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可以卖吗,有人买,宅基地不能确权怎么办怎办

城镇人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不得办证|宅基地|农村|城镇_新浪新闻
  原标题:城镇人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不得办证  城镇人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不得办证
  国土资源部门表示,这是违法,下一步还要进行清查
  豫北济源王屋山附近的一个山村,这两年被带起了一波民居开发热
  ▶现在好多城里人在农村买房子,然后自己重新设计装修。微信圈里好多这样的故事,大家都觉得可有情调,可流行。还有些企业也瞄准这个市场,大量收购农家院,改造后进行经营投资。11月11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六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不得发证。□
  为了诗和远方 城里人到农村建房买院成潮流
  11月12日,郑州80后美女刘女士正式离开她在郑州居住了10年的房子,来到几十公里以外的一个小山村,这里,她精心设计的三孔窑洞已经完成。
  而在今年国庆节期间,南阳市宛城区城郊乡的一个村里,一座豪华的住宅正在建设。半亩大的宅基地上,建了3层小楼,清一色的仿古式建筑,每层都有300多平方米。院内还建有车库,修有假山,还要种植竹子。在这里,这种宅院可不多见,一般花个十万二十万元建座房子就很不错了。附近的村民从这儿走过时,都露出了羡慕的目光。
  这座建筑的主人张先生,并不是本村人,他是南阳市的一名商人,在南阳市有多处商品房,只不过,父辈是农民出身的他,从小就有山水田园的情结,“这两年,我很多朋友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住宅,周末和放假期间到农村住住,很惬意。”张先生也动了心,于是花10万元买了一块宅基地,又花了70多万元建了这所住宅。
  “很值得,我把房子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里,大家都很羡慕。”张先生高兴地说,“朋友看了都说好,要来买地建房,和我做邻居。”
  据了解,这个村庄距离南阳市不到30公里,临近312国道,交通方便,又没有任何污染,备受城镇人的喜欢。这几年,已经有20多名城镇人来这里购买宅基地建房,有的是直接购买已经建好的住宅,再重新装修。
  是个好生意 不少企业来山村收购农家院
  买农家院的不都是为了诗和远方,还有经营和投资。
  在豫北济源一个山村,村民们的住宅大多是20世纪中期的建筑,富有时代特色,甚至有些还是民国时期的建筑。这两年,随着附近的王屋山旅游热的兴起,这里也被带起了一波民居开发游热潮。
  2014年,北京一家公司来到这个村,以每户30万元到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不少村民的住宅,重新装修后或当做旅馆,或租给来写生的画家、消夏的城镇人,生意非常火爆。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生意,一次性投资,长久收益。”该公司负责人刘景介绍,这种模式最先在北京兴起,不少企业都在做这种生意,后来发展到全国各地。“济源是旅游城市,环境又好,有山有水,我们在河南考察了好几个地方,最后,决定在济源购买农家院,进行投资。”他们还在附近的村里租了上千亩地,种植桃子、葡萄等果树,养殖土鸡、猪等家禽家畜,吸引了不少来自郑州、北京的客人。
  后来还有不少公司来考察,想收购农家院。“我们也接待了不少。”这个村的村主任介绍,但村民只有是全家都去城里生活了,才会把房子或宅基地卖掉,“好些公司来了以后,都没有买到。”
  新政策明确 城里人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不得发证
  不过,这种事今后在河南可就行不通了。
  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于11月11日联合签发《意见》,指导我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明确不得发证。
  《意见》指出,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办证。
  此外,过去农村村民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卖给别的城镇人,这种事也不能办了。《意见》指出,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其实相关规定早就有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我省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这次是细化了。”省国土资源厅这位负责人解释,“《意见》出台后,城镇人或公司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住房,是根本办不下来土地使用证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国土资源部门表示 这是违法下一步还要进行清查
  一纸文件出台,让南阳的张先生和朋友们措手不及,一些正准备买宅基地或房子的人,也赶紧停了下来。
  “虽然过去政府有文件,说不让城镇人到农村购买住房或宅基地,但管理得并不严,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两个朋友购买的宅基地,时间长了,土地使用证都办下来了。”张先生说,但《意见》发布后,昨天他到区国土资源局询问,得到的答复很清楚:这次的政策非常明确和严厉,城镇人到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或住房,办不下来产权证,“只能自己居住,不能买卖。”张先生表示,这对一些想买了等几年升值后再卖的人来说,影响很大。
  刘景也表示,不能办下土地使用证,对公司影响很大。“我们公司本来准备继续投资,扩大规模呢。但现在政策出来了,就不敢投资了。另外,以前我们的农家院,虽然没有土地使用证,但银行还是能抵押贷款的,现在,银行也不会给没有证的农家院贷款了。”
  还不止于此。
  “这些年,我们也注意到了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住房或宅基地,公司到农村收购农家院搞开发的事情,这是违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士表示,他们会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对城镇人到农村购买住房或宅基地、公司购买农家院的,进行一次清查,“情节轻的要收回土地,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处罚。”
“不患无位,患所以立。”这话是孔夫子说的,意思是,不要担心没有自己的位置,要担心的是,自己到底凭什么立足于世。
为在全球化过程中,遭遇不公平的民众实在太愤怒,如果没有一个君子能够代表他们发声,他们宁可选择特朗普这样的小人,也力图改变这个现状。
人口仅占世界总数5%的美国,拥有着世界25%的监狱人口。
我对特朗普当选后会导致全球经济的大地震不以为然,这是比特朗普当选更黑的黑天鹅事件。  2015年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42人有用44人有用55人有用42人有用大庆要求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农村宅基地怎么办理过户?
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农村宅基地怎么办理过户?
正在读取...&|&作者:福州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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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现在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且法律界人士也多有不同意见,那到底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呢?农村房屋买卖其实与农村宅基地买卖相差无几,如果可以买卖的话那该怎么办理农村宅基地过户呢,这些问题我们都会在下文为您详细的阐述。
一、是否可以买卖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而对于农村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三)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四)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农村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买卖的,比如城镇居民因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房屋的。二、怎么办理过户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因为农村环境较好,所以有很多人愿意选择住在位于城市郊区的农村里,可是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呢,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农村房屋的买卖几乎等同于农村宅基地的出售,如果允许的话就应该办理过户,那农村宅基地怎么办理过户呢,这些问题最好问问当地的房产律师,也可以请律师陪同购买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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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不能随意买卖,限制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
一、已出租房屋可否出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出售的房屋是可以出售的。因此,如果你急于套现或者因为其他情况想把自己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屋卖出去都是可以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想要出售的房屋必须是来源合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出售房屋。二、卖掉已出租房屋的......
福州房产律师温馨提示:购买农村房屋时需要注意,农村房屋只能在村集体成员之间买卖,非本村集体的成员购买该类房屋时,不能取得产权证书,相关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法院会认定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买方须退回房产,作为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购买农村房屋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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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目前,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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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张浩&&&&&&日期:Fri Apr 04 08:54:56 CST 2014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朱翠群诉称,日,原告经第三人介绍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凌家宅XXX号房屋(农村宅基地房屋),并与被告张凤敏签订定金协议。原告向被告张凤敏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下同)20,000元。次日原告向律师咨询后得知风险很大,故要求被告返还定金遭拒。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及支付日至日止以定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个月为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张凤敏、李建梅辩称,原告与第三人洽谈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凌家宅XXX号房屋事宜,后原告与被告张凤敏见面时,被告张凤敏告诉原告系争房屋是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是不能买卖的,但原告仍要求购买,故才与原告签订定金协议,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三人刘伟俊述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本人明确告诉原告系争房屋系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是不能转让的,但原告仍向被告出具定金协议,故原、被告签订了该协议。次日原告反悔,表示欲至他处购房投资,要求退还定金。因当时言明如不购买系争房屋的,定金不再退还,另约定原告还要赔偿被告50,000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日,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XXX号非农集体户口)和被告张凤敏经第三人介绍,原告向两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凌家宅XXX号房屋(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案外人凌某某,系集体土地,2013年6月,两被告与凌某某等签订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系争房屋有偿转让给两被告),被告张凤敏向原告出示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原告与被告张凤敏签订定金协议,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通过银行将20,000作为定金汇入被告张凤敏名下的银行帐号内,后被告张凤敏将此款交予第三人。现原告以合同无效为由,向被告提出要求退还定金20,000元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认为因系争房屋买卖为无效行为,交易有风险,故坚持诉请,并明确要求被告张凤敏返还20,000元。两被告、第三人认为原告支付20,000定金后,因原告欲购买他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房屋,才导致该合同未能履行,是原告出尔反耳,故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购买系争农村宅基地房屋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签订的定金协议应属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被告张凤敏收取原告20,000元应予返还。原告对利息的主张因原告也有过错,故不予支持。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朱翠群诉称,日,原告经第三人介绍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凌家宅XXX号房屋(农村宅基地房屋),并与被告张凤敏签订定金协议。原告向被告张凤敏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下同)20,000元。次日原告向律师咨询后得知风险很大,故要求被告返还定金遭拒。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及支付日至日止以定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个月为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张凤敏、李建梅辩称,原告与第三人洽谈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凌家宅XXX号房屋事宜,后原告与被告张凤敏见面时,被告张凤敏告诉原告系争房屋是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是不能买卖的,但原告仍要求购买,故才与原告签订定金协议,不同意原告诉请。第三人刘伟俊述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本人明确告诉原告系争房屋系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是不能转让的,但原告仍向被告出具定金协议,故原、被告签订了该协议。次日原告反悔,表示欲至他处购房投资,要求退还定金。因当时言明如不购买系争房屋的,定金不再退还,另约定原告还要赔偿被告50,000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日,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XXX号非农集体户口)和被告张凤敏经第三人介绍,原告向两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凌家宅XXX号房屋(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案外人凌某某,系集体土地,2013年6月,两被告与凌某某等签订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系争房屋有偿转让给两被告),被告张凤敏向原告出示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原告与被告张凤敏签订定金协议,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通过银行将20,000作为定金汇入被告张凤敏名下的银行帐号内,后被告张凤敏将此款交予第三人。现原告以合同无效为由,向被告提出要求退还定金20,000元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认为因系争房屋买卖为无效行为,交易有风险,故坚持诉请,并明确要求被告张凤敏返还20,000元。两被告、第三人认为原告支付20,000定金后,因原告欲购买他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房屋,才导致该合同未能履行,是原告出尔反耳,故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购买系争农村宅基地房屋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签订的定金协议应属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被告张凤敏收取原告20,000元应予返还。原告对利息的主张因原告也有过错,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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