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口粮田的规定地以什么标准来划分的

中共中央关于压低农村和城市的口粮标准的指示
(一九六0年九月七日)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一)北方早秋已经开始收割,南方早稻和早熟杂粮已经收割完毕,中稻也接近收完。九月下旬和十月是北方地区进行三秋工作特别是大种冬麦的最忙时期,各地必须立即集中力量做好三秋和农产品收购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且切实安排好全年的生活。有关国际问题的传达、学习和讨论,如果来不及开始和结束,可以推迟到秋收、秋耕和秋种以后再来补课。
(二)今年夏收以后,还有很少数的地方,生活没有安排好。据中央财贸部第二十五期工作简报反映,河北省新乐县灾区夏粮估产偏高,征购以后,留粮不足。又据新华社八月三十一日和九月二日的内部参考反映,山东某些地方在麦收以后,肿病、非正常死亡和人口外流的现象还在继续发生,偷青吃青现象很严重。在夏收以后仍然出现这种严重问题,是极不应该的。据我们所知,夏粮估产偏高、留粮不足、偷青吃青、人口外流的现象,在河南、山西、安徽、江苏等省也有发生;肿病和非正常死亡,在个别地方也发生过。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对灾区的灾害损失估计不足,估产偏高,留粮不落实,开始夏收时又多吃了一些,因而口粮接不上秋收了。今年夏收,绝大多数基本核算单位的估产是接近实际的,有的可能偏低一点,按照他们的估产来分配粮食,征购粮、种子、口粮和饲料都能落实兑现。问题在于某些县和公社,特别是连续两年的重灾区的某些县、社,他们不听基本核算单位的话,主观主义地高估产量,结果粮食安排中的各种毛病和后果就不断出现。虽然在全国说来这是极少数的地区,在一个省来说也是很少数的县、社,但是问题的严重性必须引起全党注意。中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认真检查有无这种现象,一经发现,立即解决,不容丝毫忽视。
(三)各地在安排全年生活的时候,必须注意到今年全国粮食生产的总情况:由于春旱严重,受旱面积有六亿亩,有的是从去冬以来一直干旱;入秋以来,部分地区的旱灾还没有解除或者发生秋旱,另一部分地区又发生洪涝灾害,水灾面积达到一亿二千万亩;再加上虫、风、雹灾,全国总计,全年受灾面积达到九亿亩左右,其中减产三成以上的成灾面积约在三亿亩以上,比去年大得多,给粮食和其他农作物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现在看来,某些省区,粮食势将比去年减产。全国夏收粮食和早稻的产量,包括春小麦在内,比去年还少一点。全年的粮食产量预计可能达不到北戴河所估计的四千五百亿斤(自留地等零星土地的收获不包括在内)。面对这种情势,各地必须继续努力防止松劲,抓紧后期的田间管理,丰收区要力争更大丰收,灾区要力争弥补损失,减少损失。
正由于灾害的损失,夏粮征购和粮食销售两个方面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夏杂粮的征购超过一点,小麦的征购差得较多,从七月一日到八月二十五日,征购粮入库一百三十九亿斤,比去年同期的一百九十亿斤减少五十一亿斤;在同时期内,销售一百五十二亿斤,比去年同期的一百二十九亿斤,增加十三亿斤;一出一入为六十四亿斤,库存比去年同期减少了一百亿斤(包括六月底以前的库存减少数在内)。辽宁省要求增加粮食调入的数量,个别重灾省不仅不能调出,也要求调入一点。因此,全国必须立即采取压低城乡口粮标准的方针,要求农村少吃,城市也要少吃;丰收区少吃,灾区更要少吃;灾区减少征购任务,丰收地区则必须多购,各个丰收的省份要比在北戴河所商定的全国上调粮一百九十亿斤的总盘子中所分摊的数量更多调出一点;只有如此,才能减少歉收省份的任务,而又保证上调粮一百九十亿斤任务如数完成。同样,在一省、一县、一社之内,都要实行丰收的单位多购一些的原则,支援灾区。
(四)农村的口粮标准必须降低。淮河以南直到珠江流域的地区,应当维持平均每人全年原粮三百六十斤,遭灾的地方应当更低些。丰收的地方,在完成原定外调的和为支援灾区而增加外调的粮食任务以后,还有余粮,口粮标准可以提高到原粮三百八十斤,最多不能超过原粮四百斤。在吃的时候,还要厉行节约,应当采取湖南的经验,一年的粮食分做十三个月吃,以免在明年青黄不接时发生粮食紧张,使大家有备无患。凡是超过四百斤标准的要降下来,这自然要进行艰苦的说服工作,并且必须做好商品粮较多地区的商品供应工作,以便把余粮更多地卖给国家。淮河以北地区的口粮标准,应当压低到平均每人全年原粮三百斤左右,东北等一部分严寒地区可以稍高一点;而各省的重灾区,则应当压低到平均每人三百斤以下。各地社办企业的职工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口粮应当同本社一般农民的标准完全一样,不能提高。如果全国农村不照这样做,丰收的地方不能多购,遭灾的地方又要多销,结果势必一方面完不成国家的粮食收购计划,另一方面又突破粮食的销售指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在粮食工作上就一定处于更加被动的境地,并在政治上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要求全党立即动手解决这个问题。现在,有些省区对农村口粮标准的安排是比较克己的,另一些省区则标准较高,必须下降。
当然,在农村中,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口粮,是完全必要的。在粮食安排中必须保证这种最低标准的落实。据河北省委调查,平均每人每天有零点八市斤原粮(全年合二百九十斤),加上二斤到二斤半菜,大小人口调剂着吃,劳动力可以维持通常的劳动。希望各地党委都进行这种调查研究,做为自己粮食安排的依据。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农村三反,杜绝某些社队干部和他们的家属亲戚朋友营私舞弊,多吃偷吃粮食,切实保证农村每一个人都能吃到他们应得的一份口粮。县级党政机关和社队的干部都应当同当地农民吃一样多的粮食,以身作则,带头压低口粮标准。社队干部必须在公共食堂入伙,干部小灶必须取消。在压低口粮标准的时候,这样做是尤其重要的。
(五)在压低农村口粮标准的同时,城市供应标准也必须相应地降低。除了高温、高空、井下和担负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以外,其余的全部城市人口,每人每月必须压低口粮标准两斤左右(商品粮)。城市的粮食供应必须认真加以整顿,坚决消灭浮支冒领,取缔“黑人口”。城市近郊区和一般农村的口粮标准,差别不能大,远郊区应当向一般农村看齐。压低城市人口粮食供应标准的具体办法,由粮食部另行拟定。人民解放军和中央机关正在带头节约用粮。
(六)实行压缩城乡粮食供应,必须走群众路线,做政治工作。在城市居民和职工中广泛进行口头的宣传教育,说明今年灾荒的损失、压低城市粮食供应、支援灾区的道理,说明城乡团结、工农联盟的大道理。在乡村中,特别要宣传以丰补歉,支援灾区,并且要把压低城市粮食供应这件事向农民讲清楚。无论在城市和乡村中,进行压低口粮标准的教育时,都必须同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优越性结合起来,采取回忆对比的方法,既讲清楚生产的增长,又说明灾情的影响。说明粮食生产的增长虽然还赶不上大多数人生活提高的需要,但是只要安排早,安排好,群众的生活仍然可以过的不坏。一九五七年全国粮食产量只有二千七百亿斤,而日子过的还比较好,就是一个证明。在宣传解释工作中,应该注意提高群众克服困难的信心,避免引起群众对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优越性的怀疑和误解。尤其要防止松劲泄气的右倾思想的滋长。
最后,再重说一遍,各地应当抓紧全年生活的安排。通过全年生活的安排,带动三秋工作,首先带动当前的田间管理和新粮的收购工作。
 一九六0年九月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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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新增人口得口粮田的条件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摘要: 农村关于耕地,户口,宅基地的问题,各种各样,全国就没有统一的详细法规,这就造成了农村的种种不公现象发生。
关于,户口,的问题,各种各样,全国就没有统一的详细法规,这就造成了农村的种种不公现象发生。
以耕地为例,大部分地区已经数十年没有调整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生了孩子,没你的地,儿子娶了媳妇还是没你的地,反而人死了十几年了,地还在。有的家庭,一个人种四口人的地,有的家庭四口人只有一口人的地,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下面就结合实际经历的案例讲一下,农村新增人口的口粮田问题,到底能不能调整,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A村委会已有六年未对土地进行调整,导致目前村中有三十多新增人口没有自己的基本口粮田,而村中有二百多亩的承包地,五年承包期。到现在即2009年秋,承包期已到,咨询没有基本口粮田的人口能否从这些承包土地中得到基本口粮田?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走那些程序?如村委会不予办理是否违法?这些人的基本口粮田问题该如何解决?另还有就是外来人口(娶媳妇)和新增人口(新生子女)在获得基本口粮田方面有啥差异么?
可以说,这个问题,基本能代表大部分的新增人口的典型问题。下面来分析下:
新增人口的土地当然可以从这些到期的承包地中解决。不需要什么材料,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村里不解决,可以到乡镇和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去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案例中所说的到期的承包地便是村集体的机动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此条的意思说明新娶媳妇也是新增人口,她也可以在婆家村里取得土地,但她取得土地以后,在娘家的土地则应该交回娘家的村里。他们与新生子女没有差异。这里面还提到了减人减地的情况。
对新增人员的土地小范围的调整,不需要按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中规定的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这只是叫“小调整”。
由此可见,农地新增人口的土地调整是有法律依据的,上面这个案例,提到了如果村集体有未分配的土地,需要实行增容增地,减人减地的原则。
但对于村里没有尚未分配土地的情况下,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土地也已经不是按人均分配了。这其中是不是要调整,目前尚无全国通用的法律依据,国家只有指导原则:“长期稳定承包关系”。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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