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工资比例人单身有工作单位有工资怎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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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个人工资,单位不予协调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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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劳动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裁定扣留、提取部分劳动收入,向用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办理,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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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个仲裁的案子关于撤销房产抵押的。具体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xx于本裁决作出日起十日内配合申请人办理xxx的房屋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然后过了10天,被申请人未去撤销房产抵押,申请人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撤销房产抵押,然后执行法官以裁决书中未注明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字为由,拒绝强制执行房产抵押撤销程序!(申请人债务已清,被申请人违约不配合撤销抵押)请问是必须要求在裁决书中注明需要强制执行才可以让法院走强制执行房产撤销的程序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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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当事人应该积极按照仲裁裁决中的裁决履行自己的义务。3,《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4,仲裁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决书中未注明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字为由,拒绝强制执行房产抵押撤销程序,这是违法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中级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只有工资没有其它财产法院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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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种情形下,唯一的办法就是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履行判决,但是每个月必须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工资部分方可以用于执行生效判决。2、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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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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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工资怎样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手段。那么,被执行人的工资怎样执行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被执行人的工资怎样执行如果法院执行,一般来讲是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在发工资时直接将被执行人的钱扣下或者划拨到相应的账户里。根据《》第219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扣留是指人民法院通知储存有被执行人收入的单位,不准被执行人提取或转移该项收入;提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收入从储存单位取出,以便交付给权利人。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农副业收入等。与被执行人收入有关的单位,是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向被执行人支付各种收入的单位。被执行人的收入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来源,关系到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不能因执行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一次或分期提取一定的收入,并交给权利人,或通过人民法院转交,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如果法院执行,一般来讲是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在发工资时直接将被执行人的钱扣下或者划拨到相应的账户里。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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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工资收入吗?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师庆&&发布时间: 16:19:28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工资收入,应依法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扣留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在原来的单位,禁止其动用和转移,促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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