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铁路职工承包工资程赔钱确实发不了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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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筑工工程完活老板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工资并降低工资怎么办
河北-保定&04-08 14:0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4) 剩余时间:
我是建筑工工程完活老板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工资并降低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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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不出工资就跑路 外包队老板一审获刑七个月
来源: 靖江日报
日期: 08:50
一名男子在我市一家船企承包项目,一段时间后,因手头资金颇为紧张,无法全数发放工人工资,这种情况下,他不仅拖延不发,甚至直接“跑路”逃出靖江,前往外地打工,拒绝接听工人电话。上周,这名男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是我市首次针对欠薪外逃的老板进行判决的案例。
数十名工人艰难讨薪
典租在我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江峰村的普先生是云南人,去年3月来到靖江,在我市一家船厂的外包施工队打工。今年年初,他和同事向靖江市人社局反映,施工队负责人已经拖欠他和妻子1万余元工资。普先生称,去年年底,施工队老板就离开了施工队,一直没回来过,导致他和妻子去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都没有领到。
老陈同样来自云南,去年10月进入该施工队做打磨工,12月底,他向老板要工资准备回家,谁料,老板称:“等厂里给了工程款,我就给你们打工资。”老陈无奈,只能回去继续等待。过年之后,老陈见工资卡上还是没有动静,又来到靖江找老板,发现老板已人去无踪。
与他们一起在这个施工队打工的王女士称,2012年3月,她进入该施工队打工,年底回家之前,她向老板要工资,老板称要等到厂里的工程款发下来才能发工资,让她先回去。回到老家后,老板只给她打了一个月工资,还差11月和12月的工资共6600元。“我的工资是按小时计算的,每小时13元。过年之后我来找老板,但老板一直不肯见我。”王女士称。
被拖欠工资的工人约有40人,来自云南、安徽、河南等地,今年年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查证此事,并下发《劳动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3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促彭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彭某仍不支付。5月,该船企以这个施工队的全部工程尾款,代为支付了彭某所拖欠工人的2012年11月份劳动报酬,但还差13万余元没有付清。
出逃老板在外落入法网
彭某迟迟不露面,明显有外逃迹象。市公安局于今年5月22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将彭某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经调查,彭某实际控制的施工队承揽这家船厂的船体分段制造工程,施工期间,彭某从船厂支取了250余万元工程款,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今年春节前后,彭某离开靖江,没有回来就工资一事负责。
期间,员工们使用多种办法与彭某联系。其中一名员工原本是该施工队的会计。她称,彭某逃跑后与她取得过联系,她将公安局已经就此事立案的消息传递给他,让他回来处理,但他还是没有回来。
今年6月29日,彭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的一家银行办理业务,民警检查中发现彭某已被列为逃犯,当场将他抓获,随后移交我市警方。
昔日老板面临七个月刑期
彭某今年41岁,江苏徐州人,2011年8月底,他成立了一家船体安装公司,来到我市一家船厂承包做船体。他的妻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彭某负责具体事务。
彭某称,船企先将工程款发给公司,然后他再发工人工资。“2012年11月,因为一直没有结算到工程款,我身边也没钱发工资,后来公司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2013年年初,公司基本停产。当时我身边没有钱,又因维持公司运转借了几十万的外债,2013年1月底,我没有办法,就回老家了。”彭某交代。
彭某离开靖江时,公司有40多个工人,被拖欠了11月和12月的工资。今年3月,彭某打电话给其中一名带班,让他制作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彭某全权委托他帮忙处理公司在船厂的一切事务。后来,彭某得知靖江人社局下发了《劳动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让带班帮忙做好安抚工作,并称自己会想办法跟船厂联系。实际上,彭某已无心过问此事,他在老家过完春节后,便来到广西岑溪打工,看到泰州的号码一律不接,害怕工人向他要工资,直至落入法网。
靖江检察院审查清楚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彭某付清所欠的所有工人工资,法院依法从轻处罚。11月28日,靖江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作者:朱娜 & &责任编辑:徐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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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打工的。工程封顶了。本来说按工程进度的百分之八十发工资,现在还不到百分之四十。问他就说甲方没拨款。我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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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你在工地打工,你与老板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老板拖欠你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3、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4、本案中,你可以向你老板索要工钱,你们也可以直接去找他上面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索要工资。或者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5、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老板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你的工资;
6、本案中,你可以直接起诉老板要求支付工钱,你也可以将老板和他上面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行动建议1、如果老板与甲方未结清工程款的,你可以找甲方索要工钱。
2、如果可以,给老板做个录音,证明对方不支付你们劳动报酬的事实;并要求老板按约定支付你报酬;
3、你可以找当地的建委,建委有个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内部简称请欠办), 目前在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都会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去清欠办办理相关手续,承诺在建设过程中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从去年开始向新办理这一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收数额较大的保障金,进一步完善了专项保障制度。让他们帮你回拖欠的工资。
4、目前很多电视台都设有热线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及帮助群众调解各种纠纷。农民工讨要工资也可以拨打电视台热线电话,很多电视台都会给予帮助,效果也不错。
5、如果你把上述两点同时用效果会更好。
6、先与老板和甲方一起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用上面方法,还不行的行的话,你可以直接起诉老板要求支付工钱,你也可以将老板和他上面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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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消息承包方替包工头发工资,向包工头追偿的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领域,层层分包是惯常现象。法律本想将错乱的违法分包整治一番,但也不得不为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而留下了一个缺口,此举也埋下了极大的法律风险。在众多的施工项目中,包工头携款潜逃的案例不胜枚举,承包方不得不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向民工支付工资。而承包方向包工头施以法律之锤时,也发现找不到依据。本期,郑律师就将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解读承包方代替包工头发工资,向包工头追偿的法律风险。
一、案件情况:分包混乱
1.案件基本事实。甲公司与自然人乙,于2012年12月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次年,自然人乙将其项目再次分包给自然人丙,丙将项目再次分割成一、二、三共三个施工工区,丁是三工区的负责人。丁又将三工区分给班组长戊,戊领导着数十位农民工。在甲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乙后,经层层扣减,至戊时已无多少利润,迫于经济压力,戊携款逃跑。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致使工期延误,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甲公司代替戊向农民工支付了全部工资。现在,甲要求向戊追偿。
&&&&2.甲方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各层级分包合同、农民工委托带领工资的委托书、带领工资人向甲公司出具的领条等。
&&&&二、法律分析:分包合同无效
&&&1.甲公司与乙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乙再次分包也无效。根据住建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规定:劳务分包需要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据此,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分包合同》被视为违法分包,不具有劳务分包的法律效力。
2.甲公司欲通过诉讼方式向戊收回其代戊支付的民工工资,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也规定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因分包承包人主体不适格,不能适用劳务分包的规定,因此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二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三、可能的解决方案:风险极大
1.甲公司向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的情形。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甲公司既然是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人,按照对法理的理解,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在履行责任义务后,可向未履行责任义务的另一方连带责任人追偿。此时,甲公司应确认是否将工程款向戊支付完毕时,承包方向农民工代付了工资,可向戊追偿。否则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受益人,法院有可能以不具有甲公司向戊追偿的条件,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2.甲公司向戊并未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情形。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如甲公司并未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戊,且该款项足以覆盖需要追偿的部分,则甲公司不需要向戊追偿,可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3.甲公司支付部分,需要“追偿”部分的情形。对该情形下,甲公司要追回损失,其实与前述第一种情形下的解决方案类似,而面临的风险也类似下述第四部分即是如此。
四、类似案件的借鉴:巨额损失的教训
但上述解决方案并不能确信足以解决,因工程款中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且作为工程的受益人,甲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因此,在甲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后,在向戊追偿,在民事案由上难以确定。
郑律师在本月代理的A企业与B企业签订服务合同,B企业一名员工在A企业做保洁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因其家属找不到B企业的老板,而堵住A企业的大门,致使A企业损失巨大。为解决该群体性事件,相关部门出面调解,A企业向死者家属支付近三十万后,A企业向B企业追偿。但A企业因相关部门的协调向死者赔偿,该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合同项下纠纷;也难以认定A企业是无因管理;认定B企业不当得利,因该赔偿额未经法院确定,对该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不能确定,所以也缺乏法律支撑。所以该案至今未结,而想要当初协调的部门承担责任,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因此,承包方代替包工头发工资,向包工头追偿也可能面临前述案件所面临的窘境。
郑升建律师:专注民商事案件,关注您的权益保护,全心全意解决您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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