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工人,但他干超出他工作范围的危险行为而受伤,

COC验厂、SA8000和ICTI(企业员工待遇、安全、社会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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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审核要点
SA8000审核要点
一、总要求:
1. 公司是否保存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现行版本?
2. 公司是否定期收集适用的法律法规?
3. 公司是否保存已经签署的规章的现行版本?
4. 当不同法规和标准涉及同一议题时,公司是否采用最严格的条款?
二、童工:
1. 公司是否有明确的招工程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鉴别工人年龄和年龄文件?
2. 公司是否保存所有工人的人事档案,包括年龄文件副本和入职日期?
3. 公司是否建立未成年工名册及工作岗位,是否办理未成年工登记和定期安排健康检查,是否安排他们从事危险的或者有害健康的工作?
4. 工人是否了解公司的禁止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的政策和程序?
5. 若有发现童工,公司是否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并通知当地劳动部门?
三、强迫劳动:
1. 工人是否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公司规定,是否明白自由雇佣的权利?
2. 公司是否保存工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工人是否需要交纳押金?
3. 工人与公司是否有大额或长期的借贷关系,除了以工抵债外是否还有其他还债方式?
4. 通过合理的辞工申请,工人离开公司时能否领取全部工资?
5. 工人是否限制工人的行动自由,如工人下班后不能离开工厂或宿舍?
6. 公司是否强迫工人加班,如不加班可能遭到罚款或解雇?
7. 公司保安是否监视、威胁或强迫工人劳动,限制工人行动自由?
8. 公司是否使用囚犯或劳改犯、或者使用监狱或劳改工厂作为分包商?
四、健康与安全:
1. 公司是否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代表负责公司安全卫生工作?是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将安全责任分配给各个级别的主管,并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培训?
2. 公司是否聘请外部安全专家进行定期安全卫生审核和评估,并提供专业建议?
3. 公司是否制订合适而有效的安全卫生计划和程序,向工人传达,并有效执行?
4. 公司是否建立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工人遵守公司安全卫生规定和劳动纪律?
5. 公司是否定期检查厂房和设备,如厂房结构、消防出口、消防器材、机器安全装置、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急照明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等,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至少符合法律的规定?
6. 公司是否定期测试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特别是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如喷漆和电镀车间?
7. 公司是否建立合理的工伤和意外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并保持合理的记录?
8. 公司在过去的一年是否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如火灾、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因违反安全法规遭到政府部门的警告或处罚?
9. 公司是否定期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培训,使他们明白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必要时能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例如,如何安全使用机器设备,如何使用灭火器,如何报警,如何安全疏散,如何使用急救设备,如何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等?
10.& && & 公司是否定期举办消防演习,包括灭火演习和疏散演习,工人是否“三会”(会报警、会疏散、会使用灭火器)?公司离最近的消防队有多远?
11.& && & 公司是否为工人提供足够的急救设备,每个工作场所是否都有急救箱和经过培训的急救员?公司离最近的医院有多远?
12.& && & 公司是否为工人提供干净的厕所,是否男女分开,厕所数量是否达到公认的标准?
13.& && & 公司是否为工人提供干净卫生的饮用水,工人饮水是否受到任何限制?
14.& && & 公司如果提供饭堂,饭堂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物是否存放在卫生的设备中?
15.& && & 公司如果提供宿舍,工人宿舍面积是否满足基本的需要,是否男女分开,宿舍环境是否保持安全、卫生和干净,是否远离嘈杂的场所,是否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是否适合工人休息?
五、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1. 公司是否建立工会或者类似代表工人的组织,如工友会、福利会或康乐会?
2. 工人代表是否经过选举产生,张榜公布,并得到工人的认可?
3. 公司是否支持工人代表的活动,如提供场所、资金和时间等?
4. 工人代表是否与公司管理代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人关心的问题,并保存会议记录?
5. 公司是否与工人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签署集体谈判协议,并传达给工人?
6. 公司是否歧视工人代表,工人代表是否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是否可以在工作场所访问工人而不受限制?
7. 公司在过去的两年是否发生罢工或抗议活动?如有,原因是什么,又如何处理?
六、歧视:
1. 公司政策、程序和守则是否含有歧视性的规定?
2. 公司日常运作活动是否有歧视行为?
3. 公司招工是否有年龄、性别等方面的限制?
4. 公司的工资报酬政策是否同工不同酬、男女平等?
5. 公司决定雇佣、工资、升职、解聘和退休等事务的标准是什么?
6. 公司是否制订明确的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歧视和性骚扰投诉?
7. 一旦发生歧视行为或性骚扰,工人采取何种方式投诉?
七、惩戒性措施:
1. 公司是否容许体罚和侮辱性的惩罚措施?
2. 公司是否发生打骂工人的行为,是否允许主管或保安打骂工人?
3. 公司是否制订明确的奖罚制度,该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工人是否明白这些制度?工人不服处罚决定,他该如何投诉和申诉?
4. 公司工人违反厂规厂纪及惩罚行为是否有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
5. 如果发生打骂工人的现象,工人如何投诉和申诉?
八、工作时间:
1. 公司是否保存完整而真实的工人工作时间记录?
2. 公司采取何种方式记录工作时间,工人上班或加班,是否可以不记录工作时间?
3. 工人是否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人是否有合理的工间休息时间?
4. 工人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 公司是否根据法规的规定计算和支付工人的加班工资?
6. 工人在一个以上的岗位工作是否分别记录工作时间?
7. 工人是否需要将工作带出工厂工作而不用记录工作时间?
8. 工人是否需要完成“定额”而加班工作,但不用记录工作时间?
9. 公司是否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并合理安排工人休息?
10.& && & 公司是否滥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时工作制或集体谈判协议?
九、工作报酬:
1. 公司是否提供完整而真实的工资资料?是计件工资制还是计时工资制?
2. 工人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能满足工人的基本需要?
3. 公司是否支付每年10天的法定假期的工资?
4. 公司的临时工、学徒工、试用工的期限多长,他们的工资如何计算和发放?
5. 公司是否为工作满一年的工人提供有薪年假或支付相当的工资?
6. 公司有否为女工提供至少90天的有薪产假?
7. 公司是否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8. 公司是否按时发放工资,是否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现象?
9. 工人是否收到工资清单,是否明白工资的计算方法,能否检查并核算本人工资?
10.& && & 辞工和被解雇的工人工资如何发放?
11.& && & 公司是否有长时间的停工待料现象,公司如何计算停工工资?
12.& && & 如果工人违反厂规,工人是否采用扣减工资作为惩罚?
13.& && & 工人是否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工人可以保留一份劳动合同?
十、政策:
1. 公司社会责任政策是否与其行业、产品、服务及客户期望相适应?
2. 社会责任政策是否由公司最高管理者参与制订、批准、签署并公开发布?
3. 社会责任政策是否包括3个承诺、2个公开和1个文件化?
4. 社会责任政策的承诺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5. 公司员工是否知道并理解社会责任政策?工人能否取得有关的政策文件?
十一、管理评审:
1. 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否定期进行管理评审,有无书面的评审结果?
2. 管理评审是否有记录,是否体现持续改进?
3. 每次管理评审的内容和范围是如何确定的?是否回避了主要问题?
4. 管理评审是否流于形式?是否有效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5. 管理评审提出的计划和方案是否得到高层经理的批准并由相关部门实施?
十二、公司代表:
1. 公司是否任命一名高层经理作为管理者代表,并授权他建立并实施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2. 公司管理者代表是否明确并理解其职责和权限?
3. 工人是否选出他们的代表,工人代表是否有权代表工人与高层管理层沟通?
4. 公司管理者代表和工人代表是否都接受必要的培训,他们是否了解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5. 公司员工是否知道谁是管理者代表,谁是工人代表?是否了解他们的角色和职责?
十三、计划与实施:
1. 公司员工是否了解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要求,管理层是否了解他们各自的责任和权限?
2. 公司是否安排定期的培训,确保所有员工都理解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内容和要求?
3. 公司每个部门和各级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并形成文件,职责划分是否合理?
4. 公司是否制定定期的内部审核计划,并有效实施?
5. 公司是否制定检查表,并做好详细的审核记录?
6. 不符合项是否都已通知责任单位和人员并采取了纠正措施,是否进行跟踪审核?
7. 内部审核是否有效地发现了管理体系和公司运作过程存在的问题?
8. 内部审核报告是否用于管理评审?
十四、对供应商/分包商/下级供应商的监控:
1. 公司是否建立评估和挑选供应商/分包商的合理程序?
2. 公司是否要求供应商/分包商签署社会责任承诺书?
3. 公司是否安排代表访问或审核供应商/分包商,并保存有关的证据?
4. 公司是否对供应商/分包商的社会责任表现进行评估,并据此选择供应商/分包商?
5. 公司是否保存所有供应商/分包商的档案,包括名称、地址、承诺书及定期监督记录等?
6. 公司对严重违反标准的供应商/分包商如何处理?如何协助供应商/分包商采取措施?
7. 公司是否使用家庭工人作为供应商或分包商?如果有,公司采取了那些特别步骤?
十五、处理疑虑和采取纠正活动:
1. 公司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一套保密的投诉程序,如设立意见箱?
2. 公司主管和工人是否了解公司的投诉政策和程序?投诉人是否会遭到惩罚?
3. 公司是否收到任何来自员工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质疑和投诉,并保存记录?
4. 公司是否及时调查收到的质疑和投诉,并向投诉人通报调查结果?
5. 是否有证据表明,公司采取了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向投诉人传达?
6. 核实投诉人是否了解投诉处理过程,他们对投诉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7. 如果工人加班没有加班费,公司也没有收到这方面的投诉或质疑,该如何跟进?
十六、对外沟通:
1. 公司是否建立对外沟通的政策和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外沟通?
2. 公司是否保存一份当地利益相关者的名单及联络办法?
3. 公司是否制订并实施对外沟通的计划,是否保存对外沟通的记录?
4. 公司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哪些资料?是否提供管理评审和监督活动的结果?
5. 公司是否将SA8000认证的年度报告和SA8000证书对外公开?
十七、核实渠道:
1. 公司与哪些利益相关者签订有关社会责任的合约?
2. 公司与哪些客户或零售商签订社会责任承诺书?
3. 这些客户是否现场检查公司社会责任表现和工作条件?
4. 哪些客户的社会责任承诺书要求监督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工作条件?
5. 公司如何通过采购合同监督供应商和分包商的社会责任表现?
6. 公司是否根据合约要求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资料及获取资料的途径?
十八、记录:
1. 公司保存的记录是否足够、完整?
2. 公司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有没有丢失?
3. 公司记录是否真实?
4. 公司记录是否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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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的主要特点和实施情况
SA8000的主要特点和实施情况
1、将劳工标准与订单挂钩
SA8000标准要求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承担环保和劳工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美国近期有可能打着&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的旗号,严格审查中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权、劳工标准、环保等贸易项外的生产条件。作为日益被广泛采用的全球第一个社会责任认证标准,SA8000将对中国产业界,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高度集中的珠三角长三角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认证将劳工权利与订单挂钩,通过片面强调劳动力重要性,消除中国企业在劳动力方面的成本优势。
2、对资本权力的制约
SA8000标准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进行的一种制约,站在保护劳工的角度来看, SA8000对广大劳工来说是一项福音,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防范不合理工资、超强度劳动、不安全劳动环境、雇佣童工、体罚等等侵犯劳工权益的事情。
3、标榜仁义、道德旗号
现在,许多大的跨国公司几乎都在对下游产业链进行劳工权益评估,进行监督。他们认为不仅要对自己的员工负责,也对所有产业链的员工负责,这种理念已经超越了法律范围,成为一种道德的要求,并且这种道德的要求已经升华为一种隐形的市场力量,一种赚钱的游戏法则。SA8000说到底不是标准,而是一种规则。按照规则做事,就能获得施舍的市场。从这个角度上看,落实SA8000标准,似乎不是降低了竞争力,而是提升了竞争力。
& & 4、产品出口新壁垒
& & SA8000将很有可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最有力工具。这种很容易被扭曲的以劳工标准为本质的SA8000将可能演变成为一种杀伤力很强的贸易壁垒,成为一种充斥所谓人权标准的认证体系,打着维护人权和社会责任的幌子,致力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削弱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进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出口。与反倾销比较,SA8000机制更易获得西方国家的认同,也比反倾销要更容易取得证据。SA8000的要求非常严格,且能很快获得裁定,比反倾销程序简单得多。
& & 1、全球企业认证情况
& & 截至日,全世界共有27个国家的150家组织获得了SA8000认证证书。这150家组织涉及28个行业,主要包括服装、纺织、玩具、化妆品、家用器皿、化工、食品等。这些组织中既有生产型企业、专业的贸易公司,也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从企业的经营范围看,包括设计、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安装、服务等各个方面。
从获证组织的洲际分布看:亚洲最多,有14个国家的92个组织,占总量的61.3%;欧洲有11个国家的43个组织,占28.7%;南美洲有12个组织(均在巴西),占8%;北美洲有2个(均在美国),占1.3%;非洲仅南非有1个,占0.7%。
从获证组织的国别分布看,中国最多,10个行业的34个组织获得认证,占总数的22.7%;其次是意大利,14个行业的25家组织获得认证,占16.7%;印度位居第三,6个行业的14家组织获得认证,占9.3%。值得注意的是,欧美等在劳工标准方面呼声最高的发达国家获得认证的组织并不多,而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获得此项认证的组织占绝大多数比例。
从获证组织的行业分布看,服装、纺织和玩具行业的企业位居前三位,三者合计57家,占总量的38%;此外,化妆品和家用器皿行业的企业也较多;劳动密集型行业占据优势。此外,不少咨询机构、政府部门、提供清洁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单位也获得了SA8000认证。
& & 截至2003年8月,全世界共有36个国家的259家企业组织获得了SA8000认证证书。这259家组织涉及35个行业,主要包括服装、纺织、玩具、化妆品、家用器皿、化工、食品等。
& & SA8000在欧美国家中已进入广泛认知时期,所以,在欧美市场上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及出口企业,逐渐推行用SA8000标准来考察的也越来越多。
& & 我院在4月初举办了&SA8000学术研讨会&,邀请美国社会责任国际(SAI)总裁Alice Tepper Marlin 女士作了关于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的演讲介绍,据介绍现时最新的认证统计排序情况为:意大利 26%;中国 18%;巴西 15%;印度 10%;越南;巴基斯坦;印尼;土耳其;泰国;波兰。
据介绍,德国进口商在SA8000协会的授权下制定了《社会行为准则》,对供应商的社会行为审查相当严格。另两个纺织品进口大国:法国、荷兰也正准备按着同样的标准进行审查。同样的要求还来自美国和意大利,他们已明确要求中国所有纺织、成衣、鞋类等出口企业必须事先经过SA8000标准认证,否则将与法国联合抵制产品进口。
目前美国政府和欧盟乃至世界银行,有进一步推动公司社会责任标准的趋势。美国与越南、柬埔寨签订的贸易协定都有社会责任的条款,越南政府也因此与SAI建立了合作,鼓励越南企业申请SA8000认证。
2、中国企业认证情况
截至日,我国共有34家企业通过了SA8000认证。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贸易较发达的省份,其中广东最多,有21家,占我国通过认证的企业总量的61.8%;香港、澳门和山东各有3家,分别占8.8%;此外上海和福州各有一家,还有两家企业地址不详。
从获证企业的行业分布看,玩具行业最多,有11家企业,占总量的32.4%;其次是服装行业,有9家企业,占总量的26.5%;珠宝、钟表行业有3家,占总量的8.8%;各种箱包、家用器皿、纺织品和房地产行业各有2家;电子、鞋类和包装行业分别有1家企业。获证企业多以生产型企业为主,除两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房地产公司和一家专业贸易公司外,其它33家企业都是以生产和销售为主要业务。
SA年出台,随后欧美客户便陆续要求我国出口企业须达到SA8000的要求,近几年来提出我国出口企业应达SA8000要求的欧美公司数量呈急速上升趋势。一些进口商,特别是名牌服装进口商和知名零售企业,出于政治压力和维护本企业社会公众形象的考虑,已在本公司内建立起针对供应商的社会行为准则及相应的检验体系。
截至2003年8月,全国通过SA8000认证的40多家企业组织中,珠三角就占了30多家。这说明珠三角实施SA8000方面比长三角要好。实际上,从珠三角出口产品结构和出口欧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数量及产值来看,在中国受SA8000影响最大的也将是珠三角。目前中国很多企业的生产条件很难达到SA8000的要求。特别是珠三角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潜在的风险很大。如果美国全面启动SA8000机制,对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对珠三角一些专门做欧美国家产品出口的企业的打击更是毁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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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名称】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题注】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章名】 第二章 厂 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章名】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章名】 第四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章名】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 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章名】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章名】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章名】 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五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章名】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七条 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六十八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六十九条 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 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七十二条 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条 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章名】 第十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 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 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章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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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号)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五、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六、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 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 fg, 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八、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九、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十、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防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十一、本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十二、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十三、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十四、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人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五、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六、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十七、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订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八、对未列人本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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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五、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六、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 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 fg, 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八、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九、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十、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防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十一、本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十二、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十三、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十四、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人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五、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六、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十七、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订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八、对未列人本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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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试 行)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试行日期:日
关于批准发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为部标准的通知
(87)城设字第106号
为适应我国宿舍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经我中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36-87,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第126号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清华大学建筑系及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建筑系、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对若干城市的宿舍建筑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搜集到的近百个项目的图纸,进行了分析,参考了国内外有关宿舍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设计中积累的经验,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第1.0.3条 宿舍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的方针政策和面积定额。
第1.0.4条 宿舍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第2.0.2条 宿舍应接近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小卖部、文娱活动室、浴室、开水间等,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第2.0.3条 宿舍附近宜有小型活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晒衣设施及自行车存放处等。
第2.0.4条 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2.0.5条 宿舍区内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宿舍内居室宜成组布置,每组规模不宜过大。每组或若干组居室应设厕所、盥洗室或卫生间。每幢宿舍宜设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凉晒空间。厕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
第3.1.2条 宿舍多数的居室应有良好朝向。炎热地区朝西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第3.1.3条 宿舍内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应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严寒地区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冬季应有通风道等有效的换气措施。
第3.1.4条 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等应有直接自然采光,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第二节 居 室
第3.2.1条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居室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
第3.2.2条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50m。
二、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三、两排床之间的走道宽度1.10m。
第3.2.3条 居室应有贮藏空间,严寒,寒冷和温暖地区平均每人贮藏量不宜小于0.45m3;炎热地区不宜小于0.35m3。
居室类型 表3.2.1
注:①一人居室的面积指标和功能标准,按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②居室包括睡眠和学习合用或分隔为两部分组成的空间。
第3.2.4条 设固定书架时,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低于0.30m。设壁柜时,其进深不应小于0.50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不宜小于0.80m(长)、0.60m(宽)、0.45m(高)。
第3.2.5条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第三节 辅助用房
第3.3.1条 厕所集中设置时,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厕所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厕所、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第3.3.2条 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面积不应小于2m2,使用人数在4人及4人以上时,厕所与盥洗应分隔设置。
厕所、盥洗室内卫生设备数量 表3.3.2
注:①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②盥洗室设置洗衣机专用位置时,应设相应的给、排水设施和单相三孔插座。
第3.3.4条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必须设置自然通风道。
第3.3.5条 炎热地区应在宿舍内设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20人;其它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30人。
第3.3.6条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其面积不应小于8m2。
第3.3.7条 宿舍内设置公共活动室时,100人以下,人均面积为0.30m2;101人以上,人均面积为0.20m2。公共活动室的最小面积不宜小于30m2。
第3.3.8条 宿舍内设公用厨房时,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无集中供应开水时,宿舍内应设烧水间。公用厨房和烧水间应有排烟气设施。
第3.3.9条 宿舍内设隔离室时,按100人设一个床位计算,隔离室应设专用厕所和单独出入口。
第四节 层高和净高
第3.4.1条 居室的层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高于2.8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高于3.30m。
第3.4.2条 居室的净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低于2.5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低于3m。
第3.4.3条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50m。
第五节 楼梯、电梯和出入口
第3.5.1条 宿舍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两个,但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每层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3.5.2条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廊式宿舍,七层至十一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二、单元式宿舍,十二层至十八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单层顶。
第3.5.3条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
第3.5.4条 严寒地区宿舍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保温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六节 阳 台 和 垃 圾 道
第3.6.1条 宿舍宜设阳台、平台或其它晾晒设施。
第3.6.2条 宿舍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和高层宿舍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第3.6.3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宿舍,宜设垃圾管道。
第七节 门和窗
第3.7.1条 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第3.7.2条 居室和辅助用房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90m。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2.40m,不设亮窗的不应低于2m。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4.0.1条 宿舍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4.0.2条 采暖的宿舍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采用火等供暖的宿舍应有出屋顶的烟道。
第4.0.3条 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洗室应设单相三孔插座。
第4.0.4条 宿舍内宜设公用电话。高层宿舍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盒。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宜”:
反面用词“不宜”
二、条件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加单位:清华大学建筑系及土木建筑设备研究院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建筑系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徐丽珍 王昌本 李笑美 王美娟
葛悦先 杨维钧 李道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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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下)
5.2.4.2 工作地点微波(300MHz~300GHz)电磁辐射强度不应超过表11规定的限值。
表11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波&&型
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日总计量(μw/cm2)
非固定辐射
& && && & 工作日接触连续波时间小于8小时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 && && && && && && &Pd=400/t
& && && && && && && &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 && && && && && && &t:接触辐射时间(小时)
& && && & 工作日接触脉冲波时间小于8小时,容许辐射平均的功率密度按下式计算:
& && && && && && && &Pd=20O/t
5.2.4.3 短时间接触时卫生限值不得大于5mw/cm2,同时需要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5.2.4.4 高频电磁辐射(频率30MHZ—300MHZ)工作地点辐射强度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12的规定:
表12 高频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波型
日接触时间(h)
5.2.4.5 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
5.2.5 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
5.2.5.1 产生工频超高压电场的设备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2.5.2 产生工频超高压电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生活、工作区保持一定的距离。达到上述地区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1kv/m。
5.2.5.3 从事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5kv/m。
5.2.5.4 超高压输电设备,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应当用屏蔽网、罩等设备遮挡起来。
5.2.6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8702、GB4792、GB10436等规定执行。
5.2.7 照明&&作业场所照明卫生要求,应按GB规定执行。
5.3 人工空气调节
5.3.1 工作场所每名工人所占容积小于20m3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如所占容积为20—40m3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3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m3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
5.3.2 封闭式车间
5.3.2.1 车间内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不得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的
5.3.2.2 封闭式车间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m3/h。
5.3.2.3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应满足表14的要求。
表13&&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表14 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计算参数 参数
相对湿度(%)
&&注: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
6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盟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
6.1.2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应便于使用。
6.1.3 浴室、盟洗室、厕所的设计计算人数,一般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在册工人总数计算。
6.1.4 职工食堂、浴室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6.1.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设置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6.2 车间办公室
&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且应满足采光、通风、隔声等要求。
6.3 生产卫生室
6.3.1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存衣室、盗洗室,其卫生特征分级见表15。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表15 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 卫生特征
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等)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丙烯腈、吡啶、苯酚等)
不接触有害物质或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
一般粉尘(棉尘)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6.3.2 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车间浴室;3级宜在附近或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宜由更衣间、浴间和管理司组成。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6.3.3 车间浴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气措施,且不宜直接设在办公室的上层或下层。
6.3.4 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6计算。
表16 淋浴器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
6.3.4.1 女浴室和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
6.3.4.2 南方炎热地区需每天洗浴者,卫生特征4级车间的浴室每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可按13人计算。
6.3.4.3 重作业者可设部分浴池,浴室内一般按每1平方米面积可按1个淋浴器换算。
6.3.4.4 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
6.3.5 存衣间应配置闭锁式衣柜。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存放。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存衣室,存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或在车司内适当地点存放工作服。
6.3.6 湿度大的低温重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对特殊工种应设除尘、消毒室。
6.3.7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7计算。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
表17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
6.3.8 盥洗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在厂房内的盥洗设施应做好地面排水,在厂房外的盥洗设施宜设置雨篷并应防冻。
6.3.9 在工作过程中,会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和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必须设专用洗衣房。
6.4 生活用室
6.4.1 生活用室的配置应按照卫生特征分级定位,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工人相对集中的地方。
6.4.2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学习、取暖、进餐之用。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
6.4.3 食堂的位置要适中,一般距车间不宜过远,但不能与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不能受有害因素的影响。食堂内应设洗手、洗碗、热饭设备。厨房的布置应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6.4.4 厕所与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污池。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6.4.4.1 男厕所,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25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小便器的数是与蹲位数相同。
6.4.4.2 女厕所,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20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
6.4.5 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6.4.6 生活卫生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6.5 妇女卫生室
6.5.1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
6.5.2 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数为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
6.5.3 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7 应急救援
7.1 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工业企业、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其使用面积按表18而定。
表18 紧急救援站使用面积 职工人数(人)
使用面积(m2)&&
7.2 站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器、采光、照明及所需应急救援设施由相应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A.1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 &&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 &&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 &工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1.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的,采用&应尽量&。
A.1.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A.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规范性附录)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
B.1 采用体力劳动强度指数为分级指标
& & 各级指数值如下:
表B1 劳动强度分级 劳动强度指数
B.2 指数计算方法
& && && && &&&I=M•10
& && & I: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 && & M:8小时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cal/min•m2)
& && & 按表B1分级标准,8小时工作日内平均散热量(能量消耗)为:
& && && && &Ⅰ级:110kcal/h•per
& && && && &Ⅱ级:170kcal/h•per
& && && && &Ⅲ级:220kcal/h•per
& && && && &Ⅳ级:300kcal/h•per
& && && && &注:1kal=4.18KJ
B.3 能量代谢率测定方法
B.3.1 工时记录表
& & 每天选择受测工种工人1~2名自上班至下班跟随记录其从事各项活动和休息的起止时间,连续(或间断)测定3天,取3天的平均值。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为正式记录。(工时记录表B2):
表B2 劳动工时记录 动作名称
开始时间(h•min)
占用时间(min)
备& && &注&&
B.3.2 平均能量代谢率(M值)
& & 根据表B2将各种操作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休息为一类。再计算出各项活动与休息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占用时间(表B3)。然后分别测定各项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再乘以相应的工作日累计占用时间,最后计算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值。  
表B3 能量消耗统计表 劳动项目
平均能量代谢率
工作日占用工时
能量消耗值
(kcal/min•m2)
(kcal/m2)&&
B.3.3 为某工种劳动强度指数计算举例。
& && && & 注:1)平均能量代谢率(M)由表B3、表3的测定结果获得,即
& && && &&&平均能量代谢率(M)(Kcal/min&#/480=1.925
& && && &&&代入公式:I=M•10
& && && && && && &&&I=1.925×10=19.25(Ⅱ级)
& && && && && && &&&按表B1分级,劳动强度为Ⅰ级
B.3.4 各劳动项目的能量代谢率(M)的测定
& & 采用计算法,即用肺通气量计,在操作者从事该项操作5分钟后,给受试者戴上肺通气量计的采气口罩(务要严紧保证不漏气),启动开关采集操作时呼出气,一般可采气2~5分钟,关闭采气开关记录肺通气量,再根据计算公式计算能代谢率。每项操作要采测5~10个样品(5个样品最好在不同人身上完成,如受条件所限也可在同一人身上重复多次)取平均值(按B4记录表要求操作)。
表B4 能量代谢测定记录表& &工种& && && &&&操作项目名称& && && && && && &&&时间& && & 年&&月&&日
& && && & 姓名& && && &&&性别& && && && & 年龄& && && & 身高& && & cm
& && && & 体重& && && &&&Kg& && && && && &体表面积& && &cm2
& && && & 肺通气量& && && &&&L/min& && &&&标准状态气体量& && && && &L/min
& && && & 每平方米、每分钟肺通气量(x)& && && && & L/min•m2
& && && & 能量代谢率(Ye)& && && && && && && &&&kcal/min•m2
& && && && && && &代入公式:&&logYe=0.94& && && &&&(1)
& && && && && && && && && &&&log(13.26-Ye)=1.5x& &&&(2)
& && && && && && && && && &&&x:肺通气量(L/min•m2)
& && && && && && && && && &&&Ye:能量代谢率(kcal/min•m2)
& && && && && && && && && &&&肺通气量为3.0~7.3L/min•m2时采用公式(1)
& && && && && && && && && &&&肺通气量为8.0~30.9L/min•m2时采用公式(2)
& && && && && && && && && &&&肺通气量为7.4~7.9采用公式(1)+(2)的平均值。
& && && && && && &体表面积(m2)=0.061×身高(cm)+0.0128×体重(kg) - 0.1529
根据例表B4计算出的Ye值,按B5表归纳,计算各单项操作(包括休息)平均能量代谢率(kcal/min•m2),再将其纳入B3表中参加进一步计算。
例表B5 单项操作平均能量代谢率统计率 样品号
(益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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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上)
GBZ 1-2002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 GB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 & GB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
& & GB1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 & GB1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 & GB1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 & GB1~GB1
& & GB1~GB1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 & GB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 GB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 GB1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 & GB5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 & GB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 &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
& & 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3.2 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4 选址与总体布局
4.1.1 工业企业选址需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健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4.1.2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4.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4.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4.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4.1.6 属于第一、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4.1.7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11654~GB11666、GB18053~GB1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4.1.8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4.1.9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区域。
4.2 总体布局
4.2.1 平面布置
4.2.1.1 工业企业的生产区、生活区,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点、废渣堆放场和废水处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布局。
4.2.1.2 工业企业总平面的分区应按照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原则处理,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在生产区内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不得设置非生产用房。
4.2.1.3 反映工业企业建筑群体的总平面图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的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内容,必须满足职业卫生评价要求。
4.2.1.4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4.2.1.5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和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厨房、食堂、托儿所、俱乐部、宿舍及体育场所等)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4.2.1.6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4.2.1.7 高温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
4.2.1.8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4.2.1.9 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4.2.1.10 车间内发热设备相对于操作岗位应设计安置在夏季最小风向频率上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4.2.1.1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1.2m。
4.2.2 竖向布置
4.2.2.1 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4.2.2.2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
4.2.2.3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 & 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
5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5.1 防尘、防毒
5.1.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排毒措施。
5.1.2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5.1.3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通风措施控制其扩散,使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要求。
5.1.4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1.5 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应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5.1.6 设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所使用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及其产生的中间产物和副产品的工艺流程和毒性作用的主要特点,以及有关的卫生防护资料。
5.1.7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5.1.8 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使工作地点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的要求。
5.1.9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5.1.10 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接触限值的30%。
5.1.11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例如毛类、破烂布分选、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5.1.12 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工作场所、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
5.1.13 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5.1.14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排风装置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5.1.15 有可能泄漏液态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作业场所,应专设泄险区等应急设施。
5.1.16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5.1.17 通风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5.1.18 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管道材质应合格。容易凝结蒸汽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5.1.19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上的尾气和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GB1要求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5.1.20 车间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本标准第5.1.5条的规定执行。
5.1.21 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m3/h•人的标准规定。
5.1.22 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
5.1.23 依据车间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防尘和排毒设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尘设备。
5.1.24 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设计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5.1.25 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除尘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器的进出口处设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净化系统中,应同时设置连续自动检测装置。
5.2 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
5.2.1 防暑
5.2.1.1 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5.2.1.2 热加工厂房的平面布置应呈&L&型或&Ⅱ&,或&Ⅲ&型。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而各翼的纵轴与主导风向呈0~45°夹角。
5.2.1.3 高温厂房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厂房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90°夹角,最小也不应小于45°角。
5.2.1.4 热源的布置应尽量布置在车间的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措施和降温措施。
5.2.1.5 热车间应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
5.2.1.6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距地面不应高于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m。如低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5.2.1.7 自然通风应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5.2.1.8 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大边作为外墙。如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措施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
5.2.1.9 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气温等于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车间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散热量小于23w/m3•h的车司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C;散热量23~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5℃;散热量大于116w/m3•h的车间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
5.2.1.10 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5.2.1.11 当作业地点气温≥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5.2.1.12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5.2.1.13 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天车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w/m2室内气温不应超过28℃。
5.2.1.14 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如纺织厂)内,空气温湿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
相对湿度(%)
5.2.1.15 高温作业地点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带有水雾的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小于100μm;不带水雾的气流到达工作地点的风速,轻作业应控制在2~3m/s重作业应控制在4~6m/s
5.2.1.16 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5.2.2 防寒
5.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份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出现≤8℃的月份为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
劳动强度(分级)
采暖温度(℃)
注:劳动强度分级方法见附录B。
5.2.2.2 集中采暖车间,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较大时(≥50m2),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设施。
5.2.2.3 凡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不得低于表4中的规定。
表4 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
厕所、盥洗室
办公室、休息室
技术资料室
5.2.2.4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小于-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5.2.2.5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风速一般应在0.1~0.3m/s,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
5.2.2.6 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5.2.2.7 车间的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气,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气的除外。
5.2.2.8 低温作业车间(冷库)应附设工作服烘干室及淋浴室。淋浴室气温应符合本标准表5.2.2.3的规定。
5.2.3 防噪声与振动
5.2.3.1 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5.2.3.2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5.2.3.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5.2.3.4 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5.2.3.5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表5)。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表5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5.2.3.6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卫生限值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不得超过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5.2.3.7 具有脉冲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
5.2.3.8 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5.2.3.9 局部振动作业,其接振强度4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5m/s2日接振时间少于4小时可按表8适当放宽。
表8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日接振时间(h)
卫生限值(m/s2)
& && &超过上述卫生限值应采取减振措施,若采取现有的减振技术后仍不能满足卫生限值的,应对操作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
5.2.3.10 全身振动作业,其接振作业垂直、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9中的规定。
表9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时间(h)
5.2.3.11 受振动(1~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10中规定的卫生限值。
表10 辅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接触时间(小时/日)
5.2.3.12 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在发生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2.3.1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修筑隔振沟。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墙体应加厚。为减轻噪声和振动的产生和传播,设置隔声室以阻断噪声的传播。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5.2.3.14 燥声强度超过GBJ87要求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5.2.4 防非电离辐射(射频辐射)
5.2.4.1 生产工艺过程有可能产生微波或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电磁辐射能的泄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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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l
严重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m^2/A)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严重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最大保护面积(m^2/B)
  第4.0.3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第5.2.2条 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危险等级 灭火器类型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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