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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合伙9名)
地址:昆山市樾城花园53号406室
邮编:215300电话:6电子信箱:
注册主任:周哉家
合伙人:周哉家沈雪兴倪隽金菊林
专职律师:童振亚张刘红金一华陈骄汤立伟
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合伙16名)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57号律师楼
邮编:215300电话:3电子信箱:
注册主任:杨文武
合伙人:杨文武张卫郭之扬刘珍平罗列
专职律师:李兰宝赵杰唐益殷忠刚许南华龚兆龙余水赵云郗玉柱
万德龙郭卫平
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合伙21名)
地址:昆山市人民路61号5楼
邮编:215300电话:8电子信箱:
注册主任:孙根林
合伙人:孙根林殷红玉赵巧全张宏马洪爱高元林
专职律师:李朝宾石建明章海兵彭进峰陈圆玉许峰王坤元邵峰薛丽琴
曹小林徐维平施晓玲丁扬杨前明张炜红
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合伙11名)
地址:昆山市樾河北路92号-2号
邮编:215300电话:1电子信箱:.cn
注册主任:王国平
合伙人:王国平谭增陆建国
专职律师:赵雨兵褚耀东饶青峰周月明顾海宁王芳张中孝封强
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合作22名)
地址:昆山市中山路77号
邮编:215300电话:0电子信箱:
注册主任:张德元
专职律师:陈清许雪根王蓉晖谢波朱强张东曹建新李翔李顺
吴建忠柏小寅但满春周刚杜阿明易宜群胥加强陆福明周永元
王宏军沈丽顾群英
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所昆山分所(合伙17名)
地址:昆山市樾城花园53-406室
邮编:215300电话:6电子信箱:frannie_
负责人:刘培朝
派驻律师:刘培朝丁玉贵陆锋
专职律师:张建良陈亮葛霞青沙良方王晓义金钧韩俊先陆拥军曹春雨
秦岭叶怀静张蕾刘学友刘华伟
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合伙6名)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281号
邮编:215300电话:8电子信箱:
负责人:汪彧杲
派驻律师:汪彧杲梅曙宏杨小飞
专职律师:黄华陈杰殷明兰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合作4名)
地址:昆山市东新路715号
邮编:215300电话:2电子信箱:KS-
注册主任:邓惠明
专职律师:龚叶敏姜振华黄国华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6名)
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387号银河大厦11楼
邮编:215300电话:1电子信箱:
注册主任:王建华
专职律师:李军陈新颜钟山周婷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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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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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成功案例
电梯损坏谁之过?
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者,其在对电梯承担维修费后,有权基于其管理职能维修费用的追偿利益,向相关侵权人追偿。该物业公司提供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负有义务。本案所涉电梯属于公用设施设备,故物业公司有义务对本案所涉电梯承担维修义务。故该物业公司虽不是所涉电梯的所有人却仍享有对不法侵害人的追偿权,在本案中,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 二、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
&&& (一)关于王某的责任。在本案中,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交予装饰公司装修,二者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予对方,他方接受劳动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就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虽然他是该房屋的所有者,对承揽人造成的第三人财产的损坏,不负有赔偿责任。
&&& (二)关于装饰公司的责任。在本案中,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装饰公司的工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追偿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与其工作成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既能够更好地对被害人进行救济,又能够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对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 法院审理后认为:装饰公司须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导致电梯进水损坏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装饰公司承担原告电梯的维修损失。
&&&& 在此,笔者提醒用人单位任用其工作人员时应适当,并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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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带来的喜与悲
family: 宋体; color:">解除男方的疑惑,还女方以清白,所以说亲子鉴定对婚姻关系的稳定也起到了巩固作用。但如果用得不当,很可能成为亲情的杀手,可能会重创家庭成员间的情感,破坏家庭与社会的稳定,使原本和睦的家庭分崩离析,甚至带来灾难性后果,让无辜的孩子遭受耻辱和伤害,从而导致他们心理扭曲,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也有人把亲子鉴定说成是&羞子鉴定&。
亲子鉴定的使用一定要慎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亲子鉴定呢?
一方要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同意。一方说我有知情权,要追究血缘关系的真实性,要弄清楚他是否为我的孩子,另一方说,不行,我要保护这个孩子的利益,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另外我还有隐私权要保护。这种冲突经常发生,亲子鉴定需要配合,被鉴定人、请求鉴定人、孩子等经常会发生利益冲突,发生冲突时怎么解决?我觉得应该遵循4个原则:
1.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申请人应当负责提交具体的理由,并提供一定的证据事实,有证据证明有必要做亲子鉴定时再做亲子鉴定,不要让亲子鉴定成为一种摸索的证明。亲子鉴定必须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好的保护和安全感、归属感,这叫正当性。立法和司法都应当考虑现实家庭已有的秩序,不轻易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避免使当事人或第三人动则面临亲子鉴定要求,危害个人尊严的保护和家庭和谐。
2.知情同意原则。这是世界各国亲子鉴定启动的原则。接受鉴定者要能够了解亲子鉴定的相关内容并同意配合,法院才可以启动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只是一种证据取得的途径和方法,如果采用强迫手段提取,就违反了民事法律当事人平等原则。实践中,相对人拒绝鉴定的情形比较多,知情同意和发现真实血缘哪个利益优先得到保护,取决于相对人拒绝鉴定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哪些是正当理由呢?比如说,血缘鉴定有损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时,相对人得拒绝鉴定,这是一个正当理由。再比如鉴定对当事人的健康有损害时,也可以拒绝鉴定,这也是一个正当理由。比如以有害自己的隐私权为理由,这就不是一个正当理由。总之,知情同意原则要求在鉴定相对人了解亲子鉴定相关内容的前提下,法院就鉴定
3.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
4.亲子关系安定性原则。安定性原则在中国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中国法上没有身份占有时效制度,也没有财产占有时效制度。而在外国法上是有这个制度的,就是身份关系占有一定的时间,那就不能够否认这个身份关系了。
为了解决亲子鉴定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司法解释三做了以下的规定。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下面讲一个案例。
小晴是一名女公交车售票员,十八岁涉世未深的她爱上了同车已婚的驾驶员刘师傅,俩人说好后干脆辞职出来承包跑运输,小晴是把师傅当爱情当生命想着要嫁给他的,师傅却只是要她的年轻美貌。后来她怀孕了,师傅坚持让她先堕胎,她则坚持让师傅先离婚再堕胎。矛盾激化后,师傅和师娘带着计生办的人到处找她,她只能扔下运输的活儿跑得很远很远的地方,生下了一个女儿小宝。倔强的她再没有跟师傅有任何联系。
之所以再次发生交集是她在孩子十岁的时候查出自己得了乳癌,考虑孩子的生活着落,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师傅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要求做亲子鉴定。
然而,师傅矢口否认推脱责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为了证明儿子是师傅所生,她还提供了她和师傅的合照和师傅写给她的书信及其他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师傅否认其是孩子生父,但是小晴母子已经提供足够的证据,而师傅没有证据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小宝是师傅的亲子。据此,法院认定师傅是孩子的生父,与小晴所生育孩子是非婚生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鉴于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晴抚养,师傅应支付孩子出生后至今后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
本案好就好在小晴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师傅与女儿之间有亲子关的证据,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据,师傅又拒绝鉴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做亲子鉴定的前提是申请方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是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 胥加强
亲子鉴定带来的喜与悲
">解除男方的疑惑,还女方以清白,所以说亲子鉴定对婚姻关系的稳定也起到了巩固作用。但如果用得不当,很可能成为亲情的杀手,可能会重创家庭成员间的情感,破坏家庭与社会的稳定,使原本和睦的家庭分崩离析,甚至带来灾难性后果,让无辜的孩子遭受耻辱和伤害,从而导致他们心理扭曲,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也有人把亲子鉴定说成是&羞子鉴定&。
亲子鉴定的使用一定要慎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亲子鉴定呢?
一方要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同意。一方说我有知情权,要追究血缘关系的真实性,要弄清楚他是否为我的孩子,另一方说,不行,我要保护这个孩子的利益,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另外我还有隐私权要保护。这种冲突经常发生,亲子鉴定需要配合,被鉴定人、请求鉴定人、孩子等经常会发生利益冲突,发生冲突时怎么解决?我觉得应该遵循4个原则:
1.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申请人应当负责提交具体的理由,并提供一定的证据事实,有证据证明有必要做亲子鉴定时再做亲子鉴定,不要让亲子鉴定成为一种摸索的证明。亲子鉴定必须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好的保护和安全感、归属感,这叫正当性。立法和司法都应当考虑现实家庭已有的秩序,不轻易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避免使当事人或第三人动则面临亲子鉴定要求,危害个人尊严的保护和家庭和谐。
2.知情同意原则。这是世界各国亲子鉴定启动的原则。接受鉴定者要能够了解亲子鉴定的相关内容并同意配合,法院才可以启动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只是一种证据取得的途径和方法,如果采用强迫手段提取,就违反了民事法律当事人平等原则。实践中,相对人拒绝鉴定的情形比较多,知情同意和发现真实血缘哪个利益优先得到保护,取决于相对人拒绝鉴定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哪些是正当理由呢?比如说,血缘鉴定有损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时,相对人得拒绝鉴定,这是一个正当理由。再比如鉴定对当事人的健康有损害时,也可以拒绝鉴定,这也是一个正当理由。比如以有害自己的隐私权为理由,这就不是一个正当理由。总之,知情同意原则要求在鉴定相对人了解亲子鉴定相关内容的前提下,法院就鉴定
3.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
4.亲子关系安定性原则。安定性原则在中国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中国法上没有身份占有时效制度,也没有财产占有时效制度。而在外国法上是有这个制度的,就是身份关系占有一定的时间,那就不能够否认这个身份关系了。
为了解决亲子鉴定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司法解释三做了以下的规定。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下面讲一个案例。
小晴是一名女公交车售票员,十八岁涉世未深的她爱上了同车已婚的驾驶员刘师傅,俩人说好后干脆辞职出来承包跑运输,小晴是把师傅当爱情当生命想着要嫁给他的,师傅却只是要她的年轻美貌。后来她怀孕了,师傅坚持让她先堕胎,她则坚持让师傅先离婚再堕胎。矛盾激化后,师傅和师娘带着计生办的人到处找她,她只能扔下运输的活儿跑得很远很远的地方,生下了一个女儿小宝。倔强的她再没有跟师傅有任何联系。
之所以再次发生交集是她在孩子十岁的时候查出自己得了乳癌,考虑孩子的生活着落,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师傅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要求做亲子鉴定。
然而,师傅矢口否认推脱责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为了证明儿子是师傅所生,她还提供了她和师傅的合照和师傅写给她的书信及其他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师傅否认其是孩子生父,但是小晴母子已经提供足够的证据,而师傅没有证据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小宝是师傅的亲子。据此,法院认定师傅是孩子的生父,与小晴所生育孩子是非婚生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鉴于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晴抚养,师傅应支付孩子出生后至今后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
本案好就好在小晴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师傅与女儿之间有亲子关的证据,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据,师傅又拒绝鉴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做亲子鉴定的前提是申请方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是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
&&&&&&&&&&&&&&&&&&&&&&&&&& 胥加强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合同的证据,否则应当认定申请人恶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不享有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副总认为,自己虽为公司副总,但是没有实权,公司日常事务都由总经理负责,根本不存在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自己也是一名员工,依法应当劳动者的权利,并受劳动法保护。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
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驳回了申请人副总在仲裁请求。副总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是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副总是公司里直接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知道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副总在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完全有能力将自己作为公司的劳动者,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认为公司拒绝签订,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种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本义,其请求本身有失公正合理。所以,劳动仲裁庭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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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前进西路1088号虹桥大厦1201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张德元
张德元 柏小寅 曹建新 朱珏丽 陈清 但满春 杜阿明 顾群英 何沈君 陈江 蒋勤 李顺 李翔 潘静亚 沈丽 于萍 王蓉晖 谢波 胥加强 许雪根 姚敏辉 易宜群 张华 周刚 朱强 周永元
杨羊 张东 王琴 陈秀凤 &严忞 &郑希文 张燕 薛罗萍&唐琤琤&潘斯丹&周丽&杨晔&金娟&朱壹&张怡
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人民路61号金城商苑五楼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孙根林
高元林 李朝宾 马洪爱 赵巧全 邵峰(派驻上海) 石建明(派驻上海)孙根林 王坤元 许峰 殷红玉 张宏 章海兵 胡建华 徐健&
沈宏 张霄南 於伟林 赵鹏程 章美玉 邬庭松 鲍欢欢 杨前明 薛丽琴 凌云峰 陈龙 鞠群 解苏楠 龚炯 申冰 陶宇 施晓玲 高子涵 张恒 金刚 吴燕青&
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前进西路57号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杨文武
杨文武 龚兆龙 赵云
马卓 唐勇强 高骏
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昆山市樾城花园53号楼406-407室
邮& 编:215301
负 责 人:沈雪兴
沈雪兴 倪隽 金菊林
郁洁玉 周哉家 王晓华 张刘红 蔡美华 阮佩琴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叶怀静
&刘杰 叶怀静 谢飞
王伟 刘杰 叶怀静 李成辉 谢飞 丁正海 倪飞
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前进中路13号华敏世家6号写字楼601室
邮& 编:215300
邮& 箱:dinkum_
负 责 人:陆建国
&胡长青 冷少萍 张中孝 郑修银 陆建国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
地& 址: 昆山市前进西路148号银河大厦16楼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王建华
王建华 吴景贵 贡莲 吴小轩 金鑫 杨春辉 朱雪娇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01室
邮& 编:215300
邮& 箱:KS-
负 责 人:邓惠明
邓惠明 姜振华 龚叶敏
颜建发 冯雨 黄显涛 朱成勋 祁文君 徐群 仲川 毛辰飞 于铭夫 潘琳 戴志敏 朱亚季 昆妍 陈贝
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金色港湾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王晓义
王晓义&陈钢&曹俊杰
卜贤生 陶奎川 赖艳丽 徐德炎 王团结 王晶晶 陈钢 王晓义 杨笑笑 王兆能 董功超 曹俊杰 李祚晖 黄燕 关振明 胡泓 杨欢 白芸 毛玉霞&
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桃花江路东方华庭3号楼B单元202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高洪峰
刘学友&陈新颜&向秀清&高洪峰
刘学友 陈新颜 许小平 向秀清 刘斌 顾雪华 高洪峰 高文娟
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庆丰西路639-669号智合创意产业园5楼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张伟
张伟 陆福明 秦岭
余水 张建良 褚耀东 丁文菊 韩建刚 沈伟伟 王莺
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8号4楼4座
邮& 编:215300
邮& 箱:keer.
负 责 人:王学茂
曹春雨 陈亮 陈宜群 丁玉贵 金钧 尤宏波 孔令梅 &陆锋 沙良方 苏军 王学茂
金幼平 王雨涓 吴昱炜 花品德 邵军 张莉 王运福 常浩 李振华 袁亮 王飞 陆坤伦 陈楠 陈童刚 陆圆圆 侯秉 丁亮亮 滕锦林 赵国龙 刘卫平 张姝姝 王微微 郭婷
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大厦19楼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罗 列
&崔小灵 罗列 汤雯
崔小灵 罗列 汤雯
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昆山市开发区青阳中路79-81号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万德龙
程忠平 郭之扬 刘珍平 万德龙 钮魏
张春才 张为艾 韩联彪 &刘晓燕 杨磊 李中华 李婧雯 郗玉柱
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
地& 址: 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成峰商苑701-705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郭志刚
范婵媛 段婵 郭志刚 姜红文 佟辉 高慧红
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伟业路18号MP现代广场A座2407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黄 华
黄华 王莹 伍景平 姚升传 殷明兰 袁鹏志
竺凌 叶挺 高波 张传君 杨超 戴娟
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238号东方华庭3B402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陈必谦
陈必谦 顾勇 姚海军
周建 王跃青 郑昌华 顾春秀
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484号
邮& 编:215300
邮& 箱:.cn
负 责 人:陈国勇
陈国勇 倪清华 闵洁
王依 王晶 沈文
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昆山市同丰东路尚东国际商务大厦8楼
邮& 编:215300
邮& 箱:xujuan_
负 责 人:赵雨兵
黄国华 汪贤 吴昌莲 吴雪昌 熊玉斌 许南华 赵雨兵
顾春龙 蒋承仁 孙君宇 陈斌 袁苏芹 王晓宇 赵丹
上海市恒泰(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前进东路579号中航国际大厦1508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谢风雷
&谢风雷 于菊伟 沈钧
谢风雷 于菊伟 沈钧 王军召
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前进东路1111号世纪大楼三楼309-311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饶青峰
饶青峰 林杰 王 伟&陈焕青
高莹 谭伶俐 许文娟 汪磊 刘立基 朱元根 范静
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468号泰和国际10楼1001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彭进峰
彭进峰 王宏军 沈红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386号 五层
邮& 编:215300
邮& 箱:thea@
负 责 人:张颖
&张颖 &张春 房平木
张颖 &刘兰香 张春 李莹 杨琳 &房平木 汪顺源 郑宝华 钱斌 丁芳
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昆山市市后街159号同心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三楼
邮& 编:215337
负 责 人:陈万宝
陈万宝&姚小虎&郭叶玉&许重会
王倩 陈万宝 郭玉叶 姚小虎 许重会 蒋华亮 侯碧嘉 郭海滨
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前进东路579号中航国际大厦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王小军
&王小军 周鲁&张玲玲 黄克明&
霍丹丹 &丁扬 &王志刚 樊耀禹 张定军 王运双 顿曼蓉
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春晖路嘉裕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715、717、718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高 锋
高 锋 陈丁丁 李彤
沙莉莉 杨玉亭 朱飞羽
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人民南路888号汇杰商务大厦803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周 婷
周婷 李军 薛伟 张茹萍 邹效顺 陈诚 詹楚强
周明 葛骥 &高靓 耿涛涛 吴金华
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
地& 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88号弘基财富广场5号楼
邮& 编:215300
邮& 箱:benzceo@
负 责 人:封 强
任飞 张吉云 封强 王东 罗燕梅
江苏名仁(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苏州昆山市开发区黑龙江北路凯悦花园31幢A座7楼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顾登来
&马丽俐 顾登来
单方明 马丽俐 顾登来 柳永 马剑
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苏州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大厦20层2004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殷忠刚
殷忠刚&马庆国
殷忠刚 赵杰 王友发 马庆国 平彩堂 邓鹏 钱洋 熊一玲
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江苏省昆山市同丰中路168号安祥楼5楼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金夷
金夷 徐小波 朱仙
徐涛 张亚南 朱敬凯 黄鸣杰
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1101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王国平
&顾海宁 吕璐 王国平
张枫 钱文强 王斌 潘倩
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昆山市前进西路中茵世贸广场写字楼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金文玮
董珺 金文玮 彭进峰 刘卫真 陈丽萍
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昆山市前进东路707号华鼎大厦5楼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陆拥军
&高斌 李建 李月芬 陆拥军 尹勇 张同刚
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757号隆祺丽景国际c栋1105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周月明
&谭增 王芳 周月明
张丽华 米长虎 沈郁华 谭增 禹银香 周月明 毛继伟 庄小英 李珍珍 钱强 王芳
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前进东路中航国际大厦2210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胡伟雄
&陈骄 胡伟雄 杨明伟
叶昌虎 袁团卫 汤立伟 郭展超 赵洁 钱玉珍 王亚兰
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春旭路258号东安大厦1401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韩俊先
&毕世华 韩俊先 赵光亮
江苏益友天元(昆山)事务所
组织形式:分所
地& 址: 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68号411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蒋维东
蒋维东 唐明华&
韩礼斌 钟慧成 李维涵
江苏季沛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
地& 址: 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西路2-1号嘉茂缘商务广场182-184室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唐天宝
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地& 址: 江苏省昆山市长江路新都银座大厦24楼
邮& 编:215300
负 责 人:袁春晓
袁春晓 刘尙轲 何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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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 传真:3 苏ICP备号
技术支持:江苏天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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