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未签字,按份共有房屋买卖合同同有效么

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已签字开发商未签字盖章有效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房屋买卖合同我(买方)已签字,并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首付款并拿到了收据,但开发商没签字盖章,合同我也没拿到手,请问合同有效吗?开发商现以其未盖章要求我重签合同(总价比之前的提高了1万),我可以拒绝吗?毕竟合同我没拿到手,对方毁了说我没签呢!
04年卖方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办理过户,但卖方已收买方房款,并已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但在09年底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04年签订买卖协议的人与实际过户人不符,买卖协议是由他人签的实际过户人的名字,请问这份买卖协议可以视为无效吗
我于2012年4月购买的房子,楼高是18层,18楼为阁楼(层高2.2米以上算面积),电梯通道17层,18楼需要走楼梯,17和18层之间留了一个洞,可以自己做个楼梯,我买的是17和18层,分别签了两份一样的合同(后来发现18楼的合同只有我签字了,开发商没有签字盖章),17楼办理了按揭贷款,18楼要求全额付款。当时开发商承诺的是两套房产都可以办理房产证,2012年国庆节交房。后来说办不了了,也一直没有拿出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就一直拖着,现在开发商逾期交房近10个月,现在也不...
前几天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夫妻一方签字,父出差在外地,没签署,在外地的回来不同意出售,合同有效吗?定金怎么赔付?买方明知道房产本上两个人,趋于利益心,并非善意和卖方也签了合同。卖方怎么申明终止合同?谢谢!
去年在买受人去某知名品牌楼盘看房时,受销售忽悠草签了房屋购买合同,但出卖人未签字,这种情况,草签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有效?在付款方式上,买受人无授权书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亲属签定了分期付款协定书,此协定书是否有效?房屋未交房,但楼顶在盖瓦封顶时,出现大面积漏水,打补丁,此种情况下在上述情况下,可否退房?在限购政策下,在开发商不签字的一年多时间里,买受人另外购买了一套房屋,且备案,已无资格购房,可否退房,要求退赔首付款?
去年在买受人去某知名品牌楼盘看房时,受销售忽悠草签了房屋购买合同,但出卖人未签字,这种情况,草签的房屋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在付款方式上,买受人无授权书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亲属签定了分期付款协定书,此协定书是否有效?
房屋未交房,但楼顶在盖瓦封顶时,出现大面积漏水,打补丁,此种情况下在上述情况下,可否退房?
在限购政策下,在开发商不签字的一年多时间里,买受人另外购买了一套房屋,且备案,已无资格购房,可否退房,要求退赔首付款?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6月杜某将自己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的三间平房卖给了同村的聂某。聂某是本村村民,但中专毕业户口由学校迁回时就已经变为非农业户口,妻子和女儿是农业户口中,请问他们原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 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伍拾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由乙方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的相关手续,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归乙方使用. 但国家根据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乙方是买方,已经办好了伍拾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属综合有地) 请问您:这样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11年前,我爸爸买了我姑妈家在镇上的一套楼房,当时购买的时候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是由第三方作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个第三方不是地方机构,是个人,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么?
我们家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我怎么劝我爸去办他都不愿意,我怕以后动迁出什么变故。
儿子将母亲在农村的房子卖了,在未得到母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也未办理公正,未得到村委会的同意,未进行产权过户的情况下,这份非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这份合同签订有5年了,今年趁我给我儿子办满月酒的时候,买房人从我母亲手中将建房证拿走,我家是否可以将建房证要回 购房人是我堂哥,他已经在本村有一栋房屋,同是又在未取得我家人同意的情况下7-8年前在我家后院又起了一栋楼房,原来这块地是我家菜地。正因为强行在我家地上起房子,我才觉得以后住在一起没有意思,在...
在乡镇A买了50亩的地,有大土地证,后来B以配载楼的形式盖了10幢楼房,但是未办理到房产证,我现在和B签订买卖协议,未公正,不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构成表见代理吗?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本人是房屋共有人之一,对房屋买卖没有真实意思表示,不知情,不在场,没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夫妻证明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中介与买家也明知本人不在场.仅凭本人儿子和丈夫口头承诺之说,中介串通征得买卖双方先用本人丈夫冒用本人签字,其后回家补办本人委托公证的方式出售该房屋,事后儿子和丈夫告知本人后,本人明确表示拒绝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不同意卖出该房屋.买家以因是本人丈夫,声称是表见代理,请问丈夫冒用本人名字签字就是表见代理吗?买家签订合同时要求本人丈夫补办授权委托书,那“有理由充分相信本人丈夫代理权”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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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不是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情回放:日,徐某(乙方)与作为秦某(甲方)及作为某经纪公司(丙方)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涉讼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房屋权属无瑕疵、无债务纠纷,符合市场交易条件;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五万元;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则甲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日,徐某交付秦某购房定金五万元。《买卖定金协议书》签订时,秦某尚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日,秦某取得涉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徐某以签订合同时秦某不是房屋产权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无权出卖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定金。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点评:一、虽然徐某与秦某、某经纪公司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时,秦某尚未取得涉讼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该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秦某已于日取得了涉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故徐某以签订合同时秦某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出卖房屋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定金,缺乏法律依据。
  二、关于徐某在诉讼中主张的签约时秦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故该协议书应属无效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上述&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闫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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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本篇,您心情如何?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纳齐
  【案情】
  日,原告刘某(乙方)与被告王某(甲方)签定《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刘某购买被告王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剩余房款于甲方从该房屋搬出后乙方付清;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定后,原告刘某向被告王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六十万元。被告王某未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刘某,双方亦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日,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某银行通州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向第三人某银行通州支行贷款六十一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被告王某以诉争房屋向第三人某银行通州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截止日,被告王某尚欠第三人某银行通州支行贷款余额581 434.35元。庭审中,原告刘某表示可以代为偿还银行借款,并全额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王某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剩余房款。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房屋解除抵押及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人邮储银行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王某辩称,其已经将原告刘某给付的六十万元返还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原、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王某与其之间系借贷合同关系,故原告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被告某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并不影响其抵押权,在被告王某的债务获得清偿前,其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故不存在协助解除抵押手续的义务。
  【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现原告刘某已经支付了定金及部分购房款,且其同意全额支付涉案房屋的贷款,并可以全额支付剩余购房款,第三人邮储银行作为借款人及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故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及解除抵押,第三人邮储银行协助解除抵押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在本案中不主张剩余房款,原告刘某代被告王某偿还银行贷款后,如果刘某尚欠被告王某购房款,被告王某可另案主张。对被告王某称其已将原告给付的房款返还,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的辩解意见,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被告王某偿还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 二、被告王某继续履行《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及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协助办理房屋解除抵押手续。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因为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讨论合同履行问题才有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应属无效。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条款并非合同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规定,抵押权人是否同意与买卖合同效力无涉,而只是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并非合同无效的要件,即使抵押权人不同意,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一)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进一步明确其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效力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定;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所谓管理性规定或取缔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定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定。援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判定合同无效,就需要进一步确定强制性规定到底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还是效力性的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确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一般不作无效处理。
  (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承认抵押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显然损害不到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不会损害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利益。因为现行房产变更登记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者未使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根本无法实现物权的变动,自然也就损害不到抵押权人利益;对受让人而言,如出卖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行使撤销权,来获取权利救济。相反,如果宣告转让合同无效,却会给受让人造成损害,致使其无法获得违约赔偿救济,而只能向抵押人主张缔约过失和损害赔偿责任,这对于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也有违《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故《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合同效力来说,应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经抵押权人即第三人同意,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
  (三)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
  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将导致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或者双方同意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均不同意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将导致房屋无法进行权属转移登记,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解决纠纷。本案中,考虑到原告同意偿还抵押贷款,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形,因此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由被告协助办理解除抵押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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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中国法学网”发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共设计了230多个具体指标,...&&nbsp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合同究竟是无效还是有效?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作者:吴取彬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导读】:房屋买卖中,通常遇到这种情况,买卖合同只有部分共有人签字,一旦房价上涨,极易产生纠纷,未签字的共有人往往会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尤其是 2016 年春节后,各大城市房价暴涨,此类因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房...
【导读】:房屋买卖中,通常遇到这种情况,买卖合同只有部分共有人签字,一旦房价上涨,极易产生纠纷,未签字的共有人往往会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尤其是2016年春节后,各大城市房价暴涨,此类因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剧增。那么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合同究竟是无效还是有效,我们针对不同的类型,进行相应的分析: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
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完全的处分权,但是其同买受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夫妻中的一方以另外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产,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般不会得到支持,除非能够证明买卖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此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产权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房屋产权都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当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夫妻名下共有房产,又分为三种情形:
情形一,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
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针对这种情形,个人认为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及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明确登记为两人的情形下,即便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买受人亦不能认为系善意购买人,而所签署的合同由于另外一方权利人事后拒绝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情形二,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合同
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房屋买卖中,夫妻一方代另外一方签字的情形非常多,争议亦最大,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未签字的一方拒绝承认授权夫或妻对外出售房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针对这种情形,买卖合同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关键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买受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应夫或妻的一方有代理权。若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合法有效,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是相对人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对这种不知道并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失。
由于房屋买卖属于夫妻间的重大财产处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夫妻间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不能仅因夫妻间的特殊身份就认定作出出售行为的一方具有代理权,还应从看房的过程、签署合同的过程及细节来综合判断买受人的主观善意且无过失。
二、多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签字
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在此不再赘述。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房产处置问题。由于国内家庭在购房时,普遍习惯将孩子的名字一并写入产证,当然,这可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高额遗产税,但是也给房产处置带来不便。《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为了孩子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治疗、换房等原因出售房屋,可视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但原则上应由父母共同同意才能处置。因此,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情形,在父母离异后,一方拟处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必须经过另外一方同意,否则可能无法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另外,作为购房人,亦应注意询问出售方中未成年人父母的婚姻状况,在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购房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若非为了未成年的利益出售房产,可能会导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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