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条款下目的港的哪些费用应由fca卖方有什么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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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条款下目的港的哪些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有个客人要做DAT条款,现在货代报了目的港所有费用的名目如下:
PORT CHARGES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LIFT ON/LIFT OFF
DOCUMENTATION/AWB/BL FEE
CMR PROCESSING FEE& &
DELIVERY ORDER FEE
AGENCY FEE
DAT是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但是进口费用除外
请问以上名目中哪些是属于进口费用?
[ 本帖最后由 guno 于
09: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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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时DAT条款下目的港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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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guno 的帖子
以上都是目的港的码头费和派送费还有货代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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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201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09:25&来源:
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201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2010年通则与2000年通则相比,主要有下列修改:
(一)术语结构上的变化
1. 2010年通则的结构。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l)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包括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 2000年通则的结构。与2010年术语不同,2000年通则涉及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这四种术语包括:
(1)E组(内陆交货合同)。
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
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买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由于是在卖方的内陆完成交货,因此又称&内陆交货合同&。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
F组共有三个术语,即FCA,全称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对于卖方来说则是&主要运费未付&。
(3)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
C组由四个术语组成,即CFR,全称Cost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和承担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尽管卖方承担了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费,但其交货义务仍然是在卖方一边的装运地完成的,因此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4)D组(到货合同)。
D组由五个贸易术语组成,即DAF,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naid,意 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内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二)适用范围
新术语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问题,即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
(三)术语义务项目上的变化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2COO年通则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四)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与2000年通则相比,在D组术语中,2010年通则以两个新术语取代了原来的4个术语,新术语为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中文意为&运输终端交货&)和DAP( Delivered at place)(中文意为&目的地交货&)。两新术语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五)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年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且对于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也产生过争议,新术语解决了这一问题。
(六)&船舷&的变化
2000年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考虑到这种以一条假想的垂直线为风险转移分界线的方法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2010年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
(七)链式销售的补充
2010年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链式销售&( 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因&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获得&( procure)以某种方式装运的货物,是指卖方得到以该种方式交货的货物的相关凭证以及凭证代表的权利,即出售权。这一概念借鉴了普通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卖方&获得&货物的意义是要求卖方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而非简单的控制或占有,例如在转售的卖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使该货物已经由其安排的承运人控制或由其占有,最初的卖方仍然有要求返还货物的权利,转售的卖方没有出售权,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转售合同不能延续销售链条。
(八)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同等的效力
在信息时代中,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的使用已经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电子提单流转也受到了交易各方的认同。同时,国际商会起草的电子信用证方面的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增补规则》(简称E-UCP),为电子商务在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国际惯例指导与&电子化&操作便利。电子提单与电子结算这两大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使电子讯息在国际贸易中的全面应用成为可能。2010年通则将2000年通则中原本分散的涉及电子讯息效力的阐述进行了集中,对有关&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的内容进行了集中阐述,将电子讯息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双方所有义务中所涉及的单证,还将&符合销售规定&的要求放宽至&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更加尊重商业惯例。
(九)统一了承运人的概念
2010年通则在引言中对&承运人&概念进行了明确:&承运人是与其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2010年通则不再像2000年通则一样区分第一承运人和其他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缔约承运人,就是完成了&货交承运人&的交货义务。这做到了与2008年最新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统一,在&鹿特丹规则&中规定:&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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