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异地生存验证生存年检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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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社局启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年检工作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发放准确、真实、合理、公平,杜绝冒领、骗取或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现象发生。日下午,区人社局组织辖区人社所、站所长、专干,在人社局会议室召开了全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检工作会议。
会上,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张国宁对2017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年检工作进行了安排,明确年检范围、工作步骤,利用两个月时间完成辖区4283名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态审核工作,确保年检核查率100%,做到不漏一人。同时,局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市场等科室负责同志就创业典型推荐、招聘会组织、居民医保办理等工作与各社保所进行了交流。
最后,区人社局副局长吴全泰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严肃认真组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年检工作,杜绝享受待遇人员虚报冒领养老金。二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年检工作的知晓率,调动群众参与年检的自觉性。三是深入开展行政效能革命,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卧病在床的老人,要上门年检、心贴心开展年检工作,把“五星级服务员”标准,当好群众的“店小二”落实到年检工作中,将服务送上门,温馨送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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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开始
来源:沃保网-业界要闻编辑:
摘要:据介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生存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将从8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待遇,待核实待遇领取人员符合领取资格后,做补发养老待遇处理。
(http://gold.org/)5月18日讯:据介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生存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将从8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待遇,待核实待遇领取人员符合领取资格后,做补发养老待遇处理。
本地常住待遇领取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村(居)委会进行现场登记认证。
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重点人群,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可由家属凭医院证明、残疾证等证明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协办员上门进行认证。
长期居住在异地的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随信附寄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作机构或县(区)社会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协助认证,并在一个月内将认证资料连同近期主流报刊为背景的本人生活照片一张(5寸)寄回哈密市人社局科,逾期未寄回的,将按规定暂停参保人员的城乡待遇。
工作人员介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会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果居民发现待遇领取人员丧失领取资格,继承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的,可拨打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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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金额:年限额内赔付;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元/日,且限60日/年;其中术后药品费:限30日的剂量
交通费:年限额内赔付;经济机舱
一般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年度总赔付限额:50万-300万
住院:100%赔付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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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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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年审公告
恩施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恩施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
关于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年审的公告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精神,恩施州、市社会保险局定于2015年3-5月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年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由州或市社会保险局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均属本次年审对象。
二、时间: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
三、年审地点:凡在恩施市辖区居住的州、市退休人员以及市直遗属在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年审 ;州直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仍按原办法到州社保局办理年审(恩施市新建街67号)。异地居住的市直享受待遇人员可通过QQ()视频或异地协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审。(异地协查表可在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四、年审要求: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必须本人亲自到指定地点办理年审手续。
2、年审时退休人员需携带退休证、身份证(二代)。2014年度已按要求办理年审人员,只需携带身份证;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需携带身份证(二代)。
3、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年审者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办理年审手续后再补发。
联系人:陈永胜 电话:(恩施州社保局)
杨& 艳 电话:(恩施市社保局)
查询官网: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
联系地址: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579号(舞阳坝恩施日报社对面院内) 联系电话:(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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