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丢失人事档案丢失怎么补办可以去市法院起诉吗?

当事人不可要求查阅本人人事档案 -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可要求查阅本人人事档案作者:龙汉青&&发布时间: 08:40:32  【案情】  何某1982年之前曾担任Z市民办教师,1982年初,何某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日,何某所在人民公社签署“经研究给予解雇”的意见,9月15日,Z市教育局对何某的考核登记表审批意见为“该同志因违反计划生育,公社管委会不同意发证,现决定予以除名,不发生产补助费”,何某即被辞退。  对于自己被辞退一事,何某一直想知道人事档案中如何记载,遂多次向Z市教育局要求获知其人事档案内容。2009年10月,Z市教育局给予何某答复,对其查阅自身档案的行为不予准许,并向何某出示了当时作出辞退决定的相关依据。何某认为Z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以Z市教育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Z市教育局允许其查阅、复印自身人事档案资料。  【审理】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本案中,原告所要求查询的信息属于人事档案资料,并非上述条例所规定的信息范围。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故本案原告要求查阅并复印的资料违反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一、人事档案资料的机密性决定了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允许其查阅并复印人事档案资料的理由是否成立。政府信息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之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在最大限度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具有例外性,即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的信息明确禁止公开。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明,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范围,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向社会无条件地提供。  二、本人不能成为查阅自身人事档案资料的主体  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安全,除本人以外的个人、单位需查阅、借出人事档案都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严格的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对于人事档案的保存、管理,应处理好保密与利用的关系,严格审批制度。查阅人事档案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二是外单位查阅凭单位组织的介绍信,经本单位的人事批准方可查阅。我国《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本案何某要查阅的是本人的档案,查阅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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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遗失 无法调动工作赔偿案
白万锦诉海南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遗失其人事档案致其无法调动工作赔偿案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白万锦。 被告:海南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下称经济公司)。 1989年初,经济公司(系集体经济性质)对外公开招聘员工,白万锦应聘到经济
白万锦诉海南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遗失其人事档案致其无法调动工作赔偿案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白万锦。  被告:海南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下称经济公司)。  1989年初,经济公司(系集体经济性质)对外公开招聘员工,白万锦应聘到经济公司工作。应白万锦的要求,经济公司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于日发函往白万锦原工作单位贵州凯里八七三厂,要求该厂同意白万锦调出,并由白万锦自带档案到公司报到。八七三厂收到经济公司的函后,即将白万锦的人事关系(包括行政、工资、档案)寄给经济公司。经济公司收到后不久又将白万锦的档案退回八七三厂,八七三厂又于日将白万锦档案寄给经济公司。此时,白万锦已自动离开经济公司外出打工。日,白万锦到海口市电子工业公司工作。同年12月8日,海口市电子工业公司在拟调干部登记表上签章,同意接收白万锦,白万锦便前往经济公司要档案,经济公司称档案已遗失。白万锦向海南省人劳厅反映,省人劳厅于日函告经济公司,要求查找档案。次日,经济公司分别向八七三厂、省人劳厅出具证明,承认丢失了白万锦的档案。1993年9月经济公司找到了白万锦的档案,立即通知白万锦前去领取。由于双方处理意见不一致,白万锦未取走自己的档案,经济公司又于日将白万锦的档案寄到八七三厂。八七三厂于日将白万锦的档案寄到海口市人才交流中心(未办托管手续),现白万锦的档案存放在海口市人才交流中心。白万锦从日至1996年3月期间在海口市电子工业公司工作。1996年3月,该公司裁减人员,白万锦由于没有档案而被裁减。白万锦被裁减后一直未落实好固定的工作单位,为此,白万锦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白万锦起诉称:1989年5月我应聘到被告经济公司工作,次年5月被告向我原工作单位发函,将我的人事档案调到被告处。1992年当我到被告处办理调动手续时,被告却将我的档案遗失,导致我不能办理正式的调动手续,我也因此失去了调动工作的良机,给我精神上、经济上造成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排我的工作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年龄;补交历年来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赔偿经济、精神损失8万元;理顺工作关系的连续性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经济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为原告开出的商调函,仅限于调阅,并非调动,且事实上原告的档案并没有丢失。原告污蔑、诽谤我公司,使我公司声誉受到影响,其理应向我公司赔礼道歉。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经济公司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办出原告白万锦的人事关系,违反了干部管理(流动)制度。被告收到原告档案后又不妥善保管,使其档案遗失多时,造成原告找到接收单位因没有档案而使其调动落空,给原告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被告对此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不按正常的干部管理渠道办理调动手续,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不长,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交历年来的各种社会保险和计算连续工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该院于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白万锦不服,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白万锦上诉称:我丧失调动工作的良机,是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使其档案遗失而造成的,故被上诉人应安排我的工作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交各种社会保险,理顺工作关系的连续性及赔偿经济损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受理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该院于日裁定: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白万锦的起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档案遗失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这一问题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即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一方遗失档案给他方造成精神、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因档案遗失引起的争议关系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规定范围,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践中,确定法院主管范围的标准有二:(1)法律关系的性质;(2)国家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这两个标准,是否就能确定因档案遗失引起的争议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呢?笔者认为,就档案本身而言,其并无经济价值。但在我国的具体环境下,档案对一个寻求工作的人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档案就意味着没有工作,没有工作就意味着依档案可以带来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说档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实用和经济价值。但目前我国有些用人单位对档案的管理比较混乱,因保管档案不善造成丢失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而我国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均未对此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司法上的一个缺憾。  本案二审法院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似并无不当。但这一处理结果从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来看却是值得探讨的。因为换一角度讲,本案可视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档案保管合同关系。八七三厂在原、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原告档案寄给被告,被告收到档案时就取得了对保管物的占有,原告也完成了其交付保管物的行为,被告作为保管人就应履行其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而被告却将原告档案遗失,违反了合同义务,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被告应负违约责任。这正是本案一审法院予以受理的原因。结合一、二审法院在案件受理问题上作出的处理结果看,针对当前用人单位对档案的管理不够规范,而国家的法律又没有对因保管档案不善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类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用人单位与公民个人签订档案保管合同,通过合同形式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从而减少当事人告状无门现象,避免出现主管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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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  ☆【首页推荐帖】    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03年毕业,在广东省惠东县一所学校工作了1年,因为04年7月我身体不适到市级医院检查,"精神中度衰竭"医生建议休学一个学期在家调养身体(有市级医院证明),我向校方提出请假书面材料。当时,校长只答应请假三个月,这里需要讲明下:我的教师工资是在10月份就被停了.我请假时间是号到号.(是否校长所为就不得而知了).三个月时间到了后,我因为身体还没有康复,就用电话形式打给学校校长请求再批假,学校校长没有答应.但是在05年元月我接到单位给我的自动离职的通知,之后也没有去教育局办理离职手续.没想到这就是一场噩梦的开始。06年下半年我多次向县教育局请求转移人事关系,但是县局领导给予不办理的答复,并且强硬地说档案要冻结,以后无论什么情况都不给转人事关系.虽然我当初自己也有一定责任,但是学校为什么在我请病假期间就停了我的工资?为什么教育局蛮横的扣押我的人事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自动离职一个月后,档案关系会被放到当地人才市场。否则,管理档案方必须缴纳档案人的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并且当合同失效后,必须把人事档案转移到人才市场。  但是,我的档案被锁定在教育局,并且停止了交付任何福利。到现在已经2年多,我请求调档的要求被无视。包括我在内,还有一部分教师和我一样情况。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此事,被告知这属于教育局内部问题,不予办理。有人提出要投诉到法庭,但被告知不可能胜诉,原因说的很晦涩,大体上就是“你不可能告倒教育局。”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这件事对任何方没有任何利益,扣押档案关系似乎纯粹为了整人。校方包括教育局对此事不做任何解释,不做任何回应,仿佛我们是从火星上来的人,不关他们的事。  
于是,我们成了“无档人”,没有档案,不能进入公立学校,不能晋升职称,再过几年连身份证都没有。我不知道我犯了什么错,以至于被剥夺“公民权”。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竟然能达到这种程度,教育局竟然能把事情做的这么绝。  
我不知道该向何处申诉,就像某些单位说的一样“你告不倒教育局”,我深知这一点。我也不知道下一步改怎么办,找教育局长,或者人事部长送礼?我一个小职员的“礼”能打动他们大人?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人最多一死。可是,国家机关这样对待公民让我憋得难受。  最后谢谢大家,能阅读完这篇贴,我只希望大家知道有这么一群可怜人,他们没有犯死罪,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  
我们连辞职权都没有。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这个社会真的是太黑暗了,强烈要求教育局退返别的人档案!不要欺负老百姓啊!!!
  很同情你的遭遇
  多了解一些法律,一定要赢得真理!朋友,加油!
  中国的法制都被这帮家伙给破坏了,强烈谴责!
  太同情你了,想办法努力吧,报社之类
  多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无论职工因何种理由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原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报复离职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档案。如果员工因为离职而构成违约或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扣押其个人档案。由此可见,学校无权扣留你的人事档案,你可以与原单位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凡是衙门,废几个人是简单的事情  凡是知识分子的衙门,废人就是工作内容。
  惨不忍赌
  哎,这就是我们的祖国啊!
  不好意思,我是管干部档案的,你的档案我没权管。
  教师是属于国家干部吧?  我老婆就是国家干部身份.
  哦,应该说明下,她也是公立教师
  你能不能帮帮别人这位&人民的公仆&咯?
  教师应该是参照《公务员法》吧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吧!    好象是    忘记完咯
  本国法律是用来装门面,欺骗蒙蔽广大国民用的.
  老师,为什么你耕耘了,却没有收获?  
遭遇不止一人,山东的一个老教师干脆连教师资格都不给了。  陈全安(陈连安)老师  一九七五年七月高中毕业在泗水县金庄镇黑砚滩小学任民办教师,担任过该小学1至5年级的所有课程教学。校长先后有徐庆华老师、赵业田老师、吴祥俊老师。    一九八六年二月至一九九九年七月在兖州市翟村中学任教。其间在济宁市教育学院函授地理专业三年,有结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担任过初中一年级、二年级的地理、数学、历史等课程。校长先后有杨传铭老师、颜明赞老师、陈立印老师、孟广琢老师、张理东老师。    一九九九年九月至二零零零年七月在兖州颜店镇屯二小学任教,校长韩廷芳老师。    一九八七年在兖州市原前海乡教委向兖州市教委上报教师资格报表时,由于当时的乡教委会计张丰书同志的疏忽、失职,把陈全安的教师资格没有上报市教委。结果在一九九零年下发的山东省教委统一签发的《民办教师资格报书》时,没有陈全安的名额。他成了一名编外的代课教师。    二零零零年七月,他被当时的前海乡中心小学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辞退了。而按照当时的兖州政府文件应当有所补偿的。而至今没有给任何说法、回应。    陈老师曾经于一九九三年到兖州人民法院起诉原前海教委及其会计张丰书的失职行为,但是由于此时已经时隔时间超出三年,法院没有予以立案。    如此,陈老师的事就被拖到现在。      
民办教师这个名词,在中国基本成为历史了。过去咱们国家经济财政穷,大批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在极低的工薪下奉献青春,为我国各项事业的腾飞夯实了文化基础。国家重视基础教育,在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全部民办教师转正,提高教师工薪,同时改革教育制度,在教师中实行竞聘上岗,提高了广大教师的教育积极性。   
教师对待教育的心态就是学生能够成才的关键性。近期的电视剧《恰同学少年》反映的教师的教育理想引人深思。   
解决老师基本经济条件的后顾之忧,是一项基础工程。   
但是,历史的前进,总会有一些不幸的人会被遗忘在人们的视野之外,虽然他们也做出过贡献。   
陈连安从教20多年,他的青壮年都贡献在了教育上,他干了大半辈子民办教师,默默耕耘,直到2000年时眼看别的老师一个个都民办教师转正了,而自己就是轮不到转正,就到教育局询问,而局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兖州教育局没有你的民办教师档案,你就不能转正。而今53岁了,他只有依靠在建筑工地上讨生活来养家糊口。   他不明白,为啥教育局把他的档案丢了? 后来原兖州前海乡教委告诉他,档案是被漏报了。
  不管漏报,还是丢了档案,他对济宁教育的工作谁都不会不承认的吧?而他的问题至今都没解决。大家知道,过去民办教师工资低的可怜,二十几年都是每月仅100元钱左右。教育局没有人给他解决他的问题,很让人寒心。他的学生在颜店镇十里八乡有很多,听闻老师的遭遇都唏嘘不已。
他对此事很豁达,没有抱怨过政府。他在济南建筑工地上打工,自食其力。可是看着他日渐瘦弱的身体,文弱的样子,谁不会为他惋叹几句?也许真的像是人家说的,他的确是朝中无人难办事?   
他热爱生活。他乐天知命,在历史长河中,人的一切多微小呀。   
但是现在是人民政府,百姓有委屈还是要诉说的,对吧?济宁,是我国尊师重教的孔孟之乡。他的问题就是我们上千个受过陈老师教育的学生的最大牵挂。请请大家的关注,并希望教育部门调查一下,能够给陈老师一个公道。
       
  我女朋友也被惠州龙门县的教育局扣了人事档案,听说以前还有老师被逼疯的.不过现在女朋友来上海找到工作了!小地方就是黑暗,现在除了国企和事业单位谁还看你档案啊.想开点!
  椐我了解很多学校还是得凭这个办社保.这些社会的蛀虫,估计也没人没事找他们的
  档案也被扣了一年多了,至今无钱赎档案,黑呀,没办法,朝中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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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跟公务员一样。你可以申请人事局做人事仲裁.其实有的公立学校也不要求档案,这就要你自己先问清楚了。另外,你也可以要求你新单位给你重建档案,只是程序比较繁多.  有的时候法律是比较无力的方式,你们就要舍得下点功夫,比如他无赖,你也可以无赖.我听说过也有扣档案的情况,也是老师,也是在广东,当时他们就睡在教育局的门口,最后终于拿到他们的档案.当然,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了.看自己实际情况吧.
  档案有哪些作用呀?没有档案就没法活了吗?有人说没有档案就没有身份证,不会吧
  几年后,档案是什么,呵呵  
谢谢大家的关心!  
人事局那里的人事仲裁我们有去问过,但是他们都好象怕得罪人样,不敢受理。  
档案,平时好像是没有用,但是教师评职称和买社保都需要记入档案的。  
  去到教育局楼上,打电话给该负责人,不给档案就从楼上跳下,当然不是真的跳,接着给电话报社,电视台,把事情搞大它,当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教育局要遮口,会把档案归还给你的,记住,千万别真跳啊
  去找&史上最牛开发商&让他把教育局房子拆了,人拆过,有经验.
  教师要调动也是非常难的事情,当初干脆辞职了事,以为这样档案也可以拿出来放到人才市场去,没想到县教育局也是不同意调档,说什么档案是他们帮我们建的,不给,还说什么怕你会变相调动等等,我就奇怪了,难道档案不是我们自己的吗?凭什么扣留?我工作那么多年难道那些经历都不能算是我自己的,还要到新的单位重新建档吗?考虑要评职称,后来还是只能靠走关系把档案拿出来。真是可笑的档案管理。
  教育局又称卡你局,不管为什么,就是要卡你,我们这老师有多于的,有的到沿海去找到学校,回来转关系,但教育局一口回绝,不行!问老师不是有多的吗?我们走还为地方财政省下钱呀,教育局回答说:宁可你饿死,也不能给你转关系!    
这就是现在的中国,你不幸,因为你生在中国
  教师是什么 我来告诉你 被家长骂
校长压 教育局管的人     无故调动 拿了调令时候没有给我新学校校长的电话也不说报到时间
和新学校校长说给了我他的电话我故意不去报到
然后和我说我不去报到耽误时间了我自己负责 我就失业了    结果 送东西摆平
  唉!学校和教育局扣档案的事情到处可见。没什么奇怪的。它扣着就是不让你走了
  这是我在网上查的,希望对你有点帮助:教师如何办理辞职、解聘手续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5、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  主要看第二点,我想你的档案转移不了的了。  
  我的经历和你有些类似, 以前也当了两年老师. 一个月就那么一千多的工资, 没有暑假和周末(照常上课). 两年后我离开了这一岗位, 档案也不要了.在外面一个月挣个三五千的不成问题啊, 当老师会郁闷死的.除非你还想当老师, 要档案干么?
  走法律途径是没用的,中国离法治国家还很遥远呢.建议你去上访,别怕麻烦,一次不行,就二次,三........,县里不行,就去市里、省里
  作者:dolphin2222 回复日期: 13:01:05 
    这是我在网上查的,希望对你有点帮助:教师如何办理辞职、解聘手续         1、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师个人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教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在岗,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师的档案、人事、工资关系均不作转移。         3、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单位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5、辞职者持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将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辞职教师须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  没错,有些人明搞明白情况就瞎起哄。    事实上,由于下学年教育安排的需要,教育系统通常每年在4,5月份的时候,会有一个调动或离职的意向征求通知,如果在职教师有意调动或离职,去做一下登记,这样统计上去后,有利于当地教育局安排下学年的师资。一般如果你登记了,教育局是不会卡你的。    但事实上,很多老师是怎么做的呢?比如某老师联系好另一家学校(民办或是跨地区的),只等8月底去报到上班。但如果事先登记,劳动合同关系提前结束(现在很多地区老师也开始签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违约金,即使不签,你登记好之后,那7月份你就算离职了),这样不但暑假2个月的工资拿不到,还要付违约金。那怎么办?某老师不说,暑假工资照拿,到快开学的时候,打离职报告,管你同意不同意,立马走人。学校新学年的教学安排被打个措手不及,师资紧的学校就要向教育局要人了,不然课都开不出。    这样的情况下,你不仁,教育局当然不义了。    
  我因为身体还没有康复,就用电话形式打给学校校长请求再批假,学校校长没有答应.但是在05年元月我接到单位给我的自动离职的通知,之后也没有去教育局办理离职手续.没想到这就是一场噩梦的开始。    =============================  病假到期后,续假没有批准,那你就该去上班。你没有去上班,那就是旷教了?很厉害的嘛。自动离职算仁义了,开除你也不为过。被教育系统除名后,你就别指望再做老师了。可以了,楼主,你非要人家在你的档案上写上“旷教除名”再把档案给你吗?去重建份档案吧。    你那个什么“精神中度衰竭”,到底什么病啊?非要在家养病,就不能和校长商量下,不上课,去图书馆什么的?
楼主,我很同情你。  
但我觉得你太软弱了,当权者不欺付你这种人欺付谁啊,把你作为一个反面教材教训后来者,多好。这对教育局、学校来说并非损人不利已的事。  
我强烈建议你抗争到底,人活一口气不是嘛,大不了鱼死网破,当你一旦有了这种精神,事情反而会变得顺利。当权者最怕什么,你知道吗,他们最怕出事情,最怕事情闹大,最怕有人纠缠不休,无赖耍波,害他们留下恶名,失去上升的当官空间。  
把我的真实经说给你听吧,希望能给你一点鼓励,我01年师范毕业,分配入一所市级完中任教,第一年即担任班主任,当时我阅历尚浅,为人老实和善,不招惹谁也不拍谁马屁,就想此生安份守已教书谋生,但运气不好,班中有学生课余活动时从双杠摔下,手臂骨折,学生家庭贫困,以此为由多次闹至校办,最终校方以几千元息事宁人,其实并非大事,但当时的校长是个年轻气盛,飞扬跋扈的市领导关系户,竟然以此记恨于我,第一年结束的时候,没有任何预兆,他竟然悄悄的将我与另一教学稍差的新教师延迟转正半年。  
但是,那个倒霉的校长实在低估了我的抗争能力,从此以后我给他带来了无尽的烦恼,我在第一时间大闹校长室,质问原因,SB校长的言语上的安抚没有改变即成事实,从此我铁了心的离开这所学校,(下续)    
  国内这个垃圾档案制度,都TMD不知道有啥用。都档案了,干点啥还得填表,考,都有档案了,还添个P啊。    县官不如现管,LZ要是还想接着在当地混,那就想想办法,看看可能问题卡在哪个人身上了?看看能怎么办就怎么办。    实在不行就出国吧。就JB没有档案这鸟事了,想去哪去哪!!!!估计整理整理材料,还能申请个政治迫害什么的,绿卡就有了!:)
  这个吃人的社会,什么荒唐的事情没有的?
    没有可以扣留你的档案的,直接找律师告他就是了.
  我那个学校以前有个女老师跳槽,结果很多年档案户口都没转走,最后孩子生了,黑户,每年都来闹一次,真是崩溃。
去到人事局申请仲裁,肯定能拿回来,最多就是赔一个月的工资!偶有个经验,也有个这样的例子!!!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无论职工因何种理由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原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报复离职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档案。如果员工因为离职而构成违约或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扣押其个人档案。由此可见,学校无权扣留你的人事档案,你可以与原单位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法只讲给顺民听的,现在很多人当官的都是知法犯法,他们即是行为人又是执行人,自已违法,没人去执行,人民违法,他们去执行,并冠以“严打”以正治安,其实现在社会的一切违法的事及行为都是由那些当官的示范出来的。  
   欢迎各位有需要发论文(评职称,保研,研究生毕业用)的直接与我联系,发表率高,周期短。(还可替写论文,本科,硕士毕业论文)   本人原则:诚信为人,开心做事!(发表论文,提高保研概率) (2004年北大计算机核心期刊有版面)   需要保研的同学可以找我发文章为保研加分,考上了研究生也是需要发表论文才能毕业的,可以先加上我的QQ:(去掉+),什么时候真要发论文了再具体谈。   现在许多同事学生找我说他们写好了文章投到杂志社却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而自己又急着毕业或者评职称,打电话到杂志社去问人家回答说最近特别忙,让不要急再  等等,最后什么都耽误了。   另外,还有一点要说一下,许多老师也许觉得今年年末才评职称,到时候再发表也不晚,却没想到到了自己想发的时候期刊都已经排到明年了,这种状况屡见不鲜,如果您需要今年年末之前发表自己的职称论文的话,请先和我联系,我对应您文章的类型告诉您什么时候投稿还来得及在今年年底发表,这样可以做到防患与未然,使您不会错过今年年底的职称评比机会。我的QQ: (去掉+)我的EMAIL:gls+ (去掉+)   欢迎各位有需要发论文的老师同学直接与我联系,可发在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经济、文化、教育、历史、医药、卫生、工业技术等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  CSSCI以及北大核心期刊(还有部分学报)(2004年北大计算机核心)期刊,发表率高,周期短。   各刊包含:哲学,政治,经济,管理,文教,历史,社会,工业技术,医药,计算机技术,环境工程、农业等内容。征文要求:以论文的形式出现,文章须主题明  确,立论充分,文字精练。把论文用电子邮件发到我的邮箱,并在稿中注明个人简单情况(院系,专业,联系方式)、想要发表的刊物名称、联系地址,审核合格后即寄发用稿通知单,(注明:期刊一周左右能出入稿通知)交付适量版面费后即可发表。    投稿专用邮箱:gls+ (去掉$)
   联系方式QQ: (去掉+)请注明 “投稿”
(联系人:高老师(特别注明:有专门供中小学老师评职称的期刊!!!)  
  我想不管楼主哪些做得不对了.比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离职,或其他种种错误.但是都不能成为扣押档案的理由.  抢劫犯还可以从牢房里面出来后重新做人。难道老师刚出校门的时候犯点错误就没法纠正了吗?我想可能是教师这种“合法”公民好欺负吧。而且还可以作为典型“示众”。不知道是教育的悲哀还是中国的悲哀!
                            
  这个社会什么事情都有!看来就是要关系和送礼啊!
  多谢大家的关心和支持!!  让我感觉后面有强大的同行们的呼声!!  对于贴中有说我做得不对的,我想在这里澄清一些.  1.说我贪后面那段时间的工资.但是在我离职后的第二个月就没有给我帐上发过工资了,我也没有在乎这些.  2.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和警告的情况下,就以我为典范下达文件,.我在下达文件一年内要求辞职调档,没有得到同意.第二年再去找学校和教育局的时候,又说过了一年的期限了.  这不是明摆者欺负人啊!!  而且到教育局找有什么解决方式的时候,一脸&正气凛然&的说,我这种情况在教育局很多.目前在他们手上就有2万多.  我想很多我这种情况的老师后面可能只能另走出路了.  教育局这种做法表面上为了维护学校的稳定.但是也是在把这些教师赶到别的行业去.  真实没天理!!如果这种情况是发生在私营企业单位,应该早就被我们正义的劳动局处以处罚了!!但是教育局就不一样!!谁给的特权?谁给的强权!!
  起诉学校和教育局
  首先支持楼主,我和你有同样惨痛的经历,其次,一定要坚持到底,一定要讨个说法,人为一口气,佛为一柱香。  中国的衙门,没理可说,先通过正常的渠道去搞,实在不行,就来非正常渠道,都是人,没什么可怕的,
  再顶一下,楼主是我大学同学,很不错的一位女生,在这里,希望大家能够给到更多的鼓励和支持,而不是一再的中伤!!大家都挺不容易的,而且事情发生到现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不说别的,就户口的事就已经很不好办了,以后的话还牵扯到子女的,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帮顶一下,可以的话帮想想怎么办,我就不信这世道这么黑!!    帮顶,这帖子不能沉,就像楼主说的,没有犯罪就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作为一名教师,又犯了什么十恶不赦的罪过呢!!!!?????    然,我没做老师,所以也不知道这当中的蹊跷,建议如果可以的话,可以发稿到相关的一些政法报社或者电视节目当中,目前也只能希望看媒体能否加大下舆论起到些推波助澜的作用了,我相信以你一个人的力量估计真的是挺难的。
  看到了 我也来支持你 压根就没当老师的想法
  很有同感,我现在就是这个处境,被骗到这个所谓的公立学校,工资很低,一千多,什么都不包括,现在很想走,痛很多同事说,这个学校不会让你走,教育局也不回给你拿走档案,很麻烦的事,要花钱,找人,还很难,说到底,你地方就是有进无出的地方,吃人的地方。我们外地的老师都是这么活生生的被骗过来的,我们不知道犯了什么错,要活的那么无奈、。    强顶楼主,支持你,加油,各位,帮我们想想办法吧  
  请问楼主,你的问题解决了没有,我也遇到这样的问题了,我想跳槽到另一所学校,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学校扣留档案不给。  请问你考虑过重建档案没?  
  @chunnuanhuakai了  17:52:04    请问楼主,你的问题解决了没有,我也遇到这样的问题了,我想跳槽到另一所学校,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学校扣留档案不给。    请问你考虑过重建档案没?      -----------------------------  请问楼主跟这位朋友问题解决了吗?能否传授一下经验?我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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