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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
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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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行为,提高职业人才培养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办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的办学宗旨,实施依法办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与经省、市级人民政府或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教育(培训)学校(机构)在本市进行的联合办学行为。
第二章&&设立资格
第四条&联合办学的主办方必须是济南市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
第五条&联办方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且满足以下要件:
(一)经省、市人民政府或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教育(培训)学校(机构);
(二)有固定、独立、达到设学条件的办学场所。租借场所办学的必须有5年以上租借合同;
(三)设学场所布局合理,具备所设置专业的实验实训条件,有满足需要的合格师资。
第六条&联办方如依法变更其举办者、法人代表或办学地址的,须提前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联合办学双方应当依法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包含以下要件:
(一)&&&双方的详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办学的层次、专业、毕(结)业证书的性质和发放院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及收费时间;
(五)合作办学起止时间、双方费用支配比例、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等。
第八条&联合办学双方应当在联合办学协议书上加盖与&办学许可证&完全相同的办学机构或学校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九条&实施本规定联合办学行为的,主办方应向市教育局报审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联办方的名称及资质情况;
(二)联合办学协议。
第三章&&招生收费
第十条&主办方制定年度联合招生计划,须根据合作双方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师资水平、实习设备、食宿条件等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进行科学测算。
第十一条&联合办学春、秋季招生计划需分别于每年1月上旬和4月上旬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县区学校由县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统一审核后公布各联合办学机构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的招生广告须经县(市)区、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在有关媒体刊播。刊播广告必须具备广告审批文号,刊播、印制广告及简章的内容要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联合办学的联办方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其招生简章等材料一律以联办方为主,不得以主办方的名义开展招生、宣传,更不得假借主办方的名义招收中专生。
第十四条&主办方不得与中介机构和个人联合招生、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以校外校、校内校、校外班等形式合作,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
第十五条&联合办学的招生收费,须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借用招生的名义进行各种形式的高额回扣,对于违犯招生工作规定的单位,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在年终全方位目标考核时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主办方不得以联办方的名义向学生加课、收费。
第四章&&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主办方要加强对联办方的检查与指导,保证学历教育质量。要将联办部分的教学纳入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实施学分制的,要认真执行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允许修满学分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生提前毕业。严禁借用学分制的名义,任意缩短学制。
第十八条&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必须按照《济南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参加实习。
第十九条&主办方要加强联办学生的学籍管理,配备专用微机,实行专人管理。春季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下旬,秋季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0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市教育局通知为准。
第五章&&毕业验印
第二十条&严格毕业验印制度。联办学生修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同时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和相关证书的,由主办方颁发经市教育局审核、加盖钢印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联办方无权发放中专毕业证书,更不得滥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毕业证书一经办理,不予补发。对于证书遗失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后,向发证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可为其开具学历证明书,经县(市)区、市教育局审核后,加盖市教育局中专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主办单位如有以下行为,市教育局将不予学籍备案注册,由此引发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
(一)招生计划未经市教育局审批擅自招生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进行联办招生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联办方为中外合作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外地中专学校在本市进行联办招生的,招生计划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在本市设立分校、分部、教学点的,须达到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设置标准(试行)》基本条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权限,切实加强对联合办学的管理,保证中等学历教育的规格与层次,切实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教育局。银川市:将建立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机制
新华网宁夏频道9月10日电(记者 于瑶)为了使职业技术教育更具实用性和针对性,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提出将建立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资源共享、学分互认等联合办学机制,逐步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渗透、重点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贯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补充的职业教育运行体系。
日前银川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3+1学制,鼓励高考后未升入大学的学生转入中职学校,培训1年合格后,颁发中职毕业证和相应技能证书。另外,还要联合知名企业进校办班,选派师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
据银川市教育局局长张晓沛介绍,银川市将在现有编制内,在每所中学设立1至2名职业规划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家长职业选择的引导,鼓励初高中毕业生选择职业教育。
据了解,银川市将继续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力争将银川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设成为全国首批中等职业教育示范性学校,到2013年在校生规模争取达到1万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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