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餐饮监管行业污染有哪个部门监管

关于加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的提案
  案 题:关于加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的提案
  提 出 人:民进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环保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民以食为天,发达且环境友好的餐饮业是考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根据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数据,2015年我省餐饮收入同比增长10.7%,进入3千亿的历史新时期,远超其他各省市稳居全国首位,2016年以来,我省餐饮业保持了较快增长。然而,与“食在广东”的发达程度不相匹配的是,我省餐饮业环境污染监管的迭代速度始终落后于餐饮业的更新速度,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发酵为民生投诉的热点和环保监管的难点,拖累着我省的文明进程。
  一、餐饮业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
  餐饮业遍布于繁华地区或居住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存在着油烟、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装修等五大污染,相关投诉约占全省各市环境污染投诉的25%—50%,具有严重的人身和社会危害性。
  首先,我国饮食讲究煎、炒、烹、炸,这些烹调方法产生大量油烟,其刺激性气味不仅让人难以忍受,还含有丙烯醛、多环芳烃等数十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对机体具有呼吸系统毒性、免疫毒性、遗传毒性以及致癌性。
  其次,餐饮废水是餐饮业在淘洗、烹饪、清洁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水,浊度大,有机物含量高。据统计,我省大中型城市餐饮业每天产生的废水量接近300万吨,多项指标均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浓度,对河湖保护造成较大压力。
  再次,餐饮业大功率抽油烟机、厨房器具、空调等在运转过程中以及顾客在就餐过程中会产生噪声,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可使人出现亚健康症状,并可导致听力、心脏受损。
  复次,餐饮业固体废物含水率高、易腐烂,如果不能有效存储、运输,将对周围的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用于违法制造“地沟油”、饲养“垃圾猪”。此外,餐饮业大量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很难自然降解,导致环境污染。
  最后,不同于其他公共空间,餐饮场所一般三到五年就会进行重新装修,由于广东地区天气湿热、场所新风不足,装饰材料和家具释放的甲醛等总挥发性有机物、氡、氨等空气污染物被相对密封在室内,比室外空气污染更为严重,对人体危害也更大。
  二、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监管问题
  多年以来,我省住建、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齐抓共管,对餐饮单位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开展了环境污染防治。在分别与广东省环保厅,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商会、居民代表和餐饮企业代表,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其会员,以及河源市环保局进行深入细致的座谈交流的基础上,经中期推进会、专题修改报告会等专家、委员的研究修改,现归纳我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监管问题如下。
  (一)统筹牵头部门不适宜
  餐饮业环境污染监管采取的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监管相结合的多头管理模式,缺乏行之有效的统筹牵头部门,其他部门的配合也无从谈起,导致“最后一公里”漏洞和盲区。以餐饮噪声污染的监管为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商、住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助环保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受同级环保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保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实际上,环保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工业、农业污染,对于服务业中的餐饮业污染,在人员经费、行政执法等方面都无法足额投入,对公安、工商、住建等多个同级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缺乏可行性,难以统筹牵头。餐饮业环境污染监管应主要依靠的是前期规划约束、中期城市管理和后期城管执法,以及工商、环保、卫生、科技等部门在过程中的衔接配合。
  (二)事前监管缺失
  近年来传统商业业态纷纷转型餐饮业,但由于前期没有餐饮环保相关规划、又早已取消了环保前置审批,餐饮单位往往一取得工商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就随处开业,一般都没有采取餐饮环境污染预防措施。尽管2016年修订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可是在缺乏事前监管的情形下,也只能进行事后查处。另外,在没有监管提前介入的情形下,许多原本采取了防治措施的餐饮单位,在扩大经营时并没有随之增加污染处理能力。以省内某大型商业广场为例,其原先是按10%的餐饮业比例进行的环保设计、施工,后来其餐饮业的比例逐渐增大到50%,污染处理设施、设备即一直处于不足状态。
  (三)法治程度不健全
  其一,广东省级层面尚无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立法,仅有《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个别地市立法,相关法制有待健全。其二,有的标准规范不完备。比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餐饮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而国标是由卫生部提出的《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其中与装修污染相关的检测项目有甲醛一项,但对于餐饮场所的甲醛污染,基本没有进行监管;并且该标准制定于20多年前,未包括其他总挥发性有机物、氡、氨等餐饮业常见空气污染物质,不足以说明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其三,社会公众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三方有资质单位等普遍缺乏认知,信息不对称明显,存在盲目投诉浪费社会资源的问题。
  (四)相关配套不适应
  环保行政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证发证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但由于第三方有资质单位不多、餐饮环保设备开发不足,餐饮单位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编写环评报告表或登记表、安装油烟净化器、接入污水管网等需要的费用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元。大多数投入仅几千至十余万元的餐饮单位为节省投资,往往不建设安装、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设备,不按要求定期维护、更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应当降低餐饮业的环保成本,否则众多微利经营的餐饮单位难堪重负。
  三、完善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的举措
  “饮和食德”,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和生态平衡的日益关注,公众对餐饮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环保要求。加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不仅有利于改善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生活环境,还有利于促进我省餐饮业的转型升级,有关部门应着力改进,营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生产环境。
  (一)厘清统筹部门及其职能
  建议住建部门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住建一管到底、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模式:在指导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因地制宜,规划好餐饮布局,将餐饮单位实行相对集中安置,要求所有新建和在建楼盘必须配套充足的专用烟道等环境污染处理设施,专用烟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才能取得相应许可;尽快整合省、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对餐饮业油烟、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装修污染的综合管理和执法职责,统一清运、回收利用餐饮业固体废物;形成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工商、卫生、环保、科技、公安、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联合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存在污染环境行为的餐饮企业名单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用公示,将餐饮污染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列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震慑违法行为人;引入行业监管等社会中介监管,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二)突出事前监管
  建议工商部门在国家简政便民、鼓励创业的政策精神下,完善“双告知”服务功能,在餐饮业核名之初,一站式全面告知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在内的餐饮环保要求;及时将新增、扩大经营的餐饮单位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信息情况推送同级住建部门,以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能够及时、主动地开展餐饮业选址、污染执法检查。
  除上述住建部门的规划监管外,建议住建部门加大对新增、扩大经营的餐饮单位的油烟、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装修等五大污染的事前监管密度。
  (三)加强依法监管
  建议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因地制宜,先期进行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为日后全省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建议住建部门制定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实施细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行政处罚等违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例如,餐饮单位在装修前应先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工程完成后再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新装修区域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商家方可开业;一旦监测装修污染严重超标,餐饮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消除措施,待合格后方可营业,保护顾客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建议卫生部门牵头完善餐饮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地方标准以及卫生学评价的工作方法。
  (四)提升配套服务
  建议环保部门参与指导和推动餐饮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促进市县环保部门在网络平台对餐饮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名单等集中进行信息展示;开展餐饮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建议科技部门加大对餐饮污染净化方法和设备、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等餐饮业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的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开展餐饮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加快推广和运用质优价廉的餐饮污染处理方法和设备。迎江区环境保护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
> 信息公开目录
迎江区环境保护局
服务对象分类
生命周期分类
信息格式/语种
安庆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安庆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熟食加工店和涉及餐饮的宾馆等综合服务单位。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餐饮业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餐饮业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餐饮业布局规划,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商务部门负责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店外店”餐饮业、露天烧烤以及同级政府授权的其它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餐饮场所经营者是餐饮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资金,实施污染治理工作。
第二章 新、改、扩建餐饮业审批
第五条 在本市规划城区范围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新、改、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要求,居民住宅楼禁止新、改、扩建餐饮业。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应当独立于住宅楼,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第六条 &环保、卫生计生部门对新、改、扩建餐饮业应进行
联合现场调查预审,对具备环保、卫生条件的,及时办理环保、
卫生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选址位于未设计餐饮业功能的商住楼及商业区、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地点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要求,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八条 对在居民区内建设或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实行公众参与。餐饮项目业主应征得与其直接相邻的单位和住户同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应当通过公告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意见,并将公众参与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首先向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要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食药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要向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对满足竣工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第十一条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
(一)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设置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环保、市容有关规定,做到油烟集中有序排放;
(二)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餐饮业应当配置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建设隔油池。
第四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本市规划城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餐饮业,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业项目尚未使用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装置和隔油池等设施应当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的正常运行,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厨房剩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运输、日产日清;
(四)餐后剩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交专业单位集中处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建立相关台账,交专业单位收购及处理;
(六)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第十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下列排放标准:
(一)直接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油烟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
第十四条& 禁止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直接向环境超标准排放污水、油烟、倾倒厨房剩余垃圾、餐后剩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居民住宅区及公共通道上从事与餐饮业经营有关的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
(四)向城市及居民小区内下水道排放油烟(不包括专用通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并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检查。
第十六条 现有餐饮业经营场所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市环保部门或其它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或者改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职工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 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靖江市振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靖江市振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餐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靖江市靖城上海城A幢E-3 。
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经营状态:在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日
法定代表人:陆云炜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登记机关: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餐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们网站已正式开通!我们主要经营“餐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欢迎各位新老客户来我公司参观指导工作,我公司具体的地址是:靖江市靖城上海城A幢E-3。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络,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我们衷心的希望能与各届朋友合作,携手未来,共享成功的成果!
欢迎您到访我们网站,目前主要的产品服务有餐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如果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或者有任何的疑问,您可以直接给我们留言或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将会第一时间及时与您联络。
地图(下图中的红点是靖江市振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的具体位置,地图可以拖动,双击放大
温馨提示:该网站是 靖江市振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传众网的免费网站,如果您是该单位负责人,请&&登陆管理您的商铺以及企业信息,所有操作免费。
Copyright &
靖江市振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技术支持:
您是第3位访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噪音污染的监管部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