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已土地确权变更申请书是一慨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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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年化收益率农地确权要处理好四大关系_凤凰资讯
农地确权要处理好四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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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中面临各种问题是难免的,目前存在两大认识问题需要着重辨识,以防对确权改革产生误导。一是部分理论工作者和政策研究者对确权相关改革存在一定程度的质疑,甚至非议。二是很多实际工作者仅仅把确权停留在登记颁证层面上加以看待。这两个方面的认识有失偏颇。比如一些研究人员始终坚持土地调整的思维否定确权改革,同时放大了农民要求调整土地的意愿。在相对封闭时期,农民以农为业、靠农为生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土地有其合理性,而在新一轮土地确权时期,三农已经处于较高开放程度,农民生存发展的选
原标题:农地确权要处理好四大关系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确权改革逐步展开,并取得了重大进展。农地确权成果要得以巩固提升,必须进一步深化完善确权改革,要紧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将确权改革从初级形态向更广领域、更宽外延、更深内涵的多维层面持续推进。
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改革的基础性工程,农村“三块地”(农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改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改革都可追溯到确权问题上来,农村土地诸多问题最终需要通过全域确权、全面确权、全程确权加以解决。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确权改革逐步展开,并取得了重大进展。农地确权成果要得以巩固提升,必须进一步深化完善确权改革,要紧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将确权改革从初级形态向更广领域、更宽外延、更深内涵的多维层面持续推进。
农村土地确权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中面临各种问题是难免的,目前存在两大认识问题需要着重辨识,以防对确权改革产生误导。一是部分理论工作者和政策研究者对确权相关改革存在一定程度的质疑,甚至非议。二是很多实际工作者仅仅把确权停留在登记颁证层面上加以看待。这两个方面的认识有失偏颇。比如一些研究人员始终坚持土地调整的思维否定确权改革,同时放大了农民要求调整土地的意愿。在相对封闭时期,农民以农为业、靠农为生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土地有其合理性,而在新一轮土地确权时期,三农已经处于较高开放程度,农民生存发展的选择机会更多,现在农民对土地实际控制利用已经出现了普遍剩余,土地确权后通过农民自主的土地流转解决相应问题将更加有利。试想如果不进行深度确权,仍然通过平均调整土地,又有多少农民安于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呢?实际工作中,乡村干部存在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与农村治理生态有关,也与农村现存的产权状况有关。乡村干部对确权的认识不够全面,反过来会影响确权的质量。
针对种种认识问题,农地确权改革应以更强的定力,更实的举措,更新的思维,积极主动而为,在重点处理四大关系上真正下定决心做好改革文章。
形式要件与实质内容的关系。现在都知道并且承认,以往确权存在面积不实、账表不全、证件缺失、权属模糊等问题,重新做好登记颁证这一基础工作,在确权的形式要件上补上这一课是当然之举。这次土地确权不是重复工程,更不是无用之功,而且确权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登记颁证这一层面上。要使农村土地权证不沦为一纸空文,就要赋予土地权证更加丰富的产权内涵。要实行全域确权,将农村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权益分别界定,对农村机动地、经营建设用地、复垦耕地、所谓四荒地、公益用地等边缘地带都要一网打尽,在空间地域上不留空白余地。农民之间存在纠纷,很多是源于产权模糊引致的结果。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改革的路子走对了,各类土地确权的权能随着形势需要不断扩展而且具体了。但此轮确权要有前瞻性,要改变以前亦步亦趋的做法,在确权的实质内容上要做到更加充分完备,发给农民权证涉及的权利应当更加充分明晰,以确保在实质内容上不留空白地带。比如土地承包权的继承,初始承包权的自主有偿转让,初始产权期限的永久化长期化,土地征用中政府依法强制执行与利益合理分配及土地直接入市时的利益分享等问题都已经迎面而来,这些均是确权的实质性内容,相关权利在政策尤其是法律上要尽快从有利于落地落实的角度明确到位。另外城乡大规划、村庄小规划及用途管制都会影响产权界定,因此确权的法律体系是广泛的,总体上要有利于优化各类土地产权的价值功能。确权的基础性目的就是要定纷止争,只有确权的实质内容更加全面具体,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身份确权与交易确权的关系。广义看,产权反映人与物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的关系,基于身份确权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特有现象。当确权处在初级阶段时,自然要将土地权益配置到“当然”主体,将土地按农村传统居民身份均配体现了一种正当性。基于身份的确权实际也是对过往的一种告别方式,在随后的经济领域,真正公平的权利观应是基于交易,而不是无偿配置。这既适合城市经济,也适合农村经济;既适合一般资源配置,更适应土地要素配置。随着形势发展,农村家户制的产权,还应辅以婚姻法、继承法等配套法规完善到不断变化的主体上。这次确权要尽快结束基于身份确权的重任,果断解决好成员权的认证问题。以后确权应该是基于交易为主,通过交易来指认产权主体,淡化成员权,对土地产权交易主体不应再作更多的身份限制。同时也要认识到,市场交易只能向前看,不能向后看,只能通过持续的交易机制和公共政策的调节平衡利益关系。处理好基于身份确权与基于交易确权的关系,就要赋予不同身份权利主体充分让渡产权的权利。
初始确权与永续确权的关系。初始确权是基础,但不能无休止的初始化,农地确权不能搞子子孙孙无穷无尽的事情。初始化确权要尽早锁定,在此基础上形成永续动态的确权机制。如上所述,交易本是永续确权与保护产权的重要方式。农村产权还有各种变更类型,某一阶段的初始确权任务完成后,并非万事大吉,第一轮承包和第二轮承包中出现的不到位问题,很多方面就是没有处理好初始确权与永续确权的关系。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土地权利主体变更登记工作,永续确权当然不是村组经常调整变动土地,“人动”与“地动”之间本身就是铁打的营盘与流水的兵的关系,确权要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确权需要查漏补缺,要用钉钉子的精神为确权打好补丁。
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现在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远非以往的集体统一所有、经营及控制的权利,而是朝传统村落范围内权利主体组合的地域性集体共同体概念回归。在经济领域,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要落实传统地域内个体相关权利,在此基础上按实际需要,基于交易规则和协商规则,甚至民间的人情规则达成相应的集体行动与合作机制。如果此类被破坏的自发秩序难以修复,指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计划的办法配置土地资源来解决问题,操作起来的弊端也会层出不穷,更会影响农民对所谓集体的看法。现行村级组织要在降低农地交易成本和农民合作成本上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功能,这是村级组织存在的意义所在。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核心是赋予并保护好农民充分完整的土地权益。市场经济条件下,赋权农民、尊重农民、放活农民是新形势下农地改革的重要原则,只有用合适的理念和方法推进改革,才能坚持好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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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确权 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
来源:今日头条
农村土地确权将在三年内完成,有些新问题可能出现,一定要了解!
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确权过程中,农民需要了解哪些政策?新生儿能分土地吗?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本文综合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新华社、农管家官微、一亩田农业网等媒体的报道,为您解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在土地方面,确权一直是重点工作。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过,在各地确权工作的加速推进中,一些农民也出现许多新的困扰,今天咱们重点来解答一下。
概念解析: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一、新生儿能分土地吗?
答:农村土地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在最开始的分配时,一般的村里面都不会留存土地,所以村里的土地一开始就分完了,新增人口没有地,是无法分配的,村上一般也不会预留土地来作为后面新增人口分配的。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共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这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符合这三个条件,你就可以去申请土地:(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新生儿的土地是在有土地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获得分配。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分配土地的情况了,所以不要去纠结为什么新生儿没有土地。如果满足这种条件,可以去申请分配。
二、如果集体所有的土地确权后被国家征用,那么补偿款如何分?
答:1. 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 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三、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有村民去世,但是名字还在户口本上,那么确权过程中他的土地要被取消吗?
答: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四、土地确权的同时遇到了有一部分没有分出去的土地,这些地如何处理?
答:这部分地属于未承包出去的土地,未承包出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土地确权问答
1.我家户口一直是农村的,可是因为第一轮、第二轮土地分配的时候不知道,就没分到,现在想要地可以吗?村里正好有一片机动地合同到期,我可以向村里要地吗?
答:有权申请,由村委会决定。
2.我有个亲戚,十几年前因为结婚把户口迁走了,后来因为土地变动,他的土地就在我名下了。现在面临土地征收,他就来要回他的地。国家规定土地是30年不变的,他能要回他的地吗?
答:已重新办理登记,对方无法要求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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