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个人雇佣工人干活受伤工作中受伤是自己提供工具使自己受伤的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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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佣的工人施工时受伤,谁赔偿?发布时间: 16:48:10
工人洪某接了一单拆除用彩钢夹心板搭建的车间的活,施工时失足从房顶摔落受伤。雇佣工人洪某的雇主顾某、赵某二人说洪某在操作过程中违规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负责任;车间所在的工厂方面认为,厂房将该车间钢板赠送给和顾某、赵某,对于事故的发生过程并不清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真的是这样?
&&& 【案情】雇工拆除厂房时摔伤& 厂方拒担责任
&&& 2014年6月,某机械厂需要拆除一间用彩钢夹心板搭建的车间厂房,机械厂员工找到赵某和顾某负责拆除,口头协议以拆下的钢板作为报酬支付给二人,不再另外支付现金。当晚,顾某联系了洪某和李某前来帮忙,约定按天结算报酬,未签劳动合同。次日上午,机械厂员工将赵某等人带至要拆除的厂房前,提醒完安全注意事项后便离开了现场。洪某在拆除时,不慎从所拆厂房(高约2.5米)的房顶摔落受伤。洪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某、赵某、机械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8000余元。
&&& 被告顾某辩称,洪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小心摔落,自身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声称自己与洪某并不认识,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且洪某在操作过程中违规导致事故发生,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机械厂则认为,其只是将厂房的彩钢板赠与赵某等,对于事故的发生过程并不清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审判】定作人存在过失应担责
&&&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洪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顾某在承揽厂房拆除过程中,指挥与管理洪某等人进行具体操作并约定按天数给付报酬,应认定赵某与洪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机械厂将工程交给赵某与顾某进行承揽施工,虽机械厂抗辩其只是将彩钢板送给赵某等,双方是赠与关系,但该赠与的实质是要求赵某等进行厂房拆除作业在先而后以彩钢板作为报酬的过程,故应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机械厂将拆房工程交由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赵某、顾某承揽,在施工过程中亦未采取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赵某、顾某作为雇主,未尽管理与安全防护责任,应对洪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洪某在高空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自身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该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认定机械厂承担洪某损失中的30%,赵某、顾某共同负担洪某损失中的60%,洪某自身负担10%的损失。
&&& 【评析】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价值超出赠与物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本案中,机械厂的抗辩涉及到赠与的一种特殊形态,即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赠与,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不单独构成赠与合同的合同义务,赠与人不得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义务为由抗辩,并且附义务应满足以下几点:首先,所附义务的价值应小于赠与物品的价值。顾名思义,赠与合同的合同目的即是赠与人将物品无偿赠与他人,如果所附义务的价值与物品价值相当,则会超出赠与合同的含义,而应归于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形态。其次,所附义务的履行时间原则上应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附义务的赠与,仍为赠与,不应违反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如果以所附义务的完成为赠与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则会损害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故所附义务一般发生在赠与行为之后。第三,所附义务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这一点是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如果以某一条件是否成就作为赠与行为发生的前提,则为附义务的赠与,而附义务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机械厂要求赵某、顾某等在拆除其彩钢瓦厂房后将所得彩钢瓦赠与赵某、顾某等,他们拆除彩钢瓦厂房的劳务价值与彩钢瓦的价值之间已具有相当性,且所附劳务行为发生在赠与行为之前,并且是以所附义务的完成作为赠与行为发生的前提,因此不应当认定本案的行为是赠与行为,而应当探究该行为的本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以彩钢瓦的价值作为拆除行为劳务价值的对价,认定其为承揽合同。
(惠山区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邮编:214002&&临时雇佣工人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_星空见康网
临时雇佣工人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
临时雇佣工人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
相关说明:
从开始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都是工头担着的,总共5千多 当时去劳务市场拉人的时候,上车之前工头说好了:干活多少不说,首先注意安全,出什么事情你们自己负责,同意的就上车。上了车的都是同意的 横竖他干了半天活,就出这档子事
作为雇主的过错一般就是没有提供安全保障或者强令雇员违章作业等.给个客观些的建议,那么你和工头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作为雇员的过错就是没有按照工作安全要求去做事.我想请问一下。外即使是直接请工人也是适用侵权法而不会适用最高院的人损解释。如果你想少赔钱,但是你证据充分的话诉讼的时候肯定占优势,只有证明过错程度越小的一方才有机会承担越小的责任,上车之前工头说好了  请问你是直接请人干活还是通过工头请人干活  如果是直接请人干活的话,过错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找错依据只会耽误了你自己,怎么会得出雇员受伤雇主一定就得承担责任的结论呢,建议你及早在当地请律师代理,谢谢  建议你还是积极找证据应诉,正确的说法是雇主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  2.要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可不可以很公正的处理  公正都是相对的.具体我们作为雇主要做的事情  具体应该收集证据、安全义务等,基本上发生这样的事情打官司是工头因为耽误了干活而需要向你赔钱。由于你描述的事实不是特别清晰。依据是侵权法35条  注意这个条款的第二句话;此外从人道主义出发也应当尽力救助雇员  3,但是个人不想过多的探讨道德问题,就得从正反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证明自己尽到雇主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雇员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  4,我们各自的责任划分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果取证困难建议在当地找律师代理  尽管从人道主义出发雇主确实应该救助雇员,作为定做人的你只要没有选任和指示方面的过失是无需承担责任的,找对依据才能正确维权,比如现场的照片,而工头和工人之间才是雇员关系,可以停止付款了。希望对你有帮助吧!  补充:当时去劳务市场拉人的时候。什么是过错,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了你的利益着想  再次祝好  我来回答吧  1,那么就是有过错就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上面的分析去处理  如果是通过工头请人干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是按双方过错按份承担责任,只从法律角度作出应诉的建议,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之间按照上面的分析去承担责任而和你无关  因此如果你是请工头干活的话,因为按照法律肯定是按过错比例分摊损失、证人证言等、粗心大意等  既然法律规定了按过错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
因此,该雇员的人身损失理应由你和工头共同承担,协商不成到法院解决。至于你们各自承担多少,可以共同进行协商,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按照法律,他作为你的雇佣工人你自然要承担他的医疗费,这点你做的很好。至于他要钱。任何老板也不是取款机,要多少就能要的。对方的伤如果没有造成什么后遗症,你只要在医疗费外给予少量补偿即可。至于他要,叫他起诉去,他要不到十万还要搭进去诉讼费。你何必急着告他呢?法律会公正的。你没说他医疗费是多少,你支付他部分医疗费即可。他没用安全扣也要承担责任的,你们可以协商比例,感觉要判的话他至少要承担50%自己的医疗费。他骚扰你厉害了,你可以报警。
如果协商不了,建议让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赔多少就赔多少。雇员在雇佣关系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者在工作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责任的,如三七、二八分担损失。
这是承揽合同,不是雇佣合同。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刷好墙)而非他们的工作本身,你也不参与管理领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一毛钱都不用陪,所有的责任都由工人和工头分担。 私了的话,付多少责任凭你良心了。。。起诉的话,可能要承担一小部分的公平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你们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说白了就是赔钱。除了医疗费之外,给一定的补偿法律也是支持的。除非你能证明他是故意从2楼向下摔,以讹诈为目的,这个就什么不用陪了。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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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受重伤 雇主不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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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申请执行人李明因伤致残,不便来法院领取该款项。日上午9时许,乾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干警一行6人驱车30余里,将已全部执行到位的32.77万元赔偿款送到李明家中。
原标题:雇员工作中受重伤 雇主不愿管李明是乾县注泔镇人,日,乾县灵源镇的张鹏雇李明在礼泉县一公司下属冷库打工。李明在吊装苹果时,从吊装箱上摔了下来,下肢高位截瘫。事故发生后,货主张鹏支付了5万余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费用,而礼泉这家公司对李明未做任何赔偿。打工落了个残疾,一家老小彻底没了依靠,生活更是举步维艰,为了讨回公道,李明将货主张鹏和礼泉公司告上法庭。案件经过乾县法院一审、咸阳中院终审判决,判令由被告礼泉公司赔偿24万余元、被告张鹏赔偿14万余元。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李明心里总算有了点安慰。但判决后,李明却一分钱都没拿到,张鹏和礼泉公司均不履行判决义务。无奈,日,李明申请乾县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因这次事故致使高位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使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且其病情还需进一步治疗,急需要这笔赔偿款。针这一情况,执行二庭干警在春节期间放弃休假时间,多方寻找被执行人,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及时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仅用40余天时间就将32.77万元赔偿款执行到位。鉴于申请执行人李明因伤致残,不便来法院领取该款项。日上午9时许,乾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干警一行6人驱30余里,将已全部执行到位的32.77万元赔偿款送到李明家中。笔记心情:高位截瘫,以后的生活难以想象,雇主和用人单位还不愿意支付赔偿款,你们良心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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