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在农村想转到城市,城市成都有房办居住证证,居住证,可以吗

你有城市居民居住证吗,没有的赶快申请吧,原来它有这么多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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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郑州君
持有城市居民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和持有城市居民户口薄的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义务教育、住房保障、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居住证申领条件及所需材料已居住或拟居住6个月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申领《XX市城市居民居住证》。(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在我市中心城区居住,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提供如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符合条件的需提供如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符合条件的需提供如下材料之一就读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持居住证享有的权益和保障《XX市城市居民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的证明,不作为公民办理其他事项的依据。持证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如下:(一)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创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二)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创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三)享有子女就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权利;(四)在城区购买商品住宅,可享受政府现行有效的购房补贴的政策;(五)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的,享有参加中考和高考的权利。居住证办理手续居住房屋为租赁房屋的办理条件:1、租赁证(去行政服务大厅房管局窗口办理)2、出租房屋地理位置图3、房东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外部入口照片、房屋内部照片各洗出一张5、本人用工单位证明信6、个体户提供营业执照,店面地理位置及内外照片居住房屋为本人购买,有购房协议或者房产证的办理条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房产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备注:1、现役军人不能办理居住证2、给孩子办理居住证必须出示孩子的身份证(孩子没有身份证的请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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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启用新版居住证 新证可享受六项服务九项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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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郑州市新版居住证发放仪式在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祭城社区警务室举行,首批新版居住证发放到持证人手中。
日,郑州市新版居住证发放仪式在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祭城社区警务室举行,首批新版居住证发放到持证人手中。
新版的居住证采用带芯片的IC卡材质,样式全省统一。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部门签发,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据了解,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关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依照《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解读&河南省居住证有什么特点?
根据国务院第663号令《居住证暂行条例》,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实行全省统一的河南省居住证。
河南省居住证采用带芯片的IC卡材质,式样全省统一,居住证式样由省公安厅确定并监制。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部门签发,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新版居住证可享受六项服务九项便利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从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出发,明确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分别是: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服务、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七项便利分别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
为提升河南省居住证的“含金量”,河南省又增加两项便利,分别是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不受户籍限制的跨区域补贴政策和60岁以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
公民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有哪些?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那些证明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关于居住证的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到期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每年办理签注手续也不收取费用。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将需等待半年时间恢复居住证。(记者 聂冬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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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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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安化县公安局
事项类别:重点办事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
1、申领人未办理居住登记的,需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2、申领人已办理居住登记但未满半年的,从申领人初次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登记满半年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3、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且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城内派出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申领人居住登记已满半年,但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
安化县公安局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30(夏季)13:00-17:00(冬季)
部门政府网站
1、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居住、从业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居住或从业登记信息处于非连续状态的,从日开始计算,只要在益阳市警综平台曾经登记为流动人口或从业人员,登记时间与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间间隔达到6个月的,即可办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2、所需申办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系统无法获取相片的申领人需提供)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办理流程
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提出申请;
2、社区民警审验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
3、申请材料不全、居住登记未满半年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及领证时间,并及时将申领人居住信息录入系统。
4、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或派出所社区务室即可有受理。
5、执社区民警审验的材料和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居住证
4、收费标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处于过渡时期,在新证卡体样式、换领程序、收费标准等出台之前,所有居住证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机关在此郑重声明:任何培训机构、机动车销售部门和个人,有偿代办居住证的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查处,严惩不贷。
5、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2、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8号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6、办理机构
居住地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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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教育新政!9月1日起有居住证就可以在市区就近入学
来源:杭州教育发布
8月4日上午,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将于日起施行,这些为孩子上学着急的家长们,心可以放下了。
在这座城市里,有一部分工作、生活在杭州,但没有杭州户籍,他们被称为“流动人口”;他们的子女,很多从小就生活在杭州,随着年龄的长大,教育成了父母心里的一个难题。
8月4日上午,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将于日起施行,这些为孩子上学着急的家长们,心可以放下了。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将于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四个部分,分别对“适用范围”“就读条件”“就读手续”“工作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年龄在3至14周岁非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有关学制规定,3至14周岁属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
《管理办法》的适用地域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市区),不包括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四县市。
《管理办法》除按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年龄作出具体规定外:
⊙就读和入园条件只限定在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持有杭州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这一个要求上。
⊙以后凭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有效居住证就可以在市区入学(入园),不需要再提交家长社保证明、家庭房产证明等材料,简化报名手续,方便家长报名。
⊙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出台后,市教育局还将与市流动人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一起,在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框架内研究制定积分入学办法,使入学(入园)报名更加方便简捷,使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安排更加科学合理。  适龄儿童本人的居住证  如何申领?难不难  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拟在杭州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流动人口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具体来说: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且在市区连续就业满一年以上,或进行投 资办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等从业形式满一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指自购房或在杭州市区租住满一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应证明。  3、连续就读,应以在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一年以上进行认定。  在居住证入学(入园)新政中有这样的规定:凡年满3周岁,持有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凡年满6周岁,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必须是随迁子女本人持有居住证,才能在杭城入学(入园)。另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居住证,还须提交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及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证明。
1.关于就读责任地的确定。
《管理办法》规定,居住证持证儿童在市区申请入园和入学,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实际居住地以入园和入学报名时居住证登记信息为依据判断。责任地归属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2款,《居住证暂行条例》第3条、12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作出。
2.关于符合条件儿童就读的录取和统筹安排原则。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教育服务区小学(幼儿园)报名,并提供适龄儿童本人的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安排原则:各区应根据随迁子女取得有效居住证的时间先后排序,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园和入学。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实施后,各区应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的量化分值按高低排序(以分值高的一方为准),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园和入学。
3.&报名结束后申领到居住证,是否安排入园和入学
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和学校需要足够的时间进行新生入学的准备,所以招生报名一般在6月进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能够入学,规定报名时间内未持有有效居住证,但在当年8月31日前预计能申领到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必须在规定报名时间进行预登记,取得有效居住证后,应在8月31日前补交相应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但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幼儿园和学校应优先安排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并完成报名的儿童入园和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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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一是因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要求。日,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日,我市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号,ZJAC01-),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等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五项便利。这两个文件中关于随迁子女享有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对现行《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作了实质性改变。《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规定,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制定配套政策。
二是因为九区融合的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至2018年,九区应在招生范围不变的基础上统一义务段招生就读政策。在九区融合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如社保、工作地和居住地分离,责任地认定难等,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和责任归属。现行随迁子女就读政策六城区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还有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及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统一的九区随迁子女义务段入学政策,使之与新型居住证制度相配套。
《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随迁子女学前教育政策,其设定的条件与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相同。学前教育属于《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便利,所以学前教育政策也一并予以调整。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条件有何变化?请输入标题
(一)调整前的就读(入园)条件为:
1、学前教育: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规定的入园条件为:年龄在3至6周岁,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居住的非杭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入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2)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
(3)其父母至少1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2、义务教育
《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规定,年龄在6周岁至14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来我市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非杭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同时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就学。
(二)调整后的就读(入园)条件为:
1、学前教育:凡年满3周岁,持有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市区接受学前教育。
2、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
文件还规定,已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入学(入园)的随迁子女,未申领有效领居住证的应及时申领,已申领的应按规定及时签注。照此规定,已在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如未持有有效居住证,不符合在市区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接受教育的条件。
2017年随迁子女必须持有效居住证才能在杭州市区入园、入学吗?
鉴于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政策了解及随迁子女居住证的申领有一个过程,为确保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政策的平稳过渡,2017年市区幼儿园、小学招生中随迁子女入园、入学实行过渡期。即,日前,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仍可按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的规定申请入园、入学。
日起,《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停止执行,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申请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均须持有有效居住证。
为什么《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适用区域是杭州市区?请输入标题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和《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号)两个文件的适用区域是全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适用区域是杭州市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适用区域限定在杭州市区的原因是因为市区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同,而四县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与市区不同。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小升初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规定,在市区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毕业前由在读小学组织调查核实随迁子女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并将核实后的本校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毕业生名册报小学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升学分配。
据此规定,在市区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如持有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区教育行政部门会进行升学分配。如未持有有效居住证,则不能升入市区初中学校。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规定,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符合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要求转到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应在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或新学年开学前半个月内,凭有关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申请转学,由学校根据剩余学额情况统筹考虑,转入、转出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转学的应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7〕43号)的规定办理。
随迁子女在小学和幼儿园招生规定报名时间未取得有效居住证,但在当年8月31日前取得有效居住证的,当年可以入园、入学吗?
为便于学校对入学工作做充分安排,如师资、教室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提前准备,学校报名招生一般于6月进行。根据学制设置的有关规定,9月1日为新生入学日。因此,界定适龄儿童是否接受教育,以8月31为最后截止日期认定。同理,随迁子女是否符合在杭就读条件,也以8月31日为截止日进行认定。为便于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提前准备,要求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未取得有效居住证,但预计当年8月31日前能取得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必须先进行预登记。取得有效居住证后,在8月31日前补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幼儿园)安排入学(入园)或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入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应优先安排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并完成报名的儿童入学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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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北京市居住证、工作居住证、暂住证买房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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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和国家接连发布了《市积分落户管理办(征求意见稿)市居住证管理办(草案送审稿)居住证暂行条例》,友不禁要问,此居住证与市正在使用的暂住证和工作居住证相比,有何区别?买房的条件一样吗?下面就来对比一下。先说一下这三个证的含金量:市工作居住证为什么呢?因为从能来讲,市工作居住证是最接近于户口的,而居住证是积分落户的前提条件(根据《市居住证管理办(草案送审稿)》),暂住证则是一个在生活的临时证明。以买房为例,持有效《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即可在购买1套住房;而持有有效暂住证的家庭,需要连续5年(含)以上在缴纳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才能在购买1套住房。目前发布的文件虽未提及持有居住证如何在买房,但根据《市居住证管理办(草案送审稿)》,获得居住证后,有机会参加积分落户,而拥有市户籍的非单身家庭,可购买2套住房。正因三种证明的含金量不同,申请条件也有的严格,有的宽松。持有市工作居住证,无需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税,就能在京购一套住房,正因此,工作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是三证之中最严格的,针对的是市紧缺的人才。据京政办发〔2003〕29号《关于实施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作居住证》:(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三)对首都经济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也就是说,买房者若想申请《市工作居住证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批准上市的已购和;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按照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居住证的办理条件与工作居住证相比,宽松了不少,只要在居住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稳定就业、合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对个人素质和所在行业并无要求。针对来讲,根据12月10日公布的《市居住证管理办(草案送审稿)》,这三个条件的具体要求如下:稳定就业&:&在京连续缴纳保险满6个月,依签订劳动合同;稳定住所:具有合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暂住证的办理条件最为宽松,年满16周岁,在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均可办理,无需有稳定就业及住所,或连续就读。人应持居民身份证或原籍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办理。1、 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3、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暂住证》。此外,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出租手续或协议。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第1条【目的依据】为方便来京人员在本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其合权益,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本市人口与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号令)等国家有关律、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第2条【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适用本办。在京港澳台人员的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律性质】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本市事务的凭证。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配合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民政、卫计、交通、司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的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的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系统建设】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完善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来京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填报信息。第七条【暂住登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来京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第八条【申领条件】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市居住证》。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2、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第九条【提供材料】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市居住证》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合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信息。申请人及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性负责。第十条【代为申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来京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已取得《市居住证》的监护人代为办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第十一条【证件制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市居住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由机关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补领换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居住证持有人在京期间,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签注制度】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继续在京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五条【服务便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总体规划】本市各级应当将来京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总体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向公布。第十七条【积分落户】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证件核验】市各部门在为来京人员办理事务、提供服务时,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居住证。第十九条【证件使用】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从事有关活动、事务,需要证明居住事实时,应当出示本人居住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2十条【监督指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做好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工作。第2十一条【信息核查】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2十二条【证件查验】依执行职务,经出示执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除依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第2十三条【证件注销】机关对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注销其居住证:(一)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三)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四)持有人死亡的;(五)律、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情形。第2十四条【证件收费】居住证由机关统一制作;头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第2十五条【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中获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2十六条【使用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二)非扣押他人居住证的;(三)出借、出租、转让居住证的。第2十七条【领用责任】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机关予以收缴。第2十八条【治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由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机关予以收缴。第2十九条【管理责任】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二)泄露或者非向他人提供来京人员信息的;(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五)其它侵害来京人员合权益行为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证件选型】居住证的式样、规格、材质等,由市级机关统一确定。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1条 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逐步有序解决符合首都城市能定位和经济发展需要、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问题,改进本市现行落户政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律、规,制定本办。第2条 本办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第四条 申请人参加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市居住证;(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三)在京连续缴纳保险7年及以上;(四)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五)无违犯罪记录。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构成。基础指标包括合稳定就业、合稳定住所、教育背景。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记录。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在积分落户管理办实施细则中明确,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一)合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合稳定就业是指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二)合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合稳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的自有住所;签订正式,符合登记备案、依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租赁住所;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学历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全日制较高学历为准,不累加。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其较高学历得分基础上,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自本办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较高加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较高加12分。自本办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较高减6分;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较高减12分。(五)疏解行业就业指标及分值。自本办实施之日起,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就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六)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较高加6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较高加3分。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较高加3分。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别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一等别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具体奖项认定标准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只计较高分,不累计加分。(七)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及分值。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一等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需为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只计较高分,不累计加分。(八)纳税指标及分值。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依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依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三种情况积分不累加。自本办实施之日起,有涉税违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九)信用记录指标及分值。自本办实施之日起,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作为其人代表或户主的申请人,每条记录减12分。(十)守记录指标及分值。自本办实施之日起,在本市因违反有关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申请人,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第六条 市根据年度人口情况,每年向公布落户分数线。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数线,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对积分情况向公示。通过公示后,申请人可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统一由用人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第八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过程中应当依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经有关部门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要,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批准后向公布。第十一条 本办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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