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可以改变小区地上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用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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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的临时车位业主不能停 物业:为了合理使用资源 &&来源:&& 作者:何于盛
椒江阳光国际公寓物业贴出通知:有地下车位的业主,不能把车停在地面的临时停车位,否则,将锁车并收费。业主质疑——
物业:为了合理使用车位资源
图片由网友“天外天”提供
网友“天外天”26日致电本报热线:我是椒江阳光国际公寓的业主。25日,看到小区物业贴出通知,说是从当日起,拥有地下车位的业主禁止把车辆停在地面临时停车位,否则,将作锁车处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收费。
我觉得这令人无法理解!车位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我都在交,为什么我的车不能停在小区地面停车位上,而必须停到自己的地下车位?有时候为了方便,停一下临时停车位是难免的。再说,临时停车位属于公共区域,不该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吗?还有,物业收停车费合理吗?
临时车位属于公共区域,有车位的业主为什么不能停?
记者了解到,网友“天外天”是阳光国际公寓小区一期的住户,当时购买新房的时候,花了9.8万元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
该小区的物业为北京均豪物业台州分公司,于今年年初开始接管该小区。并于4月1日起,对无车位的业主和外来车辆进小区开始收停车费:1小时内免费;1-8小时每辆车5元;8-24小时为10元。
“一般情况,我们也都会将车开到地下,停在自己的车位。但有时候为了方便,偶尔也会停在临时车位。如今,物业贴出这么个通知,还说一旦违规要锁车并收费,这让我们很多有车位的业主无法理解。小区临时停车位本就是公共区域,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停?”网友“天外天”还质疑:“物业有锁车的权利吗?对外来车辆的收费经物价部门审批了吗?之前有朋友过来玩,交了停车费后却没给正式发票。”
为了车位资源的合理使用
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均豪物业负责人罗先生。他坦承,该通知中有部分内容没有表达全面,给部分业主带来了困扰。“白天,小区车辆进出频繁,考虑到业主的便捷性需求,物业允许有车位的业主可以占用临时车位,不会对其采取锁车、收费。但是一到晚上,一些没有车位的业主要将车停在小区内,临时车位就会变得很紧张。有时候会出现固定车位空着没人停,临时车位全占满,部分无车位的业主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面的尴尬局面。”罗先生说,“所以,基于车位资源合理使用,业委会才决定对有车位业主晚上占用临时车位的行为作出相关规定。”罗先生解释,通知里的“锁车”措施更多的是想提醒有车位的业主不要无故或恶意占用临时停车位。
对于临时停车位收费问题,罗先生表示,“物业一方只是代为收费,相关费用都会上交至业委会,并用于小区日常公共支出。”
临时停车位应先满足没车位的,收费应经物价部门审批
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梅法进律师认为,诸如临时停车位使用的问题已涉及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一般由业委会牵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到多数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部分业主质疑小区临时停车位收费现象,梅法进表示,停车位是可以收费,但前提是相关主体要经过物价部门的严格审批,其凭证也应该是正式发票,否则相关方就有涉及违法乱收费的嫌疑。另外,小区物业由于没有执法权,所以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锁车行为肯定是不允许的。
“小区临时停车位的设置初衷是为了给没有车位的人创造停车条件,已有车位的业主最好还是将车辆停在自家车位上,给他人提供些方便。”梅法进说。
责任编辑:张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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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前,物业应停止地上停车位使用方案的实施”
9月7日,本报报道了盛世龙城B区物业就业主提交的《对停车位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答复》作了回复。近日,业主代表又对该回复进行了答复。该答复指出,物业在回复中将8月份征求意见稿中陈述的&共有车位&改成不属于业主共有,并引用不符合实际的合同条款,想把业主共有的公共地上停车位说成是不属于业主共有,是自相矛盾的。业主代表就物业回复内容按照法律条文进行了阐释,以此证明物业理解偏颇及严重偏离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几个方面。
在物业的回复中,物业认为业主共有的车位是归建设单位所有的&规划内的车位& 。业主代表则认为,物权法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使用排除法,即只要不是建筑物的专有使用部分,剩下的就是共有部分。&从范围上看专有部分除住宅和经营性用房外还包括其他,但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构造上有独立性。二是使用上具有独立性。三是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所谓建设单位所有的&规划内的车位&,必须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业主代表认为。&而小区的地面停车位,没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不能像房间一样储存物品,通水、通电,更重要的是也不能通过登记确权,因此不是建筑物的专有使用部分,而是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所以建设单位对此没有决策权。&
物业在回复中引用《物权法》第74条的部分条文,在答复中业主代表也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物业曲解了条文意思。《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代表认为对《物权法》第74条的理解,必须建立在第73条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如何界定上面已阐明。这些法律条文都说明小区地面停车位,和小区内的绿地、道路一样,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代表说。另外,《物权法》第76条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没有经过我们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是不合适的。&业主代表说。
另外,对物业在回复中列举的合同条文,业主代表认为约定的都是建筑物的公摊问题,与《物权法》第73条里规定的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是不同的概念。&物业把公摊与公共设施混为一谈,并且地上车位的建造成本是否计入了住宅的开发成本也是可以核实的。&
&我们的答复已经过广大业主同意及律师审核,我们郑重声明:不同意出租盛世龙城B区地面公共停车位。物业应正视我们的意愿,尊重我们的权利,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希望物业停止地上停车位使用方案的实施。&业主代表说,如果物业仍一意孤行,实施不合理方案,他们将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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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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