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儿童住院医疗保险险责任保障计划表英文怎么说

友邦安益综合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意外医疗保障|友邦保险
人生各种际遇,无论生活热点如何变换,友邦永远是您真生活的真伙伴。
我们了解这个不断变化的世界,尽管人生有起有落,但我们希望传递一种积极向上的品牌精神:“纵然世事常变,但我们重视的事情永不放弃——真生活 真伙伴”。
我们致力于满足您的需求,为您提供一流的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咨询
常用查询工具
登录或注册访问,选择您的会员专区。
友邦安益综合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
保障· 意外· 医疗
30天至60岁
;合作银行
友邦安益综合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提供意外伤害保障、意外自然灾害保障、意外医药补偿、住院费用补偿、收入保障给付、重大疾病保障,投保手续简便,安享低投入高保障。
即使风雨侵袭,您的健康和财富也将得到妥善保障。
《友邦安益综合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计划》由《友邦安益意外伤害保险》、《友邦附加安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友邦附加安益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友邦附加安益A/B款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友邦附加安益A/B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友邦附加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A款》、《友邦附加安 益重大疾病保险》组合构成。
意外伤害保障,附加双倍给付
意外伤害保障,附加双倍给付
我们不但为一般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提供保障,而且,针对18岁以后因遭受特定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灾时)我们给予双倍赔付。覆盖多重风险,人生保障无忧。
重大自然灾害,无忧从容面对
重大自然灾害,无忧从容面对
针对9种重大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或飓风、龙卷风、雷击、暴雪),我们给予额外最高100%保额的赔付。保障时刻相随,关怀更显温度,生活中的尊严守护。
意外医药补偿,贴心关爱健康
意外医药补偿,贴心关爱健康
因意外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后,我们将按规定按次予以赔付。有效补充现行医保制度的保障空缺,无惧意外突然而至。
住院费用补偿,为您保驾护航
住院费用补偿,为您保驾护航
不论疾病还是意外导致的住院而产生的合理且必须的费用,在扣除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我们将按规定予以赔付。为您补充医疗风险缺口,使您专心静养,早日康复。
投保手续简便,按需灵活搭配
投保手续简便,按需灵活搭配
投保手续简便,更有多种保险计划供您选择,为您及家人打造最适合的保障方案,幸福生活倍关爱。
保险小词典
意外伤残保险金怎样确定?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行业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伤残行业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各项释义仅供参考,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张先生,30岁,已参加医保,职业等级为一级,投保了成人计划中黄金计划,年付保险费788元,保险金额如下: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及保险金双倍给付10万元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1万元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100元
每日住院给付50元/天及每日重病监护病房给付50元/天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5,000元
手术费用补偿金5,000元
若张先生不慎摔倒大腿骨折,经救护车急送至医院手术,并住院治疗20天。张先生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情况如下:
医疗费用项目
实际医疗费用
可获保险金给付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手术费用补偿金
住院治疗费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一般医药费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目录外医药费
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此外,张先生住院期间还可获得每日住院给付50元/天,合计1,000元 。
若张先生因疾病经医生确诊需要手术,并住院治疗5天。张先生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合计5,860元,不同情况下张先生可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情况如下:
可获保险金给付
如医保支付2,800元
5,860-2,800=3,060元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及手术费用补偿金
如新农合支付1,600元
(5,860-1,600)×70%=2,982元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及手术费用补偿金
如未获任何给付
5,860×50%=2,930元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及手术费用补偿金
本计划的续保费率随年龄变化而变化。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则本计划将延续有效一年。
*以上示例适用于营销员渠道产品。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请同时参照相关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计划建议书以作全面理解,另请详细阅读责任免除、退保及犹豫期等重要事项。具体的保险责任及内容均以正式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友邦安益综合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
相关产品推荐
了解更多关于友邦的信息
了解更多关于友邦的信息
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消费型)2350元1年60万报销住院费用1年保险责任60万报销住院费用查看详情定点医院就诊,社保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就诊,社保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100%;对该范围外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80%包含产品(消费型)保障期:1年缴费期:1年
适用性别:不限 适用年龄:18岁-65岁年缴保费:¥2350.00(1)最高20万住院医疗保障:提供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额每年最高20万,解决客户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2)医疗费无社保目录限制:广泛覆盖社保目录内外医疗费用,提供高额保障;(3)最高续保年龄至8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可达80周岁,长期为您保驾护航;(4)续保累计赔付最高60万:客户申请连续投保且我们同意的,连续投保安康医疗期间内最高累计赔付限额达60万,再也不用为长期疾病费用担忧;(5)性价比高:保障全面,保障额度高,费率低廉。详细描述Q1.& 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安康医疗”)的主要特色是什么?(1)最高20万住院医疗保障:提供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额每年最高20万,解决客户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2)医疗费无社保目录限制:广泛覆盖社保目录内外医疗费用,提供高额保障;(3)最高续保年龄至8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可达80周岁,长期为您保驾护航;(4)续保累计赔付最高60万:客户申请连续投保且我们同意的,连续投保安康医疗期间内最高累计赔付限额达60万,再也不用为长期疾病费用担忧;(5)性价比高:保障全面,保障额度高,费率低廉。Q2.& 产品的保险责任有哪些?安康医疗的保险责任包括提供每年20万限额的住院医疗保障、8万限额的特殊门诊医疗保障,医疗费用无社保目录限制。其中产品的保障计划表如下:保险保障项目给付限额安康医疗(A)安康医疗(B)给付比例定点医院就诊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80%定点医院就诊,社保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100%;对该范围外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80%一、住院医疗保险金(仅限于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年限额20万1.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护理费、救护车使用费在年限额20万内赔付2.药品费年限额10万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8万注: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Q3.& 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障内容包括哪些?住院医疗保险金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护理费、救护车使用费等。Q4.& 什么是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Q5.& 安康医疗分(A)、(B)款产品,其主要区别是什么?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产品代码:559)、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产品代码:560)两款产品主要区别如下:(1)保险对象:安康医疗(A)主要面向未享有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安康医疗(B)主要面向已享有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2)给付比例:安康医疗(A)社保范围内和社保范围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均为80%,安康医疗(B)社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100%、社保范围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80%。Q6.& 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最高限额为60 万元是什么意思?客户连续投保安康医疗期间(包括其保险合同险种转换的约定转换险种后的保险期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最高限额为60 万元;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60 万元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年公司不再接受续保。Q7.& 产品提供保证续保吗?安康医疗保险期间为1年,如被保险人购买安康医疗(A)款,在申请连续投保期间(包括按照约定转换安康医疗(B)款后的保险期间)累计赔付额未达60万元,经公司同意后可为其续保。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1)我们调整费率,但客户不接受续保时的新费率标准;(2)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81周岁。Q8.& 产品投保年龄是多少岁?首次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Q9.& 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同疾病的等待期如下:(1)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的疾病或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为等待期;(2)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为等待期;(3)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Q10.&&&&&&&&&&&产品是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日起,产品销售地区包括:宁夏本部、贵州本部、广西本部、山西本部、四川本部、河北本部所辖网点,青岛、福建、苏州机构全部网点。产品拟增加销售地区如下:北京、上海、天津、深圳、东莞、佛山、苏州7家机构的全部网点,广州、沈阳、南京、杭州4家二级机构本部下辖所有网点,产品在新增区域的上市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从日起,重庆、河南北、河南南、甘肃、陕西、湖北、云南、湖南、吉林、大连、济南等机构的业务员可作为投保人购买安康医疗。Q11.&&&&&&&&&&&如何投保安康医疗产品?客户可以通过MIT在线投保,也可以通过传统方式递交保单投保。Q12.&&&&&&&&&&&客户投保时是否需要提供体检报告?首次投保时客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体检报告。续保客户如年龄达到45周岁的需要体检。Q13.&&&&&&&&&&&客户超过45岁,需要异地体检时我们是否提供该服务,相关的费用如何结算?客户所在的异地若有我们的医务室或特约医院,则可以委托异地体检。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客户付费。Q14.&&&&&&&&&&&如果体检不达标,是否会加费承保还是做除外责任?核保会根据客户体检报告的结果、既往理赔史、健康告知情况等评估客户的疾病风险。如果客户为次标体,公司会有加费或者除外责任,甚至延期或拒保的决定。Q15.&&&&&&&&&&&对于既往症,本产品是否会拒保?针对新契约客户:核保会综合评估疾病本身的风险,住院距离投保的时间,复诊随访资料等资料来做核保决定。如果是恶性肿瘤住院,会拒保;如果是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切除后痊愈的,可按标体承保。针对续保客户:安康医疗有连续投保的约定,若客户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客户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Q16.&&&&&&&&&&&如果客户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某一保单年度末累积赔付59万,向我们申请续保并获得同意后的新一保单年度,保障额度是多少?对于上述情况,如果在客户续保的新一保单年度,赔付上限为1万。即,客户投保安康医疗后累积赔付达到60万时保单效力终止。如果需再购买该产品,需要重新进行核保。Q17.&&&&&&&&&&&保险代理人员是否在核保规则中属于2类职业,即:是否要加费承保?按照安康医疗的核保规则,保险代理人员属于1类职业,即:不会由于职业类别进行核保风险加费。Q18.&&&&&&&&&&&客户如已购买我们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否还可购买安康医疗?不能。按照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公司的投保规则也明确客户不能重复购买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Q19.&&&&&&&&&&&80周岁前,连续投保安康医疗期间累计赔付限额最高可至60万,中间会不会有加费或停止续保的问题?连续投保安康医疗期间,续保保费按照年龄增加逐年不同,具体详见保险合同。1、费率调整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我们可能对费率进行调整。如我们对费率进行调整,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2、不再续保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1)我们调整费率,但客户不接受续保时的新费率标准;(2)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81周岁。3、保险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Q20.&&&&&&&&&如若投保安康医疗(B)款,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未通过社保支付(如异地就医、社保缴费中断、社保卡丢失等),保险金如何给付?安康医疗(B)款要求必须先通过社保报销,很多地区对异地就医可以申请社保报销,可以提示客户关于社保报销管理相关规定。如果社保可以报销但客户未申请的支付,我们按照补偿原则进行赔付;如按照规定社保无法报销的,我们按照约定,社保目录内医疗费用100%赔付,社保目录外费用80%赔付。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60%,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建议客户如需至社保无法支付的医院就诊,投保安康医疗(A)款。Q21.&&&&&&&&&如若投保安康医疗(A)款,保险期间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保支付,保险金如何给付?安康医疗(A)款对定点医院就诊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80%,且按照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扣除社保报销费用后,按照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最高给付日数、给付比例进行赔付。Q22.&&&&&&&&&&&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膳食费如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发票,医院发票上没有,是否可以按照膳食费进行赔付?条款中膳食费及护理费的费用是体现在医院开具的医疗发票中的。非就诊医院提供的膳食费及护理费用,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Q23.&&&&&&&&&&&保险责任是否有延续性?即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疾病,但治疗要超过保单有效期,超过保单有效期的治疗,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针对住院责任部分,本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30日,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且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针对住院以外的责任,超出保单有效期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Q24.&&&&&&&&&&&投保安康医疗后,在哪些医院就诊可以获得保障?安康医疗保障的医院范围为我们的定点医院,但定点医院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在安康医疗的保障范围。我们可以变更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客户,客户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医院信息,查询通道:,首页 & 平安人寿保险& 平安人寿客户服务 & 平安人寿保险客户服务工具 & 平安人寿医院网络查询。&前一篇:后一篇: 计划分类
o 计划推荐¥7000◆人寿保险◆2项保障¥6000◆理财保险◆3项保障¥13745◆少儿保险◆3项保障¥20454◆医疗保险◆3项保障¥6000◆理财保险◆9项保障相关资讯相似保险计划住院热门资讯
请填写您的电话,10秒后为您接通您的号码不会显示给对方,保护隐私且免费(固定电话请加区号)关闭!您的电话不会显示给代理人,通话免费,请放心使用。通过400电话进行推销、骚扰等不法活动将被举报给相关部门进行永久全国封禁。电话咨询:请按如下步骤操作:1.拨打400-666-6362(代理人手机显示的号码)。2.听到提示音后,输入分机号。3.电话接通后请首先告诉代理人是通过「大家保网」看到他的。恭喜您!您已提问成功!想第一时间收到专家回复吗?(请选择以下的一种方式来接受问题的答案,"*"为必填项。)方式一:邮件接收 *方式二:手机接收 手机和邮箱不会公开,仅用于接收回复内容,可放心填写。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
投被保人义务
保险金申领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投被保人义务
保险金申领
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
投被保人义务
保险金申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人保寿险
保险金申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效力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4.2&&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
5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5.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4&&责任免除
3&&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效力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
5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5.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及公共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或自
2.4 &责任免除
3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保险费的交纳
3.2&&效力终止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4.2&&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
5 &本附加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5.1 &意外伤害
5.2 &连续投保
5.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4 &特定传染病
5.6&&空中运动
5.10&&特技表演
5.11 &酗酒
5.12&&医疗必需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人保寿险
& & &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合同构成
& & &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 & &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上述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 &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1类伤残保险金或2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1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2)2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本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2.0font-family:
&微软雅黑&,&sans-serif&;mso-bidi-font-family:微软雅黑;color:#E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3)、猝死(见7.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7.9)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0)、空中运动(见7.11)、攀岩(见7.12)、探险(见7.13)、摔跤、武术(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见7.16)、军事冲突(见7.17)、暴乱(见7.18)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7.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4 &投保人权利
4.1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伤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指定或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见7.20)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 &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4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6.3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投保人要求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曾发生理赔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6.4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相关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的差额;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6.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7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该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6.8 &争议处理
& &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7.2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对猝死进行认定的,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9 &精神疾病
&&&&指精神与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10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1 &空中运动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7.12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3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7.14&&武术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7.15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7.16&&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7.17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7.18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7.19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经过的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按1日计算。除本合同投保时另有约定外,手续费比例为25%。
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合同中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若本公司没有公告,则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条款正文结束)
附件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注: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 级
一侧眼球缺失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一眼盲目5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注:1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1.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1.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1.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1.(三米指数)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1.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1.(一米指数)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1.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双侧眼睑外翻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一侧眼睑外翻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一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 枚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 枚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 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 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 根肋骨缺失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 度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Ⅱ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Ⅲ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
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附表一: &&&&&&&&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1.%
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伤残等级的对应给付比例按上表所示。
(条款全文结束)
xyz_product-vm-ins-product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