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重新审议并做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 则下列属于行政复议的是(  )。

  • A、一群农民因不满乡政府强制占用其耕地,集体上访,要求县政府为其作主
  • B、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上司关系不和,被无故停职,遂向法院上告以讨还公正
  • C、被告人因不满一审法院的裁决,因而提起上诉,要求高级法院重审
  • D、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某食品厂生产劣质食品,损害消费者权益
  •    选项B个人与上司之间属于私人问题,并不属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C项属于请求二审判决,D项属于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权益保护问题,故选A。

      以上是关于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重新审议并做出裁决的行政程序制度。则下的参考答案及解析。详细信息你可以登陆。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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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活动中对委托代理有哪些要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5、什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不服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谁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9、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0、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1、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行政复议书面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3、申请人难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难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1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哪些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15、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6、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d.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17、什么是行政复议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合伙企业、其他合伙组织以谁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19、《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如何起算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20、股份制企业以谁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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