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较低而生成水平较高的工业布局,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环保事业。
  随着我国市场化步调的深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全面推行会水到渠成。为更好的解决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市场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国际上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无疑显得至关重要。特别是对美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验进行研究,探讨这一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方案,对改善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具有积极作用。
  注释:
  ①宋国君《排污权交易》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3 第57页;
  ②宋国君《排污权交易》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3& 第86页;
  ③林云华、冯兵、李昭华共同研究的.论我国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构建.现代商贸工业 2008.02;
  ④刘建辉.排污权在中国的困境.《决策》杂志,.cn 日18:04;
  ⑤胡丹缨,詹海平.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探析[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
  ⑥吴睿鸫.必须保证排污权初始分配公正..cn 日10:15 中国环境报;
  ⑦李华,杜莉.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经济文汇,2001,(6);
  参考书目:
  1、宋国君《排污权交易》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4.3
  2、武汉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林云华,武汉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冯兵及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李昭华共同研究的.论我国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构建.现代商贸工业 2008.02;
  3、李华,杜莉.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经济文汇,2001,(6)
  3、李鑫、唐春根.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丛刊 ,2007.0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水利部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薛瑛.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科技创新导报, 2008.09;
  5、蓝虹.排污权交易的产权分析. 《生态经济》, 2005年4期;
  6、蔡永彤.排污权交易制度障碍及其控制策略.上海市容,2007年第二期
  7、尹岳群.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分析.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2)
  8、黄琼.经济手段与环境公平---欧洲经验.环境法研究网,
  (作者单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侯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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