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广告投放平台是广告经营者还是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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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咋不管管“搜索引擎”?
  不再费力去记忆,不再绞尽脑汁思考问题,不再为一个观点而争论,遇到事情后打开电脑敲上几个字,让互联网帮助自己,不记、不想、不争,已经是许多人最普遍的互联网行为。  网搜减肥,网页弹出减肥某品牌泄...
  不再费力去记忆,不再绞尽脑汁思考问题,不再为一个观点而争论,遇到事情后打开电脑敲上几个字,让互联网帮助自己,&不记、不想、不争&,已经是许多人最普遍的互联网行为。
  网搜&减肥&,网页弹出减肥某品牌泄油瘦身汤&月减20斤,轻松不反弹&;网搜&整形&,网页力荐&中国整形第一品牌&的某民营医院;网搜&机票改签&,网页显示的却是钓鱼诈骗网站&&
  当这样的搜索引擎推广信息&满登登&地堆在你的面前,当你被这样的搜索引擎推广信息&轻飘飘&地骗走了钞票,你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会不会寻找借以维护权益的法律支撑?
  政协委员提议关注搜索引擎
  在搜索引擎上输入&不孕不育&、&零抵押贷款&等关键词,映入眼帘的是数家相关机构的广告推介,页面排序远超新闻信息。在这些推介商家中,虚假广告和钓鱼欺诈内容屡见不鲜,更有公司是非法&小门脸&。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会长、中国报业协会副会长李XX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的提案中建议,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作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形式,应属于广告范畴,理应明确纳入新修订的《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李XX指出,搜索引擎是互联网基础应用,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和主要入口,拥有社会性、公共性等特殊属性。但作为商业公司,搜索引擎运营商的逐利行为导致其难以平衡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令我国搜索引擎领域坑害人民群众的事件频发。&这些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诱导一些不了解该行业的搜索者轻率、扩大消费,造成身心和财产受损。&
  她说,通过调研发现,在搜索引擎用户规模激增与互联网市场营销价值凸显的背景下,通过搜索引擎推广产品已成为企业营销重要手段,以竞价排名服务为主的商业推广成为搜索引擎运营商的主要收入来源。
  技术支持or推广广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5.22亿,使用率为80.5%;手机搜索用户数达4.29亿,使用率达77.1%。移动搜索的使用频率已跃升至各类手机应用的第二。
  根据浏览网页的阅读习惯,搜索引擎首页左上方是&黄金位置&,也成为最好的信息发布平台。
  探究搜索引擎推广信息的法律性质,争议点在于其到底是技术支持还是广告推广。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表示,根据现有的《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因此,广告应当具有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且应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而推广链接是通过关键词的搜索才进行展示的,关键词一般都是行业通用性的词语,比如&数码相机&、&保健品&,并非参加推广链接的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在一些司法实践中,网站方均会以&推广链接本质仍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告知用户找到相关信息的途径,并不直接提供任何信息。&这样的理由为自己辩解。&王X说。到底有没有&审核&义务?
  媒体搜索相关媒体报道,亦有网民因网上虚假信息而受骗,特别是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到虚假信息进而被骗的情况下,受骗的网民在找不到侵权者、难以挽回损失时,往往把责任归咎于搜索引擎,认为搜索引擎应该承担信息审核义务,尤其是提供付费推广链接(或竞价排名)的情况下,更应该尽到审核责任。
  那么,到底搜索引擎是否有信息审核义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有业内人士称,搜索引擎提供商一般只能做到事先的形式审查,这是所有搜索引擎网站、团购导航、网址导航等导航网站都会遇到的问题。因为动态修改网页内容的自主权在于客户网站,而且客户网站的网页数量庞大,搜索引擎技术本身难以自动判别是动态修改还是新增网页,通过人工去发现动态修改的网页、逐一审核数以亿计的网页也是根本不现实的。在参加推广链接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为了规避搜索引擎提供商的审查,而采取套用资质、伪造资质等办法。
  &在号称&婚恋网站第一案&的刘擎诉世纪佳缘案中,法院判决网站并不因用户发布的信息虚假而承担责任,除非明知或者信息虚假。&王X表示,从立法现状而言,目前所有法律都没有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事先信息审核义务。
  广告法修改未明晰搜索引擎责任
  李XX表示,无法可依是导致虚假广告在搜索引擎&法外逍遥&的重要原因。去年底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将互联网广告明确纳入了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但具体条文上仍缺少对互联网广告如何适用的规定,特别是针对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的广告模式,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未见涉及。
  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阳告诉媒体,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相关推广被界定为广告,消费者若有证据证明其因相关推广购买了伪劣产品,搜索引擎也应承担对消费者赔偿的连带责任。可见,消费者能否实现相关权利,关键在于如何对搜索引擎的推广行为进行界定。&目前,广告法正在修订当中,草案厘清并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如拟加强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搜索引擎却并无涉及。这也意味着,追究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并没有直接法条可供引用,还需要根据其他条文理念进行推导。&
  李XX建议,明确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等新型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属性,将其纳入广告法管理,并尽快制定、颁布专门的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对广告发布的相关主体认定、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监管措施、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事实上,搜索引擎在违法广告中的法律责任是纷繁复杂的,需要严格区分参与程度以及是否谋利,亟待单独拿出条文充分论述,对之公平、合理地厘清责任,既能起到追究现有不端行为的作用,更能为搜索引擎划定法律界限。&高阳说,现行广告法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定位较为泾渭分明,这确实符合传统广告的特征,而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其法律地位却有些模糊,但这并不意味着搜索引擎是法外之地。从广告法的立法本意看来,如果其只是将带有违法广告的网络链接予以优先,在搜索页面显著位置显示,则可以看作是广告共同发布者。如果其对之进行认证,并提供担保,则应视为广告共同经营者。可见,只要搜索引擎在客观上对违法广告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都将为之付出法律代价。
  &搜索关联&也侵权
  尽管没有明晰的法条可以引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追究过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
  2012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曾判决搜索引擎第一案,认定第X电器厂付费搜索搭&名牌顺风车&,&搜索关联&也侵权。
  广州第X电器厂为了增加其品牌关注度,便向某知名搜索引擎公司的网络代理商申请了一项5000元的付费服务,选中知名同行台山XX电器有限公司的&绿岛风&系列产品名,与之关联。一旦网络用户在该搜索引擎上搜索&绿岛风&三个字,作为生产厂家的XX公司随之出现,而在搜索选项的右侧会有相关搜索推荐,第X电器厂的相关产品及说明便位列其中。
  就此,XX公司以某搜索引擎公司、第X电器厂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将两被告的&关键词&服务行为认定为搜索广告,但认为某搜索引擎公司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广告并无编辑作用,不构成侵权,因此仅认定第X电器厂构成商标侵权。
  后XX公司和第X电器厂均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
  主审该案的广州市中院的法官谢平在全面了解了搜索引擎的运行模式后,又认真查阅了两者的合同及操作模式等。她了解到,某搜索引擎公司提供的是 &关键词的排位调整和再选择&等服务,关键词广告可以任意设置、编辑。此前,该搜索引擎公司还提供了包括&绿岛风&、&松下&等13个关键词以供选择。由此看来,搜索关联的关键词可由该搜索引擎公司人为控制。她认为,此案的搜索关联不同于普通网络广告的新兴推广广告。虽然形式变了,但本质上仍旧是广告的本质,本质上仍是让相关公众更容易知晓其产品或服务。
  最终,二审改判,某搜索引擎公司和第X电器厂共同构成侵权,共同赔偿XX公司5万元。
  有益的推动从未停步
  媒体查阅发现,2013年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委员会委员、中国美术家协会海南创作中心主任韩XX也提出了关于&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应尽快纳入广告法监管&的提案。
  同年3月末,在一场&曝光名医被出诊&媒体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XX、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XX等专家呼吁,应抵制搜索引擎推广的医疗虚假信息传播,早日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纳入《广告法》统一监管。
  时间再往前翻,早在2008年,北京律师李长青就向国务院提交了《互联网搜索引擎立法建议书》,其中包括:为了保证国家信息主权安全和公众使用互联网信息的客观公正,通过国家出资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搜索中心&,禁止该中心进行营利活动;禁止搜索引擎屏蔽合法注册网站,禁止搜索引擎人工干预搜索结果,屏蔽决定应由国家有权部门做出;搜索引擎提供竞价排名服务或者付费显示搜索结果应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竞价排名要明确标注&广告&二字,禁止使用 &推广&或&赞助商链接&字样;搜索引擎应严格审核广告主的资格,并承担广告发布者责任&&等十条内容。
  &人大代表提议案,专家呼吁,法律人士建议,总有一天,搜索引擎的推广信息将处在阳光下,不再是灰色地带。&高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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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四大亮点
中国网-中国视窗
| 发布时间 11:55:03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朱巍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以29条的篇幅,从互联网广告主体、行为、责任等多个方面详细规定了互联网 背景下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成为确立新时代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则的“基本法”。一、付费搜索、自媒体广告等新型商业形式都成为互联网广告的约束范围首先,付费搜索性质第一次被明确为互联网广告。《办法》第3条明文将“付费搜索广告”作为互联网广告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说,付费搜索的广告行为要符合《办法》的所有相关规定,包括对烟草、处方药等特殊产品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广告活动的一般性规定,还包括广告违法行为的一般性管辖等。我们注意到,前几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没有对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这是因为立法分工和层级等原因,作为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的网信办,不宜将广告法进行扩大化解释。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广告行为的主要管理者,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将付费搜索涵盖在互联网广告,这既是对互联网广告乱象治理的重要举措,也符合权限的客观要求。至于如何处理好网络广告的执法权限问题,“魏则西事件”的联合调查组形式可能会成为未来网络广告治理的模式,联合执法权可能会变成常态。结合工商总局的《办法》、国家网信办的《规定》与“5.9”调查结论综合来看,付费搜索广告行为除了要符合互联网广告的一般规定外,还需承担额外的法律义务。第一,付费搜索结果应该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如何理解“显著区分”,《办法》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从谷歌等境外搜索付费实践看,所谓“显著区分”应从结果标记、颜色、篇幅、字体和合理提示等多方面入手。目前我国互联网广告更多标记的是“推广”而非“广告”,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不符合“显著区分”的规定,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第二,付费搜索经营者要承担包括查验客户资质、明确付费页面比例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这就把付费搜索经营者的审核义务基本等同于广告发布者的注意义务,审核范围既包括客户资质、产品和服务资质和基本证明材料,也包括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的认证制度。同时,鉴于搜索服务的公共服务性质,在不否认付费搜索商业性的同时,也针对页面显示比例做出了明确,即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第三,付费搜索经营者还需建立完善“平台先行赔付的制度”。平台的先行赔付类似于无过错赔付,但平台不是最终责任人,平台向受害者赔偿后即取得追偿权,再通过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必须注意的是,付费搜索主体与广告法上的主体有所区别。不管是工商总局的《办法》,或是国家网信办的《规定》,还是“5.9”调查结论,都没有明确付费搜索主体到底是不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发布者的认定还需谨慎,这可能涉及到商业言论自由的问题。传统意义上讲的广告发布者必须能够控制发布的内容与时间,这与付费搜索的关键词引流,以及无法控制链接网页内容修改等情况存在本质区别。因此,目前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将从行为、规范和责任角度对付费搜索作出规范性调整,至于付费搜索广告主体性质的最终认定,还需要提请全国人大以修改《广告法》的时候作出结论。其次,自媒体将承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责任。《办法》第11条将能够“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此处的规定将自然人也列为“发布者”范畴之中,实际上就是把包括自然人在内的自媒体也作为了广告发布者看待。《办法》起草之时曾对没有工商登记的自然人发布者是否入法进行了大讨论,一方观点认为,从主体上看,自然人没有工商登记,不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另一方观点认为,从行为上看,即便是自然人没有工商登记,但自媒体发布的行为已经构成为市场行为,应该属于工商管理范畴。最终,鉴于我国自媒体广告乱象现状,《办法》还是力排众议将自然人的自媒体也放到了法规规制范畴。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一方面,自媒体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将其“孤悬”法外,不利于广告市场法治秩序;另一方面,从行为和影响力上看,很多没有登记的自然人自媒体影响力比传统广告发布平台还要大,特别是一些大v、公号都拥有巨大影响力,商业广告所带来巨大收益理应让其承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义务。二、用户权益保障成为立法保护的核心《办法》使用了重要篇幅将网络用户权利进行了具体类型化,成为保护用户权益的网络广告基本法。首先,用户知情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办法》第7条明确了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将以消费者能够“识别”为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信息,这将有望终结网络上广泛存在的“软广告”和“引诱性广告”。其次,保障消费者的安宁权。《办法》第8条明确了“弹窗广告”的合法性,不过,弹窗也要遵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影响互联网正常使用;二是必须能够一键关闭。显而易见,这一条应该是工商总局在做出充分调研后加上去的,网民最为反感的就是那些总也“关不掉”的广告,本条的规定比较接地气。再次,保障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办法》第8条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广告,未经允许,不得在电子邮件中附带广告内容。“欺骗方式”的表现方式有伪装成好友通信信息、伪装成中奖信息、伪装成客户服务等等,用户点进去后实际就触发了广告信息。这种欺骗方式让很多用户深恶痛绝,相信《办法》将会杜绝这种侵害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至于电子邮件中附带广告,《办法》没有一刀切地杜绝,原因是用户才是决定是否接收商业信息的主体,《办法》将选择权交给了用户,这无疑是尊重用户自由选择权的最好选择。最后,保障了消费者的投诉权和举报权。任何人都有对违法广告举报的权利,不过,举报之后确定管辖权却比较麻烦。很多消费者在举报违法广告时,经常会遇到管辖不明的问题,无法确认广告主的真实身份,让举报和维权成本加大。《办法》第18条将违法广告处罚的管辖权变得更为灵活,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作为主要管辖部门,发布者多为媒体,相比广告主和经营者而言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减少了投诉成本。当然,广告主和经营者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也有权管辖,只要投诉到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它们都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管辖。三、遏制了互联网产业的不正当竞争本次《办法》的出台正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之际,互联网广告作为目前互联网免费时代的商业核心,一直就是竞争法所重点关注领域,近年来大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也都与商业广告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办法》第16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竞争的基本规范:第一,广告活动不得对他人合法广告进行限制。目前,互联网免费时代中广告收益是商业利益的核心,断绝了他人的合法广告收益,就等于侵害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实践中,大量存在利用技术优势、硬件条件、软件地位、市场份额等手段“掐断”其他竞争者广告收益的情形。特别是,个别企业擅自打着消费者权益的旗帜,违法拦截、阻断和屏蔽他人合法广告,谋取不正当利益。《办法》是工信部20号令的具体化和延伸,有望能够促进互联网竞争的法治化。第二,不得违法篡改、遮拦他人正常经营的广告,不得违法加载广告。实践中存在个别网络公司利用“插件”、“外挂”、“捆绑”等方式违法阻拦他人正常经营的广告,更有甚者会篡改他人广告或加载自己的广告,这种“借树开花”、“借鸡下蛋”的做法不仅违反了竞争法相关规定,而且也给用户体验造成不利影响,危害到了互联网安全。《办法》的出台,将重申互联网法治竞争环境,维护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第三,不得利用虚假数据等行为诱导错误出价损人利己。第三方平台或发布者平台的数据统计应该是真实有效的,互联网广告信息的流量、点击和数据直接决定了出价方的成本,间接决定了消费市场的购买成本。所以,利用虚假信息误导出价的行为既是欺诈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办法》将其作为竞争秩序重要规则,这是有的放矢,很有必要。四、将广告联盟作为约束对象广告联盟算不上是一个新事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发展至今已有二十年历程。广告联盟在广告法体系中却是一个新事物,广告法罕有涉及,特别是互联网广告联盟这块,相关具体规定并不多见。《办法》第14条将广告联盟主体进行了分类: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和信息交换平台三大类。广告需求方平台是广告的发布者和经营者,其它两方则是相关信息服务者。《办法》第15条明确了广告联盟的具体规则:第一,三方平台必须查验相对方的真实信息,并建立档案随时更新。第二,广告需求方平台应承担发布者和经营者的一般性责任。第三,媒介平台、信息交换平台和相关成员,对“明知和应知”违法广告的行为,应立即采取删除、断开链接或屏蔽等技术和管理措施。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广告联盟三方责任作出具体明确规定,除了需求方平台责任外,其余各方,包括广告联盟成员都应遵守“明知和应知”规则,积极主动地面对违法广告,而非避而不见“坐等通知”。(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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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施行 平台需审查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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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费搜索服务究竟是不是广告,又该如何监管?这一备受争议的问题如今终于得到解答。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付费搜索服务属于广告范畴,要求平台对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进行明显区分。
  《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广告主、广告平台等提出了严格要求,如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等。《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付费搜索脱下&羊皮&
  不少网友都有这样的体验: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医院名称,排在前几位的常常是一些不相关的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在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还有一些新闻网站里的内容推荐,背后商家其实都付了钱。
  这些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就像&披着羊皮的狼&,让不少消费者尤其是不熟悉网络的中老年人难以辨别,频频中招。
  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介绍,这部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回应了此前争议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据张国华介绍,目前有些付费搜索结果标注&推广&、&商业推广&等,从9月开始都要明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服务被明确界定为广告,意味着将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这让消费者心里踏实了不少。
  平台需审查广告内容
  《办法》对广告发布者,也就是各类推送、展示互联网广告的平台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此外,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有条件的广告发布者、经营者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付费搜索被正式认定为广告,提供搜索服务的平台也将承担更多责任,而影响并不局限于百度等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企业。事实上,如今付费搜索已经是普遍存在的商业模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月正式发布规定明确,凡是运用计算机技术从互联网上搜集、处理各类信息供用户检索的服务都叫信息搜索。也就是说,诸如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网购平台等各类互联网企业都需要遵守《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广告业务是电商平台、社交网络等重要的收入来源。在业内人士看来,褪去&推广&的保护外衣,需以&广告&身份明明白白出现的付费搜索结果,会让更多的消费者擦亮双眼,不少互联网细分领域的广告业务量可能会有所下滑。但长期来看,这也将倒逼搜索服务提供者告别金钱至上、野蛮生长的旧路,更好地以用户体验为核心,提升服务质量。
  告别关不掉的弹窗广告
  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鼠标一点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大学生张宇每次看到这些烦人的小广告都束手无策。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又难以关闭,引发网友们抱怨连连。
  《办法》对这一问题也予以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堵上小广告不合规的&野蛮&来路,网络空间将更干净,用起来也更舒心。
  此外,《办法》对互联网广告内容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编辑:程祥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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