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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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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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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日发布,自日起施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决定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第五十九条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三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解读人:国家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 李鸣
今年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部门规章和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深入贯彻国家院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烟草专卖局立即着手对目前行业负责执行的有关规章进行研究论证,并决定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据国家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李鸣介绍,之所以决定对这两件规章进行修订,是因为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实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与新修改的《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另外,有些管理规定也与当前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3月中旬,国家局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充分沟通和请示后,及时启动了两件规章的修改程序。3月下旬,国家局举办了专题调研会,收集整理了在准运证和许可证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随后,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立足实践经验、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起草了两件规章的修订草案。之后,又书面征求部分行业直属单位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再一次组织了专题论证会,在反复研究和多次调整后,形成最终修改意见,并提交给了工信部。
5月26日,工信部公布了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并要求于7月20日开始施行。
李鸣告诉记者,两件规章的修改,一方面,为了保证立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保持现行办法体例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仅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调整;另一方面,立足当前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更加有利于加大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2015年以来,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先后得到修改。“为保证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两件规章修订了与上位法要求相冲突的内容。”李鸣介绍,比如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删除了关于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相应条款,并对相应内容做出及时调整。
李鸣介绍,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原规章中表述相对模糊的条款。比如,在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准运证申请的主体条件。按照原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这种表述较为模糊,容易引起诸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是否也可以申请准运证”等疑问。因此,现第十三条使用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概念,将调出方和调入方明确为“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防止实践中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或引起执行上的争议。
同时,两件规章此次修改都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或重新表述。旧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而省内运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自行制定。考虑到目前省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办和管理已全部纳入国家局统一开发的准运证管理系统,在实际操作上已实现统一规则、统一流程,因此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则将适用范围中“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表述删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来就意味着“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
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简化工作流程,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修改了重新申请和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企业类型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等情况,按照原规定,这些情况都需要行政相对人重新申领许可证,不但程序复杂,还可能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除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或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即可。
在停业制度方面,李鸣谈到,按原规定,行政相对人停业一年以上并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停业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也就是说,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15个月既不开展业务又不办理相关手续,才会被收回许可证。这样既增加了专卖管理和卷烟营销的成本,又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潜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将行政相对人的停业时限从一年缩减为六个月、将公告时限从三个月缩减为一个月。
另外,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也对申请办理更换手续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按原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无法预知的,一旦发生致使运输超期,要求行政相对人在准运证有效期内办理更换手续并不现实。因此,新版管理办法删除了此类情况下申请更换准运证的时限要求,使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运输超期后的补救措施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3]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条例废止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决定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废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引用日期]
.中国烟草市场[引用日期]我刚办证了一个烟草证烟草公司不给开烟说一次要开3万元的烟我想问一下有这个规定吗
我是一个企业下岗职工,退休年龄也不到,又不好找工作,我托熟人给我办理一个烟草证,想挣点生活费,可是刚办下来去叫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我开烟,工作人说刚开户的一次性要开3万元的烟,我想问问烟草公司有这规定吗?
09-06-04 &匿名提问
&span name=whlm id=whlm&烟草行业职工身份基本分在编与不在编两类,两者因为管理的途径不同,自然存在差异。 现在大多数烟草企业和在编职工都跟签定了聘用合同,称聘用合同制(也叫聘用制),俗称正式工,是一种用工形式!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在编这是目前最理想的一种! 对新进职工有在编不在编之分,在编的如上,不在编的又分: 1,人事代理制+聘用合同制 2,劳动合同制(也叫合同工,临时工) 前者因为不在编,烟草企业不管理人事关系,交由人才市场管理,这种一般缺乏稳定性,但在有的烟草企业工资奖金待遇等和在编的差不多。 后者最惨了,属于临时雇佣性质。有的企业一个月给你几百块钱,其它什么都没有! 烟草企业招聘途径及人员来源也有多种,以下是常见类型。 1.部队转业人员。属于在编性质。 2.应届毕业生,由省级烟草局(公司)统一考试录用。一般采取人事代理制,人事关系存放在省级公司指定人才服务机构,然后派遣到下级单位任职。收入水平与在编职工相当或略差。 3.社会招聘。用人单位自主招收,基本上全是合同工。 从目前来看,烟草企业经过人事体制改革,已经很少招收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由于人事权上交省级公司,省烟草公司(或省中烟公司)又严格控制在编职工人数(主要源于国家对工资总额的控制,如2007年不准超过2006年)。所以2002年后,大学生基本上都是人事代理制。所以你想成为聘用制职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将来随着在编职工不断因退休而减少,人事代理职工或许有机会将人事关系转入所在企业。 就你的情况来看,要超编把你招进来难度很大。可以通过你那个前辈去打通关系,参加一年一度的统一考试。这样就有机会先做个人事代理制职工。然后想办法分配一个效益好的基层单位。这样收入水平还是可以保证,而且过几年说不定就转正了。 根据我国加入WTO时所签订的附加协议,烟草专卖制度将继续保留,所以8-10年里你可以放心。但是,从大趋势来看,我国迟早要放开烟草行业管制的力度。你关注一下,电力,电信、石油等行业目前改革,应该会有所启示。因为烟草行业是从种植到生产到销售全商品流通领域实行国家垄断的行业,所以未来部分放开市场后对烟厂和烟草公司来说冲击程度是同等的。不存在哪个好点,哪个差点的问题。 现在烟厂都国家局指令下进行重组中,很多中小厂或中小的集团都将被吞并掉,未来几年内我国将只剩10来个烟草集团,以应对将来市场的变化,总体来看工业企业变数比较大,也难进新人(合并后总要把老职工安排好吧)。所以,相对来说,烟草公司是比较不错的选择。&/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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