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我单位补缴社保流程会保险怎么办

关于能否要求原用人单位补交前几年的养老保险?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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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要求原用人单位补交前几年的养老保险?
&07-04 13:51&&悬赏 25&&发布者:夜雨dkc &地区:浙江-温州 回答:(26)
律师您好:
&&&&我亲戚于2002年进入银行当门卫值班员,2006年与银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2005年、年均未签劳动合同),2009年银行将他劳动关系转移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甲(期间银行与甲单位均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2011年至今银行又将他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乙(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至今我亲戚还在这家银行当门卫值班员,因为明年年底就要到退休年龄了,现在银行无正当理由想辞退我亲戚,请问我亲戚可以要求银行缴纳2002年-2011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加班工资吗?
问题补充:
他从2012年开始兼职为该银行洗碗,银行每月付他工资,能否算与银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在此,感谢众律师对我们的指导和建议。如果真的协商不成,到时走法律途径我们再向大家求助。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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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日 14时29分
可以到社保部门举报,要求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命令用人单位补缴。
如果社保部门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社保部门违法,要求社保部门作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行政决定,之后,用人单位必须补缴。
我的补充:
这一做法已得到司法实践,有相应的案例。
追问:你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银行吗?我亲戚和银行的劳务关系五年前就结束了,还可以到社保部门举报银行吗
回答:银行和派遣公司都可以举报。
追问:谢谢!能否告知相应案例的具体情况吗?
回答: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江门市新会区某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纠纷(案号,(2013)江中法行终字第66号)。
这个案例比较复杂,原本有个比较简单的判决,不过存在原先的电脑里了。
你可以找当地的律师,让他打印这个判决出来让你看一看。
追问:谢谢您的建议!
回答:请采纳吧,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耐心细致的讲解指导!
[北京-海淀区]
306475积分
回复时间:
一般是不支持了。
[上海-普陀区]
回复时间:
您好,这个请求得不到支持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江苏-苏州]
电话:;;
205450积分
回复时间:
1.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缴。从法律关系上讲,&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应由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乙公司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可要求甲公司补缴,但是与甲已解除劳动关系,且已过仲裁申请时效。
2.可主张加班工资。但是得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3.银行作为用工单位可以退回派遣人员,但是必须符合规定。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务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如果您亲戚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务协议约定的行为,则用工单位不得随便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亦不得随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的补充:
4.如果要求银行补缴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可能已过一年仲裁时效。
[浙江-温州]
回复时间:
很难胜诉了。
[河北-秦皇岛]
回复时间:
你谈得情况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回避法律与劳动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避做法,转移到派遣公司,就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两次签订合同后和连续工作十年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限制。从而确保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绝对主动和控制,又不需要承担更多法律责任。你咨询的问题就是典型的实例。银行与你亲戚从法律上没有合同关系,他辞退你亲戚只是通知派遣公司而已,并不意味你亲戚与派遣公司合同关系解除,如果要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和补偿,最初可以向银行主张,当时间都过近五年诉讼时效存在一定障碍。之后由于不是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告银行赢不了,只能告劳动派遣公司。这是目前劳资关系畸形的特殊表现形式。亟待立法解决。
[山东-青岛]
244439积分
回复时间:
不能了,已经超过2年。。
[重庆-渝北]
回复时间:
这个请求得不到支持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浙江-杭州]
333724积分
回复时间:
表面证据看,你已经过诉讼时效。
[湖南-娄底]
电话:&&为保证回复的质量,故谢绝免费咨询
回复时间:
您好,这个请求得不到支持的,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山西-长治]
回复时间: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你亲戚如果能够证明一直连续在该银行工作,那么可以要求乙劳务派遣公司一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条的规定,你亲戚如果确实能够证明一直是在该银行工作,(这就需要你亲戚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他从2002年至今一直在该银行上班),如果到时候无法领取养老金的话,可以要求赔偿。按照这条的规定有胜诉的案例;
&&&&3、另外,你的亲戚现在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该银行无权直接辞退你亲戚,银行可以将你亲戚交回乙公司,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4、建议你们与银行协商一下,看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当然你们协商时将各个方面的情况都讲到,并在你们协商时采取录音的方式将谈话内容固定为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谢谢您的指导建议!
[江苏-泰州]
回复时间:
建议协商要求补交,
[重庆-江北]
回复时间:
这个只能向社保局投诉试试,仲裁的话很难得到支持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你可以要求,但是已过了请求期(时效一年)。
[安徽-亳州]
回复时间: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会得到支持的。
[河南-郑州]
448099积分
回复时间:
咨询社保稽查部门
[陕西-渭南]
回复时间:
有证据的话&可以要加班费&&
&你和银行没有劳动关系
[广东-广州]
1242291积分
回复时间:
你的亲属有权要求银行补交社保,并支付加班费的。
追问:律师您好,您的意思是让我亲戚按照其他律师给的建议去处理此事?您能否讲得详细些?
[北京-丰台区]
回复时间:
补缴保险不属于仲裁范围,您可以想社保稽核投诉要求单位补缴。
[河南-郑州]
回复时间:
你好:社保问题不属于仲裁和法院管辖的问题,只能想社保部门投诉要求以行政手段进行追缴。
[云南-大理]
回复时间:
&&&&首先,银行不能辞退您亲戚,因为您亲戚没有过错。
&&&&其次,您亲戚可以要求银行和劳务派遣单位,要求这几家单位为其补缴保险,至于怎么么分担,具体处理,这几个单位也会自己举证。
&&&&最后,如果落实下来各阶段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署老冬瓜合同,你们还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
[辽宁-大连]
回复时间:
因未交社保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自02年至今一直在银行工作,有权主张加班费。
[广东-茂名]
回复时间:
可以到社保部门举报,要求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命令用人单位补缴。
如果社保部门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社保部门违法,要求社保部门作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行政决定,之后,用人单位必须补缴。
[浙江-宁波]
回复时间:
可以要求银行补缴社保及支付加班费。
[北京-东城区]
回复时间:
如果有劳动合同,那么就认定和谁签合同和谁存在劳动关系。你可以去社保稽核追没给你上保险那家公司。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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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31402单位不交社会保险怎么办 员工起诉获补偿
[摘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  1998年开始,河南省开封市的孙明到开封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任护工,孙明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2月底,因单位一直不给其缴纳社会,孙明离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后,他向法院起诉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法院判决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孙明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经济补偿金18150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院查明,孙明月工资为1100元,按相关规定,单位应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为每月140.8元。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8150元(1100元×16.5月)。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21120元(1100元×24个月×80%)。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还有每个月140.8元的医疗保险费损失。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的诉求。
来源:东方宽频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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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如何维权?    1.缴纳养老保险的主体有哪些?  律师答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缴纳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及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也应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  
另外,有些省份,如北京市,已颁布法规,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均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可以补缴、延缴养老保险费,只要缴足15年的,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答疑:  基数为: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并且不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上述费用的20%。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    3.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答疑:  
基数为:原则上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是,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该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300%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典型案例:  李某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津贴1000元,奖金:2000元。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  单位在给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费为:1000元×20%=200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单位存在少给李某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形,李某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应为工资总额,即:00+元。  
单位应为李某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1800元。    4.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此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可以:  第一:要求用人单位缴纳。  第二: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要求处理,单位将面临罚款的处理。  第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不行的话,向法院起诉。  第四: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  法律实务中,劳动者不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一般都会获得支持的。    夏律师互动博客:.cn/xiadezhong    夏德忠律师专注劳资纠纷及企业劳动人事风险防控研究。专业代理劳动纠纷代理、调解、仲裁、诉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员工手册,协助企业订立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条款,提供劳动法培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咨询热线:010-  手机:  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层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在我们B.H好象没有多大用的。我们厂里80%的员工都不给买。到那里去说,没人听。
  文章很好,在济南社会保险仲裁和法院是不管的,只能通过劳动监察处理。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span class="count"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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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理依据
时间:&&|&&作者:高志博&&|&&浏览:22087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复。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一、问题由来在王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办理手续。月间,某公司支付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贴。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中心与王某签订书,并派遣到某公司工作。曰,王某辞职,同年10月27日,劳务中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王某于当月向兰州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诉,该仲裁委于日作出仲裁裁决仅支持了王某对劳务中心补办&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的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支付就、医疗补助金等请求,王某不服而起诉。兰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应当明知自己权利受侵害而在2008年10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对于王某主张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某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分歧,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二、主要争议问题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此为倾向性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据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此起诉就应当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在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都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这一事实,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保险费案件应予受理。(2)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职权,但这仅是行政执法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规范效力;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是一种行政执法的依据,而不应是排斥个人肘有关社会保险费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规范,更不应成为排斥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救济的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法院依其性质和目的获得管辖权,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排除,法院也不能自行拒绝裁判职责。(3)在欠缴保险费案件中,会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都需要法院裁判确认。三、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认为《请示》所涉及案件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自然要对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进行必要审查。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2、在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复杂。为调整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案件受理问题,统一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相继出台了3个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法律明确规定此为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看,也显然不能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据此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4、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已经没有大的争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适当的。而且在本案起初的仲裁裁决处理结果相对比较公允前提下,此当事人应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5、考虑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许多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予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随着找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际与国内因素相互作用、机遇和挑战相互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成原因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对司法建议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和《请示》所涉案件的具体案情的综合考虑,本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的精神,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依法办理此类案件,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保险费。
作者: [黑龙江-哈尔滨]专长:交通事故 离婚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157526积分 | 帮助98817人 | 425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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