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二胎政策后 鄂劳社文2004 35还有效吗

(词条-相关词数量)
(推荐度-词条-相关词数)鄂劳社文[号:关于改革企业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鄂劳社文[号
关于改革企业职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表)。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
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3、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在原办法计发的待遇标准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30%;2007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50%;2008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70%;2009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80%;2010年度退休、退职人员发给差额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不再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
本通知所称的原计发办法,是指我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企业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在本通知实施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在五年过渡期内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仍按原规定比例扣减。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不再扣减。
(六)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在本通知实施后的提前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其1995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仍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仅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二、缴费年限的认定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后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对累计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其中,省直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省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国有农垦企业中的农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湖北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劳社文[号)
  潜江市、石首市、宜都市、大冶市、应城市、宜城市、汉川市、京山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公安局、教育局、建设局:
  统筹城乡就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之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对省级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及省政府鄂政发[200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城市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成立由政府挂帅、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设立专班,明确责任,推进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试点城市应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各试点城市试点方案,以政府名义于1.0月下旬前报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市州要加强对省级试点城市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积极帮助试点城市制定实施方案,完善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总结试点经验。同时,各市州也要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县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
  四、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省级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和就业处承担。
 &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稿件来源:
湖北省就业信息网
11-2111-1311-1011-1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放二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