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离休人员的探亲假国家规定文件问题,有什么规定

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有何规定
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有何规定1、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六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一个月计算。2、未婚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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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侨政会字第011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相距路程远、筹措外汇困难等实际间题,现将他们出境探亲待遇通知如下: 一、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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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彩亲的假期有什么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乡 足4年的,给假70夫。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 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之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多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乡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策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惬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占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拈亲能否续假?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刁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本人应向所宅单位申请事假。 问:对归侨、侨眷职工出售探亲的路费报销有什么规定? 答: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止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J作单位到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廖有关文件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问:归侨、侨眷职工应享爱的出境探亲待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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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获准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办理退休手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出境探亲,在假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假期内在境外取得所在地定居权或虽未取得定居权、因重病本人确不能返回办理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或病历证明,委托境内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获准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人退函[1992]1号)关于部分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人员,要求将退休改为离休待遇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中组部、人事部在处理贵州毕节地区类似问题下发的组电字[1996]12号文件指出,国家关于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政策是明确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项政策,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中办发电[1999]75号文件,强调:“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在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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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军官、士兵、离休干部配偶,享受地方探亲假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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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军官、士兵、离休干部的工人、职工探亲假规定,国家是有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过的。目前,主要现行的政策文件依据有两个:
一是国务院日,下发的《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二是国务院日,施行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个文件《通知》主要规范解答了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享受的休假待遇。要点概括为: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其中一方享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假期待遇的,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但是,鉴于部队的不同情况,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的,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
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先去部队探亲,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的,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虽然该《通知》至今时间较久,但根据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明确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可见,该《通知》依然在施行!
第二个文件《规定》主要明确了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的探亲假期计算标准。其第三条明确“职工探亲假期”第一小点明确: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那么,士兵与离休干部呢?萌兵从浙江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以及《浙江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浙劳薪〔81〕253号)文件中,找到答案:
爱人是士兵,职工可否享受探亲假?解答为,士兵是无固定假期的,只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离休干部可否享受探亲待遇?解答为:离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有关的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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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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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物价上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二、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或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
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三、享受护理费的对象,由因公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护理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道解决。
四、调整护理费标准是一项>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起责任,既要使因公致残人员得到应有的照顾,又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复查工作,掌握享受护理费人员的伤残情况变化,根据护理需要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发或减
发护理费。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停发护理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人老〔1986〕16号)中有关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规定,改按本通知执行。非因公致残的人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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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离休人员标准是怎样的?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离休人员离世后,给予其家属一定的丧葬费是我国政策所规定的。下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2017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欢迎大家浏览!网友咨询:我老爷爷是离休干部,今天年初去世,请问2017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律师解答:2017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直系亲属)可凭死亡证、火化证、亲属关系证明在社保机构领取丧葬费2000元,领取死者生前15个月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包括服装、整容、遗像,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安放等,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节余归己,超支不补。2017重庆市离休人员丧葬费赔偿标准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议后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表示,遗体器官不仅自己可以捐献,若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近亲属可代捐。另外,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及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调整办法及标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三、资金列支渠道(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四、执行时间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日起停止执行。五、其他(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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