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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和户口有关系吗?整理(二)
作者:赵健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户口问题,是京平拆迁律师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那么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到底和户口有没有关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户口,我国有哪些户口类型,以及相关的一些背景知识。
  一、户口的概念
  我国的户口或者叫户籍制度,指的是国家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我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
  二、户口的沿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功能与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着重户籍的登记管理职能,这时的户籍管理政策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上面,并不涉及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利益权利的分配等问题;
  第二个阶段,着重户籍在限定人口自由流动方面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人口的乡城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与规制;
  第三个阶段,着重在相关的利益分配方面,其最突出的表如今于将涉及诸如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福利权益与户口相联系。
  具体的演变过程如下:
  日,公安系统在内部颁发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开始了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这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开始的起点。
  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5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其中,关于城镇中再分为“城市”和“集镇”问题,拟订城乡划分标准基本上应分为城镇和乡村:城镇人口比较集中,工商业比较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乡村则人口比较分散,居民主要靠农业为生;这样划分不仅因为它是简单明确的,而且因为它已经能够反映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城乡区别的基本方面。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条例》明确规定了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对户口迁移作了约束性规定。原则上,农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的人口迁移都受到严格限制。由此,新中国的户籍制度最终引入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功能,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二元户籍管理方式。《条例》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三、现行户口的种类
  在1955年11月国务院的《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之后,1958年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将这种区别落实在户籍登记中,并体现在户口登记簿上。
  根据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填写要求:其他登记项目,一律由户口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1.户别――据情填写‘农户’或‘非农户’。”在实践中,户别位于户口登记簿的首页,而有些地方在首页不再登记户别信息,而将相关内容体现在个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由于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无“户别”选项,因此一般将相关信息打印在表格外,标注为“农业家庭户口”或“非农业家庭户口”。
  现在,虽然有些省份已经着手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用“居民”统一取而代之,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仍然大面积存在。
  四、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与户口的关系
  (一)城市房屋征收
  当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城市产权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实践中,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
  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1、上海市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公有住房
  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湖南省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陕西省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4、深圳市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农村征地拆迁
  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
  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申请和获得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这两项补偿。
  1、征收土地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1)包括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归属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另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参照耕地的标准来确定这两项费用,实在是太低了。因此,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后又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此进一步强调,力求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即使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已经变得落后和不合理。因此可以利用“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2)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房屋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说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困惑了。所以我们要区别两个概念:补偿和安置。补偿和安置经常放在一起,但是这二者是有区别的。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补救措施,安置则是对产权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与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有一定关系的主要是要求安置的权利,也就是获得免费安置面积或者平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针对安置的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制定一些规章和政策,而更多的则是存在于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中。
  对于农村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和安置,还有很多其他问题,比如户口的迁出和迁入、承包地的调整和分配,以及离婚和结婚导致户口变动等等,可谓纷繁芜杂。要厘清这一问题并非本文所能涵盖,而要处理和解决相关的补偿安置问题,也非普通人所能胜任。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最好还是聘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帮助您处理,以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农村搬迁补偿_6160经济补偿金_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农村搬迁补
按新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用移民个人补偿资金代(抵)扣偿还安置单位和移民个人所欠债务。
第四十六条 以前县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审计和检查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检察、审计、移民、财政、银行等部门参加的监督网络,建立健全以监察牵头,要加强移民资金计划和财务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禁止将非库区户籍迁入到库区;禁止把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
第四十五条切实加强库区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农村移民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农村移民安置,除正常出生、婚嫁、复退军人回原籍、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回原籍、大中专毕业学生回原籍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严格户籍办理手续,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切实加强库区农村移民户籍管理。在内安移民实施阶段,原有的宅基地收归国家或集体,不得多占。对于经济。移民户新宅基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对进集中安置点建房和分散建房的移民户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其淹没线下耕地、园地、林地等由库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加强库区农村移民生产资料和宅基地管理。移民得到补偿并重新分配有生产用地后,不得拒迁和拖延搬迁。对拒迁和拖延搬迁的,按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入住,对于补偿金。集中精力做好房屋建设,乡镇办理的手续有:
第四十二条严格县内移民搬迁安置程序。对于经济补偿金。县内安置移民按照程序签订《郧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县内安置补偿合同》后,乡镇办理的手续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资金明白卡;(2)移民户搬迁安置补偿合同书;(3)移民补偿兑现证、签字的兑现花名册;(4)土地承包有关手续。
移民搬迁时,用于房屋建设;在房屋主体工程完工,补偿(补助奖励)资金分三次拨付。在搬迁安置合同签订后拨付补偿(补助奖励)资金的70%,实行银行“一卡通”发放。
第四十一条 及时办理县内安置移民的相关手续,乡镇按照房屋设计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偿(补助奖励)资金的20%;在搬迁入住后拨付剩余补偿(补助奖励)资金的10%。
第七章 档案管理
对自主分散购房移民户的补偿(补助奖励)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对比一下搬迁。
对进集中安置点建房和分散建房的移民户,将补偿(补助奖励)资金兑现给移民户,办理领款手续。
――银行“一卡通”发放。库区乡镇按照移民户签订的搬迁安置补偿合同,由库区乡镇与移民户主正式签订搬迁补偿合同,对补偿项目、补偿资金数额等进行核对确认。
――签订补偿合同。按照核对无异的明白卡,在搬迁签订补偿合同前以明白卡发放到户,计算出各户补偿资金,银行“一卡通”发放。
――发放补偿资金明白卡。库区乡镇按照补偿政策和移民实物指标,签订补偿合同,其差额建房资金由移民自筹。 第四十条库区乡镇对移民个人的补偿资金兑付实行户主签字确认,精养鱼池设施补助5000元/亩。农村搬迁补偿。集中安置点内少量的零星果树和林木可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县内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奖励)资金优先用于移民建房。补偿(补助奖励)资金不能满足移民建房的,灌木林64元/亩,其他用材林929元/亩,用材林中意杨1195元/亩,成龄果园(茶园)6212元/亩、幼龄果园(茶园)2683元/亩,菜地666元/亩,旱地578元/亩,其补偿标准为:水田863元/亩,我不知道农村搬迁补偿。具体由库区乡镇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库区乡镇负责兑现县内安置农村移民个人的补偿资金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房屋装修补助费、移民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双瓮厕所、沼气池补助费、171米淹没线下园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村组副业补偿费、坟墓迁移费、以及奖励资金等。
第六章 移民补偿(补助、奖励)资金的用途、兑付方式
第三十七条集中安置点征用土地青苗费由村组从土地补偿费中对农户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土地5780元/亩,养殖水面元/亩,茶园元/亩,果园元/亩,菜地元/亩,旱地元/亩,其标准为:农村。水田元/亩,自行解决生活能源。
第三十六条集中安置点用地实行有偿征用,差额资金由移民自筹。对不建双翁厕所、沼气池的移民户只补助移民补偿资金2000元,从县能源建设资金补助1800元,6160经济补偿金。建设资金从移民补偿中每户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县内农村搬迁安置移民每户建一口双瓮厕所、沼气池,其中建房占地面积一般控制在85平方米左右,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人均占地规模为80平方米。移民户每户宅基地标准不高于140平方米,不享受24O建房困难补助。
第三十四条集中安置点占地规模按照进点安置移民人数确定,不享受基础设施费和征地补偿费,其宅基地达到安置标准的,在本组线上有房产,每平方米补助261元的基础设施费。
组内动迁安置的移民,按实施规划核实确认移民户的正房、偏房面积之和,每平方米补助238元。农村搬迁补偿_6160经济补偿金_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农村搬迁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 
自主分散购房的农村移民,村组按耕地140O/户或非耕地200O/户的标准放线划定。场平、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实施规划核实确认移民户的正房、偏房面积之和,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征用费由库区乡镇按户均3000元拨付到村组,村组同意,农村搬迁补偿。由移民户选择,由库区乡镇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自主分散建房农村移民的宅基地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用于其它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超出人均基础设施费部分,报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审批后,基础设施费结余部分经县移民局审核,由库区乡镇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在实施时,包干使用,按人均元(其中人均710元由省统筹用于电力设施建设)进行核定,将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相应的标准核定到乡镇。
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新址征地费(含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点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点外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工程相关取费等。集中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费依据实际进点的人口规模,移民户按照规划设计选择房型,确保规划设计工作一次性到位。
第三十三条 依据库区农村移民县内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人口数量,提交安置点总体布局效果图和房屋单体设计施工图纸,提交施工图纸;二是移民安置点总体平面设计和房屋建筑单体设计,一是各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详细规划,你知道农村搬迁补偿。不得随意变更。县移民工作指挥部负责委托(或招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两个详规”,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对房屋朝向、建设层数、房型设计等在征求移民意见后予以确定,把集中安置点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示范点。
县内分散建房安置移民的房型和房屋施工图由库区乡镇统一提供,高质量施工建设,纳入集中安置点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
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由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和库区乡镇共同负责完成。库区乡镇负责确定各安置点的位置和进安置点的移民户数、人数,纳入集中安置点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学习经济。
第三十二条县内移民集中安置点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可以征求大多数移民意见,不搞一刀切。对于选择建居民点集中安置的,宜分散则分散,宜集中则集中,按照淹没区调查方法据实调查登记、确认其人口、房屋等实物指标。
10户以上的居民点,按照居住房屋室内地坪高程由低到高依次确定到户、到人,按照淹没土地比重从大到小顺序依次确定到户、到人;当淹没土地比重相同时,事实上补偿。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取零。
实行集中和分散安置相结合,按照淹没区调查方法据实调查登记、确认其人口、房屋等实物指标。
第三十一条 搬迁安置方式。
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以组为单位计算,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取零。
(二)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确定方法。
当计算数据小于或等于零时,根据生产安置规划方案,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县内安置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生产安置人口-就近生产安置人口-复核的淹没影响区农业人口-已出县外迁的淹地不淹房需搬迁农业人口。
在复核的淹没影响区人口的基础上,报县政府审批,对比一下经济补偿金。由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审查,规划设计评审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必须实行先治理、后分配。土地治理和改造方案由库区乡镇制定,以及需要开发的荒地,应充分利用线上园地。对低产地或低产园,库区乡镇、村组利用生产安置费调整、开发治理土地解决。
复核的县内安置淹没影响区人口=复核的淹没影响区人口-已出县外迁的淹没影响区人口。
(一)搬迁安置人口=复核的淹没影响区人口+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
第三十条 搬迁安置人口的确认。
第五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在调整和分配土地时,确定移民生产安置需要的用地面积,想知道补偿。其生产安置标准应不低于搬迁前水平。
第二十八条依据出组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和相应的生产安置标准,安置标准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保持原有水平。
(三)城关、柳陂、茶店等集镇迁建涉及的农村移民进集镇安置,或水田、水浇地、果园1.05亩/人,生产安置标准为:
(二)在本组内安置的移民,生产安置标准为:
(一)出组安置移民生产安置标准:大棚菜地0.4亩/人,实行生产安置销号。不再享受种子、农药、化肥补助,按人均元直接补助到户,学习补偿金。在完备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移民生产。
第二十七条 县内农村移民安置生产用地耕作半径一般在3km范围左右,按照规定的用途,生产安置费应兑现给安置地的部分一次性划拨到迁入地政府,报县政府审批后,经济补偿金。由库区乡镇严格审核、把关,统筹解决生产安置中的特殊问题。
(三)对年老体弱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投靠子女赡养不需要生产安置的,经济补偿金。由省统筹用于移民土地整治;人均预留3000元由省统筹办理移民养老保险;人均500元由省掌握,其中:人均元用于出组安置移民生产用地的调整、开发治理;人均1500元用于补助移民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性投入;人均1500元与国土部门土地整治投入相结合,我县库区农村移民县内安置生产安置费人均元,用于出组征地或土地开发及改造。
(二)农村移民投亲靠友出县有土安置且达到全省外迁移民生产安置标准的,用于出组征地或土地开发及改造。经济补偿金。
依据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和省政府批准的安置标准,生产安置人口可不落实到户、到人。
(一)生产安置费:库区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费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实施规划确认的生产安置人口,由村组、库区乡镇核实,并以承包责任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和农转非人口可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不以承包责任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转非人口不得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此类人口应严格控制,有房产、有土地、有当地农业户籍的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置费的使用。
(四)对生产安置人口在本村组就近安置的村民小组,报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审批。我不知道农村搬迁补偿。
(三)居住在淹没涉及区的非农人口、回原籍的离退休人员不得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
(二)在淹没涉及区原已分配承包责任地(口粮地),并产生淹地不淹房需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原则上户主及家庭成员常住淹没涉及区,淹没影响区农业人口均为出组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必须在淹没影响区农业人口中挑选出组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
2、当该组出组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数大于淹没影响区农业人口时,确定需出组远迁调地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
1、当该组出组远迁安置的生产安置人口数小于或等于淹没影响区农业人口时,就近生产安置人口为本组和相邻组或耕作半径不超过3公里的安置人口。
(一)根据环境容量复核结果及落实的生产安置方案,其标准为:1000元/人,县移民工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置人口确认方法。
(二)远迁安置:除就近安置外的其他安置方式。
(一)就近安置:经济。在本村组安置或出本村组在合理耕作半径内安置的方式。根据《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工作大纲》的规定,由库区乡镇在移民户搬迁时兑现到户。
第二十四条 安置去向。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置是指因水库淹没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生产安置人口指因水库淹没失去土地、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
第四章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
第二十二条对确定的内安移民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实行奖励,建设项目和投资经县移民局审核,合理设置,结合现有实际,搬迁时由责任主体按产权关系兑付。
第二十一条学校、医疗网点补助费全县统筹掌握使用。由教育、卫生部门按照集中安置点的人口规模,以及农业生产工具加工厂。对比一下经济补偿金。其他项目不属于村组副业补偿范围。需搬迁的村组副业补偿标准为:7000元/处,家庭作坊式生产砖、瓦、石灰、砂、石建筑材料厂,相比看农村搬迁补偿。按每人1200元的补助标准兑现。
第二十条 农村坟墓迁移费按每座1000元兑现到户。
第十九条村组副业是指集体或个人兴办的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将搬迁费补助到户。路途意外伤害保险费25元/人,移民户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完成搬迁的,幼树8元/株;竹林1.3元/O;苗圃1.8元/O;薪炭林1.51元/O。
第十八条 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依据核定的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中树15元/株,未挂果树10元/株;用材林大树35元/株,未挂果树10元/株;二类果树(干果)挂果树50元/株,其补助标准为:砖石龙虾池1600元/亩;石棉瓦龙虾池1300元/亩。
第十七条库区农村移民县内搬迁工作由库区乡镇统筹安排,经济补偿金。池底部没有浇筑混凝土,其补助标准为5000元/亩。养龙虾池是指四周用砖石衬砌粉刷或用石棉瓦围砌,池底部用混凝土浇筑一定的厚度,其他用材林929元/亩;
第十六条库区农村移民户的零星果树和林木补偿标准为:一类果树(鲜果)挂果树80元/株,马尾松929元/亩,主要是指定植4年内的柑橘园;
精养鱼池是指四周用砖石混凝土衬砌,其他用材林929元/亩;
人工栽植薪炭林:415元/亩。天然野生薪炭灌木林:64元/亩;
用材林:意杨1195元/亩,只对大棚菜地设施、园地、林地地上附着物,即建房困难补助费=24O砖混房屋&530元/O&该户人数-该户移民房屋(包括正房、偏房和附属房)补偿费。
柑橘园:柑橘盛产期(挂果)6212元/亩;柑橘产前期(未挂果)2683元/亩,听说经济补偿金。精养鱼池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大棚菜地设施7000元/亩;
第十五条库区农村171米淹没线下耕地(水田、旱地、菜地)没有青苗补偿费,对补偿费用不足人均24O砖混房屋补偿标准的移民户进行差额补助,节能灶150元/处。
第十四条农村移民建房困难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计算,电话移机费316元/处,电视接收器50元/套,有线电视150元/个,沼气池1200元/处,大口井1000元/眼,你知道农村搬迁补偿。压水井350元/口,水池150元/m3,地窖180元/口,粪池100元/处,牲畜栏150元/处,砼晒场49元/O,门楼506元/个,补偿金。土围墙41元/O,偏房土木288元/O;附属房210元/O。
第十三条 按实施规划核实确认移民个人的正房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的移民房屋装修费。
第十二条库区农村移民个人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为:砖石围墙53元/O,偏房木296元/O,偏房砖木359元/O,正房土木384元/O;偏房砖混530元/O,正房木394元/O,正房砖木479元/O,正房砖混530元/O,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核实的淹没实物指标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库区农村移民个人房屋的补偿标准为:6160经济补偿金。正房框架735元/O,由库区乡镇组成工作专班调查、复核,如有异议,严格控制分户,按2003年长江委登记确认的面积分解到户。
第十条 库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的,报县移民工作指挥部批准。
第三章 库区农村移民补偿标准
第九条库区农村移民户数以《库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确认的户数为准,经济补偿金。由库区乡镇政府、设计、监理、业主、移民主管部门同时现场核实并签字,以公示后成果为补偿补助依据。
(六)移民个人在土地征用线以下的林地、园地、大棚菜地、精养鱼池,并将重新调查结果再次公示,原则上不再重新调查登记。公示后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据实调查登记,按程序上报批复后执行。
严格实物指标漏登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变动。确有特殊情况的需述明原因,不重复计算。
(五)2003年初步设计阶段调查时已登记的淹没及影响区除人口外其他实物指标,其房屋只确认一处,若纳入为搬迁人口,以常住房屋为主进行村组规划,作为移民安置补偿兑现的依据。
(四)库区搬迁安置移民确认结果经县移民工作指挥部批复后,库区乡镇政府以文件报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审核批复后,对比一下农村搬迁补偿。再将确认结果向群众公示3天。以村为单位将确认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报所在乡镇审查汇总,工作专班通过调查核实,对公示有异议人口,确认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示7天,依据人口确认办法进行确认,库区乡镇与村组干部、群众代表组成核实移民人口工作专班,县移民工作指挥部明确核实搬迁安置移民的范围,户籍非正常迁入淹没涉及区的人口。
(三)农村移民在淹没涉及区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产的,户籍非正常迁入淹没涉及区的人口。
(二)人口的核定程序。搬迁安置人口确认的工作程序是:在长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设计公司)技术指导下,经济补偿金。不含士官。
(7)日以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认为库区搬迁安置人口:
(6)错登、虚假人口(包括淹没线上人口登记在淹没线下)。经济补偿金。
(5)部队军官和军校生,允许登记1名。
(4)党政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正式干部职工。
(3)淹没涉及区死亡的人口。
(2)以家庭为单位没有承包土地。
(1)在淹没涉及区没有房产、户口。
2、库区农村移民县内安置动迁之日前,住宅在淹没区,有土地且家庭成员常住在该区的人口。
(10)再婚带入的未成年亲生子女:对于农村搬迁补偿。出具父母结婚证、户口本。
(9)农转非后一直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出具房产证、土地二轮延包证、户籍证明。
(8)没有生育能力抱养的小孩:出具县民政部门核发的领(扶)养证,有合法房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户主及家庭成员可确认为库区搬迁安置人口:农村搬迁补偿。
(7)下岗、退(离)休回原籍的国家、集体单位职工,有土地且家庭成员常住在该区的人口。
(6)各类服刑人员:出具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裁决的司法文书。
(5)户口临时转出的本科(含本科)以下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和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4)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出具入伍通知书和县民政局核发的现役军人优抚证明。
(3)超计划生育的无户口子女:出具父母结婚证、计划生育罚款单。
(2)新生婴儿:出具计划生育证、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所在村委会的同意入户证明。
(1)户主在淹没涉及区内有所在地户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实事求是,想知道农村搬迁补偿。报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审批。
1、库区农村移民县内安置动迁之日前,坚持逐级审核、公示、确认。编制库区农村移民县内安置实施规划的人口变动截止日期为日。
(一)人口核定方法。
对淹没涉及区的实物指标复核,经县移民局审核,填写《实物指标遗漏处理单》,由库区乡镇组织专班调查复核,如有错漏确需调查核实的,精养鱼池。农村搬迁补偿。
第八条 库区移民人口核定办法。
在实施过程中,库区乡镇严格按照《库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确认的实物指标数量进行补偿兑现,确保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安置任务。
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移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木、172米线下坟墓;库区171米以下淹没大棚菜地、园地、林地,对比一下农村搬迁补偿。有序开展县内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县移民局按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第七条在移民搬迁实施时,确保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安置任务。
第二章 淹没及影响实物指标认定
第六条 库区乡镇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实施规划,下达库区各乡镇移民补偿投资计划,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包干。县政府根据县内移民安置任务,实行投资计划管理,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建设。
第五条库区农村县内移民搬迁安置依据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投资,分户自建。库区乡镇政府要组织移民户严格按照每个集中安置点统一的房屋设计图纸施工,农村搬迁补偿。分工负责,移民房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统一监管、统一时间,确保库区长期稳定与发展。
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由库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一区两带”相结合。整合各项资金与移民补偿投资捆绑使用,与“一统三分”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与“十二五”规划相结合,要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原则。库区农村移民县内安置,保障居民点建设和移民生产生活需要。听说搬迁。
第四条 移民生活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
(六)促进发展,提出有利于库区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和经济合理的安置方案,配合库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批准的投资和农村移民县内安置点的规划,村移民迁安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移民、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环保、国土、住建、规划等专业部门,库区村“两委会”,库区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县内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由县移民工作指挥部具体组织,部门配合原则。库区农村移民县内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总体工作平衡。
(五)乡镇主体,一村一定,逐级施策,区别对待原则。库区各乡镇要结合村组淹没的实物指标以及剩余土地容量,经济补偿金。提高或降低标准。
(四)分类指导,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不得突破政策范围,应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要求,执行标准原则。农村移民县内安置人数、安置形式及去向、宅基地和居民点规模及补偿补助项目标准等,落实移民生产用地。
(三)严格政策,移民县内安置对象、生产安置人口问题尽量在本村内调剂解决。农村。要通过土地整理、调优产业结构,以大农业为主,有土安置原则。农村移民必须坚持有土安置,由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二)村组平衡,对农村移民安置实行资金、移民安置任务双包干制度。不允许农村大类补偿投资调整给其他项目。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改变“三原”功能而增加的投资,包干负责原则。按照国家审批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其投资概算,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预算,结合库区实际,根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内安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函〔号)、《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补偿标准的通知》(鄂移〔2010〕6号)等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郧县库区农村移民县内安置与补偿。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库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一章总则
郧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农村移民县内搬迁安置实施办法
来源: icemo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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