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怎么实施事中事后自律监管实施细则

发改委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制度
  发改委12月16日在其官网发布消息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等4项内容取消行政审批。  具体内容见下表:
(责任编辑:DF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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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改二十五件行政法规部分条款
  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 刘奕湛)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据了解,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废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后,专门规范煤炭生产许可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予以废止。同时,相应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4部行政法规中有关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取消“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后,修改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因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修改了15部行政法规。其中,因取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经营和业务活动审批需要修改的行政法规8部;因取消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质资格认定需要修改的行政法规4部;因取消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需要修改的行政法规3部。
  由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修改了4部行政法规。根据下放“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规定,《决定》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这些审批项目的审批机关改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全民健身条例中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机关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原标题:废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修改二十五件行政法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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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建设项目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及相关职业卫生权益。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建立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协作机制,并分别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等级的建设单位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方案,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较重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总体要求、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工作要求等,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实施监督检查。持有效执法证人数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企业汇报、现场查看、资料核查、询问企业相关人员等方式,核查建设单位是否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告知被检查单位,对于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建设单位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提出整改期限。
4、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或暂停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等,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实施现场检查。按照制定的监管计划,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方式。检查内容包括:针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单位,主要检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备案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备案情况等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材料;针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单位,主要检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批复文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材料;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主要检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批复文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设计批复文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等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材料。
(三)审批跟踪检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备案或竣工验收后的建设单位实施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针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由县区安监部门下达整改责令书,责令限期整改;2、检查建设单位生产工艺是否发生变动,如果变动需重新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3、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需每隔3年列入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后期如果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需重新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对审批后的建设单位未按照上述要求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实施信用监管。&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依法撤销许可文件;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程序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整改。对严重违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事后监管
(一)严格处置违法行为。对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未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通过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竣工备案或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安全监管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移送其它部门处理。
(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三)保障行政复议诉讼。行政相对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各乡镇(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的,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对经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竣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工作。
&&&&(二)完善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三)加强宣传。扎实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做好职业卫生的前期预防工作,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职责。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活动,增强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意识,提高个体防护技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等
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凤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十八项,项目名称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凤台县安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项,项目名称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先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为: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事中事后
(实施“先照后证”改革事项)
国务院决定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确保许可后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合法、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事项
1、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而未取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行为;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行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行为。
2、承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安全专项检查。
4、按规定参与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案件、事故的查处工作。
5、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协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市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商事主体,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认领工商质监部门推送的信息,督促商事主体申办许可,并将作出的准予许可信息推送给工商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质监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质监部门依法
(二)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部门与市工商质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相关部门的监管结果通过“智慧安监”信息平台,互通共享,为安全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提供依据。对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监管部门对暂扣、查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不合格烟花爆竹以及原材料、药物、半成品,应当就地封存,协同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涉嫌烟花爆竹经营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监管措施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步骤、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提前告知被检查企业并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检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填写对照检查表,并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有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等10种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零售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二)现场监督检查。查验零售企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安全条件等;零售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烟花爆竹仓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零售企业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等。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实施信息化管理。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纳入安全监管部门“智慧安监”信息系统应用平台管理,实行分级远程监控。零售经营企业应全面应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台账。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本级网站每半年向社会公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取证名单、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政许可有效期等。
(四)建立监管档案。建立本企业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证照齐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2、制度健全,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管理合规,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工的相关资质证书,监督检查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等;4、安全条件材料,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根据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企业,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事后监管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及时受理、查处,对核查属实的及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章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人员监督。违规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超越法定职权、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或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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