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立法经历了哪些立法理论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_甜梦文库
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UDC:学校代码: 密级:10055公开高蕊犬淫硕士学位论文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Comparative ResearchonProduct Liability System betweenAmerica and China南开大学研究生院 二O―O年四月 南开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根据《南歼大学关了二研究生学位论文收藏和利用管理办法》,我校的博士、硕士学位 获得者均须向南开大!学提交本人的学位论文纸质本及相应电子版。 本人完全了解南开大学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收藏和利崩的管理规定。南开大学拥有在 《著作权法》规定范围内的学位论文使用权,即:(1)学位获得者必须按规定提交学位论文 (包括纸质印刷本及电子版),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研究生学位论 文,并编入《南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为教学和科研目的,学校可以将 公开的学位论文作为资料在图书馆等场所提供校内师生阅读,在校园网上提供论文目录检 索、文摘以及论文全文浏览、下载等免费信息服务;(3)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南开大学向 教育部指定单位提交公开的学位论文;(4)学位论文作者授权学校向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和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电子出版社提交规定范围的学位论文及其电子版并收入相应学位论文 数据库,通过其相关网站对外进行信息服务。同时本人保留在其他媒体发表论文的权利。 非公开学位论文,保密期限内不向外提交和提供服务,解密后提交和服务同公开论文。 论文电子版提交至校图书馆网站:http://202.113.20.161:8001/index.htm。 本人承诺: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南开大学学习期间创作完成的作品,并已通过论文答 辩;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与纸质本论文的内容一致,如因不同造成不良后果由本人自负。 本人同意遵守上述规定。本授权书签署一式两份,由研究生院和图书馆留存。作者暨授权人签字:扬左 5月 18日2010年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信息论文题目 姓名 论文类别 院/系/所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邮编):备注: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杨芹 博士口 法学院13821 834973学号2120081391答辩日期 高校教师口2010年5月12日 同等学力硕士口学历硕士■硕士专业学位口专业Email国际法学 fxyyangqin@sina.corn南开大学两区公寓9#A.9.104 是否批准为非公开论文 否注:本授权书适用我校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的学位论文。由作者填写(一式两份)签字后交校图书 馆,非公开学位论文须附《南开大学研究生申请非公开学位论文审批表》。 南开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 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 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对本论文所 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扬荭2010年5月1 8日非公开学位论文标注说明根据南开大学有关规定,非公开学位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同意、作者本人申 请和相关部门批准方能标注。未经批准的均为公开学位论文,公开学位论文本 说明为空白。 论文题目 申请密级 保密期限 审批表编号 口限制(≤2年)20口秘密(≤10年) 年月口机密(≤20年) 年20日至20 批准日期月 月日 日年限制-k 2年(最长2年,可少于2年) 秘密★10年(最氏5年,可少于5年) 机密★20年(最长lO年,可少于10年) 摘要摘要目前,我国消费品市场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缺陷产品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 冲击了我国消费品市场秩序的稳定,而且造成了许多安全隐患,产品缺陷致害 事件时有发生。缺陷产品成为危及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首要因素。日益严重的 产品问题凸显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从产品和产品缺陷、产品归责原则和产品责 任立法三方面对中美两国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我国产品范围界定比较狭 窄,仅限于动产,这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但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时 也不宜操之过急,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有区别地对待血液、精神产品。在产品 归责原则上,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也接受了这一归责原则, 但是立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学界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承 担责任的原则多有争议。中美两国产品责任立法模式不同,美国作为判例法国 家以判例法为基础构建起本国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而中国产品责任立法以制 定法见长,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 在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比较详细地阐述 了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缺 陷突出表现在:产品责任立法行政色彩浓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产品责任私法 救济的功能;立法指导思想偏重于维护法的公平价值,但忽视了法的效益价值 的实现;我国未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 法规中,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现有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模糊;缺陷产 品召回制度不完善。这些都是影响我国消费者保护水平的不利因素。 最后本文比较详实地探究了如何完善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在立足 本土语境和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一是要明确我国 产品责任立法指导思想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益原则,对生产 者和销售者统一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二是制定单行的《产品责任法》在我国具 有可行性和科学性。三是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健全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的重要方面。四是增强消费者的诉讼意识有利于提高我国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 力。 摘要全文除导论部分外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产品责任法发展历程的介绍,包 括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及其演变过程:第二章具体比较了中美两国产品责任 法中的产品和产品缺陷;第三章对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进行针对性研 究;第四章讨论了中美两国在产品责任立法上的不同;第五章就我国产品责任 法的不足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束语。 关键词: 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 AbstractAbstractAt present,China's product quality in consumer market is serious.Counterfeit goods flood the market,despite repeated prohibitions.A large number of defect products still existingnotonly haveasevereimpactonthe stability of consumermarkets of China,but also hide lots of threat against safety.The incidents of damage by defecte products often occur.Defect products become the primary hazards that endanger consumers’health and safety.More and more serious defect product hazards highlight the importance of The thesis is basedonlegal system of product liability.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Firstly,it comparatively of imputation and productanalyses product scope&product defect.principlelegislation model between America and China.China's product definition is narrow,andit is limitedtomovable property,which makes against consumer protection.Butusewe should not get too anxious when Chinathe experience of the other countrieson ourfor reference.China’S product legislation which is based should makeanational conditionsdifference between blood and intellectual product.The strict liabilityasis generally accepted the world,SOprimary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f product liabilityarounddoes China.However,ourlaw-makingstipulation isnotclear formanufacturers and sales agent,which has been heated disputes.China and the U.S. have different modes of product liability systemonlegislation.TheU.S.has built its own legalathe basis of case law.On the contrary,China iscivil law country,SOourrelated legislation is stipulated in many law and regulations. On the basis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the paper givesadetailedaccountof China’S problems and shortages of existing product in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Because of the ideas ofliability system.It lies administrative law inourproduct liability legislation,product liability’S function oftoprivate relief has been weekend liability lays particularnot a stress onsome extent.China's legislation guiding of product neglects efficiency.Until now,China hasarej ustice,andseparate product liabilitylaw,andthe relevant provisionsscattered inmanyIII AbstractIawsandregulations,which hascurrentcausedmuchnotinconvenience.Moreover,theclear.Besides,the defect productregulation ofprinciple of imputation isarerecall system is imperfect.These China.the disadvantages of consumer protection inFinally,the author gives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about improvingcurrentproduct liability system.First of all,the guiding of product liability law and strict liability should be clean Secondly,it is necessary Liability Law”.Thirdly,we have importanttoourtolay down separate”Producttheneedtoimpro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which isproduct liability system.In the last place,raising consumers’awareness of lawsuit is in favor of their self-preservation.Thetextdivides to five chapters besidestheintroductory part.The first chapterintroduces development process of product liability law,including social background of its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and its evolution.The secondonehas compared theproduct and product defect in product liability law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The third chapter specializes in principles of imputation of product liability between them.Theandnextchapter tells the differences of product legislation modelsourbetweenChinaAmerica.Then,the final chapter summarizes the lack ofproposes correspondingproduct liability last part islegislation,and thenconcluSjon.suggestions.ThetheKeyWords:ProductDefectProduct Liability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fProduct LiabilityStrict LiabilityIV 目录目录摘要………………………………………….IAbstract….………………………………………………………………….…………..III目录…….……………………………………V 第一章导论……….……………………………1第一节选题意义………………………………………lL1.1现实意义……………………………………………11.1.2理论意义……………………………………………2第二节研究现状………………………………………2 第三节本文结构………………………………………4第二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5第一节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52.1.1产品责任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5 2,1.2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演变……………………………….7第二节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82.2.1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评价………………………8 2.2.2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改革……………………..10第三章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12第一节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界定……………………..123.1.1中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12 3.1.2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13 3.1.3中美产品界定的比较分析………………………………14V 目录第二节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认定………………….163.2.1中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评价…….。.…………………16 3.2.2美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评价.………………………..18 3.3.3中美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之比较…………………………..22第四章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23第一节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234.1.1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23 4.1.2美国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25第二节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304.2.1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30 4.2.2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分析…………………………….3l第三节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31第五章中美产品责任立法比较……………………..34第一节中国的产品责任立法…………………………….34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立法…………………………….35 第三节中美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析……………………….37第六章美国立法对完善中国产品责法律制度的启示……..39第一节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396.1.1中国产品责任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39 6.1.2中国现有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模糊…………………………40 6.1.3中国缺乏专门的产品责任法…………………………….40 6.1.4中国产品责任法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过低……………………41 6.1.5中国产品召同制度亟待完善…………………………….42第二节完善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436.2.1完善中国产品责任法指导思想…………………………..43 6.2.2明确中国实行产品严格责任原则…………………………44 6.2.3尽快制定中国《产品责任法》…………………………..45VI 目录6.2.4提高中国消费者保护水平………………………………46 6.2.5完善中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48结语…………………………………………50 …………………………………………#口p口 UU参考文献………………………………………51 致谫j_…………………………………………53 个人简历………………………………………54VII 第一章导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选题意义1.1.1现实意义产品责任的产生和发展缘起于社会的大发展和生产力的革命性变化。19世 纪的机械化大生产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多始料未及的问 题,缺陷产品致害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20世纪现代工业社会的到来极大地 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产品缺陷致害日益严重。产品责任法正是在这一大 的社会背景下产生。 目前在我国消费品市场,假冒伪劣现象较为普遍,不法商贩制假贩假行为 大量存在。虽然工商、质检部门多次开展专项行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但是 效果不理想。缺陷产品的大量存在不但冲击着我国消费品市场秩序的稳定,而 且给消费者造成了大量的安全隐患。有效地预防、打击和控制制假贩假行为对 净化消费品市场和维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也是产品责任立法的目 的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致力于打击假冒伪劣。这对维护消费品 市场的稳定,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 相关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且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相对落后,在实务操作中 仍存在某些不足之处,这是当前我国消费品市场问题多出的法律因素。 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发展历史悠久,相对完善和成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 度在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行为上效果显著。在美国,假冒伪劣产品很难在健全 而又严格的法律之网的约束下生存。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不但保证了美国 消费品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而且给消费者提供了高标准的保护。本文拟通过 研究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分析其不法行为约束机制和积极行为激励机制, 对比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现状,探讨完善我国相关产品责任立法的措施。这也是 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导论1.1.2理论意义历史上,产品责任作为法律问题首次出现在英国判例法中,但是早期并未受 到人们重视,它常被认为属于合同法管辖。二十世纪国际消费者保护运动发展 得如火如荼,美国为最大程度地保护美国消费者,率先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 法律。其后,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消费者保护制度发端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起步较 晚。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日趋成熟。目前构成我国产 品责任法律制度主要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 品卫生法》,此外还有众多相应的配套措施。 但是,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和不完善之处。与日渐加剧的消费者侵权案件相比,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倍 显单薄;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相比,我国产品责 任法律制度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又突显无力。 在我国产品责任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国内学者积极开展了对产品责任 法律制度的研究,但是这方面理论研究持续时间较短,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且 多出现在我国入世前后,近年来鲜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是我国 产品责任法律研究相对匮乏,缺乏长期而深刻研究的表现。理论研究上的不足 反过来制约着产品责任立法的进步。笔者有志于在这一方面进行较为系统的研 究,本文拟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在比较中美两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针对目前产品责任法存在的问题提出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贡献些许之力,这是本 文的理论意义所在。第二节研究现状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国内专门研 究产品责任的学者并不多。近期我国产品责任研究的专著主要有周新军《产品责任立法中的利益衡平一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曹建明《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说》、李俊主编的《美国产品责任法案例选评》、 刘益灯《跨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肖永平,龚乐凡,汪雪飞译2 第一章导论《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胡雪梅《英国侵权法》等。 我国产品责任研究的论文主要包括杜波《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辨 析》、周新军,容缨《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容缨《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 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 题》、王靖《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赵江燕《关 于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思考》以及谭玲《“产品"范围的比较分析》世 寸。晚近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的成果多涉及产品范围的确定、产品缺陷 认定标准的适用、产品归责原则的讨论和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几方面。 学者们对产品范围的认定、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产品归责原则多有争议,目 前尚未达成一致。 我国产品责任研究的著作多从产品缺陷、产品归责原则和产品召回制度等 方面选择一个作为切入点,展开对相关内容的讨论,如周新军的著作是以利益 为线索,深入讨论了两大法系产品责任立法中体现的不同法的价值的选择和判 断;《美国产品责任法案例选评》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将影响美国产品责任法 律制度发展的重大案例作为该书的讨论对象,详尽地介绍了美国产品责任法如 何在判例法基础上发展演变,但是本书介绍性地描述了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历 史,没有涉及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且对产品具体责任制度设计的说 理不够充分。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产品责任法》,现有的《产品质量法》也不够完 善,学者们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多从国外相关法律入手,进行宏观上分 析和讨论,很少涉及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具体的设计和完善。本文试图更加 具体和深入地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进行全方位的比较和研究,并根据相关 研究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提出较为具体的完善建议。 本文以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相关法律为线索,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并参考 和比较美国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剖析。本 文参照的我国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 法》第4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包括:《统一商 法典》、《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和《侵权法重述二》与《侵权法重述三》。 第~章导论第三节本文结构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讨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章和第四章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立法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五章 分析中美两国产品责任的立法状况,最后一章是本文的重点,它阐述了我国产 品责任领域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个具有建设性意义上的解决对策。各章 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章产品责任法概述:本章追溯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 程,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生产力进步的结 果。本章主要分析了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美国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第三章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研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产品,如何认定产品缺陷。在产品范围的界定上,我国和 美国的规定有很大不同。我国将产品限定于动产,美国法中的产品既有动产也 有不动产,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在产品缺陷的判断上,美国形成了具 有代表性的三种原则,对不同种类的产品缺陷进行区别适用。我国产品缺陷的 判断主要采用“不合理危险”原则,实际操作中多依据法律强制性标准来确定。 第四章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归责原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依据。美 国产品责任法经历了早期产品责任和现代产品责任两个阶段,逐步发展出不同 的归责原则。美国早期实行“买主当心"原则和“契约当事人’’原则,现代产 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过错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 则通说认为是严格责任,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均适用严格责任,学者们尚 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应对两者统一适用产品严格责任。 第五章中美两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美国产品责任法以判例为基础,形成 了立法与判例相结合、制定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我国产品责任法以 制定法见长,又与德国产品责任立法不同。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现在多部法律、 法规中,具有“一主多辅"的立法特点。 第六章美国立法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启示:本章在上述理论研 究基础上,比较详细地分析了目前我国产品责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 结合上文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见解。4 第二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 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从无到有,从附属于合同法、侵权法到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经历了长 期的发展过程,它的发展壮大是社会多方面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马克思曾经 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出现源于十九世纪一个新的时代――工业社会的到来。 2.1.1产品责任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一)法学理论的发展 产品责任意识勃兴于工业社会,工业社会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 状态。高水平的生产力一方面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极大地满足了长久 以来人们对物质财富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社会环境, 前所未有的产品问题的爆发引发了全社会广泛而长期地思考和讨论。 十九世纪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推动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在1900 年,人们认为遭遇不幸是生活的一部分。今天,人们更愿意将其所受的伤害归 咎于别人,并到法院起诉以寻求救济。”④消费者保护意识的觉醒极大地促进了 产品责任的立法进程。 十九世纪中期以孔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给消费者 保护运动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社会法学派用实证哲学取代理性哲学,对传 统“个人权利本位”的资本主义理论进行修正,确立了“社会本位"思想,即 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协调,限制个人权利和自由。罗尔斯指出:“正义的原则表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人都有不是把彼此当作手段而是作为目的本身来看待的。【美】斯蒂芬D?舒格曼.20世纪美国人身伤害法的演变.加州法律评论,19885 第二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愿望。"㈢在产品责任致害事件中,不应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谋求商业 的发展。这些理论给法官们保护产品责任案件中受害的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支 持。 (二)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出现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 居民普遍使用复杂耐用消费品的“消费社会"@。各种消费者问题同渐尖锐,社 会矛盾深层显露,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不断高涨。④消费者群体虽然数量最为庞 大,但也是社会力量最为薄弱的。每个置身于“消费社会”中的民众都可能是 现代工业机器服务的对象,当然也可能成为机械化大生产负面效应的潜在受害 者。虽然总数庞大,但实际上消费者个人根本无力与资金雄厚的工厂主抗衡, 其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很难得以弥补。这种有失公正的做法极大地打击了消 费者的消费欲望和信心,同时放纵了工厂主的不道德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 社会资源的浪费。 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开始运用公权力,平衡消费者和生产商的义务分配, 规范混乱的市场自发行为,使经济生活参与各方按照经济规律行事。但问题是 政府如何能够做到公正地对待消费者和生产商。英国经济学家亨利?西格维克曾 经告诫我们不要过度迷信公权力的力量,因为“并非在任何时候自由放任的不足都是能够由政府的干涉进行弥补的,因为在任何特别的情况中,后者不可避免的弊端可能比私人缺点显得更加糟糕。"@政府在纠纷解决中的核心地位使其 成为双方竞相追逐的“猎物”,现实中政府极易被资金充足的生产商“俘获”, 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 面对严重失衡的市场,消费者保护组织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成为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重要力量。国际社会声势高涨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致力于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帮助消费者实现生产商的产品责任。现代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消费者保护运动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雷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196 @关于“消费社会”理论,加尔布雷斯在其名著《丰裕社会》中有详尽的论述。 国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45@[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张旭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156 第二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2.1.2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演变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契约责任到侵权责任,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 的发展。产品责任法发挥着平衡不同社会主体利益需求的功能,并在消费者群 体和制造商集团的不断交锋中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在产品责任发展的初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矛盾对立还很不明显,双方力 量势均力敌,生产者并不比消费者拥有更强的产品控制能力。因此在十九世纪 个人主义信条下立法没有对消费者进行专门的保护。反映在产品责任中,当时 实行的是“买者自慎"法则。1601年英国法院在Moore v.Hussey一案中就判 决让买者的眼睛像商人一样。 十九世纪被看作是合同法的时代。在十九世纪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自由放 任和个人主义盛行,个人应当享有最大限度地自由,去选择它的目标以及达成 目标的手段,国家和权威力量应尽量减少对个人的限制和支配。@在经济领域, 人们普遍认为自由的市场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手段,政府的干预会妨碍资源 配置的实现。在当时,只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就有绝对的缔结合同的自由,个 人运用公共政策干预合同的执行被视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Winterbottomv.Wright案中,产品责任被视为合同法的内容,主审法官严格依据合同自由原则 断案,他认为如果契约要扩展到契约关系以外的人是非常荒谬和可笑的。该案 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处理,确立了产品责任领域“无合同无责任” 原则。此后该原则被广泛采纳。 契约自由理论的局限性在它否定了缺陷产品侵权诉讼独立存在的可能。由 于消费者运动力量的推动和自然正义原则的回归,人们开始探讨扩大产品责任 的保护范围。合同责任原则首当其冲,合同主体仅限于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当事 人是合同责任式微的原因。 产品责任的大发展发生在后来者居上的美国,美国在1916年Macphersonv.Buiek Motorcompany案率先打破了产品责任适用契约理论的传统,将侵权法引入到产品责任中。本案中卡多佐法官推翻了长期实行的契约责任原则,确立 了产品责任领域的过错责任,即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一判决 开创了产品责任法的新时代。此后法院开始摒弃契约关系原则,扩大可以提起 产品侵权诉讼的受害人范围。@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I}};版社,1998.5707 第二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过错责任原则将产品责任从合同法中彻底解放出来。在后来很长一段时期 过错责任占据产品责任的统治地位。但是,正如梅因所讲,“一种制度在历史上 的确立或法典化,并不标志着它的巩固,反而标志着它开始走向瓦解或衰亡。” 过错责任明确要求受害者对生产者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沉重的举证责任负 担极大地阻碍了消费者的司法维权。过错责任的缺陷使其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 现代产品责任普遍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担保责任已初具严格 责任的性质。⑦二十世纪早期,严格责任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并最终在1963年Greenman v.Yuba Power ProductsInc案中确立下来。严格责任能够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方便诉讼的进行,半个多世纪以来逐渐被各国采用,占据当今 产品侵权领域的统治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严格责任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绝对化 倾向。产品严格责任的广泛适用和向绝对责任的过渡趋势,使得产品生产商和 销售商处境日益艰难。在生产商和保险商的推动下,美国司法界开始了对产品 严格责任的改革和修正,旨在适当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但是,严格责任依然 是产品责任领域的主导性归责原则。第二节中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2.2.1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评价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 济指令的干预下,我国社会矛盾的主要问题是消费品的严重短缺,当时产品责 任问题的重要性没有突显出来,消费者保护制度尚未引起重视。20世纪80年代, 改革开放使中国消费品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产品实现了自由流通,产品在人 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同时产品致害事件是不可避免的。缺陷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涌现使 得消费者维权成为社会工作者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在考察和研究美国产品责任 法以及欧洲产品责任指令后,我国于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22条e美国学者Robert E.Keeton、Lewis D.Sargentich和Gregory C.Keating在((Tort andAccident Law))一书中提到美国学者认为担保责任是严格责任的阶梯,一旦严格责任走到顶端,担保责任将破抛弃。8 第二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首次对产品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 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 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在我国产 品责任法发展史上意义重大,它是我国首次对产品致害问题的表态,但是遗憾 的是该条没有明确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学界对第122条的理解差别很大, 有学者认为该条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规定了过错责任,还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责 任归责原则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如梁慧星先生就在其《产品制造者 和销售者的严格责任》一文中阐述了我国实行产品严格责任的多种理由,并认 为“严格责任为民法通则第122条之立法本意”。 在《民法通则》通过后不久,国务院于同年颁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 例》,“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立法中。1988年国家技术监督 局成立起草小组,开始研究起草我国《产品质量法》。历经五年的讨论和修改, 《产品质量法》最终于1993年通过并颁布实施。该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的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一座里程碑。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 会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由原来的51条增加 到74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补充、完善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手段;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加大了执法力度,增强了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但是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并未有效解决我国的产品责任问题。假冒伪 劣商品依然到处可见,产品质量问题仍然是悬在消费者头上的一把利剑。而且 《产品质量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缺陷,如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不够明确,学者们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何种责任存在多种看法;产品的范围 过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不科学。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为强化食品安全,2009年2月28日我 国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它是规范食品领域质量问题的专门立法。 总体上,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产品 责任法的内容。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健全,无 论立法、司法还是理论研究上,我国都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刘左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释与实用问答.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359 第二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2.2.2美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程深刻地影响着欧陆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发展, 它在产品责任领域大胆而富有创造性的举措为世界各国效仿。美国“在过去的 一百年里,产品责任法是侵权法的诸多领域中变化最大的一个。这其中,产品 责任法经历了无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最后到严格责任原则这几个阶段。" @“产品责任法从奉行买主自慎演变为严格责任,并且,目前己成为侵权法的最 重要的领域之一。’’㈣ 严格责任思想最早出现在Eascola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一案。该案上诉法 院维持了原审法院依过错责任理论作出的判决,但是Roger Traynor法官在补 充说明中称因为这类事故是经常发生的和普遍的,所以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并 予以赔偿也应该是经常性的和普遍的。“他认为,由于产品制造商是唯一能够很 好预防事故发生以及分摊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方,在这类事故中,无论制 造商是否进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都应该对其追究责任。”¨这种严格责任思想后 来被美国多数法院采用。 在立法上,产品严格责任表现为美国法律协会1963年公布的《第二次侵权 法重述》402条A款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实行严格责任的规定,“销售有不合理危 险的缺陷产品应对最终使用或消费的人因此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美国产品严格责任制度设计紧紧围绕产品缺陷展开,这种制度设计反映出 美国法院关注的是产品本身,而不是生产者的行为。美国产品责任法作为以缺 陷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它采用的是客观主义规则原则,这种规则方式与大陆法 系传统的主观规则有很大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更重视归责原则对产品责任案件 解决的作用,法院首先考虑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而不是从引起损害的产品出发。严格责任在产品责任领域的确立是统治政策与传统正义的合力,是侵权法对社会利益进行的调整,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全社会利益的努力。但是,在20 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国内先后出现了削弱和限制产品严格责任的趋势。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两次危机根源在不断增加的产品责任诉讼和巨额的赔偿金以及与此相关的日益增加的保险费开支。在制造商和保险商的推动下,法院雷[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0世上军.荧圆侵权法l:严格责任的原理和适用.见.乇军: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72¨【荧】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0lO 第二章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和学者们开始反思过热的产品责任诉讼。全面适用严格责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质疑,尤其是设计缺陷上对严格责任的适用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这一改革浪潮推动美国商务部于1979年通过了《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其目的是阐明和限制产品责任,统一各州立法,但是由于采纳者有限,该法并 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侵权法重述二》第402条的规定已 经不能反映复杂的产品责任法现状,于是美国法学会决定对重述二进行修订。 经过六年的争论和研究,1997年美国《侵权法重述三》得以公布。重述三第402 条A款的变化条反映了这次改革的趋势,它在第l条有意向“格林曼规则”回 归,并限制重述二中消费者期待标准的广泛应用;此外,该重述明确规定了产 品缺陷的种类并对不同种类的缺陷规定了各自的判断标准。在制造缺陷方面,重述三回归到严格责任的创始规则――“格林曼规则”,并坚持了向有利于原告方向倾斜的传统。20世纪60年代美国产品责任的焦点集中在制造缺陷上,“到 了80年代早期,产品责任诉讼的重点从制造缺陷转移到了有缺陷的设计和因为 缺乏足够的使用说明和警示而导致的缺陷。此后,设计和警示案件占据了主导地位。’’馏重述三对设计缺陷采用不同于以往的事实上的风险~效用标准,通过衡量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该产品的社会效用来判断缺陷存在与否,同时 还要求原告提交防止损害发生的替代设计,这一变化实际上弱化了严格责任的 采用,而向过失责任标准倾斜。 总之,美国产品责任法试图寻找效率和公平、个人权利与社会发展的平衡 点,它在归责原则上不拘泥于一种判断方法,“既不限于严格责任的缺陷判断, 也不是过失责任的行为判断,而是转向不同种类缺陷判断为主,辅之以对生产 者和销售者行为分析;严格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并存,以前者为主,后 两者对前者进行有效的制约。”1312肖水平、龚乐凡、汪雪飞译.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 13李俊.美国产品责任法案例选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215111 第三章中荚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第三章,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第一节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界定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 不断演进。对产品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受保护的程度,认真对待权利必须 从产品的界定说起。从产品发展的历史脉络看,对产品的界定越来越朝着有利 于消费者保护的方向发展。3.1.1中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有关 产品责任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日益加强。"H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22条首次对产品责任做出规定,但是该法作为民法基本法,并没有对 何为“产品”做出规定。 1993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首次明确了我国产品责任中的“产品” 的含义,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 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相关规定还有第73条:“军工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 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没明确初级农产品和血液及其制品是否是“产品”,但 通说认为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必须具备销售的目的和工业加工制作方式 产生这两个特征,因此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被排除在我国“产 品”范围外。 学者们对血液及其制品是否归属“产品"范围争议比较大,有学者认为血液应属于产品的范围,也有学者否定血液是产品。场14孙建.国际商事法律制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188 15田卫红,朱克鹏.“产品”的法律概念初探.政法论坛,l 996. 谭玲.‘‘产品’’范闱的比较分析.政法学 刊,2004.Vol 21(1)贺光辉.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嗣的往思考.宜宾学院学报,200512 第三章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3.1.2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产品责法的发展与生产水平的提高休戚相关。一国产品责任法应与本国经 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立法上表现为纳入法律的产品的范围。“侧重保护消费者 利益的产品的范围就规定的比较宽泛,而重在保护生产者、经销者利益的,产 品的范围就规定的比较窄。”坶 在20世纪60年代,侵权法严格责任被美国法院普遍接受,产品责任的承 担主要取决于争议商品是否是产品。美国在联邦层面上明确对“产品”做出规 定是在1982年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和1997年《侵权法 重述三》。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款将“产品”定义为“具有真正价值 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 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美国《侵权法重述三》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是“为本重述之目的:a产 品是指通过商业销售供给人们使用或消费的有形动产。其它的类别,例如不动 产和电,当其供应和使用的方式与前述有形动产的供应及使用方式如此类似以 至于应使用本规则时,也是产品。b服务,即使是通过商业方式提供的服务,也 不是产品。c人体血液和人体组织,即使是通过商业方式提供的,也不适用本 重述的规则。”17 《侵权法重述三》以排除方式对何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有详尽地阐 述。大多数有形动产是产品,无论是零部件还是组装销售的整件,原材料和经 过加工制作的成品都是产品。有些有形动产一般情况下不被视为产品,只有在 特殊情况下才被视为产品,如活的动物只有在处于染病状态且对其他财产或人 身造成伤害时,该动物才是本重述所定义的产品。 此外,出于公共政策考虑馆,美国几乎所有州的立法都排除人类血液制品和 人体组织器官成为产品的可能性。美国法院为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无形动产中怕徐峰.<产品质量法>所涉及的产品范嗣的探讨.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 005 17肖永平、龚乐凡、汪雪飞.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91 埽在美国,判断是否是产品不能忽视严格侵权之背后的公共政策,具体来讲这些公共政策包括:l,生命与健康的公共利益;2,制造商关于购买该产品的邀请和请求;3,将损失加诸制造风险并收获利润的制造 商是否公平;4,商业企业将伤害风险作为经营成本加以分散的优势能力;5,迫使消费者完全依赖制造商的悬殊地位与议价能力;6,很难要求受害方当事人沿交易渠道追溯缺陷来源以证明果实的存在;以及该产品是否处于商业流程之中。肖永平、龚乐凡、汪雪飞.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6 第三章中关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涉及出版物的信息多数不属于产品,但已有案件判决表明,法院开始有限度地 将产品范围向这一领域扩展。在Winterv.G.P.Putnam’sSons这一案中,法院确立了区分书籍是否属于产品的两种情况:一、出于保护公众言论自由的正 常考虑,法院通常不认为书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二、对某些工具类 书籍,其功能在指导人们参与某项需要一定自然知识的活动,类似于《航线图 标》,则属于产品责任规范的范围。在重述三颁布之前不被视为产品的电力和不 动产也被地方法院逐步接受为产品。 虽然美国产品责任立法没有对产品进行概括式规定,但是立法以否定方式 明确了什么不是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美国法学会公布的第三版侵权法重述 中的规定要比《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中的定义更为广泛和具体,包括了有形 物和无形物,动产与不动产。这种做法迎合了当时扩大法官裁量权的要求,满足了工业化时代保护消费者权利的需要。有学者撰文写到“这一定义最大的优点在于宽泛灵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候对产品范围的确定又有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19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官往往认为什么东西是严格产品责任下的产 品是个法律问题,应当由法院决定。20随后美国各州法院出现了竞相扩大产品范 围的趋势,甚至有的州将血液也视为产品,21严格产品责任的广泛适用和无限制 地扩大产品范围,一方面充分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也导致美国二十世 纪八十年代产品责任的“危机”。3.1.3中美产品界定的比较分析 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的主要渊源是《产品质量法》,该法颁布实施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它是在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国质量法在 确定产品范围时候重点参考了国外有关产品责任中产品范围的规定。这在不少 论著中得到了证实。如由质检总局负责主编的《产品质量法释义》中指出:我 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确定,既借鉴了外国的产品责任法的经验,也考虑到 我国实际情况。"22"田卫红,朱克鹏.“产品”的法律概念初探.政法论坛,1996 20美国近年来颁布的一些州法中许多给出了“产品”的定义,如马里兰州法将之定义为“一种有形的物品,包括附件、配件以及零件、附随标签、警示、使用说明和包装。”与之截然不同的是,田纳西州法的定义十分广泛,“任何生产出来的有形物体或货物。” 21在1978年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中裁定,ifⅡ液成视为产品。 22葛嘉文.论<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界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314 第三章中关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的规定对我国影响甚远,我国《产品质量法》充分 借鉴了美国立法的经验。但是我们在借鉴美国经验时应当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待 其产品责任立法。我们在界定“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状况, 符合我国工业发展水平,不能一味盲从。由于“严格产品责任主要取决于被告 销售的东西是否是产品”船,因此产品范围的界定应当谨慎,不应操之过急以免 盲目跟进影响本国贸易和消费者利益。故笔者认为,我国产品的范围应适当扩 大但不宜过大,司法对此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界定我国的产品。笔者认 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政策的产物。”24产品范围首先要符合我国政策的需要, 努力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间维持基本平衡。 美国严格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基础理论之一是风险控制和风险分配理论。产 品作为严格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也应当立足于风险控制和风险分配 理论。对有争议的“产品"要依据风险控制和分配理论进行考量:如果将其归 属于产品有利于控制风险,生产商能够通过保险、提高产品的价格来向后分散 风险,最终实现严格产品责任将风险分散到社会大多数,减少单个人或群体承 担风险的压力的目的,那么这样做就是合理的。据此,笔者认为,将初级农产 品纳入我国产品责任法,从长远来看是符合产品范围不断扩张的发展趋势的。 但是,目前不宜不加区分地将所有初级农产品视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此外,公共利益也是美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法 律尽可能地保护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利益。因此,只有最终符合这一原则的规定 才是合理的。血液是否属于产品争论己久。笔者认为,将血液视为产品会给血 站这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过重的社会责任,不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虽然 给单个消费者以法律救济,但阻碍了整个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是不可取的。 虽然美国产品责任法出现过向精神产品扩张的倾向,但是出于保护言论自 由的需要,精神产品多被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之外。笔者也认为将“精神产品” 纳入产品质量法,对其提供者责以严格责任也是不科学。首先法理依据不充分,“精神产品"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予以规范,故无产品责任法规范之必要。其次,有悖于对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的激励精神,将精神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会 严重打击人们创新的积极性,阻碍知识的进步。再次,精神产品致害不同于一:3肖水平,龚乐凡,汪雪飞译.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024王承志.美国冲突法重述之晚近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315 第三章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般的缺陷产品致害,这种危害的发生具有特殊性,也不宜将其与一般产品等同。第二节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认定产品责任讨论的是由产品缺陷引发的赔偿责任,对产品责任来说,产品缺 陷的存在是一个先决条件,没有产品缺陷就没有产品责任。在明确产品的范围 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对产品缺陷的定义和解释。此外,严格责任从 产品本身出发,关注的是产品的客观状态。因此,产品缺陷的认定是明确产品 责任承担的首要因素。3.2.1中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评价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要件之一。我国法律对 产品缺陷的规定,主要见《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6条。《民 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伤害的,产品 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 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条规定是对美国产品缺陷定义的借 鉴,也是对以往《民法通则》采用的“质量不合格”标准的修正。但是我国立 法并没有对什么是不合理的危险作出具体的解释。而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 消费者期待标准、风险一效用标准和贝克两分法,来确定什么是“不合理危险”。 本文将在下文对这三个标准进行具体阐述,此处将不多讨论。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我国产品缺陷主要包含了两方面内容: (1)不合理危险,安全的产品在善意消费者正常使用时不会发生人身伤害的危 险。如果合理使用或按照可预见的使用方式进行,产品未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 和财产安全的状态,就是缺陷产品;(2)不符合法律强制标准拍,产品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否则产品为缺陷产品。据此25对什么是强制性标准,我围《标准化法》第七条作出了规定,“保障人体将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保准足强制性标准。”16 第三章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有学者将判断产品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 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形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具备的安全性的 期望。法定标准是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 全的专门标准,有法定标准的适用法定标准,无法定标准的适用~般标准。拍 这种立法模式方便了法官判断产品缺陷,但是也引发了学者对该条持续而 激烈的讨论。《产品质量法》第46条采用国际通用的“不合理危险”标准判断 产品缺陷,但是将法律强制标准和不合理危险标准规定在一起,这种做法削弱 了不合理危险的基础性地位,混淆了作为基础标准的不合理危险与作为辅助标 准的强制性标准在适用上的顺位。而实际上,符合法律强制标准的产品并不一 定是安全的。当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致害时,致害产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安 全”产品,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应对安全产品致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 受害者的损失由谁来补偿将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产品标准是一个动态的标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即成标准 相对于现实生活会有一定程度的滞后。如果将落后的产品标准作为产品安全标 准使用极易导致“安全”产品致害事件的发生,这也会增加司法的复杂性。产 品安全标准过低使得产品生产商存在侥幸心理,对产品质量抱有消极心理,进 而严重影响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而且,产品质量多标准的并存会导致企业不讲道德,为求“经济”不顾产 品质量,放任安全事故发生。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宁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解决, 也不愿变更已有生产标准和更换现有生产设备。这种产品责任的道德困境在涉 外产品责任中,会因各国质量标准不同而更加突出。道德困境使得产品责任法 制造产品安全驱动力的目的落空。 对法律条款进行修正是解决现有问题的有效方法,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 授分别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表达过自己对产品缺陷的见解。梁慧星 教授在其负责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编第1623条写道:“缺陷 是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7采用这种立法形式,使 产品缺陷的判断更具有开放性和弹性;王利明教授在其负责起草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8编第100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26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08 27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北京:法律ii{版社,2003.32317 第三章中荚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视为产品缺陷,但是能 够证明该标准不能保证产品不存在缺陷的除外。”州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是可 取的,这种做法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微调,它既强调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是 法官判案时考虑的因素,又未将其绝对化,将行业标准作为“不合理危险"标 准的补充使用规则,是不合理危险规则的判断方法。3.2.2美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评价在《侵权法重述二》第402条A款规定:“销售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应 对最终使用或消费的人因此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402条 A款对产品缺陷的规定不仅要求产品存在缺陷状态还要求不合理危险的存在。注 释(g)解释了什么是“缺陷状态”,“本款所指的缺陷状态是指,产品在离开生 产者控制时,对最终消费者具有无法预见的不合理的危险。”在缺陷状态的前提 下,还要求对消费者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i)条注释定义“不合理危险"为 “产品之危险程度超出购买该产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该产品特性的人所共知的 常识所能够预见的范围。" 在美国,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采用 国际社会广泛适用的“不合理危险”理论。到底何为“不合理危险”是美国司 法关注的焦点。当然,法律不会苛求企业生产出绝对安全的产品,因为任何一 种产品都不是绝对安全的,即使产品符合各种安全标准,消费者不正确地使用 也会给自身带来危险。况且,现代社会存在大量的高度危险产品,如药品,对 于这些“高危"产品,产品责任法没有一概简单地适用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并 非绝对责任,它是在生产者可承受限度内的缺陷责任,而非对一切由产品引发 的损害进行分摊。因此产品责任法只要求生产者对狭义的“缺陷"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美国司法界将产品缺陷分三类即制造缺陷(manufacturing defects)、设计缺陷(design defects)和警示缺陷(failuretowarn)。并对三种不同种类的缺陷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这三种缺陷具体见《侵权法重述 三:产品责任》第2条:(1)存在制造瑕疵――如果产品不符合原有的设计,即使被告在准备和销售产品时进了所有可能的注意义务;28£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03.26818 第三章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2)存在设计瑕疵――如果产品引起的可预见的危险性可以由出售者或其他分销商通过采用另外一种合理的替代设计来减少或避免,或者由于商业流转 过程中前一出卖者的行为以及没有采取替代方案而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因为缺少充分的说明或警告而存在瑕疵,如果产品引起损害的预见危 险被可以通过出卖者或其他分销商的合理说明或警告而减少或避免,或者由于 商业流转过程中前一出卖者的行为以及没有进行说明或警告而导致产品存在不 合理的危险。船 美国法院在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时,主要从产品安全性着眼,而产品安 全性的判断要考虑多种因素,不仅要考察产品的物理性能,还要综合权衡多种 因素。实践中演绎出三种判断标准,即消费者期待标准(consumerexpectationtest)、风险一效用标准(Ri sk-Benefit AnalysiS)和贝克两分法(Baker’Stwo―prongtest)。法院对不同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衡量,其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在制造缺陷案中,法官倾向于采用消费 者期待标准,根据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危险性的预见来判断产品缺陷与否。而设 计缺陷案件焦点通常是涉案产品是否“足够安全”,对产品安全的估计要综合运 用风险一效用标准和消费者期待标准。 (一)消费者期待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以消费者的合理预见为基础,根据该标准,如果产品的 危险程度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或使用者能够预见的程度,那么其具有不合理危险, 该产品是缺陷产品。虽然这一标准看似是主观的,其实它是一个客观标准,因 为法院考虑的期待标准并非原告所预期的,而是以假设的“合理消费者"的预 期为标准进行衡量,因为法律不会苛求普通消费者成为消费领域的专家。 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1975年审理的Vincer v.Esther WilliamsA11.Aluminum Swimming PoolCo.案中对消费者期待标准作出了解释。原告两岁的科特?文斯一个人在祖父家后院的游泳池里玩耍,在通过游泳池下方一个可 伸缩的梯子向上爬时不幸掉进了水里,造成了严重的脑部伤害,医生宣告他终 身残疾。原告认为该游泳池缺乏合理的防护装置因此具有不合理危险,并以此 为由起诉游泳池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要求承担严格责任。法官在判决意见中写29【荚】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719 第三章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到“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依据是普通消费者对某种类型产品特 性的合理期望。如果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合理预期到产品的危险状态和完全意识 到伤害的风险,那么该产品就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和缺陷。这是一个客观的标 准,它不依赖于特定受害者的知识,虽然在那个环境下他的知识可能成为共同过失的证据。”30消费者期待标准的广泛适用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普通消费者 的预期很多情况下是不合理的,他们常常低估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往往关注 短期收益而忽视长期收益,因此也有一些州法院拒绝使用这~标准。但这并没 有妨碍美国其他州法院在审理制造缺陷案件时对消费者期待标准的运用。(二)风险――效用标准“制造缺陷适用的严格责任原来并不适用于设计缺陷和因缺乏产品说明或 警示所引起的缺陷。”31制造缺陷是某一产品不符合制造商的设计要求,而设计 缺陷是产品符合了设计要求,但该设计本身是有争议的。大部分法院认为,在 评估产品设计风险和效用时,风险一效用标准应该被采用。 风险.效用标准是传统侵权法的重要理论,是认定产品缺陷的又一标准,它 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这一标准是通 过对产品有用性和危险性的比较,以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在采用这一标准 时,要求法官综合考虑多种因素:(1)该产品对全社会及消费者个人的效益;(2) 该产品引起损害的可能性以及严重性;(3)更安全的替代设计的可能性;(4) 生产者是否在维护产品性能,并不过分增加成本情况下,减少该产品可能产生 的风险;(5)原告正常使用时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6)消费者对产品可能 存在危险的认知程度;(7)生产者提高产品价格或投保分散损失的能力。32 依据风险.效用标准,如果制造更安全的产品耗费的成本大于保持现有产品 状态可能带来的风险,那么保持现状的效益是值得提倡的,这样的产品在法律 上被认为是安全的;如果提升产品安全并非难事,那么保持产品现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较大,这一产品就是有缺陷的。30Vincer v.Esther Williams All-Aluminum Swimming Pool Co.,69 Wis.2d 326.230 N.W.2d 794(1975) Dean Wade,”On the Nature of Strict Tort Liability for Products”(1 973). 2031肖永平、龚乐凡、汪雪飞译.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北京:法律ji{版社,2006.1832 第三章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采用这一标准审理的案件,原告负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合理设计的义务, 但是在肯塔基州,法院认为在设计缺陷明显不合理的场合,即便没有证据表明 有替代设计的存在,产品责任依然成立。 这一标准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在实现个人最大利益的同时关注社会资源的 优化配置,既为生产者提供了经济上合理的保护(制造商没有制造一个完全安 全产品的义务),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制造商有义务制造一个合理安全的产 品)。但是这一标准也存在一些理论上的漏洞,如经济学上的“理性人”不完全 适用在产品责任案件,在很多情形下,人们的行为表现的很不理性;在公平、 正义、尊严等多价值目标下,个人抉择是不一样的,效益目标并不总是第一位 的。此时,“理性”的制度设计面对~群“非理性"的人,它的作用就要大打折 扣。 (三)贝克两分法贝克两分法是法院在分析比较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效用标准基础上确立的,它综合运用以上两个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它克服了消费者期待 标准对“明显不合理设计"的失灵。33按照这一标准,如果产品被消费者以合理 预见的方式使用时,其安全性没有满足普通消费者预期,那么产品存在缺陷; 或者,设计缺陷存在情况下,该产品设计的危险性超过其对社会的有用性,那 么这一产品也是有缺陷的。 在1978年,加利福尼亚,jq,l最高院审理了Baker v.LullEngineeringCo.一案,贝克两分法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下来。该案原告贝克是一名工人,在一次操作装 卸机器时受伤,原告认为被告勒尔工程有限公司制造的这台机器存在设计缺陷, 要求按照产品严格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一审法院采纳消费者期待标准,认为装 卸机器致人伤害的危险是明显的,它是使用者能够合理预见的,因此驳回了原 告的请求。但是最高院在最终判决中称,无论是产品设计无法满足普通消费者 对安全的合理期望,还是产品未达到风险.效用标准要求的安全性,产品缺陷都 成立,制造商都应承担责任。 贝克两分法表明一件产品在符合消费者预期时,产品并非就是安全的。只? 有同时符合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效用标准产品才是安全的。"根据消费者期待标准,如果产品危险是明显的,则能够为消费者合理预见,那么它就不属于“不合理危 险”,生产者就无需承担责任,1950年荚国纽约州最高院在Campo V.Scofield案中就驳阿了原告的赔偿请 求。2l 第三章中美产晶责任法中产品和产品缺陷的比较3.3.3中美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之比较产品缺陷的认定是确定产品责任的关键。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都比较重 视对产品缺陷的认定,两国产品责任立法都试图对何为“缺陷”进行解释。虽 然两国产品责任法对缺陷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都以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 作为判断的基础。不同的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未对什么是“不合理 危险”作出规定,美国在《侵权法重述二》中对“不合理危险”有详尽地说明。 我国虽然在产品缺陷认定上采用了“不合理危险”标准,但是我国《产品 质量法》第46条并没有对“不合理危险"这一核心概念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第46条紧接着规定了部分产品的法律强制性标准。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以产品是 否符合法律强制性标准来判断其不合理危险与否,但是司法实践中在产品存在 法律强制性标准时,法官多以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来确定该产 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产品质量法》将法律强制性标准与“不合理危险” 标准的规定不但造成了产品责任案件中“安全"产品致害的法律困境,而且也 不符合国际产品缺陷认定的做法。在产品不存在法律强制性标准时,法官多依 据行业标准判断产品的安全性,而很少关注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合理期待。也许 这样的做法比较简便易行,但将消费者的安全利益寄托于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 标准,无异于生产者既当裁判员又当球员。而且这种客观归责方式没有关注作 为人的普通消费者的感受,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对消费者的人文关怀。 而大洋彼岸的美国也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判断产品缺陷是否存在。《侵权法 重述二》不仅明确规定了什么是“产品缺陷”,而且还明确以不合理危险标准作 为产品缺陷的判断依据。《侵权法重述二》第402条A款的规定表明产品缺陷包 括缺陷状态和不合理危险。注释(i)给“不合理危险”下了定义,该注释中的“不 合理危险是指,产品之危险程度超出购买该产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该产品特性 的人所共知的常识所能够预见的范围。’’由此可将,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不合理 危险是以消费者合理期待作为衡量标准。随后的《侵权法重述三》进一步将产 品缺陷分为三类,并根据产品缺陷种类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 从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产品缺陷认定的不足主要是“不合理危险" 标准的适用问题。明确“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基础地位和法律强制性标准的辅 助地位是解决产品缺陷认定问题的关键。司法实践适当借鉴美国立法,区别对 待不同种类的产品缺陷也是今后我国法院在产品缺陷认定上努力的方向。 第四章中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第四章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何为归责,台湾学者邱丛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 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 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M简而言之,归责就是确定责任归属,归责原 则即确定责任承担的标准和根据。第一节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在英国存在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其发展的脉络和轨迹大致可 以概括为:由合同责任发展到侵权责任,由普通法责任发展到制定法责任,由 过失责任发展到严格责任。一言以蔽之,其基本精神越来越朝着有利于消费者 权益保护的方向发展。"35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与英国大致相同,从早期的产 品合同责任发展到现代的过错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美国产品责任归责 原则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但总体上是以严格责任为主。4.1.1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美国早期产品责任法并不发达,“在法律渊源上继受了英国法的判例法传 统,”36它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英国法院长期以来确立的规则。产品缺陷责任在古 罗马时期很不发达,缺少对消费者的保护。此时市民法实行的是“买主当心” 法则,出卖人不对物品瑕疵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出卖人存在欺诈或经由出卖人 口头契约明示担保。早期英国法和美国法都遵循了这一法则,美国直到19世纪 末才出现要求制造者承担质量默示担保的责任。 (一)“买主当心”法则 远在古罗马时期,侵权法发展的不足深深地影响到对产品受害人的保护, 甚至“十二铜表法’’中的买卖法也不能给失望的买主更多的保护。“买主当心"34转引自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jlj版社,2003.15”胡雪梅.英国侵权法.北京:中国政注人学出版社,2008.192 36刘静.产品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923 第四章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法则规定,卖主一般不对物品瑕疵承担责任,只有在欺诈或明示担保两种情形 下,失望的买主才可能挽回一些损失。 有趣的是,与大陆法系并行的英美法系也遵循了罗马法“买主当心"法则, 两大法系对卖主予以超过买主的充分保护。其实这一法则适用于买卖双方经济 实力大致相当,产品信息基本对等,产品瑕疵可通过表面检查出来的情况,因 此法律也无需对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 在美固有一适用该法则的著名判例即1870年联邦最高法院Barnardv.Kellogg案。该案的案情是:1864年,波士顿毛料经销商Barnard收了许多外 国毛料,他在销售推广中明确要求购买者亲自验货,否则不予销售;Kellogg公 司是一家从事毛料批发和零售的公司,在知悉后通过书信和电报与卖方达成价 格协议,随后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到波士顿验货,但他们只检查了其中的四 包货物,并拒绝进行全部检查。然而后来发现部分包装内存在损害和腐烂的毛 料,而卖方并不知情。买方Kellogg公司要求卖方Barnard赔偿损失。一审法 院支持了买方的请求,随后联邦最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审理该案的戴维斯法 官认为,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美国除了“买主当心"法则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原 则能最好地维护买方的利益。法院认为,这一原则在该案完全适用,因为如果 买方不相信自己的眼睛的话,他可以要求卖方作出明示的担保,而买方选择相 信自己,没有要求卖方作出所有商品和样品的一致性的担保,因此卖方并没有 责任。 该案现在看来依然言之凿凿,但是这种将所有潜在危险加诸买方的义务分 担方式却不适合我们所处的工业化时代。可是在当时买卖双方势均力敌的情况 下,只有自己才是自身利益最好的维护者,这实在是很明智的选择。 (二)“契约当事人”原则 随着产品生产技术的提高,产品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买主当心”法则的适 用受阻。此时“契约当事人”原则成为保护消费者的一把利剑。依据“契约当 事人”理论,因缺陷产品受害时,买方可以根据合同关系向卖方提出侵权赔偿 诉讼,但是合同关系外的其他人不能要求卖方赔偿其因产品受到的损失。 在“契约理论”的主导下,“整个19世纪,被西方的历史学家视为合同的 世纪。"37当时合同的效力类似于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限定在合同关系当事37【英】斯蒂芬森?W?海维特.产品责任法概述.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1.3京:中国政法火学出版社,2000.5024转引自.产品责任论.北 第四章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人间,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得根据合同取得利益或者负担义务。英国Winterbottomv.Wright案38就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案,最终在产品责任领域确立了“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美国法秉承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坚持合 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无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 美国对“契约当事人原则”的采用既符合了合同关系理论,也是时代政策 发展的需要。十九世纪是美国资本原始积累期,为保护和促进美国工业的发展, 法律有意识地向生产者提供保护,以便利产业资本的积累。在产品责任法上“契 约当事人"原则大大限制了提起产品缺陷赔偿诉讼的受害人范围,很大程度上 减少了产品赔偿诉讼,为生产者的资本积累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十世纪社会发展目标的改变使“契约当事人”原则成为社会政策的牺牲 品,该原则向生产者利益倾斜的特征迎合了十九世纪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但 在二十世纪这一特征成为阻碍其适用的重要原因。此时合同法在产品责任领域 适用范围的收缩正是侵权法在产品责任上的扩张。二十世纪合同法不再一法独 大,侵权法逐渐发展起来,并对消费者提供了更高层次的保护。4.1.2美国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一)产品过错责任原则 早期美国侵权法并不承认不法行为人对无契约关系的受害人负有注意义 务,认为注意义务仅来源于契约的规定,直至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案才建立起“普遍性的义务”概念――侵权责任的成立不再取决于身份、职业或契约关系,而是一般民事责任的反映,只要具有知悉或可得预见之危险,对于 知悉或可得预见之受害人,即负有注意义务。骝 在产品过错责任确立前的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美国法官就试图通过判例的 形式为“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创设例外,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要求达到扩大产 品责任适用主体的目的。1852年Thomas v.Winchester案40是典型的法官突破 “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的判例。通过这个判例法院形成了“无合同无责任原则”邛该案的案情足:原告温特博特姆是一家驿站的车犬,一天原告在驾驶马车时,马车的一个轮子坏掉使原告受伤,原告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被告赖特并未与原告订立过合同,他只是与驿站站长签订 合同,为驿站提供合格安全的邮车。法院最后驳阿了原告的请求。”熊进光.侵权行为法上的安伞注意义务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0”该案案情足:批发商过失将颠茄错误地标注为蒲公英制剂jij售,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纽约州最高法院 认为,尽管原被告双方/fi存在合旧关系,但由于该类商品对生命和健康具有紧迫的危险,有过错的制造者 或销售商应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的两点例外,一是对危险品不适用,二是对非危险品,但制造商知晓缺陷存在 的情况下,“无合同无责任原则"也不适用。这些例外表明了产品责任领域中合 同法思想的松动,为未来突破契约法的束缚,在产品领域确立侵权过错责任开 拓了道路。 产品过错责任的正式确立于1916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审理的Macphersonv.Buiek Motorcompany案。原告麦克弗森驾驶被告别克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车轮存在缺陷使原告在行驶中受伤,原告以被告存在过错为由获得赔偿。 卡多佐法官在判决意见中称该案起诉不是基于欺诈,而是基于过失。他认为在 公共马车旅行时代援引的判例,如“契约责任”理论,已经不适用于当的交通 条件,而这些变化是随着发达文明社会中的生活需要发生改变的。因此产品责 任法应以过错责任取代契约责任理论。此后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疏忽导致 产品缺陷,从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需要与被告 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为赔偿责任的确定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法律的 规定。 “虽然过失责任的地位因为严格责任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蓬勃发 展而受到削弱,但它仍然是产品责任领域中一个很重要的归责理论。”41对产品 过错责任的确立,施瓦茨将其归因于行为人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负赔偿责任有 助于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过错责任一改偏重对生 产者和销售者的保护传统,开始注意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这种价值取 向上的进步是过错责任被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原因,但是 过错责任要求的产品致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给原告举证造 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产品担保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最先适用于合同法领域,它是对17世纪“货物出门概不负责”原 则的突破。过错责任克服了合同关系理论的限制,使非合同关系受害人也能够 得到产品责任法的救济,但是过错责任要求消费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进 行举证,不但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负担而且导致了相关诉讼费用的增加。为方便 诉讼,消费者的律师们开始寻求一种更加容易的维权方式,于是“担保责任” 被从合同法领域引入到侵权法中。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只要生产者或销售者违 反了担保责任,就无需证明他们是否存在过错行为。41李俊.美国产品责任法案例选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7.926 第四章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产品责任法上的担保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违反了明示或法律规定的 默示担保,提供缺陷产品致使他人受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责任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种,明示担保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明 确作出的保证产品质量与其允诺、产品说明和产品模型一致的一种声明,当产 品未能符合明示担保,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时,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或销售 者提起担保之诉。默示担保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负有 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商销性和适合特定用途的义务。1955年在加州上诉法院审理 的Lane v.A.Swanson&Sons案中,法官判决被告对原告存在明示担保,而 本案被告违背了鸡肉罐头应为无骨鸡肉的明示担保,致使原告在吃罐头时被一 根鸡骨卡住喉咙,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1980年北卡罗来纳州上诉 法院审理的Maybank v.S.S..Kresge案是一则被告承担默示担保责任的案例。 被告违背了闪光灯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因此被告被判决对原告因闪光灯 爆炸造成的伤害负责。 担保责任也有局限性,首先,无论明示担保还是默示担保都可以被生产者 或销售者以一定方式排除或限制使用。其次,原告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告知被告 违反担保之事否则将丧失担保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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