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会所房产税性质用房需交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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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商业用地的住房根据新的房产税需不需要交税
四川-成都&02-27 14:22&&悬赏 0&&发布者:LIDAN1…… & 回答:(2)
我买了一套商业用地的住房,现在说是商业用地需要交税,想请问一下我这种情况需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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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9627售楼部等临时设施也要缴房产税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临时设施,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在工地上临时建造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以及为了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和样板间等营销设施。其中,为了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和样板间等营销设施,通常建造费用相对比较高,因而纳税人应注意处理好相关的涉税问题,减少涉税风险。
营销临时设施需缴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同时,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性建筑物不征房产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临时设施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二是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临时设施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不属于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列举范围,因此,开发企业建造的营销临时设施应当自建造完毕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由于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临时设施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归集的成本费用,只有建造成本,没有包括土地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房产税时必须要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来说,2012年6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某市一宗土地使用权后进入立项开发,土地成本0.12万元/平方米。先期投入建造的临时设施中有售楼部2000平方米,建造成本540万元,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样板间200平方米,建造成本52万元,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因A房地产开发公司先期投入建造的临时设施的容积率(2000+200)&(3000+450)=0.64,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即“小地大房”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即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则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售楼部和样板间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成本为=414(万元),房产税计税原值为540+52+414=1006(万元)。
营销设施的建造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对比两个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的处理,可以发现:会计制度规定营销设施的建造费应归集为固定资产,而企业所得税规定营销设施的建造费要计入开发间接费用,而不是计为固定资产。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营销设施既然没有计入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也就不需要计提折旧了。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营销设施的建造费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转入销售费用,而是要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
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土地增值税前不可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中,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可见,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内容,因而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如果营销设施系利用开发产品、公共配套设施(如会所),则相应的建造成本应视同开发产品、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予以扣除,且可以加计20%;如果该营销设施系专门建造用于项目营销且最终未出售留作自用或自行拆除,则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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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的办公楼要不要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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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在筹建期,新建了一个办公楼,目前土地证还没有办下来,办公楼可以使用了,办公楼没有房产证,请问这个要交房产税嘛?依据哪一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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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的办公楼要不要交房产税
& &我公司在筹建期,新建了一个办公楼,目前土地证还没有办下来,办公楼可以使用了,办公楼没有房产证,请问这个要交房产税嘛?依据哪一条交?
本帖最后由 天涯财务 于
16:4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计算公式:原值*(1-30%)*1.2%,这是全年的房产税额,除以12个月,就是每个月的税额。 现在地税局都是按月申报,每月缴纳的。
你单位房产土地证、房产证都没有,但符合财税地字《1986》第19条之规定,自建房产自修建完工就缴纳房产税,属于交的范围。
我理解应当缴纳,实质重于形式。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 ...
谢谢您,刚税务局回复要交:依据是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十九条,好老,没有学过,一直认为,房产税以产权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 ...
谢谢您,刚税务局回复要交:依据是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十九条,好老,没有学过,一直认为,房产税以产权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 ...
谢谢您,刚税务局回复要交:依据是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十九条,好老,没有学过,一直认为,房产税以产权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本条失效。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我理解应当缴纳,实质重于形式。
谢谢,要交,已找到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颁布时间:发 ...
对对,就是这个,谢谢!
,不好意思要交的,房产税是说谁使用或者谁拥有该房产的收益权,你就得交税,不管你有没有证书,是一个流氓税,不讲道理得,即使不是你的,但是你使用,你还得交的
需要缴纳,自完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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