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容错纠错五条基本原则则有哪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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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具体原则和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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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税法》高频考点:税法的原则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税法》高频考点:税法的原则。本考点属于《税法》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税法的基本原则
  2.税法的适用原则&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明确分类,知晓运用。
  【高频考点】: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四项)和税法适用原则(六项)。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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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税收规划的原则有哪些_个人理财
税收规划的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税收规划最基本的原则,这是由税法的税收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2)目的性原则。目的性原则是税收规划最根本的原则,是由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所决定的。   (3)规划性原则。规划性原则是税收规划最有特色的原则,这是由作为税收基本原则的社会政策原则所引发的。   (4)综合性原则。综合性原则是指进行税收规划时,必须综合考虑规划以使客户整体税负水平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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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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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司法活动(狭义)的基本原则的是().单选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司法活动(狭义)的基本原则的是().A:独立性原则B:相对性原则C:合法性原则D:普遍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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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A:独立性原则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司法活动(狭义)的基本原则的是(A: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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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丽 李红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税收优惠应遵从法定原则。税收优惠立法权的取得和行使,税收优惠立法和执法活动的程序都要具有合法性。税收优惠立法的内容不能与已有的效力位阶高于它的税收优惠法律相抵触。从长期来看,税收优惠应当重点以中性原则为指导,逐步加以调整......
税收优惠应遵从法定原则。税收优惠立法权的取得和行使,税收优惠立法和执法活动的程序都要具有合法性。税收优惠立法的内容不能与已有的效力位阶高于它的税收优惠法律相抵触。从长期来看,税收优惠应当重点以中性原则为指导,逐步加以调整、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优惠,从数量上和范围上予以缩减。
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和投资者任意实施税收优惠,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引发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为遏制无序减免税,维护市场统一开放,促进社会公平,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和管理都应遵从一定的原则,比如法定、协调、规范、便利。
税收优惠应遵从法定原则
税收优惠立法权取得和行使要具有合法性。只有通过宪法或法律明确授权的税收优惠立法在形式上才具有合法性。我国宪法对税收优惠立法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立法法中规定,与税收有关的事项只能制定为法律,对与税收相关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作出相关的规定,同时该项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以及授权机关不得再授权。可见,我国税收优惠的立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或在必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行使税收优惠立法权在形式上都是不合法的。
税收优惠立法和执法活动的程序要具有合法性。税收优惠立法在程序上应当符合程序公正的一般性要求,税收优惠立法程序上的公开、民主和科学是其实现形式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同时,税收优惠的实施和执行程序应具有合法性,税收优惠的内容和征税对象等规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依法稽征原则,也称为程序合法原则。
税收优惠立法的内容不能与已有的效力位阶高于它的税收优惠法律相抵触。下位阶的税收优惠立法不能违背上位阶的税收优惠立法,上下位阶的税收优惠立法应当保持一致性,即全国人大所立的税收优惠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国务院所立的税收优惠行政法规不应当与之相抵触。
税收优惠应遵从协调原则
协调指通过充分考量目标群体之间的关联性,减少利益冲突和优惠重复设置,达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效的利益平衡,并使税收优惠制度实施效益与设定目标相适配。
税收优惠与财政、货币及其他政策工具的协调。应根据优惠必要性和主要目的,结合各个政策工具的特点,统筹考虑优惠目标和各政策工具之间的最优搭配关系,选择最有利的政策工具或政策工具组合实现优惠目标。
各个税种优惠与产业优惠、区域优惠的协调。应结合不同税种的特点,统一考虑优惠政策在各税种之间的选取,避免税种之间税收优惠运用的冲突和重复,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
要处理好税收调控和税收中性之间的关系。坚持税收中性,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行为的过分干预,使纳税人的决策尽量不为税收政策所影响和扭曲。从长期来看,税收优惠应当重点以中性原则为指导逐步加以调整、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中性原则的税收优惠从数量上和范围上予以缩减。
税收优惠应遵从规范原则
规范指在税收优惠法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制度、办法等,保障税收优惠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正确行使,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制定意图、目标与实施结果基本趋同。
形式规范。这是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设定和运行的基本要求。在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的进程中,应当明确界定税收优惠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责任。与此同时,应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立法技术,对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予以明确,减少容易引起歧义的和过于专业化的条款和文字表述,如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嵌入式与非嵌入式软件审核标准。对到期的优惠文件应及时清理,如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政策。对有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在法规文件中明确规定执行期限。
程序规范。这是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运行的保障。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设定特别是位阶较高的税收优惠立法,应将规范国家税收优惠宏观调控权、控制国家的税收优惠决策程序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将税收优惠权利义务设定程序等作为核心内容。程序的设定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实行税收优惠决策听证制度、公示制度和定期完善制度等。
管理规范。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将税收优惠作为财政预算正式科目,通过预算对每年税收优惠财政支出予以规划和控制,开展成本&收益分析,以便国家在宏观上掌握税收支出的总体规模,贯彻国家的产业经济和结构性调整政策,提高对财政资金总量和支出方向的宏观控制。
税收优惠应遵从便利原则
便利指执行便利,强调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推行运用应尽可能考虑税收优惠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减少或避免税收优惠制度执行中的变通和梗阻,以保证税收优惠制度运行效果。
转变优惠政策的管理理念。在近期以来的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政府行政审批改革中,许多税收优惠管理由事前备案、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和备查,给纳税人带来便利,但同时给税务机关管理带来挑战。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平台将优惠政策推送给可以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享受政策纳税人的风险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定期清理整合税收优惠。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广,政策目标几乎涵盖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军事和外交等各个领域;优惠政策数量多、变化快,使得原本相对简单的税法执行趋于复杂,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如国家鼓励的特定产业、行业和就业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数量多,涉及税种多,有必要对其进行统一整理并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目录,便于纳税人掌握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完善优惠政策的管理机制。构建优惠政策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体系,优惠政策制定前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和预期效应评价,事中、事后要建立以财税政策管理部门为核心,其他机构参与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监控机构,定期跟踪收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针对政策执行中的基层税务机关和享受政策的纳税人等不同群体,根据提交问题的频次、影响范围程度和重要性等开展效应评价,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变更、废除和完善等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刘丽为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羊坊店税务所所长、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李红为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国税局副局长、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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