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函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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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应提前通知员工
&&企业不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应提前通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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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少天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少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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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n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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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应赔偿哪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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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即可,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服务期条款,没有达到服务期需要返还一定的培训费用之外,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应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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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应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至于因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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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久告知员工 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久告知员工
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按照协议办理。  四、经济性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员工严重违法违纪。  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严重失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拒不改正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用人单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久告知员工,要看具体情况的。2、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的。3、如果劳动者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的。4、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不管是否有提前三十天,都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刚才不是说过了吗,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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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少天通知:
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网上大家都在看公司为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合同终止
我是在日入职某公司做营业员的,公司主管在2008年的12月19号口头通知我说:合同期到,明天不用上班了,因为合同期到了。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应该得到怎么样的经济补偿。还有公司每个月只给我4天休息,每天工作7个小时,每周是42个小时,从来没给过加班费,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还有节假日从来不给休息,而是上班,只是日后给予补休,并没有给予我3倍工资加班补偿?而我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呢?
08-12-22 &
先别多想嘛.直接去问问人事. 没提前通知.也可以多拿到一个月工资啊. 可以去协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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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给你经济补偿金,从你入公司到解除合同,每工作一年算一个月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算半个月,超过半年算一年,12个月封顶。 2、平均工资一般按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来平均,但当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比如当地规定按3个月平均那就按3个月。 3、如企业拒绝给你经济补偿金,还应被追加50%的额外补偿作为惩罚。 4、由于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合同,还要支付你一个月平均工资的代通知金。 至于客户资料的问题,灵活一点解决即可。按理来见,你的客户虽然是你跑的,但却是你以公司的名义做得,在其位 谋其政吧,这些客户资源应该是给公司的。 若是你觉得不公平的话可以以你的方式灵活解决,毕竟因为这点事公司是没精力打官司的,所以随你吧。。。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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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给你经济补偿金,从你入公司到解除合同,每工作一年算一个月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算半个月,超过半年算一年,12个月封顶。 2、平均工资一般按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来平均,但当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比如当地规定按3个月平均那就按3个月。 3、如企业拒绝给你经济补偿金,还应被追加50%的额外补偿作为惩罚。 4、由于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合同,还要支付你一个月平均工资的代通知金。 至于客户资料的问题,灵活一点解决即可。按理来见,你的客户虽然是你跑的,但却是你以公司的名义做得,在其位 谋其政吧,这些客户资源应该是给公司的。 若是你觉得不公平的话可以以你的方式灵活解决,毕竟因为这点事公司是没精力打官司的,所以随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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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劳动局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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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给你经济补偿金,从你入公司到解除合同,每工作一年算一个月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算半个月,超过半年算一年,12个月封顶。 2、平均工资一般按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来平均,但当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比如当地规定按3个月平均那就按3个月。 3、如企业拒绝给你经济补偿金,还应被追加50%的额外补偿作为惩罚。 4、由于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合同,还要支付你一个月平均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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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给你经济补偿金,从你入公司到解除合同,每工作一年算一个月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算半个月,超过半年算一年,12个月封顶。 2、平均工资一般按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来平均,但当地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比如当地规定按3个月平均那就按3个月。 3、如企业拒绝给你经济补偿金,还应被追加50%的额外补偿作为惩罚。 4、由于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合同,还要支付你一个月平均工资的代通知金。 至于客户资料的问题,灵活一点解决即可。按理来见,你的客户虽然是你跑的,但却是你以公司的名义做得,在其位 谋其政吧,这些客户资源应该是给公司的。 若是你觉得不公平的话可以以你的方式灵活解决,毕竟因为这点事公司是没精力打官司的,所以随你吧。。。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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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还没有出台吧,才刚开过听证会呢。这是听证会的通知,不知为什么贴不过来,天涯有时真没办法,管得太严格了吧。 参考下兄弟市的: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 第六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暂停期限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统规新建或异地新建等方式。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新建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补偿或者统规新建安置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被拆迁人选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下同)除按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附表十的补偿标准支付自行安置补助,不再安排重建地。本办法规定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的,按本办法其他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新建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按附表一至附表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重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重建地的除外。 第九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或者被拆迁人另有房屋(商品房或其他在依法受让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除外)的,只能按照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条 采取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安置区,并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的位置和面积。 (二)房屋被拆迁后,不得分散、零星安置,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规划道路两厢不得安置。 (三)被拆迁人只能在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统一规划及建筑设计要求统规新建。安置区内房屋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 (四)根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但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人平35平方米。被拆迁人一人一处独立住房,且原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可以安置7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五)统规新建的房屋基地,由征地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及房屋正负零以下的基础、基础串梁、配套基础设施和相关报建及办证等费用;原拆迁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新建房屋产权证由户主自行办理;原拆迁房屋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原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同等面积的发证费用。 (六)统规新建房屋必须按照安置小区统一规划的基本户型(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175平方米、210平方米)要求进行建设。安置面积70-85平方米(含85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85-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10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20-155平方米(含155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55-190平方米(含190平方米)的按17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90平方米以上的按21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安置面积与重建地实际面积相差部分按自行安置补助标准补偿或自行安置补助标准的60%补差。 (七)同一被拆迁人有多栋合法房屋被拆迁的,只能以其中一栋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其余的房屋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居民住宅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项所称的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分户不能作为安置宅基地的条件。 (三)征地单位负责偿还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应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的,由征地单位支付偿还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报建、办证等费用。偿还的宅基地基础标高以室外地面高度为准,可参照附表十一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过渡费按城市规划区内3000元/人,城市规划区外2000元/人标准补助。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按照附表五至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并可参照补偿总额的60%额外补偿(包括停产工资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用房。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已批建新房后其应拆未拆的老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六条 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二),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附表八、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见附表十二。 第十九条 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除婚嫁、军人复转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合法收养、移民安置等原因除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宅基地,其房屋拆迁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统规或异地新建标准补偿,但不另行安排重建地或宅基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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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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